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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影響小學教師辨識與通報兒童身體虐待之相關因素探討
作者 蔡藝華
貢獻者 修慧蘭
蔡藝華
日期 2001
上傳時間 18-Sep-2009 18:33:43 (UTC+8)
摘要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透過實徵研究探討:(1)台北市小學教師是否對兒童虐待的正式認定與行動採取較保守謹慎的立場:(2)影響台北市小學教師辨識與通報兒童身體虐待的相關因素有哪些;(3)「虐待之辨識-通報」組合中不同類型的台北市小學教師的特徵;(4)台北市小學教師對於身體虐待與管教不當的看法;(5)阻礙台北市小學教師將疑似身體虐待事件通報輔導室與兒童保護機構的理由。
      本研究針對台北市39所公私立學校、共360位小學教師進行調查,其中有319位一般教師、41位輔導教師。重要結論整理如下:
      1.教師對兒童身體虐待的正式認定與行動採取較保守謹慎的立場:
      (1)教師對於將兒童身體傷害事件正式套上「虐待」一詞仍較採取較保守謹慎的立場。
      (2)教師在對於兒童身體傷害事件採取正式行動上仍採取較保守謹慎的立場。
      2.綜合而言,對小學教師在兒童身體傷害事件的辨識(「視為管教不當」、「視為虐待」與通報(「通報輔導室」、「通報兒童保護機構」)方面的影響因素為:
      (1)較重要的因素有待判斷案例因素的「傷害的嚴重性」、「傷害的頻率」和「兒童的不當行為」;受試者個人因素的「性別」、「年餘」、「婚姻狀態」、「年資」、「接觸受虐兒童的經驗」、「通報經驗」和「對體罰的態度」,以及受試者情境因素的「工作負荷」與「社區性質」。
      (2)對小學教師的辨識與通報上全無影響的因素,有受試者個人因素的「身為父母」、「行政地位」與「受虐經驗」。
      3.「虐待之辨識一通報」組合中不同類型者的特徵有:
      (1)一般教師的「視為虐待一通報輔導室」組合方面,「低辨低報型」教師的特徵有:①教育總年資超過25年的比例較高;②此校年資超過25年的比例較高;③曾有通報受虐兒童的經驗的比例較低;㊃曾有通報輔導室的經驗的比例較低;㊄曾有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的經驗的比例較低。「高辨高報型」的教師的特徵則為:①曾有接觸受虐兒童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②曾有通報受虐兒童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③曾有通報輔導室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④較不同意體罰為教師權利的比例較高。
     
      (2)一般教師的「視為虐待-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組合方面,「低辨低報型」教師的特徵有:①教育總年資在5-10年的比例較低、超過25年的比例較高;②此校年資超過25年的比例較高;③較同意體罰為教師權利的比例較高。「高辨高報型」的教師的特徵則為:①曾有接觸受虐兒童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②曾有通報受虐兒童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③曾有通報輔導室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④曾有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⑤較不同意體罰為教師權利的比例較高;⑥較不同意體罰為有效教育工具的比例較高。
      (3)輔導教師的「視為虐待一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組合方面,「低辨低報型」教師的特徵有:①已婚的比例較低;㊁總年資超過25年的比例較低;③曾有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的經驗的比例較低。而「中辨中報型」的教師的特徵,則為已婚者中一個子女的比例較高。
      4.教師眼中的管教不當與虐待:
      (1)單純從事件本身的條件來看時,影響教師將身體傷害事件視為管教不當與視為虐待的因素與影響方式完全相同。
      (2)教師眼中的二者有相當程度的重疊,不過「重度傷害、發生多次且兒童無不當行為」的情況下的身體傷害事件,被一般教師及輔導教師認為構成虐待的可能性均高於管教不當,而輔導教師將「中度傷害、發生一次且兒童有輕微不當行為」及「中度傷害、發生一次且兒童有嚴重不當行為」這兩種情況下的身體傷害事件,視為管教不當的可能性均高於虐待。
      (3)二者對於通報的影響並不相同。「視為虐待」的辨識結果對於兩種通報結果均有影響,而「視為管教不當」則僅影響通報輔導室,不影響通報兒童保護機構。
      5.阻礙教師通報的理由中較重要的有:「辨識結果」因素、「覺得有更好的幫助方式」、「通報對兒童可能帶來的損害評估」、「對負責機構的評價不佳」、「對家庭/對通報者本身可能帶來的損害評估」,以及「由輔導室統一負責的知覺」。明顯較不重要的理由則有「家務事不宜干涉的態度」、「本身機構支持通報的知覺」和「對通報責任的態度」。
      有興趣進行相關研究者,可參考本研究最末之研究限制及相關建議。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心理學研究所
90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91NCCU1092012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修慧蘭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蔡藝華zh_TW
dc.creator (作者) 蔡藝華zh_TW
dc.date (日期) 2001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8-Sep-2009 18:33:43 (UTC+8)-
dc.date.available 18-Sep-2009 18:33:43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8-Sep-2009 18:33:43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91NCCU1092012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6441-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心理學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0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透過實徵研究探討:(1)台北市小學教師是否對兒童虐待的正式認定與行動採取較保守謹慎的立場:(2)影響台北市小學教師辨識與通報兒童身體虐待的相關因素有哪些;(3)「虐待之辨識-通報」組合中不同類型的台北市小學教師的特徵;(4)台北市小學教師對於身體虐待與管教不當的看法;(5)阻礙台北市小學教師將疑似身體虐待事件通報輔導室與兒童保護機構的理由。
      本研究針對台北市39所公私立學校、共360位小學教師進行調查,其中有319位一般教師、41位輔導教師。重要結論整理如下:
      1.教師對兒童身體虐待的正式認定與行動採取較保守謹慎的立場:
      (1)教師對於將兒童身體傷害事件正式套上「虐待」一詞仍較採取較保守謹慎的立場。
      (2)教師在對於兒童身體傷害事件採取正式行動上仍採取較保守謹慎的立場。
      2.綜合而言,對小學教師在兒童身體傷害事件的辨識(「視為管教不當」、「視為虐待」與通報(「通報輔導室」、「通報兒童保護機構」)方面的影響因素為:
      (1)較重要的因素有待判斷案例因素的「傷害的嚴重性」、「傷害的頻率」和「兒童的不當行為」;受試者個人因素的「性別」、「年餘」、「婚姻狀態」、「年資」、「接觸受虐兒童的經驗」、「通報經驗」和「對體罰的態度」,以及受試者情境因素的「工作負荷」與「社區性質」。
      (2)對小學教師的辨識與通報上全無影響的因素,有受試者個人因素的「身為父母」、「行政地位」與「受虐經驗」。
      3.「虐待之辨識一通報」組合中不同類型者的特徵有:
      (1)一般教師的「視為虐待一通報輔導室」組合方面,「低辨低報型」教師的特徵有:①教育總年資超過25年的比例較高;②此校年資超過25年的比例較高;③曾有通報受虐兒童的經驗的比例較低;㊃曾有通報輔導室的經驗的比例較低;㊄曾有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的經驗的比例較低。「高辨高報型」的教師的特徵則為:①曾有接觸受虐兒童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②曾有通報受虐兒童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③曾有通報輔導室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④較不同意體罰為教師權利的比例較高。
     
      (2)一般教師的「視為虐待-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組合方面,「低辨低報型」教師的特徵有:①教育總年資在5-10年的比例較低、超過25年的比例較高;②此校年資超過25年的比例較高;③較同意體罰為教師權利的比例較高。「高辨高報型」的教師的特徵則為:①曾有接觸受虐兒童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②曾有通報受虐兒童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③曾有通報輔導室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④曾有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的經驗的比例較高;⑤較不同意體罰為教師權利的比例較高;⑥較不同意體罰為有效教育工具的比例較高。
      (3)輔導教師的「視為虐待一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組合方面,「低辨低報型」教師的特徵有:①已婚的比例較低;㊁總年資超過25年的比例較低;③曾有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的經驗的比例較低。而「中辨中報型」的教師的特徵,則為已婚者中一個子女的比例較高。
      4.教師眼中的管教不當與虐待:
      (1)單純從事件本身的條件來看時,影響教師將身體傷害事件視為管教不當與視為虐待的因素與影響方式完全相同。
      (2)教師眼中的二者有相當程度的重疊,不過「重度傷害、發生多次且兒童無不當行為」的情況下的身體傷害事件,被一般教師及輔導教師認為構成虐待的可能性均高於管教不當,而輔導教師將「中度傷害、發生一次且兒童有輕微不當行為」及「中度傷害、發生一次且兒童有嚴重不當行為」這兩種情況下的身體傷害事件,視為管教不當的可能性均高於虐待。
      (3)二者對於通報的影響並不相同。「視為虐待」的辨識結果對於兩種通報結果均有影響,而「視為管教不當」則僅影響通報輔導室,不影響通報兒童保護機構。
      5.阻礙教師通報的理由中較重要的有:「辨識結果」因素、「覺得有更好的幫助方式」、「通報對兒童可能帶來的損害評估」、「對負責機構的評價不佳」、「對家庭/對通報者本身可能帶來的損害評估」,以及「由輔導室統一負責的知覺」。明顯較不重要的理由則有「家務事不宜干涉的態度」、「本身機構支持通報的知覺」和「對通報責任的態度」。
      有興趣進行相關研究者,可參考本研究最末之研究限制及相關建議。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問題背景-----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2
      第三節 相關名詞解釋-----6
     
     第二章 文獻探討-----9
      第一節 身體虐待認定的文化差異-----9
      第二節 影響兒童身體虐待之辨識和通報的三類共同因素-----11
      第三節 辨識結果與通報-----30
      第四節 阻礙通報的理由-----32
     
     第三章 研究方法-----43
      第一節 研究架構、問題興假設-----43
      第二節 研究工具-----48
      第三節 研究對象-----53
      第四節 研究過程與資料分析方法-----55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57
      第一節 辨識和通報的結果及差異比較-----57
      第二節 影響辨識和通報的因素-----62
      第三節 「虐待之辨識一通報」組合之不同類型受訪者的特徵-----92
      第四節 教師眼中的虐待與管教不當-----95
      第五節 阻礙通報的理由-----9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01
      第一節 研究發現-----101
      第二節 結論-----104
     
      第三節 研究限制及對未來研究的啟示與建議-----106
     
     參考書目
      中文部份-----110
      英文部份-----111
     
     附錄
     附錄一 問卷範例-----122
     附錄二 影響兒童虐待事件的辨識和(或)通報的待判斷案例因素-----134
     附錄三 影響兒童虐待事件的辨識和(或)通報的受試者個人因素-----142
     附錄四 影響兒童虐待事件的辨識和(或)通報的受試者情境因素-----149
     附錄五 辨識變項與通報變項間的相關係數-----150
     附錄六 「受試者個人因素」及「受試者情境因素」之次數分配情形-----152
     附錄七 「阻礙通報的理由」之次數分配情形-----157
     附錄八 「虐待之辨識一通報」組合之平面投影圖-----159
     
     圖2-1 從正當管教到身體虐待的連續向度-----10
     圖3-1 本研究之變項關係(一):辨識部份-----46
     圖3-2 本研究之變項關係(二):通報部份-----46
     圖4-1 當頻率為「一次」時一般教師的辨識結果-----69
     圖4-2 當頻率為「多次」時一般教師的辨識結果-----69
     圖4-5 辨識結果一:視為管教不當-----76
     圖4-6 辨識結果二:視為虐待-----76
     
     表1-1 影響兒童虐待事件的辨識和通報的因素:傷害的類型-----4
     表2-1-1 待判斷案例因素:傷害的嚴重性/身體記號有無-----13
     表2-1-2 待判斷案例因素:兒童的不當行為人父母意圖-----15
     表2-1-3 待判斷案例因素:兒童的年齡-----16
     表2-2-1 受試者個人因素:性別-----20
     表2-2-2 受試者個人因素:年餘-----21
     表2-2-3 受試者個人因素:身為父母(子女有無/子女數)-----23
     表2-2-4 受試者個人因素:受虐或體罰的經驗-----25
     表2-3 影響通報的因素:辨識結果-----31
     表2-4-1 阻礙通報的理由:覺得有更好的幫助方式(較重要)-----33
     表2-4-2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負責機構的評價人期望(較重要)-----34
     表2-4-3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負責機構的評價人期望(較不重要)-----34
     表2-4-4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兒童的損害評估(較重要)-----35
     表2-4-5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家庭的損害評估(較重要)-----36
     
     表2-4-6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通報者本身的損害評估(較重要)-----37
     表2-4-7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通報者本身的損害評估(較不重要)-----37
     表2-4-8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雙方關係/保密原則的損害評估(較重要)-----39
     表2-4-9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雙方關係/保密原則的損害評估(較不重要)-----39
     表2-4-10 阻礙通報的理由:本身機構支持通報的知覺(較重要)-----40
     表2-4-11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通報責任的了解人態度(較重要)-----41
     表2-4-12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通報程序的了解人態度(較重要)-----42
     表3-1 十二個案例之操弄的待判斷案例因素一覽表-----51
     表3-2 阻礙通報的理由與問卷題項對照表-----52
     表3-3 受試者個人因素與問卷題項對照表-----53
     表3-4 受試者情境因素與問卷題項對照表-----53
     表3-5 回收樣本一覽表-----54
     表3-6 抽樣及回收之代表性分析-----54
     表3-7 兩種辨識結果及兩種通報結果之再測信度一覽表-----55
     表4-1 一般教師的辨識結果-----58
     表4-2 輔導教師的辨識結果-----58
     表4-3 一般教師的通報結果-----59
     表4-4 輔導教師的通報結果-----59
     表4-5 一般教師「視為管教不當」與「視為虐待」之差異比較-----61
     表4-6 一般教師「通報輔導室」與「通報兒童保護機構」之差異比較-----61
     表4-7 輔導教師「視為管教不當」與「視為虐待」之差異比較-----62
     表4-8 各類影響因素對於一般教師兩種辨識結果之混合效果模式分析-----68
     表4-9 一般教師之兩種辨識結果(調整後分數)-----68
     表4-10 各類影響因素對於輔導教師兩種辨識結果之混合效果模式分析-----72
     表4-11 各類影響因素對於一般教師兩種通報結果之混合效果模式分析-----76
     表4-12 各類影響因素對於輔導教師通報結果之混合效果模式分析-----79
     表4-13 一般教師「視為虐待一通報輔導室」組合的三種類型-----94
     
     表4-14 一般教師「視為虐待一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組合的三種類型-----95
     表4-15 輔導教師「視為虐待一通報兒童保護機構」組合的三種類型-----95
     表4-16 一般教師之兩種辨識結果的調整後分數-----97
     表4-17 輔導教師之兩種辨識結果的調整後分數-----97
zh_TW
dc.language.iso en_US-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91NCCU1092012en_US
dc.title (題名) 影響小學教師辨識與通報兒童身體虐待之相關因素探討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