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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中之租稅優惠
Legal Studies on Tax Preference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作者 林素真
Lin, Su-Chen
貢獻者 詹鎮榮
Chan, Chen-Jung
林素真
Lin, Su-Chen
關鍵詞 公私協力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租稅優惠
量能課稅原則
公告地價
房屋標準單價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Tax Preference
Ability to Pay Principle
The announced land values
The Standard Value of a House
日期 2022
上傳時間 1-Mar-2022 17:38:51 (UTC+8)
摘要 隨著國家的行政任務不斷增加,但卻面臨政府財政拮据、人員專業度不足及法規的限制等難題。故應運而生公私協力之行為模式,即藉由公、私部門共同合作,成立夥伴關係來達成行政任務。而民間參與基礎公共建設是我國目前最常採用的公私協力類型。
基礎公共設施的建置,攸關人民生活品質的好壞,以及產業與經濟發展,具公益性。一個規劃完備的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可以減緩政府財政負擔、讓民眾享受更多高品質公共設施服務,亦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故公共建設投資之重要性不可言喻。而我國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訂有多元促進措施。立法者藉由政策工具,引導人民協力行政任務之達成,稅捐優惠是眾多政策工具中,可達到影響行為效果的重要工具之一。
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投資,符合促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以租稅優惠為誘因,有其正當性基礎。而租稅負擔因公權力的干預,不僅破壞量能平等原則亦破壞自由競爭秩序,故誘導性租稅(=租稅優惠)政策必須要有重大公益為前提,才適足以合理化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是以,租稅優惠的啟動應事前審慎評估並適時調整,且稅式支出屬國家隱藏性支出,亦應強化事後稽核機制。
本文之研究重點,探討租稅優惠規範及實務判決以地方稅為主,經觀察我國地方稅之租稅優惠,近年不動產稅基大幅調高,其租稅優惠政策已不具誘因,特提出修法建議。探究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致投資契約終止,對已享租稅優惠之補繳公平性問題,並進一步說明民間機構不服促參案件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救濟。另為減少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稅務爭議案件,建議將是類案件,納入預先核釋制度之適用範圍,以降低其稅務風險,俾利提高投資意願。
As the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tasks continue to increase, it faces difficulties such as government financial constraints, lack of professionalism of personnel, and legal restrictions. Therefore, the model of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came into being, that is, through the cooperation of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a partnership was established to achieve administrative tasks.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in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is the type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which is used commonly in my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is related to people`s quality of life, as well as industr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s of public interest. A well-planned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plan can reduce the government`s financial burden, allow people to enjoy more high-quality public facilities services, and promot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e importance of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annot be understated. In my country, there are multiple promotion measures in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Legislators use policy tools to guide the people to cooperate in the achievement of administrative tasks. Tax incentives ar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ools that can influence the result.
Promoting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vestment in major infrastructure is in line with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it is valid to use tax preference as the incentives. The interference of government power in the tax burden not only undermines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but also undermines the order of free competition. Therefore, the inductive tax (= tax preference) policy must have a major public interest as the premise. In this case, the activation of tax incentives should be carefully evaluated in advance and adjusted in a timely manner, and tax preference is hidden expenditures by the state, and the post-event audit mechanism should also be strengthened.
The research focus of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preferential taxation norms and practical judgments, mainly based on local taxes. After observing the tax preference of local taxes in my country, the base of real estate tax has been greatly increased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preferential taxation policy is no longer attractive, so I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e law. This paper also discusses the issue of the fairness of repayment of tax when investment contract is terminated due to reasons attributable to private institutions, and further explains that how to claim the remedies for multi-stage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 In addition, in order to reduce tax disputes involving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major infrastructure, it is suggested that such case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pre-verification system, so as to reduce their tax risks and increase investment willing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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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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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網際網路
月旦會計財稅網,封昌宏,2018年5月發表,以預先核釋降低海外資金匯回的稅務風險,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regulations/post.aspx?ipost=2474,瀏覽日期2021年9月25。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8961037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8961037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詹鎮榮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Chan, Chen-Jung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林素真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Lin, Su-Chenen_US
dc.creator (作者) 林素真zh_TW
dc.creator (作者) Lin, Su-Chenen_US
dc.date (日期) 2022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Mar-2022 17:38:51 (UTC+8)-
dc.date.available 1-Mar-2022 17:38:5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Mar-2022 17:38:51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8961037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9239-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8961037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隨著國家的行政任務不斷增加,但卻面臨政府財政拮据、人員專業度不足及法規的限制等難題。故應運而生公私協力之行為模式,即藉由公、私部門共同合作,成立夥伴關係來達成行政任務。而民間參與基礎公共建設是我國目前最常採用的公私協力類型。
基礎公共設施的建置,攸關人民生活品質的好壞,以及產業與經濟發展,具公益性。一個規劃完備的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可以減緩政府財政負擔、讓民眾享受更多高品質公共設施服務,亦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故公共建設投資之重要性不可言喻。而我國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訂有多元促進措施。立法者藉由政策工具,引導人民協力行政任務之達成,稅捐優惠是眾多政策工具中,可達到影響行為效果的重要工具之一。
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投資,符合促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以租稅優惠為誘因,有其正當性基礎。而租稅負擔因公權力的干預,不僅破壞量能平等原則亦破壞自由競爭秩序,故誘導性租稅(=租稅優惠)政策必須要有重大公益為前提,才適足以合理化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是以,租稅優惠的啟動應事前審慎評估並適時調整,且稅式支出屬國家隱藏性支出,亦應強化事後稽核機制。
本文之研究重點,探討租稅優惠規範及實務判決以地方稅為主,經觀察我國地方稅之租稅優惠,近年不動產稅基大幅調高,其租稅優惠政策已不具誘因,特提出修法建議。探究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致投資契約終止,對已享租稅優惠之補繳公平性問題,並進一步說明民間機構不服促參案件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救濟。另為減少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稅務爭議案件,建議將是類案件,納入預先核釋制度之適用範圍,以降低其稅務風險,俾利提高投資意願。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As the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tasks continue to increase, it faces difficulties such as government financial constraints, lack of professionalism of personnel, and legal restrictions. Therefore, the model of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came into being, that is, through the cooperation of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a partnership was established to achieve administrative tasks.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in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is the type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which is used commonly in my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is related to people`s quality of life, as well as industr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s of public interest. A well-planned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plan can reduce the government`s financial burden, allow people to enjoy more high-quality public facilities services, and promot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e importance of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annot be understated. In my country, there are multiple promotion measures in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Legislators use policy tools to guide the people to cooperate in the achievement of administrative tasks. Tax incentives ar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ools that can influence the result.
Promoting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vestment in major infrastructure is in line with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it is valid to use tax preference as the incentives. The interference of government power in the tax burden not only undermines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but also undermines the order of free competition. Therefore, the inductive tax (= tax preference) policy must have a major public interest as the premise. In this case, the activation of tax incentives should be carefully evaluated in advance and adjusted in a timely manner, and tax preference is hidden expenditures by the state, and the post-event audit mechanism should also be strengthened.
The research focus of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preferential taxation norms and practical judgments, mainly based on local taxes. After observing the tax preference of local taxes in my country, the base of real estate tax has been greatly increased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preferential taxation policy is no longer attractive, so I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e law. This paper also discusses the issue of the fairness of repayment of tax when investment contract is terminated due to reasons attributable to private institutions, and further explains that how to claim the remedies for multi-stage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 In addition, in order to reduce tax disputes involving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major infrastructure, it is suggested that such case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pre-verification system, so as to reduce their tax risks and increase investment willing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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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標的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 3
第四節 研究方法 3
第二章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其促進措施 4
第一節 公私協力之意涵 4
第一項 公私協力之概念 4
第二項 各國推動公私協力之介紹 5
第三項 公私協力之類型 7
第四項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概述 10
第二節 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法制與促進措施 29
第一項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法制內涵 29
第二項 促參法之公私協力類型 35
第三項 促參法之促進措施 39
第三章 租稅優惠之一般法制 46
第一節 租稅優惠概說 46
第一項 租稅之概念 46
第二項 租稅優惠之意涵 54
第二節 租稅優惠之建置原則 59
第一項 租稅優惠法定原則 59
第二項 租稅優惠與量能課稅原則 63
第三項 租稅優惠與比例原則 67
第四項 租稅優惠之正當合理性判斷標準 70
第四章 促參法之租稅優惠制度 75
第一節 租稅優惠規範框架 75
第一項 租稅優惠之適用範疇 75
第二項 租稅優惠涉及之稅捐種類 79
第二節 不動產評定價格調整對促參案件之影響 84
第一項 我國地方稅各稅目佔地方政府之財源比例 84
第二項 我國公告地價逐年調升概況 85
第三項 房屋標準單價逐年調升概況 91
第三節 促參法租稅優惠規定合理性之探討 102
第一項 促參法之租稅優惠作為政策工具之檢討 102
第二項 租稅優惠適用案件之檢討 111
第三項 減免地方稅之中央立法問題 114
第五章 促參案件租稅優惠之追繳與救濟 116
第一節 促參案件租稅優惠之停止及追繳 116
第一項 租稅優惠資格之喪失 116
第二項 租稅優惠補繳之法律依據 121
第二節 不服租稅優惠相關措施之救濟 126
第一項 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救濟 126
第二項 稅捐行政救濟程序 127
第三項 案例分析 135
第六章 結論 156
參考文獻 162
附錄-地方自治團體促參案件租稅減免相關自治條例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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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8961037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公私協力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租稅優惠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量能課稅原則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告地價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房屋標準單價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Tax Preference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Ability to Pay Principle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The announced land value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The Standard Value of a Houseen_US
dc.title (題名)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中之租稅優惠zh_TW
dc.title (題名) Legal Studies on Tax Preference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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