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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論要保人訂約前後之資訊權保障
A Study on Protection of Insurance Consumer in Aspect of Policy Information Before and After Entering into an Insurance Contract
作者 王昭愉
Wang, Zhao-Yu
貢獻者 葉啓洲
Yeh, Chi-Chou
王昭愉
Wang, Zhao-Yu
關鍵詞 保險消費者
資訊權
定型化契約
審閱期
資訊義務
猶豫期
通訊交易
訪問交易
無條件解約權
契約撤銷權
契撤期
締約上過失
Consumer of Insurance Contract
Information Rights
Standard Contract
Reviewing Period
Information Duty
Cooling-off Period
Distance Sales
Door-to-door Sales
Right of Withdrawal
Right to Revoke the Contract
Free-examination Period
Culpa in Contrahendo
日期 2023
上傳時間 1-Sep-2023 16:04:14 (UTC+8)
摘要 從一般投保大眾之角度而言,不論係一般保險商品或係投資型保單,招攬文件之數量皆相當繁多,其內容及用語也因涉及多項專業而顯得艱澀難懂。基於保險契約之專業性、複雜性、資訊偏在及其對於締約自由之高度箝制,要保人對於保單內容之瞭解與掌握,相當仰賴保險人對於商品資訊之說明及揭露。如制度層面上,無完整之要保人資訊權保障機制,要保人極有可能完全沒有機會理解其所購買之商品係何等模樣,而容易於日後衍生消費糾紛。正因如此,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於「保險核心原則與方法」第19.7點,規定監理官應要求保險人與保險中介人向保險消費者提供及時、明確且充分之締約前資訊與契約資訊。我國法上,用以保障要保人訂約前後資訊權之制度,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之「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之「說明揭露義務」、消保法第十九條之「特種交易解約權」以及規範於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之「契約撤銷權」。法規之保障看似周全,然就前揭制度而言,除契約撤銷權外,其他制度均非專為保險而設,則該等規範適用於保險關係時,應如何解釋?若因此產生解釋上之疑義或矛盾,應如何解決?若各該規範適用於保險契約後,其所能達到保障資訊權之效果有限,該如何尋覓替代方案?又各項制度於實務上之運作,有無應檢討改進之缺失?尤有甚者,上開制度皆具調整資訊落差之功能而有所重複,則功能重複之不同制度產生競合時,應如何解釋,始能滿足各方需求?倘於解釋論上有未竟之處,未來於立法上又該如何發展?本文擬將蒐集相關之學說論著及法院判決,並參酌德國保險契約法之規定深入瞭解各項爭議,針對上開問題提出回應。希望能藉由本篇論文之研究,促進要保人資訊權保障之提升,進而減少市場上之因保險招攬所生之糾紛,以增進台灣保險交易市場之健全發展。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eneral Consumer of Insurance Contract, whether it is general insurance products or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products, the number of insurance solicitation documents is quite large, and the content and terms are also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because they involve multiple professions. Due to the professionalism, complexity, partiality of information and high restriction on the freedom of contracting of insurance contracts, the proposer`s understanding and mastery of the contents of the insurance policy is largely dependent on the insurer`s explanation and disclosure of product information. If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system to protect the proposer`s information rights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the proposer may not be able to understand the content of the insurance product he or she purchased, and it is extremely easy to generate financial consumer disputes in the future. For this reason,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IAIS) stipulates in point 19.7 of the Insurance core principle and methodology (ICP) that supervisors of each member state should require insurers and intermediaries to provide timely, clear and adequate pre-contractual and contractual information to customers. As far as the Taiwan’s current laws is concerned, the system used to protect the proposer`s information rights before and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includes the " Standard Contracts Reviewing Period" stipulated in Article 11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the "Duty of Explanation and Disclosure of the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 " stipulated in Article 10 of th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the "absolute right of withdrawal for special transactions" stipulated in Article 19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the "right of revoking insurance contract" that currently has no legal basis and is only regulated in the Standard Provisions The prote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eems to be very comprehensive. However, as far as the disclosure system is concerned, except for the the right to revoke insurance contract, other systems are not specially designed for insurance contract. How should these regulations be interpreted when they are applied to insurance contracts? If there are doubts or contradictions in interpretation, how should they be resolved? After each of these systems is applied to an insurance contract, if the effect of each of these systems in protecting the proposer`s right to information is quite limited, how should we find a good alternative? In addition, are there any deficiencies that need to be reviewed and improved in the operation of various systems in insurance practice? What`s more, the above-mentioned systems all have the function of adjusting information asymmetry, so when different systems with repeated functions are applied to an insurance contract, how should we explain it so that the needs of all parties can be met? If there is something unfinished on legal interpretation theory, how should the legislation be developed in the future? The researcher of this study will collect relevant academic papers and court judgments, and refer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German Insurance Contract 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oposer`s information rights to learn various disputes in depth, and respond to the aboved questions one by one. It is hoped that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this thesis will help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proposers` information rights, reduce disputes in the market due to insurance solicitation, and promote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aiwan`s insurance market.
參考文獻 ㄧ、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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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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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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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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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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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者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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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讓你看得懂 中壽引領業界推保險新白話文運動」,工商時報,2023年4月,載於:https://ctee.com.tw/industrynews/financesmanage/851576.html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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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10835801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8358013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葉啓洲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Yeh, Chi-Chou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王昭愉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Wang, Zhao-Yuen_US
dc.creator (作者) 王昭愉zh_TW
dc.creator (作者) Wang, Zhao-Yuen_US
dc.date (日期) 202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Sep-2023 16:04:14 (UTC+8)-
dc.date.available 1-Sep-2023 16:04:1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Sep-2023 16:04:14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8358013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7201-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8358013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從一般投保大眾之角度而言,不論係一般保險商品或係投資型保單,招攬文件之數量皆相當繁多,其內容及用語也因涉及多項專業而顯得艱澀難懂。基於保險契約之專業性、複雜性、資訊偏在及其對於締約自由之高度箝制,要保人對於保單內容之瞭解與掌握,相當仰賴保險人對於商品資訊之說明及揭露。如制度層面上,無完整之要保人資訊權保障機制,要保人極有可能完全沒有機會理解其所購買之商品係何等模樣,而容易於日後衍生消費糾紛。正因如此,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於「保險核心原則與方法」第19.7點,規定監理官應要求保險人與保險中介人向保險消費者提供及時、明確且充分之締約前資訊與契約資訊。我國法上,用以保障要保人訂約前後資訊權之制度,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之「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之「說明揭露義務」、消保法第十九條之「特種交易解約權」以及規範於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之「契約撤銷權」。法規之保障看似周全,然就前揭制度而言,除契約撤銷權外,其他制度均非專為保險而設,則該等規範適用於保險關係時,應如何解釋?若因此產生解釋上之疑義或矛盾,應如何解決?若各該規範適用於保險契約後,其所能達到保障資訊權之效果有限,該如何尋覓替代方案?又各項制度於實務上之運作,有無應檢討改進之缺失?尤有甚者,上開制度皆具調整資訊落差之功能而有所重複,則功能重複之不同制度產生競合時,應如何解釋,始能滿足各方需求?倘於解釋論上有未竟之處,未來於立法上又該如何發展?本文擬將蒐集相關之學說論著及法院判決,並參酌德國保險契約法之規定深入瞭解各項爭議,針對上開問題提出回應。希望能藉由本篇論文之研究,促進要保人資訊權保障之提升,進而減少市場上之因保險招攬所生之糾紛,以增進台灣保險交易市場之健全發展。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eneral Consumer of Insurance Contract, whether it is general insurance products or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products, the number of insurance solicitation documents is quite large, and the content and terms are also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because they involve multiple professions. Due to the professionalism, complexity, partiality of information and high restriction on the freedom of contracting of insurance contracts, the proposer`s understanding and mastery of the contents of the insurance policy is largely dependent on the insurer`s explanation and disclosure of product information. If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system to protect the proposer`s information rights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the proposer may not be able to understand the content of the insurance product he or she purchased, and it is extremely easy to generate financial consumer disputes in the future. For this reason,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IAIS) stipulates in point 19.7 of the Insurance core principle and methodology (ICP) that supervisors of each member state should require insurers and intermediaries to provide timely, clear and adequate pre-contractual and contractual information to customers. As far as the Taiwan’s current laws is concerned, the system used to protect the proposer`s information rights before and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includes the " Standard Contracts Reviewing Period" stipulated in Article 11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the "Duty of Explanation and Disclosure of the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 " stipulated in Article 10 of th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the "absolute right of withdrawal for special transactions" stipulated in Article 19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the "right of revoking insurance contract" that currently has no legal basis and is only regulated in the Standard Provisions The prote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eems to be very comprehensive. However, as far as the disclosure system is concerned, except for the the right to revoke insurance contract, other systems are not specially designed for insurance contract. How should these regulations be interpreted when they are applied to insurance contracts? If there are doubts or contradictions in interpretation, how should they be resolved? After each of these systems is applied to an insurance contract, if the effect of each of these systems in protecting the proposer`s right to information is quite limited, how should we find a good alternative? In addition, are there any deficiencies that need to be reviewed and improved in the operation of various systems in insurance practice? What`s more, the above-mentioned systems all have the function of adjusting information asymmetry, so when different systems with repeated functions are applied to an insurance contract, how should we explain it so that the needs of all parties can be met? If there is something unfinished on legal interpretation theory, how should the legislation be developed in the future? The researcher of this study will collect relevant academic papers and court judgments, and refer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German Insurance Contract 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oposer`s information rights to learn various disputes in depth, and respond to the aboved questions one by one. It is hoped that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this thesis will help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proposers` information rights, reduce disputes in the market due to insurance solicitation, and promote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aiwan`s insurance market.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3
第二節 研究方法 4
第一項 文獻分析 4
第二項 實務歸納 5
第三項 比較法之觀察 5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研究範圍 5
第二章 我國要保人訂約前資訊權保障機制之介紹與比較 7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審閱期規範 8
第一項 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之差異與演進 8
第一款 契約自由原則 8
第二款 契約正義原則 9
第二項 保險契約審閱期間之規範依據 9
第一款 消費者保護法 10
第二款 審閱期自律規範 12
第三款 比較 12
第一目 適用險種 12
第二目 訂約方式 13
第三目 審閱範圍 13
第四款 結語 13
第三項 保險契約審閱期之規範要件 14
第一款 審閱主體 14
第二款 審閱客體 15
第三款 審閱期間 16
第一目 保險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 16
第二目 保險契約審閱期間之計算認定 18
第四款 審閱期間之舉證責任 19
第五款 續保時之審閱權 20
第六款 審閱權之拋棄 21
第四項 保險人未遵守審閱期間規範之法律效果 24
第一款 有悖於對價平衡原則與被保險人平等待遇原則 25
第二款 可能導致保險契約發生量變與質變 25
第三款 權利行使無時間限制,有損法律關係安定性 26
第二節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揭露義務規範 27
第一項 前言 27
第二項 保險人說明揭露義務之規範要件 28
第一款 說明及揭露之義務人 29
第一目 保險人 29
第二目 保險代理人 29
第三目 保險經紀人 30
第四目 保險公證人 31
第五目 保險業務員 32
第二款 履行說明揭露義務之對象 33
第一目 要保人 33
第二目 保險契約利害關係人 34
第三目 保險經紀人 35
第四目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意定代理人 35
第三款 履行說明揭露義務之時點 36
第一目 訂立契約前 36
第二目 契約變更時 36
第三目 續保時 37
第四款 履行說明揭露義務之方式 39
第一目 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 39
第二目 書面文件提供與說明揭露之區別 44
第三目 履行說明揭露義務應遵循之基本原則 45
第四款 應予說明及揭露之內容 45
第一目 說明揭露辦法所定應告知事項 45
第二目 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 49
第三目 其他業務法令與自律規範 50
第三項 保險人違反說明揭露義務之法律效果 51
第一款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所定之契約上責任 51
第一目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規範特色 51
第二目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於保險契約之適用與解釋 59
第二款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之侵權責任 61
第三款 脫離契約關係之請求權? 62
第三節 兩項制度之比較 62
第一項 相同處 63
第一款 法律位階 63
第二款 適用範圍 63
第二項 相異處 64
第一款 要保人資訊權範圍 64
第二款 保障資訊權之方式 64
第三款 保險契約生效時點 65
第四款 法律效果 66
第四節 小結 67
第三章 我國要保人訂約後資訊權保障機制之介紹與比較 71
第一節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契約撤銷權條款 71
第一項 契約撤銷權條款之意義 71
第二項 契約撤銷權條款之規範目的 72
第一款 保險契約之長期性 72
第二款 保險契約之複雜性 72
第三款 保險交易習慣 73
第三項 契約撤銷權條款之發展沿革 73
第一款 契約撤銷權條款之引進 73
第二款 契約撤銷權條款之修正歷程 75
第一目 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核備 75
第二目 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七日之修正 75
第三目 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之修正 77
第四目 民國八十四年二月正式納入示範條款 77
第五目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之修正 78
第六目 現行規範 78
第四項 契約撤銷權條款之規範要件 79
第一款 行使契約撤銷權之主體 79
第二款 行使契約撤銷權之對象 81
第三款 除斥期間及其起算時點 81
第四款 行使契約撤銷權之方式 83
第一目 辦理電子商務之情形 83
第二目 未辦理電子商務之情形 83
第五項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後之法律效果 83
第一款 撤銷生效之時點 83
第二款 保險費之返還 85
第三款 保險人仍須負保險責任 86
第二節 消費者保護法之特種交易解除權規範 87
第一項 特種交易之意義 88
第一款 通訊交易之意義 88
第二款 訪問交易之意義 89
第一目 未經消費者邀約 89
第二目 消費者之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 90
第二項 特種交易之效力 92
第一款 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 92
第二款 猶豫期間與法定解約權 93
第一目 解約權之除斥期間及其起算時點 93
第二目 解約權之行使方式 94
第三目 解約後之法律效果 96
第四目 解約權之消滅 99
第三款 解約權除外適用之合理例外情事 100
第三項 消保法猶豫期間規範是否適用於保險領域 101
第三節 兩項制度之比較 103
第一項 相同處 103
第一款 保障要保人之方式 103
第二款 審閱範圍 104
第三款 資訊提供與保險契約之成立生效脫鉤 104
第四款 法律效果 104
第二項 相異處 105
第一款 法律位階 105
第二款 規範目的 107
第三款 適用範圍 107
第四款 審閱期間 108
第四節 小結 109
第四章 比較法之觀點—以德國法為例 111
第一節 前言 111
第二節 修法沿革 112
第三節 規範內容 112
第一項 概說 112
第二項 構成要件 114
第一款 說明義務人 114
第二款 履行說明義務之對象 115
第三款 履行說明義務之時點 115
第一目 締約前之原則與例外 115
第二目 契約存續期間 119
第四款 履行說明義務之方式 120
第一目 文字形式 120
第二目 清楚且可理解之方式 121
第五款 說明義務之內容與範圍 121
第一目 共同事項 121
第二目 人身保險之特別規定 124
第三目 要保人為消費者之特別規定 126
第四目 電話行銷之特別規定 127
第五目 契約存續中之資訊義務內容 127
第三項 違反之法律效果 128
第一款 契約撤回權 128
第一目 制度介紹 128
第二目 權利性質 129
第三目 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爭議 130
第四目 契約撤回後之保險費處理 131
第二款 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132
第三款 損害賠償請求權 133
第一目 契約關係之損害賠償 133
第二目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146
第三目 損害賠償與契約撤回權之競合 146
第四節 小結:德國法對我國法之啟示 147
第一項 保險人說明義務之直接明文 147
第二項 保險人說明義務範圍之明確化 148
第三項 契約撤銷權之法制化 149
第四項 義務違反效果與契約撤銷權之結合 150
第五章 我國要保人資訊權保障機制之統合 153
第一節 保單審閱期可行不可行 153
第一項 司法實務見解 153
第一款 應排除審閱期於保險領域之適用 153
第一目 要保人已知悉契約條款內容 154
第二目 說明揭露義務與契撤期之功能與審閱期相當 154
第三目 形成權之行使悖於誠信 156
第四目 以內容控制原則限制要保人之權利行使 157
第二款 契撤期、猶豫期及審閱期應併行適用於保險契約 158
第一目 案例事實 158
第二目 歷審判決要旨 160
第二項 行政機關見解 161
第三項 學說見解 161
第一款 應排除審閱期於保險領域之適用 161
第二款 契撤期、猶豫期及審閱期應併行適用於保險契約 164
第一目 多數民法學者之主張 164
第二目 部份保險法學者之主張 165
第四項 本文見解 168
第一款 四項制度之綜合比較 168
第一目 法律位階 168
第二目 規範目的 168
第三目 保障資訊權之方式 169
第四目 契約生效時點 169
第五目 適用範圍 169
第六目 資訊權範圍 170
第七目 審閱期限 170
第八目 法律效果 171
第二款 保險契約適用審閱期規範之必要性 172
第一目 審閱期保障要保人表意自由權之成效並不大 172
第二目 其他制度能提供要保人相同甚至更有利之保障 173
第三款 保險契約適用審閱期規範之妥適性 175
第四款 小結 176
第五項 「基本保額條款陷阱案」之判決評釋 178
第二節 法律解釋論之極限 180
第一項 明文排除消保法審閱期於保險契約之適用? 180
第二項 特別規(約)定優於普通規定之法理運用 181
第一款 資訊揭露義務之規範乃消保法審閱期之特別規定 181
第二款 契約撤銷權約款乃消保法審閱期之特別約定 182
第一目 任意規定、絕對強行規定、相對強行規定之區分 182
第二目 消保法審閱期之規範屬相對強行規定 184
第三款 契約撤銷權約款乃消保法猶豫期之特別約定 185
第三項 併行適用說明揭露義務與契撤期或猶豫期之解釋結論 186
第三節 立法論上之想像 186
第一項 於保險法量身定做保險人說明義務之具體規範 187
第二項 契約撤銷權之入法化 188
第三項 說明義務違反效果與契約撤銷權之連結 189
第四節 附論:二〇一八年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評析 189
第一項 草案第五十五條之一之規範內容 189
第二項 草案第五十五條之一之評論 190
第一款 承襲來自示範條款之沉痾痼疾 190
第二款 課以保險人「載明義務」之規定應予刪除 191
第三款 第四項文義容易引發權利性質與法律定位之論爭 191
第四款 應明文創設約定撤銷權排除審閱期之可能性 192
第五款 明文排除審閱期之作法可能引起消保機關之擔憂和反彈 192
第六章 結論 195
第一節 回顧 195
第二節 展望 197
第三節 妥協 199
參考文獻 201
ㄧ、教科書 201
二、專書論文 201
三、期刊論文 202
四、研討會論文 207
五、學位論文 207
六、學者社論 207
七、其它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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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保險消費者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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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Consumer of Insurance Contract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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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itle (題名) 論要保人訂約前後之資訊權保障zh_TW
dc.title (題名) A Study on Protection of Insurance Consumer in Aspect of Policy Information Before and After Entering into an Insurance Contract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ㄧ、教科書
1.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瑞興圖書出版,2009年4月,五版。
2. 汪信君、廖世昌合著,保險法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2022年10月,五版。
3. 邱錦添、胡勝益、林克憲合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案例解析,元照出版,2014年9月,二版。
4. 林勳發,保險契約效力論,自版,1996年3月,初版。
5. 林勳發、柯澤東、劉興善、梁宇賢合著,商事法精論,今日書局出版,2009年3月,六版。
6. 林繼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理論與實務,新學林出版,2012年5月,一版。
7. 洪誌宏,消費者保護法,五南出版,2023年3月,六版。
8. 馮震宇、姜志俊、姜炳俊、謝穎青合著,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元照出版,2005年5月,三版。
9. 楊芳賢,民法債編總論(下),三民書局出版,2021年5月,二版。
10. 葉啓洲,保險法,元照出版,2021年3月,七版。
11. 劉宗榮,保險契約法與保險業法,三民書局出版,2021年1月,五版。

二、專書論文
1. 王志誠,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收錄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2019年5月,57-104頁。
2. 朱柏松,消保法郵購及訪問買賣法規範之分析,收錄於:消費者保護法論,自版,1999年,305-427頁。
3. 李志峰,借鏡他國公平合理原則之適用以作為我國補償標準之參考,收錄於:金融消費評議實務問題研究,元照出版,2017年9月,99-125頁。
4. 卓俊雄,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收錄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2019年5月,105-145頁。
5. 林建智,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趨勢與展望,收錄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2019年5月,383-426頁。
6. 林國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意旨,收錄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2019年5月,1-55頁。
7. 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上之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收錄於: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消費者保護法專論,元照出版,2003年8月,109-140頁。
8. 葉啓洲,從保險單預收保險費論保險人之締約過失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六十九年臺上三一五三號判例評釋,收錄於:保險法專題研究(一),元照出版,2007年5月,160-194頁。
9. 葉啓洲,從德國保險人資訊義務規範論要保人之資訊權保障,收錄於: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保險法專題研究(二),元照出版,2015年6月,155-209頁。
10. 葉啓洲,人壽保險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契約審閱期間之問題研析,收錄於: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保險法專題研究(二),元照出版,2015年6月,211-244頁。

三、期刊論文
1. 王南豪,金融消費者保護及爭議處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財金資訊季刊,第75期,2013年7月,第20-26頁。
2. 向明恩,德國締約上過失理論之發展,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70期,2009年6月,1-79頁。
3. 朱柏松,消保法審閱期間之疑義,月旦法學教室,第10期,2003年8月,138-140頁。
4. 江朝國,保險契約條款解釋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75期,2009年1月,20-21頁。
5. 江朝國,論損失發現期間在我國司法實務之走向—兼評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二九號,月旦裁判時報,創刊號,2010年2月,119-125頁。
6. 江聖元,壽險契約撤銷權條款之檢討,萬國法律,第159期,2008年6月,9-17頁。
7. 李志峰,公平合理原則於金融消費評議制度所扮演之角色—以澳洲金融評議制度為核心—,東吳法律學報,第28卷第1期,2016年7月,55-86頁
8. 汪信君,業務員告知受領權之再探與限制,月旦法學教室,第149期,2015年3月,21-23頁。
9. 汪信君,金融市場之揭露義務與適合度規範:由行為經濟學之視角論保險商品,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9卷第3期,2020年9月,1063-1120頁。
10. 吳從周,論民法第1 條之「法理」-最高法院相關民事判決判例综合整理分析,東吳法律學報,第15卷第2期,2004年2月,1-104 頁。
11. 何瑞富,審閱期與猶豫期的交錯-以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保險法第55-1條修正案為中心,東吳法律學報,第33卷第2期,2021年10月,35-63頁。
12. 邱聰智,契約社會化對契約解釋理論之影響,法學叢刊,第 30 卷第 4 期,1985年10月,15-30 頁。
13. 邱聰智,消費者保護法上商品責任之探討,消費者保護研究,第2輯,1996年1月,61-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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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郭姿君,保險經紀人書面分析報告義務之放寬,月旦法學教室,第173期,2017年3月,133-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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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張冠群,投資保險保險人說明義務之內容與履行方法∕臺高院101保險上易8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52期,2014年7月,203-211頁。
25. 張冠群、汪信君,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公平合理原則」於保險爭議案件之適用,全國律師,第 19 卷第 8 期,2015年8月,18-44 頁。
26. 張冠群,二○一五年新修正臺灣保險法關於保險經紀人義務相關規定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50期,2016年3月,120-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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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游進發,解除契約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以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之反思為限,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2016年11月,209-219頁。
32. 黃園舒,限縮消費者保護法「服務」之範圍,司法新聲,第120 期,2016年10月,89-103 頁。
33. 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最新實務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28-50頁。
34. 詹森林,臺灣社會變遷與契約法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230期,2014年7月,5-37頁。
35. 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發展專題回顧:定型化契約之理論與實務發展,國立臺大法學論叢,第43卷特刊,2014年11月,1345-1389頁。
36. 葉啓洲,要保人詐欺訂約與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最高院94台上1408,台灣法學雜誌,第190 期,2011年12月,233-238頁。
37. 葉啓洲,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評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12期,2013年1月,190-199頁。
38. 葉啓洲,臺灣保險消費者之資訊權保護──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規範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14期,2013年3月,46-68頁。
39. 葉啓洲,肇事逃逸之免責條款、隱藏性義務與保險人之說明義務,台灣法學雜誌,第229期,2013年8月,165-170頁。
40. 葉啓洲,投資型保險契約無效時之保險費返還與締約上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5號民事判決評釋,环球法律评论,第6期,2014年,45-58頁。
41. 葉啓洲,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保險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第65 卷第 10 期,2014年10月,32-46頁。
42. 葉啓洲,保險消費者資訊權保障之現在與未來,月旦法學雜誌,第263期,2017年4月,56-77頁。
43. 葉啓洲,企業經營者關於交易方案的告知義務與締約過失責任─以中華電信499之亂與特斯拉降價風波為例,月旦法學教室,第204期,2019年10月,48-59頁。
44. 葉啓洲,保險消費者保護與公司治理-公平待客原則與其界限,臺灣財經法學論叢,第5卷第1期,2023年1月,125-153頁。
45. 廖伯鈞,初探2008年德國新保險契約法—以保險人諮詢建議義務為中心,法學新論,第23期,2010年6月,115-133頁。
46. 蔡昌憲,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之融合與續造-兼論法理扮演的角色/台北地院100店簡527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47期,2014年5月,第209-214頁。
47. 蔡昌憲、廖沿臻,論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及適合度規定:以日本法為參考,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46期,2015年8月,1-60頁。
48. 謝哲勝,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權,月旦法學教室,第56期,2007年6月,8-9頁。
49. 謝哲勝,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的限制,台灣法學雜誌,第277期,2015年8月,129-132頁。
50. 羅俊瑋,論保險人資訊提供之義務,財產法暨經濟法,第24期,2010年12月,127-158頁。
51. 羅俊瑋、盧永龍,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論保險人說明義務,法令月刊,第63卷第4期,2012 年4月,68-90頁。
52. 羅俊瑋、盧又順;論保險經紀人之資訊建議暨費用、佣金揭示義務,法令月刊,第64卷第5期,2013年5月,45-72頁。

四、研討會論文
李志峰,台灣要保人資訊權保障制度與檢討,2023財經法學術研討會,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經法研究中心,2023年5月3日,1-15頁。

五、學位論文
1. 楊宏暉,締約前資訊義務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2009 年1 月。
2. 潘奕辰,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權利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5年1月。
3. 孫碧蓮,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對電話行銷管理與成交保單適用之研究,國立高雄大學高階法律暨管理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15年1月。

六、學者社論
1. 張老師冠群受訪記錄,「3天保單審閱期 你看了嗎?」,現代保險新聞網,2011年7月,載於: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2712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2. 張老師冠群撰,「別被業務員騙了!三天的審閱期才是消費者最大的保障」,保護者計畫,2021年6月,載於:https://insurancelaw.tw/%E5%88%A5%E8%A2%AB%E6%A5%AD%E5%8B%99%E5%93%A1%E9%A8%99%E4%BA%86%EF%BC%81%E4%B8%89%E5%A4%A9%E7%9A%84%E5%AF%A9%E9%96%B1%E6%9C%9F%E6%89%8D%E6%98%AF%E6%B6%88%E8%B2%BB%E8%80%85%E6%9C%80%E5%A4%A7%E7%9A%84/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3. 彭老師金隆撰,「壽險保單還需要審閱期嗎?」,Smart智富月刊,第232期,2017年12月,載於:https://smart.businessweekly.com.tw/Magazine/detail.aspx?id=66003&s=books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4. 彭老師金隆撰,「錄音、錄影能減少投保糾紛嗎?」,Smart自學網,2018年8月,載於:https://smart.businessweekly.com.tw/Reading/WebArticle.aspx?id=67584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5. 彭老師金隆受訪記錄,「賣長者投資型保單 錄音錄影淪形式…恐被重罰」,好房網News,2019年11月,載於: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12105241815.html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6. 彭老師金隆受訪記錄,「保險法將大翻修 擬修正13項條文、延長契撤期」,Phew!好險網,2020年1月,載於: 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current/topic/8530/202001208530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7. 羅老師俊瑋受訪記錄,「保險法史上最大翻修!因應金融科技 「書面」不再是唯一」,現代保險新聞網,2018年12月,載於: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21769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七、其它
1. 「預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2018年12月, https://law.fsc.gov.tw/DraftOpinion.aspx?id=7532&Type=H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2. 「保證續保?自動續保?買錯隔年可能被保險公司拒保」,2022年10月,載於:https://www.smartbeb.com.tw/article/Concept/id/946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3. 「保單審閱 壽險公會提醒落實消保法規範」,中時新聞網,2023年2月,載於: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30221000364-260110?chdtv&fbclid=IwAR0AGfWA4QvSSdwQPifSqHaD6Et_OvtGyDjGRZ8mN7sbWiOf8g2iWMXlidE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4. 「評議中心民國一一一年度第四季暨全年申訴案件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資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23年2月,載於: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10015&lid=57(最終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5. 「讓你看得懂 中壽引領業界推保險新白話文運動」,工商時報,2023年4月,載於:https://ctee.com.tw/industrynews/financesmanage/851576.html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6. 「評議中心揭露一一二年度第一季申訴案件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資料:112 Q1保險業—人壽保險公司—非理賠—爭議類型統計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23年5月,載於: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10100&lid=57 (最終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7.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2023年6月,載於:https://cpc.ey.gov.tw/Page/F3D0729C6E3FCF62?fbclid=IwAR0SE93HZRIWjJdypN3c46FHfKTA6-6eXFjkb1QepBO2g5h3BPloN1odejE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8. 「附加費用率是什麼?一篇就懂怎麼計算」,安達人壽保障規劃網,保險小新知,https://esales.chubblife.com.tw/pc/blog/insurance-additional-rate.php (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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