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王千維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Wang, Chien-Wei | en_US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黃薪翰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Huang, Hsin-Han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黃薪翰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Huang, Hsin-Han | en_US |
dc.date (日期) | 2023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Jan-2024 15:23:43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Jan-2024 15:23:43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Jan-2024 15:23:43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0109651030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9036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9651030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契約有效成立後,契約當事人即應受契約效力之拘束,理想之狀態下契約當事人應各自履行給付。然若契約效力存續間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即可能產生免給付義務、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等效果。若走到債務不履行而應解除契約時,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再負擔給付義務意義不大,因此應產生免除效果;另一方面,契約當事人保有他方之給付內容亦不妥適,因此應賦予返還效果。簡言之,解除契約即以給付義務之免除,以及受領內容之返還為目的。本文係針對解除契約之返還效果,依我國民法第259條即可確定其返還義務內容。
然而,若面臨價額償還計算標準、與不當得利規範競合、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保證契約擔保範圍或消滅時效起算等問題,即不能忽略學說上對於解除契約效力之爭議,在以直接效果說為首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之立場,或以清算說為首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之立場,在前開問題上即可能產生差異。是以,本文大致上區分此二迥然相異之立場說明,嘗試解決直接效果說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之立場下,所可能遭遇之問題。另則,參酌晚近德國民法、日本民法之修正,對於解除契約相關規範,尤其是不能原物返還之議題多有討論,在我國法上對於解除契約議題之討論亦無法略而不論。
筆者期待可以透過本文之探討,釐清解除契約制度長久以來之發展,並嘗試將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走出不當得利之概念,藉解除契約返還效果之發展,可以維護契約當事人衡平之角度,作為探討解除契約相關議題之觀點。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After the valid establishment of a contract, the parties involved are bound b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and ideally, each party should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However, if during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re is a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it may result in effects such as release from payment obligations, damages compensation, or contract termination. If the situation leads to the need for contract termination due to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for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 significance of assuming payment obligations is minimal. Therefore, the effect of releasing should be taken.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not appropriate for the parties to retain the content of the other party's payments, so the restore effect should be granted. In short, contract termination aims at the assume from payment obligations and the return of received the other party's payment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restore effect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and according to Article 259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the restore obligation can be determined.
However, when facing issues such as the calculation for Compensation, conflicts with unjust enrichment regulations, claims for damages compensation for non-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the scope of guarantee contract security, or the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 disputes in legal doctrine over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not be ignored. There may be differences in positions, such as the stance that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s void from the beginning due to the direct effect, or the position tha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due to the liquidation effec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broadly distinguishes between these two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positions and attempts to address the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under the position that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s void from the beginning due to the direct effect.
Moreover, considering recent amendments to the civil laws of Germany and the civil laws of Japan, there is much discussion on issues related to contract termination, especially the topic of non-restitution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The discussions on the topic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are also unavoidable.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rough this article's exploration, the long-standing development of the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 be clarified. By attempting to move away from the concept of unjust enrichment in the duty to return to the original st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fund effect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 be used to maintain a perspective of fairness for the parties involved. This can serve as a viewpoint for discussing issues related to contract termination. | en_US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2
第一項 研究範圍 2
第二項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論文架構 3
第二章 解除契約:整體債之關係或個別給付義務? 6
第一節 解除契約之意義及內涵 6
第一項 契約效力之拘束與排除 6
第二項 解除契約包含返還效果及免除效果 7
第二節 解除契約效力學說之說明 8
第一項 直接效果說 8
第一款 直接效果說內容概述 8
第二款 學說上對直接效果說之批評 9
第二項 間接效果說 10
第一款 間接效果說內容概述 10
第二款 學說上對於間接效果說之批評 12
第三項 折衷說 12
第四項 清算說 13
第一款 德國法上之清算說 13
第二款 日本法上之契約變容說 14
第三節 解除契約之表裡兩面 15
第一項 整體債之關係與個別債之關係 15
第二項 解除契約與「直接效力」? 16
第三項 小結 17
第三章 解除契約返還效果與回復原狀 19
第一節 我國民法第259條規範之說明 19
第一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之當事人 19
第二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之內容 21
第三項 所受領內容為特定物 24
第一款 給付特定物時應以原物返還之 24
第二款 對於特定物所生孳息應一併返還之 25
第三款 請求返還所有權不以具所有權之人為要 27
第四項 所受領內容為金錢 32
第一款 應以相同數額之金錢返還 32
第二款 附加利息返還 33
第三款 若所給付之金錢具「定金」性質時之處理 35
第五項 所受領內容為物之使用 37
第一款 以使用利益作為契約內容之典型—以租賃契約為原則說明 37
第二款 因為買賣契約而生應返還使用利益之情形 39
第六項 所受領內容為勞務之給付 41
第七項 「受領人」所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之返還 42
第八項 返還義務之原物返還不能 43
第一款 不能返還之態樣—應返還之物毀損、滅失 44
第二款 不能返還之態樣—單純價額減損? 44
第三款 不能返還之態樣—應返還之物已然移轉予第三人 45
第四款 不能返還之態樣—受領權利之消滅 46
第五款 不能返還之態樣—對給付人無利益之返還 46
第六款 價額償還義務及其內容 48
第七款 小結 50
第九項 小結 51
第二節 日本法對於解除契約之理解 53
第一項 日本民法解除契約概述 53
第二項 物權效力之直接效果說 55
第三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內容 57
第一款 所受領內容為特定物 57
第二款 所受領內容為金錢 60
第三款 所受領內容為物之使用 61
第四款 所受領內容為勞務之給付 66
第五款 「受領人」所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之返還 67
第四項 關於利害關係第三人保障之規範 69
第五項 小結 73
第三節 其他立法例之說明 75
第一項 2002年修正後德國民法 75
第一款 所受領之內容為特定物 76
第二款 所受領之內容為金錢 77
第三款 所受領之內容為物之使用或勞務 77
第四款 「受領人」所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之返還 78
第五款 小結 78
第二項 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CIGS) 79
第一款 兼容不同立場之統一法律文件 79
第二款 著重於返還義務之規範內容 80
第三項 小結 82
第四章 解除契約內在效力與相關規範 84
第一節 自不當得利之角度觀察回復原狀返還義務之性質 84
第一項 不當得利規範概述 86
第一款 給付型不當得利之說明 86
第二款 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內容 88
第二項 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與不當得利 95
第一款 雙務契約之解除與不當得利 95
第二款 自我國民法第259條、第179條之競合出發 96
第三款 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返還義務性質之探究 98
第四款 二獨立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事實上牽連性 99
第五款 我國民法第259條與不當得利之距離 103
第二節 兩立主義: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 104
第一項 民法第260條損害賠償之意義 105
第一款 民法第260條損害賠償並非侵權行為法損害賠償 105
第二款 民法第260條損害賠償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06
第三款 債務不履行下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110
第二項 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立場下民法第260條之作用 113
第一款 問題之所在 113
第二款 解除契約效力可能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 114
第三款 兩立主義之功能及內涵 116
第四款 對直接果說之限制?破壞? 118
第三節 本文見解:宜採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之觀點 119
第一項 我國民法第259條無法判斷解除契約效力 119
第二項 不以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為必要 119
第三項 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之觀點欠缺法定依據 120
第一款 解除契約與無效者效力應加以區分 120
第二款 原契約自始無效應以具法定事由之原則 121
第四項 雙務契約性質與不當得利性質間之拉扯 121
第一款 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恐造成雙務契約之破壞 122
第二款 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有利於雙務契約性質之維持 123
第五項 解除契約係對於個別債之關係之解放、取回 125
第一款 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之觀點應被確立 125
第二款 解除契約之免除效果及返還效果 127
第四節 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觀點之延伸問題 130
第一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之性質 130
第二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與原契約關係 131
第三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與擔保 132
第四項 契約關係下當事人間特約之效力 133
第一款 總說 133
第二款 違約金約款 134
第五項 受領人之善、惡意與衡平觀點 135
第六項 價額償還之主觀價額立場 136
第一款 以主觀說為主,客觀說為輔之原則 137
第二款 解除契約效力對於對價合意之影響 139
第三款 應可參酌德國民法增訂相關規範 140
第七項 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 140
第八項 我國民法第259條與第三人 141
第九項 我國民法第259條第5款性質之說明 141
第一款 費用償還 142
第二款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與占有回復關係 143
第五章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與不真正義務 147
第一節 契約解除前所生之不能返還 148
第一項 限於契約解除前既已存在不能返還之情事 149
第二項 我國民法第262條之規範對象 149
第三項 我國民法第262條「可歸責解除權人」之內涵 150
第一款 我國實務、學說見解 150
第二款 修正前德國民法第351條以下規定 152
第三款 日本民法第548條概述 153
第四款 「可歸責」要件再探討 155
第四項 我國民法第262條「不能返還」之說明 158
第五項 關於價額償還義務之說明 161
第一款 價額償還與回復原狀 161
第二款 價額償還義務不以「可歸責」為要件 167
第三款 小結 168
第七項 我國現行法之法規適用 169
第二節 契約解除後所生之不能返還 169
第一項 民法第259條第6款?債務不履行? 169
第一款 實務、學說見解之說明 170
第二款 自解除契約效力出發之觀點 172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74
第二項 民法第261條準用第266條、第267條? 177
第三節 免價額償還義務? 179
第一項 修正後德國民法第346條第3項概述 179
第二項 對我國民法之啟示 180
第一款 我國法下危險負擔原則 180
第二款 不宜貿然進入危險負擔之觀點 181
第六章 結論 184
參考文獻 189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2507524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651030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解除契約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回復原狀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原物返還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價額償還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不當得利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雙務契約牽連性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Restitution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The Return of the Original Given Subject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Compensation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Unjust Enrichment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Mutual Contractual Interdependence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解除契約與回復原狀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Termination and Restitution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一、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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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2009年12月,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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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美清光「契約の解除の効力」遠藤浩等監修『現代契約法大系(2)現代契約の法理2』有斐閣(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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瀬川信久『債権法改正の論点とこれからの検討課題』商事法務(2014年10月)。
武川幸嗣「債権譲受人の「第三者」性と基本的法律関係の処分」法学研究88巻1号(2015年1月)。
陳洸岳「台湾民法における「解除」の改正動向をめぐって」立命館法學408号(2023年9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一)」法学論叢185期(5)(2019年8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二)」法学論叢186期(1)(2019年10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三)」法学論叢186期(2)(2019年11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四)」法学論叢187期(1)(2020年4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五)」法学論叢187期(3)(2020年6月)。
中村瑞穗「契約の解除と原状回復の不能(六・完)」法学論叢187期(6)(2020年9月)。
中舍寛樹「ロー・クラス 基礎トレーニング債権法(第11回)契約の解除(2)解除の効果・解除権の消滅・その他の問題」法学セミナー57号(8)(2012年8月)。
野澤正充「セカンドステージ債権法(7)契約の解除(2)—解除権の行使とその効果」法学セミナー51期(7)(2006年7月)。
半田正夫「不動産の二重譲渡へのひとつのアプローチ」北大法学論集16期4巻(1966年5月)。
松岡久和「解除に関する日台比較:陳洸岳論文へのコメント」立命館法學408号(2023年9月)。
三浦正広「著作権契約の解除の効果に関する一考察」比較法制研究(国士舘大学)39号(2016年12月)。
福本忍「『解除条件付双務契約における危険負担』に適用される規律についての一考察─大正期の代表的学説における議論と債権法改正後の解釈論─」,北九州市立大学法政論集49 巻 3 ・ 4 号(2022年3月)。
藤澤治奈「債権法判例の行方(16)請負契約の解除と報酬請求権(最高裁昭和56.2.17判決)」法律時報90巻12号(2018年11月)。
藤原正則「解除と不当利得による双務契約の清算-最近のドイツの議論の紹介」名城法学69巻1・2号(2019年11月)。
本田純一「民法548条の系譜的考察—解除に基づく清算義務の重畳的性格(上)」判例タイムズ36巻18号(1985年8月)。
本田純一「民法548条の系譜的考察—解除に基づく清算義務の重畳的性格(下)」判例タイムズ36巻19号(1985年8月)。
油納健一「契約解除における使用利益の返還義務」法学教室465号(2019年6月)。 | zh_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