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楊雲驊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Yang, Yun-Hua | en_US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洪紹頴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Hung, Shao-Ying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洪紹頴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Hung, Shao-Ying | en_US |
dc.date (日期) | 2023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9-Mar-2023 18:31:09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9-Mar-2023 18:31:09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9-Mar-2023 18:31:09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0108651053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3808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8651053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2023年起,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原則係「應」適用國民法官程序。一旦適用國民法官法程序,當事人至第二審即面臨聲請證據調查失權效、拿到的第一審判決書係採簡化方式所寫等等與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不同之處,「公益目的」與被告「程序主體權」間之折衝,實應仔細思考。再者,國民法官法規範中,僅第一審適用國民參與程序,至第二審即恢復職業法官審判,且國民法官法第二審僅有短短4條文(第89條~第92條),規範密度即為不足,倘第二審職業法官仍秉持與一般刑事案件相同之概念,輕易撤銷第一審國民法官之判決,試問,如此一來,真的能達到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本文首先說明「國民法官法第二審規範上之合憲性」,接著借鏡日本裁判員制度施行前、後,第二審重新調查事證之比例是否明顯下降,進而談到國民法官法第92條將「事實誤認」與「事實以外違誤」(多稱為法律適用違誤)作二分法,模擬法庭擔心涉及「事實以外違誤」部分,因國民法官法第92條本文(事實以外違誤部分)規範上較但書(事實誤認)上寬鬆,模擬法庭擔心未來動則以事實以外違誤撤銷原審判決,所以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逸脫文義範疇,直接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規定(無害錯誤法則);針對「事實」部分,則是依照文義需顯然影響判決始能撤銷第一審。最後分析國民法官法第二審為達集中審理主義,訂定失權效之規範,可能導致特別救濟程序-再審的肥大化?尤其在2015年修正再審相關規範後,是否更凸顯這一問題,實有討論必要。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2第三節 本文架構 4第二章 合憲性-國民法官法第二審 7第一節 賦予被告程序選擇權 7第一項「避免錯誤冤抑」及「尊重國民法官」之折衝 7第二項 程序選擇權-違憲爭議 8第一款 「不應」賦予程序選擇權 9第二款 「應」賦予程序選擇權 11第三款 小結-本文認為「應」賦予程序選擇權 12第二節 訴訟權 14第一項 審查標的 14第二項 審查基準 14第一款 審查基準認定 14第二款、訴訟權核心內容 16第一目 「審級制度」立法者有形成自由 16第二目 「審級制度」應至少給予一次救濟的機會 17第三目 確立訴訟權包含至少一次審級救濟之機會 18第四目 小結 18第三款 採取「中度審查基準」 19第三項 比例原則審查 21第一款 目的合憲性審查 21第二款 手段必要性審查 22第三節 平等權 23第一項 平等權與自由權競合 23第一款 司法院歷年釋字 24第一目 先審查自由權後審查平等權 24第二目 先審查平等權後審查自由權 25第三目 不分先後同時審查自由權與平等權 27第二款 小結-平行審查說 28第二項 平等權審查模式 28第一款 審查標的 28第二款 平等權 29第三款 可相提並論性 31第四款 有差別待遇存在 32第五款 審查基準 33第一目 司法院歷年釋字 33第二目 審查標準 33第三目 學說見解 35第四目 小結-中度審查基準 37第五目 手段與目的間之關聯性 39第三章 第二審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 42第一節 新事證與調查必要性 42第一項 新事證-最高法院111年度國模台上字第1號 42第二項 調查必要性 45第三項 小結 47第二節 國民法官法「事實認定」 48第一項 實務 48第二項 日本法見解 50第三項 小結-廣義科刑事實、犯罪事實屬於第92條所稱「事實」 52第三節 第二審對「新事證」調查方式 53第一項 日本法-新證據調查方式 53第一款 嚴格事後審說 54第二款 接木續審說 55第三款 職權調查說 56第二項 日本法-實務運作模式 57第三項 小結 59第四項 第二審「失權效」與法院「澄清義務」之界線 59第一款 第二審法院「職權調查證據」 59第一目 實務 60第二目 立法之初無意排除法院回歸職權調查 62第三目 職權調查新證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國模台上字第1號 62第二款 日本法職權調查範圍 63第一目 應職權調查事項 63第二目 得職權調查事項 64第三目 日本法-小結 67第三款 我國職權調查範圍 68第一目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 68第二目 學說見解 70第三目 實務見解 71第四目 小結 74第四款 日本裁判員制度施行前、後 77第一目 判員制度施行前 77第二目 判員制度施行後 80第四節 國民法官法第92條規定之探討 82第一項 日本法 82第一款 日本實務判例之形成 84第二款 心證優位說與經驗、論理法則違反說二說不易區分 87第二項 國民法官法第92條 88第一款 第二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91第一目 實務 91第二目 實務疑義 94第二款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混合之審查 95第三款 「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不易區分 96第一目 實務 96第二目 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之交錯-勇夫護妻案 96第四款 小結 98第四章 國民法官法-法院判決與當事人上訴程序之疑義 103第一節 簡化判決理由與上訴理由之衝突 103第一項 上訴理由 103第二項 第一審判決書應詳盡說明得心證之理由 105第三項 簡化判決理之目的 106第四項 簡化判決理由有違憲之疑慮 107第五項 小結 108第二節 所有證據均送至第二審 110第一項 判決後將「所有卷證」送交第二審法院 110第二項 實務 112第三項 學說及實務見解 115第四項 小結-「能」送到第二審的資料,以一審已調查之證據範圍為限 116第五章 國民法官案件-再審肥大化 118第一節 國民法官法下之再審 118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再審對「新事實」、「新證據」之認定 119第一項 日本再審制度 119第二項 我國再審制度 120第三節 對刑事訴訟法再審「新事實」、「新證據」限縮解釋? 121第一項 再審程序得聲請法院職權調查證據 121第二項 再審「新事實」、「新證據」作限縮解釋 122第一款 借鏡日本法 122第二款 國民法官法下再審新事證之認定 123第四節 小結-無需對再審限縮解釋,更新程序適用刑事訴訟程序 125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28參考文獻 134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3648213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8651053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國民法官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第二審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程序選擇權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訴訟權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平等權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證據調查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事實認定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上訴程序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再審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論國民法官法第二審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The appellate Review of the lay participation - Centering on Evidentiary Rules at Trial and Determination of Facts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參考文獻壹、中文文獻一、 專書(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1. 史慶璞,《法律平等保護原則實證適用之研究,美國憲法與政府權力》,三民,初版,2001年4月。2. 朱石炎,《刑事訴訟法論》,三民出版,2007年。3. 李春福,《日本刑事訴訟法之翻譯與實務略述》,五南,初版,2020年8月。4. 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新學林,16版,2020 年。5. 陳新民,《平等權的憲法意義,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立論(上冊)》,三民,5版,2002年7月。6. 陳運財,《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收錄於刑事訴訟法之最新增修與實踐》(王兆鵬、陳運財、吳巡龍、 林鈺雄、黃朝義、張麗卿、柯耀程等編),台灣刑事法學會,2002 年。7. 陳運財等編,《開啟再審之應有正當程序,刑事再審與救濟無辜》,元照,2016年9月。8. 張永宏,《我國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研究-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借鏡》,政大出版社,初版一刷,2014年4月。9. 湯德宗,《行政程序法論》,元照,2001年。10.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制度篇》,元照出版社,初版,2002年10月。11. 廖福特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新學林,第六輯,2009年7月。12. 劉孔中主編、李建良主編、簡資修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第二輯,2000年。13. 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新學林,200二、譯著(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1. 三井誠,日本刑事非常救濟程序-再審與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03年第1次刑事學術研討會-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叢書(29),吳秋宏法官譯稿,2015年。2. 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訴訟法(下卷),張凌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2005年。3. Claus Roxin,德國刑事訴訟法,吳麗琪譯,三民出版,1998年。4. Thomas Weigend,德國刑事訴訟程序(Deutsches Strafverfahren),岳禮玲、溫小澤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5.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 Peter Badura, Horst Dreier主編,蘇永欽等譯注,聯經出版,2010年。三、期刊論文(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1. 王邁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上訴審,司法周刊,第2046期,2021年3月,頁1-3。2. 文家倩,二審在國民法官制之角色(下),司法周刊,第2034期,2020年12月,頁2-3。3. 尤伯祥,以民為壑?試評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五條之二、第三一○條之一及第三六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台灣法學雜誌,第109期,2008年8月,頁172-181。4. 朱石炎,國民參審案件上訴審之構造,司法周刊,第2022期,2010年9月,頁2-3。5. 何賴傑,刑事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與限制,臺灣本土法學,第2期,1996年,頁34。6. 何賴傑,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相關法條之對案,刑事證據法證據章修正對案研討會研究報告(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000 年 11 月,頁 145。7. 何賴傑,〈新法之刑事法院職權調查證據〉,《刑事證據法則之新發展》-黃東熊教授七秩祝壽論文集,學林文化事業出版,2003年,頁420。8. 何賴傑,失衡的天平—有利被告始符合公平正義?-評最高法院 101年第 2 次刑庭決議,台灣法學雜誌,第197期,2012年4月,頁83-88。9. 李春福,刑事再審制度之過去、現在與未來,法令月刊,第67卷第12期,2016年12月,頁137。10. 李啟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國民參審上訴審模擬法庭心得報告(中),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法務通訊,第3092期,111年2月,頁4-6。11. 林裕順,人民參審上訴制度之比較研究─以日本法制檢討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82期,2018年11月,頁36-37。12. 林裕順,人民參審上訴制度之比較研究-以日本法制檢討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82 期,2018年,頁31。13. 林信旭,國民法官判決與上訴審角色(上),司法周刊,第2092期,2022年2月,頁2-3。14. 林鈺雄,再論發現新事證之再審事由-再審新法20問,台灣法學雜誌,第268期,2015年3月,頁65。15. 後藤昭、林裕順,日本刑訴二審沿革與裁判員制度,月旦法學雜誌第,第293期,2019年10月,頁32。16. 後藤昭、林裕順、李怡修,裁判員制度事實認定爭議之上訴救濟,月旦法學雜誌,第222期,2013年11月,頁161。17. 陳愛娥,平等原則作為立法形塑社會給付體系的界限-兼評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憲政時代,第32卷第3期,2007年1月,頁283。18. 陳運財,國民參審制專題研究系列之一-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與上訴制度之變革,月旦法學雜誌,第215期,2013年4月,頁185。19. 陳運財,誤判與再審之救濟,月旦法學雜誌,第23期,1997年4月,頁18。20. 楊雲驊,〈新法下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及法院的調查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 89 期,2002年10月,頁244。21. 楊雲驊,「惶恐灘頭說惶恐,零丁洋裡嘆零丁」-談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台灣法學雜誌,第197期,2012年4月,頁98-104。22. 謝煜偉,掙開刑事再審判例的鎖鏈?/中高院 102 聲再 132 裁定,台灣法學雜誌,第259期,2014年11月,頁201。23. 顏榕,日本二審法院對於一審訴訟程序之審查及二審調查證據之基準-兼評我國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模上訴字第1號判決,萬國法律,第242期,2022年4月,頁30。24. 蘇凱平,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上訴審查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模擬判決與美國法制觀點,萬國法律,第242期,2022年4月,頁11。四、學位論文1. 王參和,《日本刑事控訴審構造之研究》,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年。2. 陳立祺,日本刑事控訴審(第二審)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後法學組碩士論文,2007年。3. 張郁昇,《美國就業年齡歧視法之研究-兼論對我國法制之啟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4. 張宜涵,再審新制之檢討-兼論再審獨立機關之建構,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7年。5. 謝孟羽,平等權與自由權競合案件之司法審查-從個人債務清理者之職業限制條款談起,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12年7月。五、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公廳會、委員會會議紀錄(依姓氏筆劃排列)1. 邱鼎文,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2輪次第3場(桃園地院案件)座談會第二輪次第三場座談會會議紀錄,頁39。2. 胡文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第1輪次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活動交流座談會紀錄,頁4。3. 陳思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座談會議紀錄,頁22。4. 陳運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一輪次活動座談會議紀錄,頁35。5. 陳運財,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第18次會議會議紀錄,頁5、6。6. 陳思帆,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第18次會議會議紀錄,頁6、7。7. 陳思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一輪次活動座談會議紀錄,頁13。8. 張永宏,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一輪次第一場(新北地院案件),座談會會議紀錄,頁12。9. 廖建瑜,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二輪次第一場(臺北地院案件)座談會,頁25。10. 蔡元仕,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第18次會議會議紀錄,頁9、10。11. 顏榕,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一輪次第一場(新北地院案件),頁23。12. 蘇素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公聽會紀錄(臺北場),頁44。貳、外文文獻(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1. 小山剛著,「憲法上の權利」の作法,尚學社,2009年。2. 川崎英明,刑事再審と証拠構造論の展開,日本評論社,2003年。3. 中野次雄,刑事法と裁判の諸問題,成文堂,1987年。4. 平良木登規男,《刑事控訴審》,成文堂,1990年。5. 平野龍一,控訴審の構造,《刑事法講座第冊次6》,日本刑法學會編,有斐閣,1955年。6. 石松竹雄,控訴審における事實判斷,刑事裁判の空洞化:改革への道標,勁草書房,1993年。7. 池田修,解說裁判員法:立法の経緯と課題,第2版,2009年。8. 佐藤博史,再審請求における証拠の明白性判断,河上和雄古稀祝賀論文集刊行会編,河上和雄古稀祝賀論文集,2003年。9. 佐伯千仞,《岩田誠先生傘壽祝賀紀念論集刊行會編・刑事裁判の諸問題》,判例タイムズ社,1982年。10. 河上和雄、中山善房、古田佑紀、原田國男、河村 博、渡辺咲子編,《大コンメンタール刑事訴訟法冊9》,青林書院,2010年。11. 松尾浩也,《刑事訴訟法第2冊(下冊)》,弘文堂,1991年。12. 松尾浩也,《刑事訴訟法》,初版,東京都:有斐閣,1992年。13. 松尾浩也、井上正仁編,刑事訴訟法の争点,有斐閣,2002年。14. 青柳文雄等撰,《註釋刑事訴訟法冊4》,立花書房,1990年。15. 高田卓爾,《刑事訴訟法》,青林書院,1984年。16. 植村立郎,最近の薬物事犯を中心とした最高裁判例に見る刑事控訴審における事実誤認について,刑事法ジャーナル,40号,2014年。17. 鈴木茂嗣,《刑事訴訟法》,青林書院,1990年。18. 團藤重光,《新刑事訴訟法綱要》,東京都:創文堂,1967年。19. 橫川敏雄,《刑事控訴審の實際》,日本評論社,1978年。 | zh_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