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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損害賠償成立要件及金額認定計算
The Elements and Damage Assessment for The Breach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作者 吳坤徽
Wu, Kuen-Huei
貢獻者 張冠群
Chang, Kuan-Chun
吳坤徽
Wu, Kuen-Huei
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
說明義務
適合性原則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損害賠償之計算
The Financial Consuming Protection Act (FCPA)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Damages Assessment
日期 2015
上傳時間 1-Aug-2022 18:16:06 (UTC+8)
摘要 隨著金融消費型態改變,複雜的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惟因其商品結構複雜,常非一般金融消費者所易理解;即使金融服務業者已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並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金融消費者亦可能因專業知識不足或資訊不對等而忽略了投資風險,蒙受重大損失。加以企業經營者挾其於資訊、經濟及交涉能力之優勢,以定型化契約剝奪消費者權益之事件時有所聞。是以身處現代定型化契約盛行之交易社會中,民法所標榜契約自由之基礎已不存在;因為在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消費者契約中,於締約開始,消費者即處於資訊、經濟以及交涉能力不平等之立場。於二八金融海嘯之後,台灣金融市場也受到極大的影響,當中許多金融消費者因為購買了連動債而受有損害,在相關的訴訟中許多金融消費者又因為法院見解的保守而無法獲得求償。因此建立金融消費者保障之法律即為重要課題,也因而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制訂。
拜金融創新與科技進步所賜,除了傳統的金融消費活動持續存在,金融消費行為的形式正不斷擴張,幾乎所有人每天都會發生金融消費行為,而成為金融消費者。面對越來越複雜的金融商品與服務,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機率也越來越高;無論金融消費者是否謹慎進行金融消費活動,都難以避免金融消費爭議發生的可能性。於金保法施行以前,金融消費爭議的解決管道多元並存,但救濟效果卻參差不齊,金融消費者也因為不知如何將爭議案件對應合適的處理管道,而不易獲得最佳化救濟結果。是以本文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施行為基礎來探討此議題;研究重點可分為以下幾點:
1.投資人即金融消費者應否受保護;若認為應保護之,其理由為何?
2.本文將行銷金融商品應注意之義務集中在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為討論。此外,違反上開原則時,應要求金融機構僅就其過失負責,或應負擔無過失責任。
3.探討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之損害賠償成立要件及金額認定計算。
With the changes in financial consumption, complex financial products are constantly evolving; the financial consumers whose proficiency and knowledge with respect to such products remains limited even though having read the prospectus and other disclosure documents related to risks involved are likely to ignore investment risks and suffer the loss beyond their maximum tolerance due to lack of expertise or incorrect information. Having the superiority of the information and the dominant status in capital and negotiation, the finencial service industry deprives rights and take advantages from consumers by standard contracts now and then.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can no longer be seen in the modern standard contracts, because the asymmetry of information and the dominant status in capital and negotiation of finencial service providers are supperion then consumers . After the financial srisis in 2008, financial market in Taiwan suffered an extreme impact. Taiwan’s market buyer suffer from significant losses due to the Structured note and can’t get a compensation under the conservative position hold by the court.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to build up a protective mechanism to safeguard these financial consumers and so the Financial Consuming Protection Act (FCPA) was born.
Owing to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progression, the scale and the complexity of financial service are growing. Consumers are provided with new financial service daily; however, it is unavoidable that such complexity leads to financial disputes between consumers and the providers. This study is based on th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which was effective on 30th December 2011, and it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key points:
1、Should financial consumers be protected? If yes, what`s the reason of protection?
2、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 explanation duty and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or appropriateness within the principles of marketing financial products. By the way, if these principles are not obeyed, should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negligence or bear how-fault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3、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damages assessment for The Breach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參考文獻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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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一),1998年;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十一),2010年;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十四),2013年。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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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澤鑑,損害概念及損害分類,月旦法學雜誌,第124期,2005年9月。
4.王澤鑑,損害賠償法之目的:損害填補、損害預防、懲罰制裁,月旦法學雜誌,第123期,2005年8月。
5.王澤鑑,損害賠償法的體系、請求權基礎、歸責原則及發展趨勢,月旦法學雜誌,第119期,2005年4月。
6.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一)-特殊侵權行為的類型構成及規範體系,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8期,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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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朱伯松,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下),法學叢刊,第173期,199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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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游進發,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理論的建構,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3期,2013年9月。
39.游進發,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民法研討會第六十一次研討會會議記錄,法學叢刊,第228期,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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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葉啟洲,臺灣保險消費者之資訊權保護-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規範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214期,2013年3月。
44.葉啟洲,從「過失相抵」抗辯論故意、過失概念在保險法上之功能-相關實務見解評析及德國二○○八年保險契約法相關修正簡介,財產法暨經濟法,第18期,2009年6月。
45.葉新民,德國民法上違反締約時說明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兼論以契約之回復原狀做為損害賠償方法在我國法上適用的可能性,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86期,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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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劉昭辰,履行利益、信賴利益,月旦法學雜誌,第116期,2005年1月。
48.劉昭辰,回復原狀的金錢賠償具體計算,月旦法學教室,第11期,2003年8月。
49.劉其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分析,臺灣銀行季刊,第63卷第4期,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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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蔡永泰,淺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評議程序-以當事人合意要件為中心,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24卷第3期,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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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
1.王凌松,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研究-以金融衍生品交易為視角,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1年3月。
2.建強,金控集團共同行銷之法律規範,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6月。
3.邱忠繁,金融消費者核心權力類型研究,華中師範大學民商法學碩士論文,2011年5月。
4.邱瓊瑩,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人說明義務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1月。
5.林福來,損害賠償所失利益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6月。
6.金卡,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研究,華東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1年5月。
7.洪茜欣,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機制之研究,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1月。
8.范懷庭,投資型保單之相關問題-以說明義務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6月。
9.陳威宏,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性原則」之民事責任-以日本法之比較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14年1月。
10.陳人豪,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民事救濟之研究-以保險人責任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論文,2004年1月。
11.孫本禎,英國消費者保險法之研究-已告知及說明義務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5月。
12.徐曉登,論締約過程中的說明義務,民商法學法律碩士,上海海事大學,中國,2007年6月。
13.張新楣,金融交易之資訊義務-以金融機構之民事責任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1月。
14.張佳燉,金融商品行銷行為之責任探討-以連動式債券為例,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11月。
15.莊庭禎,金融商品契約之說明義務,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10年2月。
16.崔積耀,定型化契約之理論與實務,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12月。
17.鈺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研究,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1月。
18.彭佳元,銷售金融商品於投資人保護之再建構-以建立強弱不一的規範密度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4月。
19.黃豔,金融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研究,復旦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論文,2008年10月20日。
20.黃彥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2013年7月。
21.黃聖展,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賠償方法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22.楊敦元,論適合性原則與保險商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7月。
23.楊宏暉,締約前資訊義務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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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蕭冠中,兩岸保險契約當事人告知義務比較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2月。
26.閻正剛,論違約損害賠償之計算,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6月。
27.龍俊飛,論合同締結上信賴責任的承擔,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論文,2010年3月。
28.簡秀如,論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範圍之確定,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3年5月。

網路資料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法Q&A」,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C7CCFBC3A81035CF&sms=269B2A0B3B272499&s=4F5A2BF8ECA8F0C4,最後瀏覽日2015/05/22。
2.許振明,台灣金融改革與金融發展前景,2005/06,參見http://lms.ctl.cyut.edu.tw/1997041/doc/41035,最後瀏覽日2015/05/22。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096105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0961053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張冠群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Chang, Kuan-Chun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吳坤徽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Wu, Kuen-Hueien_US
dc.creator (作者) 吳坤徽zh_TW
dc.creator (作者) Wu, Kuen-Hueien_US
dc.date (日期) 2015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Aug-2022 18:16:06 (UTC+8)-
dc.date.available 1-Aug-2022 18:16:0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Aug-2022 18:16:06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0961053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1196-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0961053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隨著金融消費型態改變,複雜的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惟因其商品結構複雜,常非一般金融消費者所易理解;即使金融服務業者已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並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金融消費者亦可能因專業知識不足或資訊不對等而忽略了投資風險,蒙受重大損失。加以企業經營者挾其於資訊、經濟及交涉能力之優勢,以定型化契約剝奪消費者權益之事件時有所聞。是以身處現代定型化契約盛行之交易社會中,民法所標榜契約自由之基礎已不存在;因為在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消費者契約中,於締約開始,消費者即處於資訊、經濟以及交涉能力不平等之立場。於二八金融海嘯之後,台灣金融市場也受到極大的影響,當中許多金融消費者因為購買了連動債而受有損害,在相關的訴訟中許多金融消費者又因為法院見解的保守而無法獲得求償。因此建立金融消費者保障之法律即為重要課題,也因而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制訂。
拜金融創新與科技進步所賜,除了傳統的金融消費活動持續存在,金融消費行為的形式正不斷擴張,幾乎所有人每天都會發生金融消費行為,而成為金融消費者。面對越來越複雜的金融商品與服務,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機率也越來越高;無論金融消費者是否謹慎進行金融消費活動,都難以避免金融消費爭議發生的可能性。於金保法施行以前,金融消費爭議的解決管道多元並存,但救濟效果卻參差不齊,金融消費者也因為不知如何將爭議案件對應合適的處理管道,而不易獲得最佳化救濟結果。是以本文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施行為基礎來探討此議題;研究重點可分為以下幾點:
1.投資人即金融消費者應否受保護;若認為應保護之,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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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討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之損害賠償成立要件及金額認定計算。
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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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hould financial consumers be protected? If yes, what`s the reason of protection?
2、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 explanation duty and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or appropriateness within the principles of marketing financial products. By the way, if these principles are not obeyed, should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negligence or bear how-fault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3、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damages assessment for The Breach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0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0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02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03
第一項 研究範圍 03
第二項 研究方法 05
第四節 論文架構 05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保護概論 08
第一節 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 08
第一項 私法自治下的契約自由原則 08
第二項 自我責任原則在「金融消費」之侷限 09
第三項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產生 10
第二節 金融消費者保護理論基礎 14
第一項 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經濟學理論 14
一、資訊的不對稱產生之金融消費者保護 14
二、自然壟斷理論(Natural monopoly) 15
第二項 行為金融學理論基礎 16
一、有效市場假說的理論缺陷及其局限性 17
二、行為金融學主要理論 18
(一)期望理論(Prospect theory) 18
(二)處置效應(Disposition effect) 19
(三)過度自信(Over confidence) 19
(四)從眾心理(Conformistmentality) 19
(五)心理帳戶(Mental accounting) 20
第三項 金融商品交易特性 21
一、交易內容之多元化與複雜化 21
二、交易資訊之不對稱性 22
三、風險及報酬之不確定性 22
四、定型化契約之大量使用 23
五、交易之繼續性 24
第四項 小結-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必要 24
第三節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全球進展 25
第一項 金融消費之基本權利保障 25
一、知情權 26
二、公平交易權 26
三、自主選擇權 26
四、隱私權 27
五、救濟權 27
六、小結-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原則 - 27
第二項 國外之法制發展 28
一、日本法的發展 28
二、美國法的發展 29
三、英國法的發展 31
四、小結 32
第四節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概述 33
第一項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對象與適用範圍 34
一、金融服務業 34
二、金融消費者 35
三、金融消費爭議 36
四 金融商品或服務 37
第二項 《金保法》規範之保護措施 37
一、預先排除責任之禁止 38
二、公平原則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38
三、廣告真實義務 39
四、適合性原則(Suitability) 40
五、說明及資訊揭露義務 41
第三章 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44
第一節 違反適合性原則 44
第一項 適合性原則之理論基礎 45
一、掛牌營業理論(Shingle Theory) 45
二、告知同意理論(Informed Consent) 45
第二項 適合性原則之目的與內涵 46
一、目的與內涵 46
二、主管機關有關適合性原則之規範 46
(一)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 47
(二)保險業於訂立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 47
(三)保險業於提供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47
(四)保險業於提供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 - 48
第三項 適合性原則之司法實務 48
一、適合性原則之肯認 48
二、適合性評估之依據 49
三、適合度評估義務得否由金融消費者同意免除或
自願投資高風險之金融商品 49
四、適合性評估是否須逐次進行 50
第四項 比較法上之規定 51
一、美國法 51
(一)NASD之規定 52
(二)NYSE之規定 52
(三)FINRA之規定 52
二、日本法 54
(一)「金融商品販賣法」中的適合性原則 54
(二)「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適合性原則 54
三、英國法中的適合性原則 - 55
四、歐盟之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57
(一)瞭解客戶對投資產品與服務的適合性 57
(二)向客戶提供適當與正確的資訊 57
五、小結 58
第二節 說明義務 58
第一項 說明義務的意義與內涵 59
一、意義與內涵 59
(一)在法律層面上擴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60
(三)減輕金融消費者的舉證責任 60
(四)有助於金融消費者自我責任的確認 60
二、主管機關有關說明義務之規範 61
三、資訊揭露之履行方法 61
第二項 說明義務之理論基礎 62
第三項 說明義務之司法實務 63
一、肯認金融服務業負有說明義務 63
二、簽章之效力及說明義務 63
三、金融商品契約格式 64
第四項 比較法上之規定 64
一、英國法 64
二、日本法 65
(一)說明義務的程度 65
(二)說明義務的內容 65
(三)說明義務的適用除外情形 66
(四)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效果 67
(五)說明義務在日本的最新發展 68
三、美國法 69
四、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70
五、小結 70
第五項 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的關係 71
(一)互為關聯說 72
(二)各自獨立說 72
第三節 小結 73
第四章 損害賠償之計算 75
第一節 民事責任與損害賠償 76
第一項 責任性質 76
一、責任標準與責任基礎 76
二、無過失責任之探討 79
第二項 違反之成立要件與舉證責任之分配 79
一、舉證責任 80
二、金保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要件及舉證責任分配 83
一、損害之內涵 83
(一)「利益說」(或稱「差額說」) 83
(二)「客觀說」(或稱「組織說」) 84
二、損害的種類 84
(一)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 84
(二)權利或單純利益受損 85
(三)消極利益與積極利益 85
(四)積極損害(所受損害)與消極損害(所失利益) 86
第二節 損害賠償之範圍 86
第一項 賠償之範圍 86
一、所受損害 86
二、所失利益 86
第二項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賠償範圍 87
第三項 損害賠償計算之基準時 88
第四項 金融消費者與有過失之適用 89
第三節 損害賠償方法及金額之計算 91
第一項 賠償方法 91
第二項 損害賠償額之計算 93
第三項 小結 94
第四節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9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97
第一節 結論 97
第二節 建議 99
參考文獻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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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format.extent 9453133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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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0961053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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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適合性原則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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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損害賠償構成要件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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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The Financial Consuming Protection Act (FCPA)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Damages Assessmenten_US
dc.title (題名) 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損害賠償成立要件及金額認定計算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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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瓊瑩,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人說明義務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1月。
5.林福來,損害賠償所失利益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6月。
6.金卡,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研究,華東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1年5月。
7.洪茜欣,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機制之研究,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1月。
8.范懷庭,投資型保單之相關問題-以說明義務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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