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ations-Periodical Articles

Article View/Open

Publication Export

Google ScholarTM

NCCU Library

Citation Infomation

Related Publications in TAIR

題名 公設民營機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對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110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評釋
作者 詹鎮榮
貢獻者 法律系
關鍵詞 公設民營; 老人福利機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公告負責人姓名; 處罰法定原則; 行為人自己責任原則
日期 2024-04
上傳時間 25-Oct-2024 10:03:56 (UTC+8)
摘要 公設民營之老人福利機構實際經營者為與委託機關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受託民間機構,其基於契約所賦予之經營管理權,享有對委託經營之機構聘任負責人與從事人員之人事任用權,以及機構業務執行上之政策決定、指揮與管理權限。然在機構違反妥適照顧住民之行政法上義務時,並非因其具有最後之指揮、管理與監督權限,即理所當然地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毋寧,仍應回歸處罰法定原則及行為人自己責任原則,視法律規定文義及體系架構認定之。老人福利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定「公告負責人姓名」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以「機構負責人」,而非實際經營者之代表人為處罰對象。
關聯 台灣法律人, No.34, pp.53-64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律系
dc.creator (作者) 詹鎮榮
dc.date (日期) 2024-04
dc.date.accessioned 25-Oct-2024 10:03:56 (UTC+8)-
dc.date.available 25-Oct-2024 10:03:5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5-Oct-2024 10:03:56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54074-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公設民營之老人福利機構實際經營者為與委託機關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受託民間機構,其基於契約所賦予之經營管理權,享有對委託經營之機構聘任負責人與從事人員之人事任用權,以及機構業務執行上之政策決定、指揮與管理權限。然在機構違反妥適照顧住民之行政法上義務時,並非因其具有最後之指揮、管理與監督權限,即理所當然地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毋寧,仍應回歸處罰法定原則及行為人自己責任原則,視法律規定文義及體系架構認定之。老人福利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定「公告負責人姓名」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以「機構負責人」,而非實際經營者之代表人為處罰對象。
dc.format.extent 130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台灣法律人, No.34, pp.53-64
dc.subject (關鍵詞) 公設民營; 老人福利機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公告負責人姓名; 處罰法定原則; 行為人自己責任原則
dc.title (題名) 公設民營機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對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110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評釋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