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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事件之研究
Matters conc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paternity of minor children, meetings and interactions, and the delivery of children research
作者 林佩瑩
Ying, Lin Pei
貢獻者 劉明生
林佩瑩
Lin Pei Ying
關鍵詞 子女最佳利益
會面交往
交付子女
聽審請求權
日期 2024
上傳時間 1-Mar-2024 13:48:00 (UTC+8)
摘要 夫妻離婚事件,雙方不僅有財產分配的問題外,也會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壓力,故在過程中要如何降低未成年子女在雙方爭執的心理壓力及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法規範急欲設置標準化。法院在酌定親權、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等事件,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我國法規範明定在親權酌定應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但該原則過於抽象,學說及實務紛紛提出從父母子女適性評估、善意父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幼兒從母原則及子女意願等多方考量,本文即綜整實務判決及學說如何具體判斷子女最佳利益及是否能有效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另除從實體法規範維護子女最佳利益外,在程序面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揭應給予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且落實於我國家事事件法,然我國法規範及實務大部分以子女意見已有專業協助人員代為反應,而不以直接聽取為主要做法。因此,有學說引用德國法見解,認為法官有義務親自聽取子女意見與印象親自創設理論,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聽審請求權,而我國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出爐後,也陸續影響下級審判決,開始支持法院有親自聽取子女意見之義務。本文首重探討夫妻離婚事件,在子女親權、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等事件中,法院在實體面向上如何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在程序面向上如何維護子女聽審請求權,並同時研析現行法規範之缺失,及提出立法建議,俾利為未成年子女權益維護,略盡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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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7961064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7961064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劉明生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林佩瑩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Lin Pei Yingen_US
dc.creator (作者) 林佩瑩zh_TW
dc.creator (作者) Ying, Lin Peien_US
dc.date (日期) 2024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Mar-2024 13:48:00 (UTC+8)-
dc.date.available 1-Mar-2024 13:48:00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Mar-2024 13:48:00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7961064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50187-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7961064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夫妻離婚事件,雙方不僅有財產分配的問題外,也會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壓力,故在過程中要如何降低未成年子女在雙方爭執的心理壓力及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法規範急欲設置標準化。法院在酌定親權、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等事件,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我國法規範明定在親權酌定應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但該原則過於抽象,學說及實務紛紛提出從父母子女適性評估、善意父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幼兒從母原則及子女意願等多方考量,本文即綜整實務判決及學說如何具體判斷子女最佳利益及是否能有效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另除從實體法規範維護子女最佳利益外,在程序面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揭應給予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且落實於我國家事事件法,然我國法規範及實務大部分以子女意見已有專業協助人員代為反應,而不以直接聽取為主要做法。因此,有學說引用德國法見解,認為法官有義務親自聽取子女意見與印象親自創設理論,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聽審請求權,而我國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出爐後,也陸續影響下級審判決,開始支持法院有親自聽取子女意見之義務。本文首重探討夫妻離婚事件,在子女親權、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等事件中,法院在實體面向上如何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在程序面向上如何維護子女聽審請求權,並同時研析現行法規範之缺失,及提出立法建議,俾利為未成年子女權益維護,略盡心力。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方法 6 第三節 研究架構 7 第二章 親權酌定事件未成年子女實體法上最佳利益保護 9 第一節 親權定義 9 第一項 親權的性質爭議 9 第二項 親權決定及行使方式 11 第三項 行使範圍 20 第二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原則與內涵 22 第一項 兒童為人權保障主體 25 第二項 優先權與兒童最佳利益 26 第三項 不與雙親分離原則 29 第四項 會面交往事件 29 第五項 家長共同責任原則 30 第六項 子女意願 30 第七項 意願受尊重權 31 第八項 生存及發展權 31 第三節 我國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規範 32 第一項 我國實體法規定及文獻探討 32 第二項 實務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標準 35 第一款 主要照顧者與繼續性原則 35 第二款 尊重子女意願爭議 40 第三款 幼年原則 43 第四款 手足不分離原則 45 第五款 善意父母原則 46 第三項 實務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判斷之爭議 48 第三章 親權酌定事件未成年子女程序法上最佳利益之保護 56 第一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原則與內涵 56 第一項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陳述意見權 57 第二項 兒童陳述意見之內涵 58 第三項 表意權與兒童最佳利益之關聯性 59 第二節 親子非訟事件之訴訟法理適用 61 第一項 職權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 62 第二項 優先與迅速進行程序之要求 65 第三項 期日訂定對父母到場之影響 68 第三節 未成年子女聽審請求權保障範圍之擴張與強化 69 第一項 子女意見親自聽取與印象親自創設之聽審請求權保障 70 第二項 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前實務對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保障爭議 72 第三項 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後實務對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之保障 76 第四項 印象親自創設理論 78 第五項 本文評估 80 第四節 專業人員協助對法官裁判之影響 81 第一項 專業評估人員角色 82 第二項 程序監理人選任程序要件及必要性 88 第三項 專業人員任務之爭議 94 第四項 專業人員評估子女最佳利益指標爭議 99 第五項 專業人員評估與實務裁判之爭議 108 第四章 會面交往實體關係與程序法之爭議 113 第一節 會面交往之實體關係 113 第一項 會面交往之意義 114 第二項 會面交往之性質爭議 115 第三項 會面交往行使主體 116 第一款 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 116 第二款 未成年子女本人 117 第三款 父母以外之第三人爭議 117 第二節 會面交往事件重要之程序法理 119 第一項 會面交往事件之開啟 119 第二項 未成年子女聽審請求權保障爭議 121 第三項 程序監理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最佳利益維護 123 第四項 其他會面交往者聽審請求權之保障 124 第五項 青少年社會福利機構意見之聽取 125 第三節 會面交往事件中會面交往規則之決定 128 第一項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維護之基本原則 128 第二項 會面交往之內容 132 第三項 會面交往之限制與禁止爭議 135 第四項 會面交往之妨礙與救濟 137 第五章 交付子女之本案非訟、暫時處分與強制執行 144 第一節 交付子女實體關係 144 第一項 交付子女請求之意義及性質 144 第二項 交付子女請求類型 145 第二節 交付子女本案非訟事件重要之程序法理 147 第一項 交付子女非訟事件之開啟 147 第二項 交付子女事件中法院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維護 148 第三項 未成年子女聽審請求權保障爭議 150 第四項 程序監理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維護 154 第三節 暫時處分 156 第一項 暫時處分性質及要件 157 第二項 暫時處分之分類 162 第四節 強制執行程序 166 第一項 執行名義 168 第二項 保全程序之執行 169 第六章 結論 183 參考文獻 189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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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7961064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子女最佳利益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會面交往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交付子女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聽審請求權zh_TW
dc.title (題名) 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事件之研究zh_TW
dc.title (題名) Matters conc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paternity of minor children, meetings and interactions, and the delivery of children research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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