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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解除契約與回復原狀
Termination and Restitution
作者 黃薪翰
Huang, Hsin-Han
貢獻者 王千維
Wang, Chien-Wei
黃薪翰
Huang, Hsin-Han
關鍵詞 解除契約
回復原狀
原物返還
價額償還
不當得利
雙務契約牽連性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Restitution
The Return of the Original Given Subject
Compensation
Unjust Enrichment
Mutual Contractual Interdependence
日期 2023
上傳時間 2-Jan-2024 15:23:43 (UTC+8)
摘要 契約有效成立後,契約當事人即應受契約效力之拘束,理想之狀態下契約當事人應各自履行給付。然若契約效力存續間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即可能產生免給付義務、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等效果。若走到債務不履行而應解除契約時,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再負擔給付義務意義不大,因此應產生免除效果;另一方面,契約當事人保有他方之給付內容亦不妥適,因此應賦予返還效果。簡言之,解除契約即以給付義務之免除,以及受領內容之返還為目的。本文係針對解除契約之返還效果,依我國民法第259條即可確定其返還義務內容。 然而,若面臨價額償還計算標準、與不當得利規範競合、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保證契約擔保範圍或消滅時效起算等問題,即不能忽略學說上對於解除契約效力之爭議,在以直接效果說為首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之立場,或以清算說為首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之立場,在前開問題上即可能產生差異。是以,本文大致上區分此二迥然相異之立場說明,嘗試解決直接效果說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之立場下,所可能遭遇之問題。另則,參酌晚近德國民法、日本民法之修正,對於解除契約相關規範,尤其是不能原物返還之議題多有討論,在我國法上對於解除契約議題之討論亦無法略而不論。 筆者期待可以透過本文之探討,釐清解除契約制度長久以來之發展,並嘗試將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走出不當得利之概念,藉解除契約返還效果之發展,可以維護契約當事人衡平之角度,作為探討解除契約相關議題之觀點。
After the valid establishment of a contract, the parties involved are bound b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and ideally, each party should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However, if during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re is a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it may result in effects such as release from payment obligations, damages compensation, or contract termination. If the situation leads to the need for contract termination due to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for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 significance of assuming payment obligations is minimal. Therefore, the effect of releasing should be taken.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not appropriate for the parties to retain the content of the other party's payments, so the restore effect should be granted. In short, contract termination aims at the assume from payment obligations and the return of received the other party's payment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restore effect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and according to Article 259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the restore obligation can be determined. However, when facing issues such as the calculation for Compensation, conflicts with unjust enrichment regulations, claims for damages compensation for non-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the scope of guarantee contract security, or the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 disputes in legal doctrine over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not be ignored. There may be differences in positions, such as the stance that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s void from the beginning due to the direct effect, or the position tha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due to the liquidation effec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broadly distinguishes between these two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positions and attempts to address the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under the position that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s void from the beginning due to the direct effect. Moreover, considering recent amendments to the civil laws of Germany and the civil laws of Japan, there is much discussion on issues related to contract termination, especially the topic of non-restitution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The discussions on the topic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are also unavoidable.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rough this article's exploration, the long-standing development of the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 be clarified. By attempting to move away from the concept of unjust enrichment in the duty to return to the original st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fund effect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 be used to maintain a perspective of fairness for the parties involved. This can serve as a viewpoint for discussing issues related to contract 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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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109651030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651030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王千維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Wang, Chien-Wei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黃薪翰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Huang, Hsin-Hanen_US
dc.creator (作者) 黃薪翰zh_TW
dc.creator (作者) Huang, Hsin-Hanen_US
dc.date (日期) 202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Jan-2024 15:23:43 (UTC+8)-
dc.date.available 2-Jan-2024 15:23:43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Jan-2024 15:23:43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9651030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9036-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9651030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契約有效成立後,契約當事人即應受契約效力之拘束,理想之狀態下契約當事人應各自履行給付。然若契約效力存續間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即可能產生免給付義務、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等效果。若走到債務不履行而應解除契約時,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再負擔給付義務意義不大,因此應產生免除效果;另一方面,契約當事人保有他方之給付內容亦不妥適,因此應賦予返還效果。簡言之,解除契約即以給付義務之免除,以及受領內容之返還為目的。本文係針對解除契約之返還效果,依我國民法第259條即可確定其返還義務內容。 然而,若面臨價額償還計算標準、與不當得利規範競合、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保證契約擔保範圍或消滅時效起算等問題,即不能忽略學說上對於解除契約效力之爭議,在以直接效果說為首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之立場,或以清算說為首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之立場,在前開問題上即可能產生差異。是以,本文大致上區分此二迥然相異之立場說明,嘗試解決直接效果說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之立場下,所可能遭遇之問題。另則,參酌晚近德國民法、日本民法之修正,對於解除契約相關規範,尤其是不能原物返還之議題多有討論,在我國法上對於解除契約議題之討論亦無法略而不論。 筆者期待可以透過本文之探討,釐清解除契約制度長久以來之發展,並嘗試將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走出不當得利之概念,藉解除契約返還效果之發展,可以維護契約當事人衡平之角度,作為探討解除契約相關議題之觀點。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After the valid establishment of a contract, the parties involved are bound b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and ideally, each party should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However, if during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re is a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it may result in effects such as release from payment obligations, damages compensation, or contract termination. If the situation leads to the need for contract termination due to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for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 significance of assuming payment obligations is minimal. Therefore, the effect of releasing should be taken.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not appropriate for the parties to retain the content of the other party's payments, so the restore effect should be granted. In short, contract termination aims at the assume from payment obligations and the return of received the other party's payment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restore effect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and according to Article 259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the restore obligation can be determined. However, when facing issues such as the calculation for Compensation, conflicts with unjust enrichment regulations, claims for damages compensation for non-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the scope of guarantee contract security, or the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 disputes in legal doctrine over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not be ignored. There may be differences in positions, such as the stance that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s void from the beginning due to the direct effect, or the position tha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due to the liquidation effec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broadly distinguishes between these two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positions and attempts to address the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under the position that the origi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s void from the beginning due to the direct effect. Moreover, considering recent amendments to the civil laws of Germany and the civil laws of Japan, there is much discussion on issues related to contract termination, especially the topic of non-restitution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The discussions on the topic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are also unavoidable.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rough this article's exploration, the long-standing development of the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 be clarified. By attempting to move away from the concept of unjust enrichment in the duty to return to the original st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fund effect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 be used to maintain a perspective of fairness for the parties involved. This can serve as a viewpoint for discussing issues related to contract termination.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2 第一項 研究範圍 2 第二項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論文架構 3 第二章 解除契約:整體債之關係或個別給付義務? 6 第一節 解除契約之意義及內涵 6 第一項 契約效力之拘束與排除 6 第二項 解除契約包含返還效果及免除效果 7 第二節 解除契約效力學說之說明 8 第一項 直接效果說 8 第一款 直接效果說內容概述 8 第二款 學說上對直接效果說之批評 9 第二項 間接效果說 10 第一款 間接效果說內容概述 10 第二款 學說上對於間接效果說之批評 12 第三項 折衷說 12 第四項 清算說 13 第一款 德國法上之清算說 13 第二款 日本法上之契約變容說 14 第三節 解除契約之表裡兩面 15 第一項 整體債之關係與個別債之關係 15 第二項 解除契約與「直接效力」? 16 第三項 小結 17 第三章 解除契約返還效果與回復原狀 19 第一節 我國民法第259條規範之說明 19 第一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之當事人 19 第二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之內容 21 第三項 所受領內容為特定物 24 第一款 給付特定物時應以原物返還之 24 第二款 對於特定物所生孳息應一併返還之 25 第三款 請求返還所有權不以具所有權之人為要 27 第四項 所受領內容為金錢 32 第一款 應以相同數額之金錢返還 32 第二款 附加利息返還 33 第三款 若所給付之金錢具「定金」性質時之處理 35 第五項 所受領內容為物之使用 37 第一款 以使用利益作為契約內容之典型—以租賃契約為原則說明 37 第二款 因為買賣契約而生應返還使用利益之情形 39 第六項 所受領內容為勞務之給付 41 第七項 「受領人」所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之返還 42 第八項 返還義務之原物返還不能 43 第一款 不能返還之態樣—應返還之物毀損、滅失 44 第二款 不能返還之態樣—單純價額減損? 44 第三款 不能返還之態樣—應返還之物已然移轉予第三人 45 第四款 不能返還之態樣—受領權利之消滅 46 第五款 不能返還之態樣—對給付人無利益之返還 46 第六款 價額償還義務及其內容 48 第七款 小結 50 第九項 小結 51 第二節 日本法對於解除契約之理解 53 第一項 日本民法解除契約概述 53 第二項 物權效力之直接效果說 55 第三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內容 57 第一款 所受領內容為特定物 57 第二款 所受領內容為金錢 60 第三款 所受領內容為物之使用 61 第四款 所受領內容為勞務之給付 66 第五款 「受領人」所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之返還 67 第四項 關於利害關係第三人保障之規範 69 第五項 小結 73 第三節 其他立法例之說明 75 第一項 2002年修正後德國民法 75 第一款 所受領之內容為特定物 76 第二款 所受領之內容為金錢 77 第三款 所受領之內容為物之使用或勞務 77 第四款 「受領人」所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之返還 78 第五款 小結 78 第二項 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CIGS) 79 第一款 兼容不同立場之統一法律文件 79 第二款 著重於返還義務之規範內容 80 第三項 小結 82 第四章 解除契約內在效力與相關規範 84 第一節 自不當得利之角度觀察回復原狀返還義務之性質 84 第一項 不當得利規範概述 86 第一款 給付型不當得利之說明 86 第二款 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內容 88 第二項 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與不當得利 95 第一款 雙務契約之解除與不當得利 95 第二款 自我國民法第259條、第179條之競合出發 96 第三款 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返還義務性質之探究 98 第四款 二獨立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事實上牽連性 99 第五款 我國民法第259條與不當得利之距離 103 第二節 兩立主義: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 104 第一項 民法第260條損害賠償之意義 105 第一款 民法第260條損害賠償並非侵權行為法損害賠償 105 第二款 民法第260條損害賠償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06 第三款 債務不履行下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110 第二項 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立場下民法第260條之作用 113 第一款 問題之所在 113 第二款 解除契約效力可能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 114 第三款 兩立主義之功能及內涵 116 第四款 對直接果說之限制?破壞? 118 第三節 本文見解:宜採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之觀點 119 第一項 我國民法第259條無法判斷解除契約效力 119 第二項 不以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為必要 119 第三項 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之觀點欠缺法定依據 120 第一款 解除契約與無效者效力應加以區分 120 第二款 原契約自始無效應以具法定事由之原則 121 第四項 雙務契約性質與不當得利性質間之拉扯 121 第一款 原契約關係自始無效恐造成雙務契約之破壞 122 第二款 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有利於雙務契約性質之維持 123 第五項 解除契約係對於個別債之關係之解放、取回 125 第一款 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之觀點應被確立 125 第二款 解除契約之免除效果及返還效果 127 第四節 原契約關係效力存續觀點之延伸問題 130 第一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之性質 130 第二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與原契約關係 131 第三項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與擔保 132 第四項 契約關係下當事人間特約之效力 133 第一款 總說 133 第二款 違約金約款 134 第五項 受領人之善、惡意與衡平觀點 135 第六項 價額償還之主觀價額立場 136 第一款 以主觀說為主,客觀說為輔之原則 137 第二款 解除契約效力對於對價合意之影響 139 第三款 應可參酌德國民法增訂相關規範 140 第七項 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 140 第八項 我國民法第259條與第三人 141 第九項 我國民法第259條第5款性質之說明 141 第一款 費用償還 142 第二款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與占有回復關係 143 第五章 回復原狀返還義務與不真正義務 147 第一節 契約解除前所生之不能返還 148 第一項 限於契約解除前既已存在不能返還之情事 149 第二項 我國民法第262條之規範對象 149 第三項 我國民法第262條「可歸責解除權人」之內涵 150 第一款 我國實務、學說見解 150 第二款 修正前德國民法第351條以下規定 152 第三款 日本民法第548條概述 153 第四款 「可歸責」要件再探討 155 第四項 我國民法第262條「不能返還」之說明 158 第五項 關於價額償還義務之說明 161 第一款 價額償還與回復原狀 161 第二款 價額償還義務不以「可歸責」為要件 167 第三款 小結 168 第七項 我國現行法之法規適用 169 第二節 契約解除後所生之不能返還 169 第一項 民法第259條第6款?債務不履行? 169 第一款 實務、學說見解之說明 170 第二款 自解除契約效力出發之觀點 172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74 第二項 民法第261條準用第266條、第267條? 177 第三節 免價額償還義務? 179 第一項 修正後德國民法第346條第3項概述 179 第二項 對我國民法之啟示 180 第一款 我國法下危險負擔原則 180 第二款 不宜貿然進入危險負擔之觀點 181 第六章 結論 184 參考文獻 189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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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651030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解除契約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回復原狀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原物返還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價額償還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不當得利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雙務契約牽連性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Termination of Contract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Restitution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The Return of the Original Given Subject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Compensation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Unjust Enrichment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Mutual Contractual Interdependenceen_US
dc.title (題名) 解除契約與回復原狀zh_TW
dc.title (題名) Termination and Restitution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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