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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談保單價值準備金執行必要性之認定、衡量與特殊類型
作者 陳俊元
貢獻者 風管系
關鍵詞 保單價值準備金; 強制執行; 房貸壽險; 受益人; 必要時
日期 2024-02
上傳時間 24-五月-2024 11:00:28 (UTC+8)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號裁定為我國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提供了基礎架構,但個案適用仍有疑問。本文接續過去的研究,試圖為執行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操作提供方向。本文先介紹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 836號民事裁定等見解。本裁定認為,即使高院不滿意地院就關於保單執行必要性的審酌,原則上即應自行調查認定,而非得一律發回。再者,美國雖採取原則豁免例外許可執行之架構,但當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屬於親屬或扶養關係、甚至屬於商號、或是擔保債權之目的時,多數見解認為並不豁免執行。本見解或可供我國法院價值衡量時之參考。
關聯 臺灣法律人, No.32, pp.37-45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風管系
dc.creator (作者) 陳俊元
dc.date (日期) 2024-02
dc.date.accessioned 24-五月-2024 11:00:28 (UTC+8)-
dc.date.available 24-五月-2024 11:00:28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4-五月-2024 11:00:28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51236-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號裁定為我國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提供了基礎架構,但個案適用仍有疑問。本文接續過去的研究,試圖為執行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操作提供方向。本文先介紹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 836號民事裁定等見解。本裁定認為,即使高院不滿意地院就關於保單執行必要性的審酌,原則上即應自行調查認定,而非得一律發回。再者,美國雖採取原則豁免例外許可執行之架構,但當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屬於親屬或扶養關係、甚至屬於商號、或是擔保債權之目的時,多數見解認為並不豁免執行。本見解或可供我國法院價值衡量時之參考。
dc.format.extent 130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臺灣法律人, No.32, pp.37-45
dc.subject (關鍵詞) 保單價值準備金; 強制執行; 房貸壽險; 受益人; 必要時
dc.title (題名) 談保單價值準備金執行必要性之認定、衡量與特殊類型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