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verage.temporal | 計畫年度:94 起迄日期:20050801~20060731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黃程貫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05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8-Apr-2007 16:52:00 (UTC+8)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008-09-08 | - |
dc.date.available | 18-Apr-2007 16:52:00 (UTC+8) | en_US |
dc.date.available | 2008-09-0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8-Apr-2007 16:52:00 (UTC+8) | en_US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942414H004056.pdf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tair.lib.ntu.edu.tw:8000/123456789/4380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380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核定金額:361000元 | en_US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勞動法終止保護制度問題相當繁複,本研究計畫之內容,主要擬集中在下列重要問題的探 討之上:1、終止保護制度之基本法理原則的建立與檢討,例如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兼論社會 妥當性選擇)、利益衡量等;2、終止之類型與各種終止事由之定位問題;3、經營組織異動下之 勞動契約變動;4、預告期間制度之法性質的澄清與檢討;5、散見於各個特別法(諸如大量解僱 保護法、兩性工作平等法、職災勞工保護法等)之終止保護制度相關規定之整理與分析;6、勞 工退休金條例之實施,對勞動基準法終止保護制度及資遣費制度之影響等重大議題,作為研究 標的,整理學說、立法演變,尤其是20 年來法院實務上所累積之諸多判決,更應加以整理分析, 並提出具體的規範建議。 其中之第1、部分,關於終止保護制度之基本法理原則的建立與檢討,如解雇最後手段性 原則,為法律續造之結果,也某程度的支配著我國現行實務判決,惟此一原則之法理定位、實 質內涵為何?於德國法上之發展與適用範圍?是否有經過立法討論?若有,討論重點為何?德 國法之終止保護制度與我國不同,其並無終止事由之設置,該原則是否可移植於我國而同等適 用?或是適用上應有所修正?或是應透過立法明文?目前於我國之發展與適用情形,是否建立 具體的適用標準?於懲戒解雇與經濟解雇之適用強度是否相同等問題,均有待釐清。 同時,與上述問題相應的是,經濟解雇,僱主所負之迴避解雇義務,是否包括應注意勞工 間優先次序問題,即德國法上稱之社會妥當性選擇,僱主是否應針對年資、家庭負擔等因素決 定資遣對象,也就是說,僱主迴避解雇義務是否不僅著眼於個別勞工,審查是否有其他工作可 勝任,而應橫向地審視該部門甚至該企業之其他勞工,是否有較可承受解雇不利益之人選存在。 再者,其中之第2、部分關於終止之類型與各種終止事由之定位問題,終止類型與事由之 明文化,雖然因為其較為具體,而可達到明確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僱主濫用終止權限之功 能,但是自另外一個角度而言,終止事由明文化解釋空間較為有限,一旦明文即產生相當大的 影響,賦予僱主於符合該條款時即取得終止權限,因此終止事由必須與時俱進,適當的檢視其 妥當性,避免在僱主的經營自由、財產權與勞工之工作權、生存權衡量上產生失衡的結果。現 行終止事由中,轉讓究竟是否應作為解雇事由,一直受到相當大的爭議,此爭議也與勞基法第 二十條之定位有關,但透過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立法者似乎又更加確認其採為終 止事由之立場,因此在解釋與適用上,難以自立法者之意志上脫離,但是勞基法第二十條爭議 未歇,企業併購法作為經濟規制的法律,針對勞動關係所做之特別規定是否允當,是否有其他 規範方式?值得深入探究。 另外,終止事由明文化也產生勞基法與民法規範競合之問題,民法第四百八十九條所謂之 重大事由,與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究竟處於何種關係?是否排除民法第四百八十九條之 適用?各界見解不一,適用上滋生疑義。 第3、部分關於經營組織異動下之勞動契約變動,主要將集中於企業發生轉讓、併購之情 形時,勞動契約之終止保護必要及員工權益保障問題;第4、部分關於預告期間制度之法性質 的澄清與檢討:預告期間本為保護勞工之制度,但是終止制度本身於實務上發生不少問題,諸 如預告期間之法律性質究竟為何?係法定之效力始期或條件,或是其他可能?又如勞工於僱主 預告終止後,預告期間屆滿前尋得新職,是否得提前脫離勞動關係?還是只能自請離職而喪失 資遣費?大量解雇保護法第十條允許勞工於預告期間就任新職,並不會喪失資遣費等相關權 利,此立法對勞基法是否有所啟示?至於第5、部分,則主要是將散見於各個特別法(如大量解 僱保護法、兩性工作平等法、職災勞工保護法等)之各個關於終止保護制度之規定,以比較、整理與分析;而第6、部分則將針對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05 年7 月實施後,對勞動基準法終止保 護制度及資遣費制度之影響進行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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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 | zh-TW | en_US |
dc.language.iso | zh-TW | en_US |
dc.publisher (Publisher) | 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en_US |
dc.rights (Rights)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勞動契約;終止;終止保護;終止事由 | - |
dc.title (題名) | 我國勞動法終止保護制度重新建構之研究 | zh_TW |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 Protection against Unjust Discharge in Labour Law | - |
dc.type (資料類型) | report | 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