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顏玉明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蕭佳宏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Hsiao, Chia-Hung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蕭佳宏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Hsiao, Chia-Hung | en_US |
dc.date (日期) | 2024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4-Sep-2024 14:50:42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4-Sep-2024 14:50:42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4-Sep-2024 14:50:42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0106652006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53342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6652006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及土地資源的日益緊張,土地立體化利用成為必然趨勢,從1988年制定之大眾捷運法(第19條)、1994年制定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9條),以及2000年制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9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所確立之區分地上權制度,即為此一立法方向之具體化。
爾後政府於2010年民法增訂區分地上權規定,使土地立體利用之法制日益完整,以符合社會需求。時至今日,雖區分地上權已於民法制定,而徵收區分地上權因其負有達成公益之目的,基於公益目的之考量,在兼顧物權法定原則、公益目的優先及土地立體利用已為社會發展趨勢的取捨之下,如何解釋俾能有利於實務之運用及土地立體利用體系之發展實為一值得討論之課題。
本文先從空間權觀念及土地利用之演進介紹,繼而比較各國對區分地上權之立法情形,再從民法增訂之區分地上權之定義、取得等效力分別介紹。其次則從公用徵收之效力、目的及我國土地徵收條例對土地徵收程序及區段徵收之規定分別說明並對相關案例進行評析。最後回歸土地立體利用的目的,結合實例探討區分地上權在國道、高速鐵路等公共設施中的具體應用,並與土地立體利用之程度不亞於我國的日本做比較。
本文認為,應在現有法規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區分地上權相關法律,明確各方之權利義務,確保公平合理的補償機制,以適應未來城市發展需求,實現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最後並建議有關法令之修正,以使區分地上權制度可更為完善。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increasing tension over land resources, the three-dimensional utilization of land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rend. This legislative direction was concretized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uperficies system in various laws, such as the Mass Rapid Transit Act (Article 19) enacted in 1988,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Article 19) enacted in 1994, and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Construction (Article 19) and the Land Expropriation Act (Article 57) enacted in 2000.
Subsequently, the government further comprehensively regulated the legal system of three-dimensional land utilization by adding provisions on superficies in the Civil Code in 2010 to meet societal needs. Although superficies have been established in the Civil Code today, the expropriation of superficies, which bears the purpose of achieving public welfare, presents a worthy topic of discussion. This is especially pertinent when considering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principles of property rights, the prioritization of public welfare,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ree-dimensional land utilization, to interpret and apply the system in a manner that benefits practical us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ree-dimensional land utilization framework.
This article begins by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space rights and the evolution of land use, then compares the legislative situations regarding divided surface rights in various countries. It further explains the definitions, acquisition, and effects of divided surface rights as added to the Civil Code. Nex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effects and purposes of public expropriation, as well as the provisions in Taiwan's Land Expropriation Act concerning land expropriation procedures and sectional expropriation, accompanied by analyses of related cases. Finally, it returns to the purpose of three-dimensional land use, exploring specific applications of divided surface rights in public infrastructure such as national highways and high-speed rail, and compares the level of three-dimensional land use with that in Japan, which is comparable to Taiwa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existing regulations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to enhance the legal framework surrounding the divided superficies rights. This includes clarify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and ensuring a fair and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to meet the future need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achieve sustainable l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Finally, the paper suggests amendments to the relevant laws to make the divided superficies rights system more comprehensive. | en_US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前言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目的 4
第一項 研究範圍 4
第二項 研究目的 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5
第一項 文獻分析法 5
第二項 比較分析法 5
第三項 歸納分析法 6
第二章 空間權與區分地上權 7
第一節 空間權 7
第一項 空間權之客體 8
第一款 吾人所能支配 8
第二款 須為獨立物 9
第三款 不以有體物為限 9
第二項 空間為動產或不動產 10
第三項 空間權之構造 10
第一款 空間所有權 11
一 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引伸空間所有權 11
二 由空間地上權引伸出空間所有權 12
第二款 空間利用權 13
一 空間地上權 13
(1)以建物區分所有權做引申解釋者 13
(2)以事實需要而形成者 14
(3)以普通地上權做解釋者 14
二 空間役權 14
三 空間租賃權 15
四 空間借貸權 15
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 15
第一項 各國對於區分地上權之立法情形 16
第一款 德國立法部分 16
第二款 日本立法部分 18
第三款 英美立法部分 20
一 土地上方一定空間範圍在法律上之性質 20
二 使用他人土地上方一定空間範圍的權利來源 21
第二項 臺灣對於區分地上權之立法情形 21
第三項 區分地上權之意義與存續期間 22
第一款 區分地上權係以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為客體之地上權 23
第二款 區分地上權是普通地上權之亞種 23
第四項 區分地上權之取得 24
第一款 有根據法律行為者 24
一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 24
(1)一般人民申請案件者 24
(2)大型公共建設申請案件者 24
二 區分地上權之讓與 25
第二款 根據法律行為以外原因者 25
一 繼承 25
二 取得實效 25
三 徵收 25
第五項 區分地上權之效力 26
第ㄧ款 使用收益限制約定之效力 26
第二款 先設定物權之優先效力 27
一 先設定區分地上權再設定用益權(普通地上權) 27
二 先設定用益權(普通地上權)再設定區分地上權 28
(1)肯定見解 29
(2)否定見解 29
第六項 區分地上權之消滅 29
第一款 斟酌第三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30
第二款 補償第三利害關係人 30
ㄧ 補償權利人 31
二 補償義務人 31
三 補償數額 31
第三章 土地徵收與徵收區分地上權 32
第一節 土地徵收與公用徵收 32
第一項 土地徵收之意義 32
第一款 行政機關所為單方行政行為 32
第二款 強制取得私人土地權力所為行政行為 32
第三款 依據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人之土地權利 33
第四款 要給予合理補償所為行政行為 33
第二項 公用徵收之意義 33
第二節 我國徵收區分地上權之概述 34
第一項 徵收地上權之法源 34
第一款 憲法 34
第二款 司法院釋字解釋 34
第三款 法律 35
第二項 土地徵收與區分地上權徵收之比較 35
第一款 徵收之客體 36
第二款 徵收之體系 36
第三款 徵收要件 36
第三項 土地徵收與區分地上權徵收之關係 37
第三節 區分地上權徵收之執行 38
第一項 徵收之當事人 38
第一款 徵收之主體 38
第二款 需用土地人 38
第三款 被徵收人 40
第二項 區分地上權徵收之程序 40
第一款 興辦事業應得法令許可之證明 40
第二款 舉辦公聽會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40
第三款 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41
第四款 提出徵收土地計畫書圖聲請徵收 41
第五款 徵收之核准 41
第六款 徵收之公告與通知 42
一 確定被徵收土地所有權及他項權利 42
二 需用土地人所得採取之行為與所受之限制 42
三 土地權利人所受之限制 43
第七款 補償費之發給 43
第八款 完成徵收 44
第九款 完成徵收後之救濟 45
第四節 區分地上權徵收之補償 46
第一項 我國徵收補償法理 46
第ㄧ款 徵收補償基本權之解釋 46
一 相當之補償 46
二 合理之補償 47
第二款 徵收補償原則 48
一 相當補償說 48
二 完全補償說 50
三 折衷說 51
四 更優補償原則 51
第二項 補償之種類 51
第一款 地價補償 51
第二款 建築改良物補償 52
第三款 土地改良費用補償 52
第四款 營業損失補償 52
第五款 遷移費補償 52
第四章 徵收與土地立體利用之間關係及其實務案例 53
第一節 區段徵收之性質 54
第一項 特殊徵收說 54
第二項 公私合夥之土地聯合開發 55
第二節 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之區別 55
第一項 徵收程序 55
第二項 限制土地使用類型 56
第三項 補償地價 56
第四項 補償期限 57
第五項 收回權 57
第六項 他項權利清理方式 57
第七項 都市計畫發布先後時間 58
第三節 區段徵收之要件 60
第一項 區段徵收之公共利益 60
第二項 區段徵收之比例原則 62
第一款 適當性原則 62
第二款 必要性原則 63
一 徵收範圍之必要性 63
二 徵收手段之必要性 64
第三款 過度禁止原則 65
第四節 區段徵收是否該保留之爭議 65
第一項 保留區段徵收 66
第ㄧ款 政府可用較低成本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66
第二款 可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 67
第二項 廢除區段徵收 67
第一款 有圖利財團或補充國庫財政之嫌 67
第二款 混淆都市計畫與區段徵收之公共利益 68
第三款 無視民眾與土地之間情感連結 68
第五節 案例之探討-彰化高鐵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案 69
第一項 案例事實 69
第二項 案例爭點 70
第三項 法院見解 71
第四項 本案評析 73
第六節 小結 75
第五章 日本與台灣交通建設用地之取得及立體利用 77
第一節 日本立體道路制度 77
第一項 概述 77
第二項 立法沿革 78
第三項 主要應用現況 81
第二節 臺灣國道路權土地取得及立體利用 84
第一項 土地取得方式 84
第二項 國道用地以設定地上權取得使用權 85
第一款 橋梁路段部分 85
第二款 隧道路段部分 86
第三項 國道用地之活化立體利用 86
第四項 應用實例:國道三號香山交流道大湖社區 88
第三節 臺灣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土地取得及立體利用 89
第一項 土地取得方式 89
第二項 應用實例:臺灣高鐵之經驗 90
第四節 小結 91
第一項 國土計畫 93
第二項 都市更新 93
第三項 鐵路多層次化 94
第四項 都市設計 9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96
第一節 結論 96
第一項 徵收區分地上權之法律性質 96
第二項 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之推動 97
第三項 整合土地立體利用之法 98
第二節 建議 99
第一項 區分地上權應增訂定義性之規範 99
第二項 區分地上權人補償義務應予限縮 99
第三項 當事人得約定設定永久區分地上權 99
第四項 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評估與審議應有更明確的規範 100
第五項 公聽會應全面採取聽證 100
參考文獻 101
表目錄
表1 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之區別 59
表2 立體道路制度之創建歷史及適用範圍 79
圖目錄
圖1 空間權之構造 11
照片目錄
照片1 阪神高速公路港町南路(遠視) 82
照片2 阪神高速公路港町南路(近視) 82
照片3 鈴蘭台站交通廣場(遠視) 82
照片4 鈴蘭台站交通廣場(近視) 82
照片5 中目黑高架橋下(遠視) 83
照片6 中目黑高架橋下(近視) 83
照片7 布斯塔新宿(遠視) 83
照片8 布斯塔新宿(近視) 83
照片9 大阪梅田雙子星大樓(遠視) 84
照片10 大阪梅田雙子星大樓(近視) 84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3848875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6652006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空間權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區分地上權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土地徵收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徵收區分地上權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日本立體道路制度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公共設施閒置空間利用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Space Right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Divided Superficies Right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Land Expropriation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Expropriation of Divided Superficies Right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Japan's Three-Dimensional Road System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Reusing of Idle Space in Public Infrastructure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Major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for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我國交通建設用地取得及立體利用之法律研究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A Legal Study on the Acquisition and Three-Dimensional Use of Land for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in Taiwan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參考文獻
第一節 中文文獻(依作者姓名筆畫排列)
第一項 書籍
1.王柏崎,民法總則,正中書局,1968年4月。
2.王澤鑑,民法物權,自版,2009年7月。
3.王澤鑑,民法總則,自版,2010年4月。
4.史尚寬,物權法論,自版,1971年11月。
5.史尚寬,土地法原論,正中書局,臺4版, 1964年。
6.李鴻毅,土地法論,自版,1994年。
7.李鴻毅,土地法論,自版,增修訂25版,2001年2月。
8.翁岳生,行政法(下),元照出版社,2006年10月。
9.孫憲忠,德國物權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8月。
10.許文昌,土地法規體系,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三版,2018年9月。
11.陳立夫,土地法研究,新學林出版公司,2007年8月。
12.陳立夫,土地法研究(二),新學林出版公司,2011年6月。
13.陳立夫,論私人興辦公共事業時可否申請徵收土地,憲法體制與法治行政,第3冊,三民書局,1998年。
14.陳明燦,土地法導論,新學林出版公司,2013年9月。
15.陳明燦,土地徵收導論,新學林出版公司,2013年9月。
16.陳明燦,土地徵收導論,三民書局,二版,2018年9月。
17.陳新民,憲法基本權之基本理論(上),元照出版社,2002年7月。
18.黃右昌,民法總則詮解,1960年。
19.葉百修,土地徵收法,三民書局,2016年6月。
20.楊松齡,實用土地法精義,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21.溫豐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研究,三民書局,1992年。
22.鄭冠宇,民法物權,新學林出版公司,2011年9月。
23.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新學林出版公司,修訂4版,2009年6月。
24.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新學林出版公司,修訂5版,2010年9月。
25.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新學林出版公司,修訂5版,2010年9月。
26.謝哲勝,土地法,蘆翰圖書出版公司,2013年9月。
第二項 學位論文
1.李文輝,地上權應用與展望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1,1998年6月。
2.邱萬金,捷運工程穿越私人土地下方部分空間權利制度之研究,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頁42、117,1988年6月。
3.陳銘利,區分地上權應用及展望之研究,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頁23-25、144、355,2005年。
4.張嘉紋,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之探討:以行政法裁判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43,2001年
5.黃至羲,立體道路設施穿越私人土地空間使用權取得有關問題之研究,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頁40-44,1993年。
6.曾國修,分層地上權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5-29,1995年6月。
7.謝欣成,區分地上權制度之研究-以徵收及土地立體利用為中心,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82-84,2011年6月。
8.顏明樟,土地徵收程序研究-以協議價購為研究中心,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9,2012年7月。
第三項 期刊文章
1.王珍玲,從區段徵收本質論抵價地之發還,月旦裁判時報,第53期,頁71-72,2016年11月。
2.朱柏松,空間法理與區分地上權立法上的幾個問題,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修正小組會議紀錄彙編,1991年3月。
3.林良平等編,註解判例民法物權法,頁273-274,1992年。
4.林明昕,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訴訟參加之適用範圍與功能,臺大法學論叢,38卷3期,頁90-97,2008年。
5.林旺根,現行都市土地整體開發法制之檢討-以比較臺、日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法制為中心,全國律師,第17卷12期,頁66,2013年12月。
6.林明鏘,區段徵收性質與合憲性問題,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14期,頁1-3,2015年2月。
7.林英彥,空中權之理論與運用,人與地,第41期,頁12,198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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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葉百修,行政法院公用徵收裁判之研究,司法院秘書處,頁1067,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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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溫豐文,空間權法理,法令月刊,第39卷第3期,頁7-11,198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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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蘇志超,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非交通用地之上空或地下及臨時性施工用地補償及使用權之研究,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頁3,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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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政府機關研究報告
1.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資料(五)(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彙編,頁43、387-394、445,1995年6月。
2.區段徵收作業手冊,內政部,頁1,2021年1月。
3.路權財產管理維護使用手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頁4-5、43-55,2023年4月。
第五項 法院判決
1.最高法院52年盼字第263號判例。
2.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525號判例。
3.最高法院74年度台再字第59號判決。
4.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判決。
5.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709號判決。
6.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383號判決。
7.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42號判決。
8.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54號判決。
9.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35號判決。
10.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
11.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
12.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71號判決。
1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
1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458號判決。
15.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42號判決。
16.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03號判決。
17.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判決。
第六項 行政函釋
1.司法院釋字第110號解釋。
2.司法院釋字第425號解釋。
3.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
4.司法院釋字第516號解釋。
5.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
6.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李震山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7.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陳新民大法官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8.行政院44年2月11日台內字第873號令。
9.內政部70年6月4日台內地第11801號函。
10.內政部79年4月16日台內地字第781939號函。
11.內政部93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30060635號函。
12.內政部99年12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3076號函。
13.交通部100年2月15日交路字第1000019272號函。
第二節 外文文獻(依作(譯)者姓名漢字筆畫排列)
第一項 專書
1.宇都宮充夫,空間所有權-實現型態,大成出版社,1987年。
2.F.Baur/R.Stürner著,張雙根譯,德國物權法,2004年2月。
第二項 期刊
1.丸山英氣,空間所有權‧空間利用權,法學セミナI,第178號,頁37,1970年12月。
2.丸山英氣著,江金龍譯,空中權論,人與地,第119期,頁98,1993年11月。
3.川島武宜編集,注釋民法(7)•物權(2),有斐閣,頁430、431,1978年5月。
4.立体道路制度の一般道路への適用について,国土交通省-都市和區域發展局、道路局、住宅局,2005年11月。
5.立体道路制度の運用について,国土交通省,2018年7月。
6.自由通路の整備及び管理に関する要綱,一般財団法人-日本みち研究所,2010年2月。
7.香川保一,借地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逐條解說,法曹時報,19卷7號,頁40,1957年7月。
8.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について,国土交通省,2011年2月。
9.「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を閣議決定,国土交通省,都市局、住宅局,2018年2月。
10.道路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について,国土交通省,2014年2月。
11.遠藤浩等監修,物權法-民法註解第二卷財產法,頁594-595,1997年5月。
12.篠塚昭次,空中權˙地中權の法理,ジエリスト,476號,頁123。
13.篠塚昭次,土地法ガら空間法へ,論爭民法學3,成文堂,頁174,1974年6月。
第三項 法院判決
1.545 U.S. 469 125 S. Ct. 2655; 162 L. Ed. 2d 439; 2005 U.S. LEXIS 5011; 60 ERC (BNA) 1769;18 Fla. L. Weekly Fed. S 437。
第三節 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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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QA/55?qphclass=10&pagenum=1,瀏覽日期2024/6/17。
3.立体道路制度の概要,国土交通省www.mlit.go.jp › road › ir-council › ppp › kenkyu › pdf04 › 6.pdf,瀏覽日期2024/2/14。
4.立体道路制度を適用したパターンhttp://www.rirs.or.jp/business/rittai_sodan/A2.php,瀏覽日期2024/6/5。
5.交通部鐵道局
https://www.rb.gov.tw/showpage.php?lmenuid=3&smenuid=68&tmenuid=93#gsc.tab=0,瀏覽日期2024/5/14。
6.徐世榮,自經區特別案例,凸顯政府違憲濫權!https://watchout.tw/reports/jzNqGl2u8qB2mCmzjc5i,瀏覽日期2024/6/17。
7.徐世榮導讀:廢除區段徵收制度https://www.storm.mg/lifestyle/3014216,瀏覽日期2024/6/17。
8.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が平成28年9月1日に施行されましたhttps://www.mlit.go.jp/toshi/toshi_machi_tk_000059.html,瀏覽日期2024/2/14。
9.璞玉計畫(現改為台知計畫)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發言摘要http://thomas0126.blogspot.com/2013/05/blog-post.html,瀏覽日期2024/6/17。 | zh_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