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reator (作者) | 耿筠;劉江彬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03-08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4-Dec-2008 16:22:12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4-Dec-2008 16:22:12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4-Dec-2008 16:22:12 (UTC+8) | -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8878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根據美國行銷協會(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的研究,透過 優良的行銷規畫創造出強而有力的商標,例如美國著名商標Coke 與 Marlboro 分別為軟性飲料與香菸市場中的領導品牌,其他著名的商標例 如Intel、IBM、Disney 等。上述諸項商標的市場價值皆在百億美元以 上,其他例如歐洲五大知名商標Philips 與日本前五大知名商標Sony,在 美國也是知名商標,但排名比較後面。 這些商標之所以有如此高昂的價值,因為其背後所代表的是「顧客 對該商標所標示商品價值之認同與信賴」。在心理的認知上,商標所有者 利用各種方式將商標與某種顧客利益連接,使得顧客在看到某一特定商 標之商品,就能夠立刻在心中對該項商品產生特定水準的評價,而有別 於一般商品。對於商業行為而言,此種差異性的認知,可以產生以下諸 項經營上的優勢:第一、做既有產品之品質象徵;第二、有利於新產品 之推出;第三、加速新市場對於既有產品之接受程度;第四、授權他人 使用的機會多,有利商標形象與權利金收入的提高。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藉由著名商標的強力庇護,新產品上市成功的 機會就可以大幅提昇。因此有些不肖的商人模仿著名商標,不論是實質 上完全相同或實質上具有相似,而獲取商業上的利益。商標法關於商標 反稀釋之規範,就是禁止這種以搭便車的行為而造成原商標形象上的損 害。 本文將就美國商標法之司法見解探討商標稀釋的意義,並利用兩個 重要的判例說明認定商標稀釋的原則。 | - |
dc.format | application/ | en_US |
dc.language | zh-Tw | en_US |
dc.language | en-US | en_US |
dc.language.iso | en_US | - |
dc.relation (關聯) | 智慧財產權, 56, 67-77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美國;商標稀釋 | - |
dc.title (題名) | 美國法院對於商標稀釋的見解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article | 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