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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獨立董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實證研究- 以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法院判決為中心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Civil Liability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Focusing on the Decisions of the Courts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作者 陳明芬
Chen, Ming-Feng
貢獻者 許政賢
陳明芬
Chen, Ming-Feng
關鍵詞 獨立董事
損害賠償
請求權基礎
契約責任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虛假陳述
注意義務
勤勉義務
損害賠償額
比例責任
Independent director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Basis of claims
Contractual liability
Unjust enrichment
Tort
False statement
Duty of care
Duty of diligence
Amount of damages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日期 2023
上傳時間 1-Sep-2023 15:57:04 (UTC+8)
摘要 為探討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實務上對請求獨立董事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類型,並瞭解法院對獨立董事所負民事責任的見解,首先從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實際設置情況、請求權基礎和法制面的規範加以簡介。再就臺灣地區的法律資料庫「法源法律網」及大陸地區的法律資料庫「威科先行」所收錄判決中,以「獨立董事」為檢索字詞,及裁判案由屬「賠償」的「判決」進行檢索、比對得出臺灣地區訴訟當事人具備獨立董事身分的有55件判決,大陸地區訴訟當事人具備獨立董事身分的有17件判決,並再依判決結果分成契約責任、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3種類型加以統計、分析、歸納及比較。
從本文的實證研究,整體上可以得出幾點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實務上案例對請求獨立董事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比較:
一、 案件類型上: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請求獨立董事損害賠償的案件均以財報不實的案件為大宗。此外,臺灣地區的案件類型多、有48%案件上訴到二審、包含有由獨立董事上訴的案件及獨立董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比例為41%;大陸地區的案件類型少且單一、並未查詢到有上訴到二審的案件,也沒有任何獨立董事上訴的案件,而獨立董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比例為53%。
二、 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上:臺灣地區的判決多採毛損益法,其次為淨損差額法;大陸地區的判決對損害賠償額的認定方式,包含有毛損益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指數對比法、淨損差額法等,體現其參酌美國法的精神。
三、 比例責任:臺灣地區有3件判決獨立董事須負全部賠償責任的案件及9件須負2%-50%比例責任的案件;大陸地區有6件判決獨立董事須負5%-10%補充賠償責任的案件及3件須負5%-100%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
四、 注意義務:本文認為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各有1例判斷「獨立董事已盡注意義務、不須負賠償責任」時所採的認定標準為佳的案件。另外,臺灣地區有2例本文認為在判斷「獨立董事已盡注意義務、不須負賠償責任」時所採的認定標準是較寬鬆的。
從本文的實證研究中,同時可以看出實務的判決結果呈現對注意義務程度的認定標準不一。故本文建議應考慮擬定對注意義務具體作為的認定標準。此外,在認定獨立董事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其因過失所須負擔的比例責任認定標準及責任上限也是目前法規尚未明確規範的。在有2位以上被告獨立董事的案件中,較少看到法院個別審酌每位獨立董事的注意程度,而訂定適合每位獨立董事對應的比例責任,較多的是同案件中的每位獨立董事負擔同樣的比例責任。故在實務執行面上,尚有更細緻化考量個案中每位獨立董事不同的注意程度,以決定其適合的比例責任的空間。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types of cases in which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required to be liable for damages in practice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and to understand the court’s opinions on the civil liability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firstly, a brief introduction is made from the development and actual setting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the basis of the right of claim, and the norms of the legal system. Then, by searching “independent directors” with using “damages” as the cause of the decisions and comparing the decisions recorded in the legal database "Law Bank" in Taiwan and the legal database "Wolters Kluwer" in mainland China, there are 55 decisions in Taiwan in which the litigants have the statu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while there are 17 decisions in mainland China in which the litigants have the statu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Further,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it is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 contractual liability, unjust enrichment, and tort for statistics, analysis, induction and comparison.

From the empirical research in this paper, overall we can draw some comparisons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in terms of requesting independent directors to be liable for damages:
1. Types of cases : The majority of the cases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requesting penalty for damages from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those involving false financial reports. In addition, in Taiwan, there are many types of cases. 48% of the cases will be appealed to the second instance, including that appealed by independent directors. The proportion of cases wher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liable for damages is 41%. In mainland China, the types of cases are few and single. No case was neither found that appealed to the second trial, nor that appealed by independent directors. The proportion of cases wher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liable for damages is 53%.
2. Calculation of damages : The decisions in Taiwan mostly adopt the gross income loss method, followed by the out-of-pocket method. The methods for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damages in decisions in mainland China include the gross income loss method, moving weighted average method, index comparison method, out-of-pocket method, etc., which reflect the spirit of referring to American law.
3.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 There are 3 cases in Taiwan wher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judged to be fully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and 9 cases of 2%-50% liability, while there are 6 cases in mainland China wher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judged to bear 5%-10% complementary compensation liability and 3 cases where 5%-100%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is required.
4. Duty of care : This thesis considers that there is each one case in Taiwan and in mainland China where the criteria adopted when judging "independent directors have exercised their duty of care and are not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is better. In addition, there are 2 cases in Taiwan which this thesis believes that the criteria adopted when judging "independent directors have exercised their duty of care and are not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is relatively loose.

From the empirical research in this thesis, it can also be seen that the results in practice show different standar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egree of duty of care. Therefore, this thesis suggests that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formulating criteria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specific acts of the duty of care. In addition, after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is determined to bear the liability for damages, the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the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and the upper limit of liability for negligence are not clearly regulated by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In cases involving more than two defendant independent directors, it is seldom seen that the court considers the degree of care of each independent director individually, and sets a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that is suitable for each independent director. More often, each independent director in the same case bears the same proportionate responsibility. Therefore, in terms of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more careful consideration of the different degrees of duty of care of each independent director in a case to determine the appropriate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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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496103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4961033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許政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陳明芬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Chen, Ming-Fengen_US
dc.creator (作者) 陳明芬zh_TW
dc.creator (作者) Chen, Ming-Fengen_US
dc.date (日期) 202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Sep-2023 15:57:04 (UTC+8)-
dc.date.available 1-Sep-2023 15:57:0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Sep-2023 15:57:04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4961033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7171-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4961033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為探討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實務上對請求獨立董事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類型,並瞭解法院對獨立董事所負民事責任的見解,首先從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實際設置情況、請求權基礎和法制面的規範加以簡介。再就臺灣地區的法律資料庫「法源法律網」及大陸地區的法律資料庫「威科先行」所收錄判決中,以「獨立董事」為檢索字詞,及裁判案由屬「賠償」的「判決」進行檢索、比對得出臺灣地區訴訟當事人具備獨立董事身分的有55件判決,大陸地區訴訟當事人具備獨立董事身分的有17件判決,並再依判決結果分成契約責任、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3種類型加以統計、分析、歸納及比較。
從本文的實證研究,整體上可以得出幾點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實務上案例對請求獨立董事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比較:
一、 案件類型上: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請求獨立董事損害賠償的案件均以財報不實的案件為大宗。此外,臺灣地區的案件類型多、有48%案件上訴到二審、包含有由獨立董事上訴的案件及獨立董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比例為41%;大陸地區的案件類型少且單一、並未查詢到有上訴到二審的案件,也沒有任何獨立董事上訴的案件,而獨立董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比例為53%。
二、 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上:臺灣地區的判決多採毛損益法,其次為淨損差額法;大陸地區的判決對損害賠償額的認定方式,包含有毛損益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指數對比法、淨損差額法等,體現其參酌美國法的精神。
三、 比例責任:臺灣地區有3件判決獨立董事須負全部賠償責任的案件及9件須負2%-50%比例責任的案件;大陸地區有6件判決獨立董事須負5%-10%補充賠償責任的案件及3件須負5%-100%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
四、 注意義務:本文認為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各有1例判斷「獨立董事已盡注意義務、不須負賠償責任」時所採的認定標準為佳的案件。另外,臺灣地區有2例本文認為在判斷「獨立董事已盡注意義務、不須負賠償責任」時所採的認定標準是較寬鬆的。
從本文的實證研究中,同時可以看出實務的判決結果呈現對注意義務程度的認定標準不一。故本文建議應考慮擬定對注意義務具體作為的認定標準。此外,在認定獨立董事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其因過失所須負擔的比例責任認定標準及責任上限也是目前法規尚未明確規範的。在有2位以上被告獨立董事的案件中,較少看到法院個別審酌每位獨立董事的注意程度,而訂定適合每位獨立董事對應的比例責任,較多的是同案件中的每位獨立董事負擔同樣的比例責任。故在實務執行面上,尚有更細緻化考量個案中每位獨立董事不同的注意程度,以決定其適合的比例責任的空間。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types of cases in which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required to be liable for damages in practice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and to understand the court’s opinions on the civil liability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firstly, a brief introduction is made from the development and actual setting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the basis of the right of claim, and the norms of the legal system. Then, by searching “independent directors” with using “damages” as the cause of the decisions and comparing the decisions recorded in the legal database "Law Bank" in Taiwan and the legal database "Wolters Kluwer" in mainland China, there are 55 decisions in Taiwan in which the litigants have the statu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while there are 17 decisions in mainland China in which the litigants have the statu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Further,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it is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 contractual liability, unjust enrichment, and tort for statistics, analysis, induction and comparison.

From the empirical research in this paper, overall we can draw some comparisons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in terms of requesting independent directors to be liable for damages:
1. Types of cases : The majority of the cases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requesting penalty for damages from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those involving false financial reports. In addition, in Taiwan, there are many types of cases. 48% of the cases will be appealed to the second instance, including that appealed by independent directors. The proportion of cases wher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liable for damages is 41%. In mainland China, the types of cases are few and single. No case was neither found that appealed to the second trial, nor that appealed by independent directors. The proportion of cases wher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liable for damages is 53%.
2. Calculation of damages : The decisions in Taiwan mostly adopt the gross income loss method, followed by the out-of-pocket method. The methods for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damages in decisions in mainland China include the gross income loss method, moving weighted average method, index comparison method, out-of-pocket method, etc., which reflect the spirit of referring to American law.
3.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 There are 3 cases in Taiwan wher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judged to be fully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and 9 cases of 2%-50% liability, while there are 6 cases in mainland China wher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judged to bear 5%-10% complementary compensation liability and 3 cases where 5%-100%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is required.
4. Duty of care : This thesis considers that there is each one case in Taiwan and in mainland China where the criteria adopted when judging "independent directors have exercised their duty of care and are not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is better. In addition, there are 2 cases in Taiwan which this thesis believes that the criteria adopted when judging "independent directors have exercised their duty of care and are not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is relatively loose.

From the empirical research in this thesis, it can also be seen that the results in practice show different standar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egree of duty of care. Therefore, this thesis suggests that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formulating criteria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specific acts of the duty of care. In addition, after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is determined to bear the liability for damages, the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the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and the upper limit of liability for negligence are not clearly regulated by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In cases involving more than two defendant independent directors, it is seldom seen that the court considers the degree of care of each independent director individually, and sets a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that is suitable for each independent director. More often, each independent director in the same case bears the same proportionate responsibility. Therefore, in terms of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more careful consideration of the different degrees of duty of care of each independent director in a case to determine the appropriate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3
第三節 研究架構 6
第二章 獨立董事制度概觀 7
第一節 獨立董事制度的緣起 7
第二節 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的獨立董事制度簡介 9
第一項 臺灣地區的獨立董事制度 9
第一款 臺灣地區的獨立董事制度發展時程 9
第二款 臺灣地區的獨立董事設置情況 15
第一目 獨立董事設置人數 15
第二目 獨立董事辭職情況 17
第三目 獨立董事的薪酬 21
第二項 大陸地區的獨立董事制度 23
第一款 大陸地區的獨立董事制度發展時程 23
第二款 大陸地區的獨立董事設置情況 25
第一目 獨立董事設置人數 25
第二目 獨立董事辭職情況 26
第三目 獨立董事的薪酬 28
第三項 本節小結 30
第三節 本章小結 32
第三章 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獨立董事民事賠償責任的比較 35
第一節 臺灣地區的獨立董事民事賠償責任概況 35
第一項 獨立董事的職權功能 35
第一款 獨立董事的職權功能 35
第二款 審計委員會的職權功能 36
第三款 薪資報酬委員會的職權功能 38
第四款 企業併購特別委員會的職權功能 39
第五款 提名委員會的職權功能 40
第二項 對獨立董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41
第一款 契約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41
第二款 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基礎 42
第三款 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 43
第一目 證券交易法的侵權行為 44
第二目 民法的侵權行為 47
第三目 其他法源的侵權行為 49
第三項 損害賠償因果關係及舉證責任 50
第四項 損害賠償額的確定及債務性質 53
第五項 本節小結 58
第二節 大陸地區的獨立董事民事賠償責任概況 59
第一項 獨立董事的職權功能 59
第一款 獨立董事的職權功能 60
第二款 審計委員會的職權功能 61
第三款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職權功能 62
第四款 提名委員會的職權功能 62
第二項 對獨立董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63
第一款 契約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63
第二款 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基礎 64
第三款 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 65
第一目 證券法的侵權行為 65
第二目 民法的侵權行為 69
第三目 其他法源的侵權行為 70
第三項 損害賠償因果關係及舉證責任 70
第四項 損害賠償額的確定及債務性質 73
第五項 本節小結 78
第三節 本章小結 79
第四章 臺灣地區獨立董事損害賠償的法院判決分析 83
第一節 以「契約責任」請求獨立董事損害賠償的案例 84
第一項 案例一:聯豪科技案 84
第二項 案例二:台蠟公司案 87
第三項 案例三:朝陽人壽案 89
第四項 本節小結 93
第二節 以「不當得利」請求獨立董事損害賠償的案例 96
第一項 泰暘集團案 96
第二項 本節小結 98
第三節 以「侵權行為」請求獨立董事損害賠償的案例 99
第一項 證券交易法的侵權行為 100
第一款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的案例 101
第一目 案例一:鼎太國際案 101
第二目 案例二:銳普電子案 104
第三目 案例三:陞技電腦案 112
第四目 案例四:歌林公司團體訴訟案 113
第五目 案例五:宇加科技案 116
第六目 本款小結 118
第二款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0條之1的案例 121
第一目 案例一:名鐘科技案 121
第二目 案例二:金雨公司案 124
第三目 案例三:中華商銀案 127
第四目 案例四:雅新實業案 129
第五目 案例五:邰港科技案 133
第六目 案例六:普格科技案 137
第七目 案例七:聯豪科技團體訴訟案 140
第八目 案例八:凱鈺科技案 145
第九目 案例九:樂陞科技案 147
第十目 案例十:百徽科技案 149
第十一目 案例十一:慶騰精密案 151
第十二目 案例十二:中國電器案 153
第十三目 本款小結 154
第三款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0條之1及第32條的案例 157
第一目 案例一:歌林公司案 157
第二目 案例二:康富生技案 160
第三目 案例三:北儒精密案 162
第四目 案例四:智盛全球案 165
第五目 本款小結 170
第四款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的案例 174
第一目 案例一:唐鋒公司案 175
第二目 案例二:唐鋒團體訴訟案 177
第三目 本款小結 178
第五款 本項小結 181
第二項 民法的侵權行為 186
第一款 案例一:新企公司案 186
第二款 案例二:泰暘集團案 187
第三款 案例三:台蠟公司案 188
第四款 案例四:朝陽人壽案 189
第五款 本項小結 190
第三項 其他法源的侵權行為:德力邦克公司案 193
第四節 本章小結 195
第五章 大陸地區獨立董事損害賠償的法院判決分析 201
第一節 以「侵權行為」請求獨立董事損害賠償的案例 203
第一項 獨立董事因虛假陳述而須賠償的案例 203
第一款 案例一至二:上海超日公司案之一至二 203
第二款 案例三:海潤光伏科技案 205
第三款 案例四至六:福建眾和案之一至三 208
第四款 案例七至八:山東天業恒基案之一至二 210
第五款 案例九:康美藥業案 213
第六款 本項小結 215
第二項 獨立董事不須賠償的案例 219
第一款 案例一:東盛科技案 219
第二款 案例二至七:濰坊亞星化學案之一至六 221
第三款 案例八:山東天業恒基案之三 223
第四款 本節小結 225
第二節 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的法院判決比較 227
第一項 案件類型 227
第二項 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 231
第三項 比例責任 232
第四項 注意義務 23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239
參考文獻 242
附錄一 253
附錄二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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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4961033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獨立董事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損害賠償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請求權基礎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契約責任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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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Independent director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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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itle (題名) 獨立董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實證研究- 以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法院判決為中心zh_TW
dc.title (題名)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Civil Liability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Focusing on the Decisions of the Courts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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