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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金門地區公有土地申請歸還問題之研究-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為中心
作者 徐鳳儀
貢獻者 陳立夫
徐鳳儀
關鍵詞 公有土地歸還
戰地政務
土地總登記
土地登記制度
登記審查制度
金馬安輔條例
時效取得
日期 2003
上傳時間 18-Sep-2009 16:11:01 (UTC+8)
摘要 金門地區自國民政府遷台以後,因地理位置及政治情勢,自民國四十五年起實施戰地政務,以軍事管理方法推行民事行政工作,正因其特殊歷史背景,私人財產權難以獲得全面性的保障,尤其土地所有權更為複雜。無論土地總登記時或補辦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期間,諸多土地因逾期視為無主土地,致登記為公有。金門戰地政務終止後,發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為戰地過渡為民主之依據,又於民國八十三年增訂第十四條之一,以使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第十四條之一執行三年,受理八、七八七件申請案,期間爭議不斷,迄今金門縣政府土地調處委員會仍繼續受理調處案件,而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持續不斷增加中。
本文為深入探討本議題,從金門地區土地總登記談起,並論述戰地政務對財產權利之影響,以暸解公有土地歸還政策之背景;進而陳述案件受理過程中,登記機關之審查權責界限,問題之樣態及解決方案;最後闡述本制度之意義及所造成之波及效果。
以我國土地法制觀之,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且地政機關負有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故對於權利內容即應以實質審查為之,但面對權利證明文件毀損破舊,地形地貌已然改變,人事已非的事實,該如何審查,多數案件僅能以查証困難,無法據以登記而予駁回。土地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視為無主土地登記為公有,係為我國土地政策-登記生效主義所為之強制措施,今以特別法方式就特殊歷史背景地區給予補救措施。但因原因發生日期已過許久,對於今日仍存在占有事實並可提出證明文件,或可直接採認,但絕多數案件,乃列為無法審查之列,難以達到土地歸還之政策目的。
公有土地歸還已正式邁入歷史,未來是否將再有類此政策推動,難以定論,但以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建立及特色觀之,實不宜使土地權利呈現不穩定狀態,影響政策之推動。且以金門地區執行狀況,真正申請歸還者有之,惟亦有許多不法之徒,偽造文書牟利,社會風氣丕變。本文認為以有償對價方式,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長期占有人購回其權利,可使其長期無法登記之權利合法化,亦可兼顧公益,或為一可行之對策。
參考文獻 一、書籍(依作者姓氏或編印機關名稱筆劃次序排列)
1.中村市公、陳新民等譯『台灣土地調查事業概要』(明治三十八年),台灣省地政局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出版年不詳。
2.史尚寬『土地法原論』,正中書局,四十年十二月臺初版)。
3.史尚寬『民法物權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中國大陸河北省),八十九年一月。
4.包德澂『土地法規概論』,中國地政研究所,七十年九月增修再版。
5.李鴻毅『土地法論』,三民書局,八十五年九月修定二十一版。
6.孟光宇『土地登記制度』,三十三年七月重慶初版,土地事務月刊社抄印本,七十三年。
7.周覺民『土地登記』,永昇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七十四年。
8.林詩旦、林列『金門土地改革』,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四十七年七月。
9.唐慕儉『修正土地法之研評』,金玉出版社,六十五年。
10.郭堯齡『金門紀實』,作者自版,九十一年九月初版。
11.陳顧遠『土地法』,商務印書館,二十五年一月第三版。
12.陳鳳琪『土地登記實用』,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七十六年。
13.陳向榮『不動產登記新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
14.黃棟培『土地法釋義』,三民書局,四十八年再版。
15.黃國卿『金馬安輔條例施行後公有土地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探討』,財政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研究發展專題報告,八十九年十二月。
16.焦祖涵『土地法釋論』,三民書局,六十四年十月初版。
17.焦祖涵『土地登記之理論與實務』,三民書局,八十二年。
18.張火木『金門古今戰史』,稻田出版有限公司,八十五年十月。
19.張金土『台灣地籍整理之沿革』,地政局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四十二年三月。
20.溫豐文『土地法』,三民書局,八十九年九月修定版。
21.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三民書局,八十八年三月。
22.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三民書局,九十二年七月修訂二版。
23.蘇志超『土地法規新論』,文笙書局,七十七年版。
24.羅傳賢『立法程序與技術』,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八十五年。
二、論文
1.王澤鑑「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登記與效力─兼論內政部頒訂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萬國法律:第五十六期,八十年四月。
2.史尚寬「取得時效之研究」,收錄於鄭玉波主編《民法物權論文選輯(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七十三年七月初版。
3.李建良「論公益概念具體化在立法及法律適用上之原則」,憲政時代:第十二卷第三期,七十六年。
4.李震山「行政權得依法介入私權爭執之法理基礎」,台灣本土法學:第四十三期,九十二年二月。
5.李志殷「台灣光復初期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論文,九十二年十二月。
6.周武榮「時效取得制度存在理由及其對於時效取得要件及效力之影響」,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八十五年六月。
7.周滄賢「試析原住民土地立法與其相關問題」,律師雜誌:四月號第二四七期,八十九年四月。
8.陳新民「土地登記制度」,土地事務月刊:第二六三期,八十年。
9.陳立夫「台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權利憑證繳驗)問題之探討」,發表於法律史與民事司法實務研討會,最高法院、台灣法學會、台灣法律史學會、民法基金會合辦,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10.許松、巫惠玲「共有土地分割調處機制之探討」,人與地:第二○五期,九十年一月。
11.許松、賴忠明「從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論不動產爭議之處理」,人與地:第二○五期,九十年一月。
12.許劍英「法學方法論與立法技術」,立法院院聞:第二十二卷第九期,八十三年九月。
13.曾國修「所有權取得時效之存在理由及其要件構成─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檢討與建議」收錄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五月。
14.黃志偉「不動產時效取得之探討-兼論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月旦法學雜誌:第七十期,九十年三月。
15.廖義銘「論國會倫理之立法原則」,立法院院聞:第二十六卷第六期,八十七年六月。
16.楊國柱「經濟文明邊陲的戰爭幾時休?─原住民的『權利』V.S平地住民的『權益』」,人與地:第一五七期,八十六年一月。
17.楊松齡「時效取得制度之『未經登記不動產』之探討」,收錄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五月。
18.劉厚連「時效取得地上權問題之探討」,人與地:第二○三、二○四期,九十年十一、十二月。
19.謝哲勝「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客體力法制政策之探討」,法律評論:第九、十期,八十三年十月。
20.顏愛靜「台灣原住民保留地產權爭議之分析」,人與地:第二○三、二○四期,八十九年十一、十二月。
21.羅德水「戰地政務與金門定位─一個金門人的觀察」收錄於陳水在著《金門戒嚴前後》,稻田出版有限公司,九十年五月第一版。
22.羅傳賢「法案審查程序與立法技術」,月旦法學雜誌:第八十五期,九十一年六月。
23.霽達「金門地區土地歸還與補辦登記問題探討」,金門國家公園簡訊:第十四期,八十九年三月。
24.「土地與人民的尖峰對話-國家發展會議金門分區座談會實錄」,收錄於陳水在著《金門戒嚴前後》,稻田出版有限公司,九十年五月第一版。
三、政府出版品
1.內政部『內政業務叢書第七集─土地行政概況』,四十六年十月。
2.內政部『台灣土地登記制度之由來與光復初期土地登記之回顧』,八十一年三月。
3.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二期上冊「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國防、內政及邊政二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八十三年一月五日。
4.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二十九期上冊「立法院第二屆第三會期第十七次院會紀錄」,八十三年五月四日。
5.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七卷第三十一期「立法院第三屆第五會期第二十二次院會紀錄」,八十七年六月六日。
6.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一卷第十期中冊「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三次院會紀錄」,九十一年二月二日。
7.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四十期「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並案審查離島建設條例部分修正草案第二次聯席會議紀錄」,九十年七月七日。
8.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法律案專輯第二百九十八輯內政(一一六)─離島建設條例』,立法院公報處,九十年十一月初版。
9.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登記規則』,九十二年十二月。
10.金門縣政府『金門土地改革』,五十七年元月。
11.金門縣政府『金門縣志(中冊)』,金門縣立社會教育館,八十一年初版。
12.金門縣政府『金門縣志(下冊)』,金門縣立社會教育館,八十一年初版。
13.金門縣政府民政科『金門地區當前土地問題之研析與建議』,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
14.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外島地區戒嚴與戰地政務紀實(上)』,八十五年六月。
15.監察院公報,第二三四五期,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16.監察院公報,第二三四六期,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7.福建省政府『金門土地改革』,四十四年十月。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研究所
89257020
9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89257020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陳立夫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徐鳳儀zh_TW
dc.creator (作者) 徐鳳儀zh_TW
dc.date (日期) 200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8-Sep-2009 16:11:01 (UTC+8)-
dc.date.available 18-Sep-2009 16:11:0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8-Sep-2009 16:11:01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89257020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5837-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地政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89257020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2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金門地區自國民政府遷台以後,因地理位置及政治情勢,自民國四十五年起實施戰地政務,以軍事管理方法推行民事行政工作,正因其特殊歷史背景,私人財產權難以獲得全面性的保障,尤其土地所有權更為複雜。無論土地總登記時或補辦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期間,諸多土地因逾期視為無主土地,致登記為公有。金門戰地政務終止後,發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為戰地過渡為民主之依據,又於民國八十三年增訂第十四條之一,以使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第十四條之一執行三年,受理八、七八七件申請案,期間爭議不斷,迄今金門縣政府土地調處委員會仍繼續受理調處案件,而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持續不斷增加中。
本文為深入探討本議題,從金門地區土地總登記談起,並論述戰地政務對財產權利之影響,以暸解公有土地歸還政策之背景;進而陳述案件受理過程中,登記機關之審查權責界限,問題之樣態及解決方案;最後闡述本制度之意義及所造成之波及效果。
以我國土地法制觀之,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且地政機關負有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故對於權利內容即應以實質審查為之,但面對權利證明文件毀損破舊,地形地貌已然改變,人事已非的事實,該如何審查,多數案件僅能以查証困難,無法據以登記而予駁回。土地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視為無主土地登記為公有,係為我國土地政策-登記生效主義所為之強制措施,今以特別法方式就特殊歷史背景地區給予補救措施。但因原因發生日期已過許久,對於今日仍存在占有事實並可提出證明文件,或可直接採認,但絕多數案件,乃列為無法審查之列,難以達到土地歸還之政策目的。
公有土地歸還已正式邁入歷史,未來是否將再有類此政策推動,難以定論,但以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建立及特色觀之,實不宜使土地權利呈現不穩定狀態,影響政策之推動。且以金門地區執行狀況,真正申請歸還者有之,惟亦有許多不法之徒,偽造文書牟利,社會風氣丕變。本文認為以有償對價方式,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長期占有人購回其權利,可使其長期無法登記之權利合法化,亦可兼顧公益,或為一可行之對策。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6
第三節 研究範圍…………………………………..…………………..7
第四節 研究方法………………………………….…………………...8
第五節 論文架構………………………….……………………………9

第二章 金馬安輔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之背景……………11
第一節 金門土地總登記及補辦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概況….12
一、我國土地總登記…………………………………..………...12
(一)我國土地登記法制之形成………………..………...12
(二)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特點……..…………………...13
(三)我國土地登記之效力……………………….…...….15
(四)土地總登記之程序…………………...……………..16
二、金門地區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情形……………...…………..20
(一)辦理土地總登記前之不動產產權習慣...………..…20
(二)土地總登記………………………………...………..21
(三)土地總登記工作之檢討………………...…………..26
三、補辦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28
(一)無主土地補辦公告登記………………….....………28
(二)農地重劃區未登錄土地補辦登記………..….….….30
四、後記…………………………………………..……….….….31
第二節 金門戰地政務對土地所有權之影響………………..….…..32
一、金門戰略地位之衝擊………………………….…….….…..32
二、金門戰地政務之實施………………………………..….…..33
(一)戰地政務之緣起…………………………………….33
(二)金門實施戰地政務之歷程………………...………..34
三、戰地政務期間之土地政策……………………………….....36
四、戰地政務之實施對私人土地所有權之影響…………...…..36
(一)軍事優先………………………………………….…37
(二)移居海外…………………………………………….37
(三)逾期登記視為無主土地登記公有…………….……37
第三節 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增訂…………………...……..39
一、法案審查程序在立法技術上應注意之原則………..……...39
二、增訂公有土地歸還規定之濫觴……………………...……..41
(一)立法院聯席會議討論內容…..……………………...41
(二)聯席會議內容之評析…………………………..…...43
三、立法院國防、內政及邊政委員會審查修正草案………….44
一、陳清寶等七十一人草擬修正案內容….………………44
二、委員會討論內容……………………………………….45
三、委員會審查修正草案之評析………………………….46
四、院會審查階段……………………………………………….47
五、綜合評析…………………………………………………….50
第四節 結語………………………………………………………….51

第三章 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施行過程及成果……53
第一節 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相關子法之訂定…………….54
一、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54
二、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56
第二節 公有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案件之辦理程序...…………..57
一、收件受理…………………………………………………….57
二、指界測量…………………………………………………….59
三、案件審查...……….………………………………………….61
四、公告及異議處理………………..…………………………...63
第三節 辦理成果…………………………………………………….66

第四章 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相關問題探討………....69
第一節 申請案件登記審查之問題…………………………...…..…71
一、現行土地登記實質審查之意涵…………………………….72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審查問題……………………………….73
(一)足以證明取得權利之證明文件為何…………….....73
(二)文件內容審查之問題………………………...….….79
三、小結………………………………………………………….80
第二節 時效取得制度之運用與問題討論………………………….81
一、不動產時效取得之意義…………………………………….81
二、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存在的理由………………………….82
三、不動產時效取得之要件…………………………………….83
四、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執行時產生之問題探討…….85
(一)時效取得所有權審查問題………………………….85
(二)四鄰保證書不實問題…………………………….…90
(三)取得時效中斷……………………………………….91
五、小結… ……………………………………………………...92
第三節 受理申請案件公告異議處理程序之問題………………….94
一、行政機關以調處方式介入不動產爭議之妥適性………….95
(一)調處之意涵………………………………………….95
(二)土地權利爭議事件之處理………………………….96
(三)調處介入土地權利爭執之妥適性..……………….97
二、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執行期間調處之爭議……….97
(一)提出異議人適格之問題……………………...…..…98
(二)不服調處結果之處理……………………………….99
三、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101
(一)調處辦法之立法意義……………………….....…101
(二)調處辦法發布後對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調處程序之執行爭議與影響…………………………….103
四、小結…………………………………….……………..…..104
第四節 農地重劃區土地申請歸還之問題………………….…..….105
一、劃餘地等原因登記為縣有者有無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適用……………………………………….…….…..….106
二、軍事用地保留區有無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適用……………………………………………………….....108
三、小結…...………………………………………………......108
第五節 無法歸還土地之處理………………………………….....110
一、原地主購回原有土地問題之探討…………………….…110
(一)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立法分析………………....110
(二)執行情形………………………………………....112
(三)問題探討…………………………………………113
二、 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問題之探討…..……………… .113
(一)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一立法分析……………113
(二)執行情形…………………………………………115
(三)問題探討…………………………………………116
三、小結……………………………………………………….116

第五章 總結-金門地區公有土地申請歸還政策之意義與影響………………………………………………….117
一、金門地區公有土地申請歸還政策之意義………………118
二、公有土地申請歸還政策之影響…………………………123
(一)原住民還我土地之訴求…………………………124
(二)台灣光復初期未申請驗證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土地之問題…………………………………………………126
三、公有土地申請歸還政策應有之方向……………………128
參考文獻.……………………………………………………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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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89257020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公有土地歸還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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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土地登記制度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登記審查制度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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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時效取得zh_TW
dc.title (題名) 金門地區公有土地申請歸還問題之研究-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為中心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書籍(依作者姓氏或編印機關名稱筆劃次序排列)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中村市公、陳新民等譯『台灣土地調查事業概要』(明治三十八年),台灣省地政局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出版年不詳。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2.史尚寬『土地法原論』,正中書局,四十年十二月臺初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3.史尚寬『民法物權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中國大陸河北省),八十九年一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4.包德澂『土地法規概論』,中國地政研究所,七十年九月增修再版。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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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6.孟光宇『土地登記制度』,三十三年七月重慶初版,土地事務月刊社抄印本,七十三年。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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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24.羅傳賢『立法程序與技術』,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八十五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論文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王澤鑑「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登記與效力─兼論內政部頒訂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萬國法律:第五十六期,八十年四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2.史尚寬「取得時效之研究」,收錄於鄭玉波主編《民法物權論文選輯(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七十三年七月初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3.李建良「論公益概念具體化在立法及法律適用上之原則」,憲政時代:第十二卷第三期,七十六年。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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