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ontributor.advisor | 李聖傑 | zh_TW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Li, Sheng-Chieh | en_US |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田韓棋坤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Tien, Han-Chi-Kun | en_US |
| dc.creator (作者) | 田韓棋坤 | zh_TW |
| dc.creator (作者) | Tien, Han-Chi-Kun | en_US |
| dc.date (日期) | 2026 | en_US |
| dc.date.accessioned | 2-Mar-2026 11:25:03 (UTC+8) | - |
| dc.date.available | 2-Mar-2026 11:25:03 (UTC+8) |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Mar-2026 11:25:03 (UTC+8) |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0109961035 | en_US |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61724 |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 zh_TW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9961035 | zh_TW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公務員因違背法令而涉犯圖利罪,充斥於全國中央至地方各個機關領域,近期貪污及圖利罪案例輿論話題熱烈,引發吾人對違反建築法相關法令而致犯圖利罪的廣泛討論。《建築法》相關法規係建築行為人的規範準則,違反建築法之行為係行政不法,再依不法層升來探討不同層級的不法,那些不法涉及刑法罰責,又有那些不法有刑法第16條之例外情況適用。行政規則並非圖利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亦非屬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之法令定義。本文從違背《建築法》相關法令及行政函釋之適用剖析故意或過失行為、釐清圖利罪設計的初衷,並探究相關立法規範目的及保護法益。圖利罪旨在防止公務員濫用職權,以重刑嚇阻不法行為。然而,相關法律難以證明「故意」成分,導致法院定罪率不高,抑或僅為行政不法。法制上仍有進一步檢討與修正空間。尤其又以「明知違背法令」之行為,而涉及收受廠商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誘惑,若無法順利查到金流,多半會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來追訴。因為圖利罪定義廣泛,只要公務員違背職務直接或間接圖利他人,即使沒有收賄,只要能證明有圖利行為,就有可能成立,成為追究公務員不法行為的常見「替代方案」。
《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理由核心是為了「嚴懲貪污,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以確保公務執行公正性、提高行政效率與人民信任,並在早期(動員勘亂時期)「亂世用重典」的背景下,制定嚴厲的特別法,補充《刑法》瀆職罪章的不足,特別是針對公務員貪腐的犯罪行為進行更重、更廣泛的處罰。其主要目的包括:遏止公務員圖謀不法利益、確保國家機器廉潔運作、應對隱密性高且證據難尋的貪腐犯罪,並與國際反腐敗趨勢接軌,增強防腐力度。
我國為何設計圖利罪?之所以要單獨設計圖利罪,是因為從實務見解認為,相關金流證據多半在交付期間銷毀,為了避免檢調單位無法確實掌握公務員收受不法利益的情況,讓檢調機關事後難以證明。因此,《貪污治罪條例》就規定,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金流時,只要公務員有明確違背職務的行為,且讓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時,就可以用圖利罪來繩之以法,避免產生漏洞,這就是法律對於貪污案件的「截堵功能」。而公務員自己到底有沒有「認識或知道」自身行為會違背法令,是法院最難以證明的部份。換句話說,公務員實際上到底違背哪一條法律、命令或行政規則,一下很難判斷;由於機關內部的法律或行政規則多如牛毛,每個承辦的公務員能不能清楚知道他所做的行為有違反法令?或只是單純職權的裁量出錯?又或者只是公務員不小心處理失誤,並沒有想要讓其他人獲得利益的情況?在貪污治罪條例不處罰「過失犯」,這都是成罪的關鍵因素考量!圖利罪的認定關鍵,需先證明公務員「明明知道」職務行為已經違反法令而仍然去做,作爲對方不法獲利的認定基礎,再去與被創造出來的利益連結,才有可能成立。
但因圖利罪的要件很難證明,各級法院、專家學者一直在找尋如何在不影響公務員辦事的前提下,解釋圖利罪的立法正當性,並說明刑罰加以預防公務員的犯罪可能性。法務部先前也做過統計,圖利罪起訴到法院的定罪率竟然不高。由此可知,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法院對於圖利罪的認定方式也不盡相同,顯然在實務上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如果公務員沒有收取賄賂金錢,竟然就要被判處五年以上的重刑,許多學者也都呼籲有檢討的必要性,圖利罪制定五十多年來,在現代社會下是否仍須以此嚴刑峻法來規範公務員,往往令公務員無所適從,期許立法者能正視,設法修正才能更精準的讓公務員承擔應負的刑事責任,而非一概以圖利罪作為包著糖衣的毒藥。 | zh_TW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0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0
第二節 研究目的 11
第三節 研究範圍 11
第四節 論文架構 12
第二章 建築法立法精神及建築管理實務 13
第一節 建築法與建築法第7條之意義 13
第一項 建築法修正與建築管理之沿革 14
第二項 建築法第7條歷次修正重點 16
第一款 第一次修正及修法理由 17
第二款 第二次修正及修法理由 17
第三款 建築法第7條修正與建築法之牽連性 17
第二節 建築(雜項)許可制度之規範目的 19
第一項 建築(雜項)許可之意義 19
第二項 建築(雜項)許可之功能 20
第三項 建築(雜項)許可之適用地區 20
第四項 雜項工作物的種類 21
第一款 基礎工程類 21
第二款 地上結構類 21
第三款 建築物興建附屬設備(施)類 21
第四款 山坡地建築水土保持計畫設施 21
第五項 申請或免申請雜項許可之認定 22
第一款 須申請雜項許可之雜項工作物 23
第二款 無須申請雜項許可之非建築行為設施 24
第三款 無須雜項許可者 24
第三節 雜項建築管理之法律管制 26
第一項 雜項建築管理法規之法令與規定 26
第二項 申請雜項建築許可之角色關聯性 30
第一款 主管建築機關之法律責任 31
第二款 起造人之法律責任 32
第三款 設計人及監造人(含專業工業技師)之法律責任 32
第四款 承造人之法律責任 33
第四節 小結 33
第一項 建築相關法規具體應用 34
第二項 主管建築機關函釋之定位 35
第三項 建築法第7條之實務函釋分析 37
第三章 建築雜項行為管制階段性不法及規範保護法益 40
第一節 違反雜項建築行為管制所侵害的法益 40
第一項 違反雜項建築行政不法之規範目的 41
第二項 違反雜項建築刑事不法之保護法益 41
第三項 競合處理原則 43
第二節 違反免申請雜項執照的不法層升 47
第一項 未申請建造或拆除雜項許可之處分 48
第二項 雜項工程違法施工之處分 49
第三項 違反未申請雜項使用許可之處分 51
第三節 小結 53
第一項 違反建築法所保護法益的核心 54
第二項 違反雜項建築許可的法律制裁罰則探討 55
第四章 違反建築法行為之管制分析 56
第一節 以安坑棄土場違反應申請雜項執照為案例 56
第一項 新證據與新事實之概念 57
第一款 新證據之定義 57
第二款 新事實之定義 57
第二項 鑑定之學說見解與實務操作 58
第一款 法律見解及字詞解釋 59
第二款 監察院調查報告之效力 59
第三款 法官個人主觀之心證 60
第三項 本案例法院判決分析 60
第一款 案例事實摘要 61
第二款 法院歷審判決節錄 63
第二節 法院歷審重要爭點討論 68
第一項 違反建築法相關法令事實評析 69
第一款 違反行政法爭點討論 69
第二款 違反行政法的具體表現 72
第二項 違反刑法相關法令事實評析 72
第一款 違反刑法爭點討論 72
第二款 違反刑法的具體表現 75
第三項 促請再審事由評析 75
第一款 漏未審酌證據之再審理由 75
第二款 再審開啟應以證據構造論斷 76
第三款 棄土場應囑託專業鑑定之必要性 76
第三節 違反建築法第7條所牽連的法律分析 79
第一項 雜項建築違規的法律管制意義 80
第一款 違反建築法第93條等及刑法193條之刑法責任 80
第二款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685號判決 80
第三款 違反建築法之刑法管制評析 82
第二項 山坡地建築違規的法律管制 85
第一款 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刑法責任 85
第二款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2號判決 85
第三款 違反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刑法管制評析 86
第四節 主管建築機關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89
第一項客觀構成要件 91
第一款 公務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違背法令行為 91
第二款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94
第三款 因而獲得利益 95
第二項主觀構成要件 96
第一款 明知違背法令 97
第二款 意圖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 101
第五節 小結 105
第一項 法律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106
第二項 函釋的行政裁量權與司法審查關係 109
第三項 申請雜項執照法規體系建立 114
第五章 雜項工作物規定之「法律明確性」 115
第一節 法律明確性原則 115
第一項 可理解性部分 115
第二項 可預見性部分 116
第三項 可審查性 116
第四項 概括條款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116
第二節 明知違背「法令」範圍明確化 118
第一項 主管機關函釋的法效與適用 118
第一款 解釋函令之法律性質 119
第二款 行政規則可否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120
第三款 明知違背「法令」 122
第二項 行政規則例外「事實之外部效力」 122
第一款 對內拘束力部分 123
第二款 實務見解評析 123
第三項 實務適用「法令」之範圍 125
第一款 限縮以與公務員職務具有直接關係法令為限 125
第二款 違反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 126
第三節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範圍明確化 126
第一項 主管事務明確化 126
第二項 監督事務明確化 127
第三項 判斷準則 128
第四節 小結 128
第一項 圖利罪所保護法益之反思 128
第二項 主管建築機關函釋之法律定性 130
第三項 行政規則為圖利罪之規範標的 132
第六章 結論 134
(附錄一)建築法 137
(附錄二)本文引用建築相關法規條文整理 165
參考文獻 177
表一:建築法與建築法第7條歷次修正比較表 18
表二:建築行為各階段之雜項建築管理法規表 27
表三:建築行為階段主要行為人的權責劃分表 30 | zh_TW |
| dc.format.extent | 5370033 bytes |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961035 | en_US |
| dc.subject (關鍵詞) | 建築法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雜項工作物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雜項執照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建築許可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行政規則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解釋函示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圖利罪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明知違背法令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違背職務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從舊從輕原則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法律明確性原則 | zh_TW |
| dc.title (題名) | 從建築法第7條省思免申請雜項執照處分行為的刑法管制 | zh_TW |
| dc.title (題名) | Reflecting on the Criminal Regulation of Non-Application Miscellaneous License Actions under Article 7 of the Building Act | en_US |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一、專書部分
1.王皇玉,2025年8月,刑法總則,十一版,新學林出版社。
2.吳志光,2024年09月06日,行政法,修訂十三版,新學林出版社。
3.吳庚;盛子龍,2020 年10月,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六版,三民書局。
4.貝加利亞,1764年6月版,犯罪與刑罰,李茂生譯,1993年5月一版,協志工業叢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5.李建良 陳愛娥 陳春生 林三欽 林合民 黃啟禎合著,2004年05月,行政法入門,元照出版社。
6.林山田,2005年9月一刷,刑法各罪論(下冊),修訂五版,元照出版社
7.林山田, 2008年1月1日,刑法通論(上冊),增訂十版,元照出版社.
8.林鈺雄,2024年09月01日,新刑法總則,十二版,作者自版(新學林總經銷)
9.林東茂,2020年02月,刑法分則,二版,一品文化。
10.許澤天,2025年06月30日,刑法總則,六版,新學林出版社。
11.許澤天,2025年06月,刑法分則,七版,新學林出版社。
12.陳子平,2017年09月01日,刑法總論,四版,元照出版社。
13.陳子平,2020年01月01日,刑法各論(下冊),三版,元照出版社。
14.陳敏,2019年11月30日,行政法總論,十版,新學林出版社。
15.黃榮堅,2012年03月01日,刑法基礎學(上、下冊),四版,元照出版社。
16.盧映潔,2025年09月08日,刑法分則新論,修訂二十一版,新學林出版社。
17.羅傳賢,2001年10月,行政程序法論,二版,五南圖書出版社。
二、專書論文部分
1.林明鏘,2001年03月01日,建築管理法制基本問題之研究-中德比較法制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0卷第2期,頁29~76。
2.張德周,77年2月1日至77年06月30日,建築管理法規體系研究規劃(第一期)-建築管理現況與基本課題之探討,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3.陳俊偉,2025年3月,台灣刑事法新世紀脈動-論故意概念的社會化-簡評最高等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刑事判決,一版一刷。
4.陳志輝,2015年1月,身分犯之正犯的認定-以德國義務犯理論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叢書83-刑事法學的回顧與展望,31~107頁。
5.黃啟禎,2002年07月,干涉行政法上責任人之探討,收於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編輯委員會編,當代公法新論(中),元照出版社,頁296。
三、期刊部分
1.甘添貴,1996年11月,公務員之操守及刑事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18期,頁30。
2.甘添貴,2003年01月,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與涵蓋範圍,月旦法學雜誌,第92期,頁26~31。
3.李茂生,2002年12月,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頁161,176。
4.刑泰釗,2003年03月,就我國實務運作觀點,評現行貪污治罪條例,月旦法雜誌,第94期,頁11。
5.李聖傑,2017年12月,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典之整併,台灣,月旦刑事法評論第7期,頁73~74。
6.李聖傑;曾昭愷,2019年11月01日,適性犯概念在我國實務運作之探討,台灣,法務通訊,第 2977期,頁3~6。
7.余振華,2003年03月,廢止貪汙治罪條例回歸普通行法可行性,月旦法學雜誌,第94期,頁69,71,73,82~83。
8.呂潮澤,2003年06月,修正前後公務員圖利罪之比較適用,刑事法雜誌第47卷第3期,頁10。
9.吳耀宗,2006年03月,評析刑法新修正之公務員概念,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11期,頁278、262~263、252~253。
10.吳燦,2021年07月30日,刑事審判之經驗法則案例研究,司法周刊○2。
11.吳信華,2021年09月,「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由釋字第804 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 號解釋,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11 期,頁5~13。
12.紀致光,2010年06月,從法院判決探討圖利罪未來走向,刑事法雜誌第54卷第3期,頁176~177。
13.姚其聖,2018年11月02日,「等」字在法律規定與契約解釋異同之研究,司法周刊○2參。
14.帥嘉寶,1986年4月,公務員圖利罪違法性與不法內涵之檢討,刑事法雜誌,第三十卷第二期,頁30~31。
15.許恒達,2014年08月,主管職務圖利罪之罪質與犯罪結構的分析反省,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3卷第3期,頁29~76。
16.許玉秀,2002年04月,評析公務員圖利罪之修正,法學講座第4期,頁29~76。
17.陳東誥,2007年08月,公務員圖利罪關於違背「法令」之意義,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社,97期,頁128。
18.陳文貴,2007年11月,從行政罰法看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交錯,法令月刊第58卷第11期,頁36~51。
19.黃惠婷,2003年03月,論貪汙治罪條例與公務員圖利罪,臺灣法學雜誌社,第132期,頁54~55。
20.蔡茂寅,2001年07月01日,函釋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雜誌,第74期,頁24~25。
21.齋藤司,2024年01月05日,譯:廖健男,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的意義、機能之現狀與課題,司法周刊○2。
四、論文部分
1.周麗芬,2018年1月,公務員主管職務圖利罪之研究-以明知違背法令為重心,政治大學法學院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2.郭高明,2005年,建造執照審查程序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論文。
3.曾意婷,2017年,我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研究─析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論文。
4.詹聰哲,2001年,從現行營建法規論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以身分犯規定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5.賴怡雯,2010 年7月,行政法上狀態責任之研究-以建築法為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6.張珮琦,2005年7月,論信賴保護原則與行政函釋的溯及適用,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7.邱顯丞,2018年5月10日,行政法專題研究(四),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報告,頁1。
五、政府出版品
1.建築法制(訂)定日:民國27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47條。
2.建築法修正日期:民國60年12月22日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839號令修正公布第105條。
3.建築法修正日期:民國65年1月8日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0064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4.建築法修正日期:92年6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1200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5.建築法解釋函令彙編(上),113年12月版,內政部國土署,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6.監察院,新店安坑棄土場申請設置案,調查報告,字號:108司調0040,審議日期:108年07月10日,公告日期:108年07月15日。
7.李志強,公務員圖利罪有關違背法令之範圍探討(上下)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法務部。
8.圖利罪構成要件解析,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法務部。
9.法務部各機關於引述「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用詞時,應注意行政程序規定 ,91 年 6 月 24 日院臺內字第 0910030901 號。
10.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法務部。
11.立法院第4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行政院、司法院會銜90年2月27日台90法字第011821號、(90)院台廳刑一字第04990號函。
12.丁育群;陳明竺等,1999年8月~2000年8月,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3.主管機關有關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解釋函(依時間先後順序)
(1)內政部58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344753號函釋。
(2)內政部65年07月14日台內營字第691879號函釋。
(3)內政部66年05月18日台內營字第735142號函釋。
(4)內政部75年03月13日台內營字第378465號函釋。
(5)內政部75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450467號函釋。
(6)內政部76年09月01日台內營字第534102號函釋。
(7)內政部81年11月 9日台(81)內營字第8188931號函釋。
(8)內政部82年1月12日台(82)營字第8106841號函釋。
(9)內政部營建署 89年6月3日89營署建字第16515號函釋。
(10)內政部91年04月3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05268號函釋。
(11)內政部91年07月2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357號函釋。
(12)內政部94年9月7日台內營字第0940085691號函釋。
(13)內政部營建署98年06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35104號函
(14)內政部營建署105年5月30日營建署管字第1050030094號函釋。
(15)內政部109年11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84554號函釋。
六、判決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
2.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
3.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
4.司法院釋字第545號解釋。
5.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理由書。
6.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
《安坑棄土場》歷審刑事判決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18號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625號判決。
3.臺灣最高等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
4.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08號判決。
5.臺灣最高等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83號判決。
6.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號判決。
7.臺灣最高等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判決。
8.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3號判決。
9.臺灣最高等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77號判決。
10.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號判決。
11.臺灣最高等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
12.臺灣台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250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再審。
13.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53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再審。
14.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358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再審。
《實務判決》
1.最高法院27年台上字第2106號判決。
2.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1號結論。
3.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616號判決。
4.最高法院72 年度台上字第2442 號、第4607 號判決。
5.最高法院72 年台上字第5565、6616 號判決。
6.最高法院76 年度台上字第233 號判決。
7.最高法院78 年度台上字第295 號判決。
8.高等法院78年上易字第1978號判決。
9.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40號判例。
10.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11.高等法院 86 年度上更(一)字第364 號判決
12.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18號判決。
13.高等法院90 年度上更(一)字第329號判決。
14.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907號判決。
15.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6006 號判決。
16.臺灣高等法院92 年上更(二)字第539號。
17.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矚字第6號判決。
18.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25號判決。
19.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430號判決。
20.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判決。
21.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6年台上字第3104號判決。
22.最高法院96台上字第5256號判決。
2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4501號判決。
2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5293號判決。
25.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6719號判決。
26.最高法院97 年臺上字第6831 號判決。
27.最高法院98 年臺上字第2019 號判決。
28.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8年台上字第2815號判決。
29.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8年台上字第5490號判決。
30.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2號判決。
31.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00年台上字第5075號判決。
32.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65號判決。
33.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
34.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753 號判決。
35.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611號判決。
36.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28號判決。
37.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56號判決。
38.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判決。
39.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40.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685號判決。
41.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判決。
42.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350號判例。
4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81號判決。
44.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
45.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第211號判決。
46.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號判決。
47.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判決。
48.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83號判決。
七、主要網路資料
1.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違規使用管理之法律面-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最後點閱時間:2025年11月22日,檢自: 網址https://www.ardswc.gov.tw ›Home › Info › show detail。
2.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違反建築術成歸罪的究責困境,民報2023年9月15日刊,最後點閱時間:2025年11月22日,檢 自:網址https://www.peoplenews.tw › articles。
3.方日法律事務所邱芳儀律師法律專欄,圖利罪最容易踩雷的3個陷阱,很多人不知道就被起訴,2025年06月15日,最後點閱時間:2025年11月22日,檢自:網址https://squaresun.com.tw ›blogs ›law›tu-
li-traps。
4.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建築物未經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擅自 建造遭處罰提起訴願,最後點閱時間:2025年11月22日,檢自:網址 :https://www.legal.taichung.gov.tw › post。
5.蕭奕弘律師事務所,林益世案的大法庭裁定-下集:圖利罪的違背法令, 2023年3月7日,最後點閱時間:2025年12月22日,檢自:網址 https://judgement.com.tw › case-of-lin-yi-shih-2。
6.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鑑定制度與司法科學,最後點閱時間:2025年12月16日,檢自:網址http://www.jrf.org.tw。
八、德文文獻
1.Christoph Landscheidt Zur Problematik der Garantenpflichten aus verantwortlicher Stellung in bestimmten Räumlichkeiten,1985.S.96. | zh_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