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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代表權之行使─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作者 周振鋒
貢獻者 法學院
關鍵詞 董事長; 監察人; 公司法第223條; 自我交易; 董事長代理人
日期 2023-10
上傳時間 26-Mar-2024 15:09:29 (UTC+8)
摘要 本案涉及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訂約之效力爭議。依本案實務見解,監察人訂約代表權應由董事會授權,不得僅由董事長授權為之。但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之情形,因屬「董事為他人與公司為其他法律行為」而有公司法第 223 條之適用。此際,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訂約,且不論該交易有無經董事會核准,監察人皆有權力決定或修改交易內容。惟本文認為,監察人代表權若擴張至對交易案之審查權與決定權,實已不當侵害董事會之業務決定權。監察人行使代表權仍應以業務執行機關決定為前提,且其僅可行使低度審查權,除有明顯違反法令章程外,不得拒絕執行,亦不可變更業務執行機關已決定之內容。
關聯 月旦實務選評, Vol.3, No.10, pp.105-110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學院
dc.creator (作者) 周振鋒
dc.date (日期) 2023-10
dc.date.accessioned 26-Mar-2024 15:09:29 (UTC+8)-
dc.date.available 26-Mar-2024 15:09:2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6-Mar-2024 15:09:29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50554-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案涉及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訂約之效力爭議。依本案實務見解,監察人訂約代表權應由董事會授權,不得僅由董事長授權為之。但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之情形,因屬「董事為他人與公司為其他法律行為」而有公司法第 223 條之適用。此際,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訂約,且不論該交易有無經董事會核准,監察人皆有權力決定或修改交易內容。惟本文認為,監察人代表權若擴張至對交易案之審查權與決定權,實已不當侵害董事會之業務決定權。監察人行使代表權仍應以業務執行機關決定為前提,且其僅可行使低度審查權,除有明顯違反法令章程外,不得拒絕執行,亦不可變更業務執行機關已決定之內容。
dc.format.extent 130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實務選評, Vol.3, No.10, pp.105-110
dc.subject (關鍵詞) 董事長; 監察人; 公司法第223條; 自我交易; 董事長代理人
dc.title (題名) 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代表權之行使─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