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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本校法規訂定、審議流程及設法治單位可行性之研究案
作者 吳秀明
貢獻者 吳秀明
日期 2009
上傳時間 3-Nov-2009 15:53:16 (UTC+8)
摘要 一、研究主旨
     本研究案之研究內容是「本校法規訂定、審議流程及設立法制單位之可行性」,主旨在於瞭解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有無進行相關法制作業上之困難;並評估在本校設立一專責之法制單位或聘任專責法制人員,以便協助各單位進行法制作業或審議其所訂定法規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二、研究範圍
     本研究案所欲處理之法制作業問題,係限於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所面臨之相關法制作業問題。本研究之範圍不包括本校與外界發生法律糾紛時之相關法務問題;亦不包含學生或教職員在學習上及生活上所遭遇之法律問題。對外之法律糾紛,係委由本校之法律顧問處理;關於學生學業上之問題,多由本校各相關行政單位或教學單位為學生提供說明與解釋;關於師生員工生活上、工作上所遭遇之法律問題,則可請設於本校法學院下之「法律服務社」提供法律諮詢,亦可由學務處之生活輔導組、軍訓室教官等提供協助,凡此皆不在本研究案之研究範圍,茲先予以說明。
三、研究目標
     本研究所預期達到之研究目標如下:
     1、對於目前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所面臨相關法制作業上之問題與困難,進行瞭解。
     2、評估是否宜在本校設立一專責之法制單位或聘任專責之法制人員。
     3、如果欲設立上述法制單位或聘用法制人員,則研究此等單位或人員所應扮演之角色功能、肩負之執掌任務為何。
     4、研究在法規制訂與審議之程序上,如何安排此等單位或人員之參與。
     5、就上述事項提供本校具體建議。
四、研究方法與步驟
     為達成上述之研究目標,本文採取下列之研究方法與步驟。首先在研究方法上:
     1、 以問卷及訪談方式,蒐集、瞭解與評估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所面臨法制作業上之問題與困難之整體情況。
     2、 借鏡他校處理類似問題之方法與途徑。
     3、 根據上述資料,評估本校設立法制單位或聘任法制專員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4、 將評估結果與委託單位同仁反覆討論,最後提出具體建議。
     其次在研究步驟上首先於導論一節說明研究主旨、範圍、目標、方法、步驟等基本問題。其次則探討本校各單位所面臨之法制作業困難,以瞭解問題現狀。接著再評估本校是否設立法制單位之必要性與可行性。然後研究法制單位之執掌內容和參與程序。最後則依據上述研究內容,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吳秀明zh_TW
dc.creator (作者) 吳秀明zh_TW
dc.date (日期) 2009-
dc.date.accessioned 3-Nov-2009 15:53:16 (UTC+8)-
dc.date.available 3-Nov-2009 15:53:1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3-Nov-2009 15:53:16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7976-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一、研究主旨
     本研究案之研究內容是「本校法規訂定、審議流程及設立法制單位之可行性」,主旨在於瞭解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有無進行相關法制作業上之困難;並評估在本校設立一專責之法制單位或聘任專責法制人員,以便協助各單位進行法制作業或審議其所訂定法規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二、研究範圍
     本研究案所欲處理之法制作業問題,係限於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所面臨之相關法制作業問題。本研究之範圍不包括本校與外界發生法律糾紛時之相關法務問題;亦不包含學生或教職員在學習上及生活上所遭遇之法律問題。對外之法律糾紛,係委由本校之法律顧問處理;關於學生學業上之問題,多由本校各相關行政單位或教學單位為學生提供說明與解釋;關於師生員工生活上、工作上所遭遇之法律問題,則可請設於本校法學院下之「法律服務社」提供法律諮詢,亦可由學務處之生活輔導組、軍訓室教官等提供協助,凡此皆不在本研究案之研究範圍,茲先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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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三、研究目標
     本研究所預期達到之研究目標如下:
     1、對於目前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所面臨相關法制作業上之問題與困難,進行瞭解。
     2、評估是否宜在本校設立一專責之法制單位或聘任專責之法制人員。
     3、如果欲設立上述法制單位或聘用法制人員,則研究此等單位或人員所應扮演之角色功能、肩負之執掌任務為何。
     4、研究在法規制訂與審議之程序上,如何安排此等單位或人員之參與。
     5、就上述事項提供本校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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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四、研究方法與步驟
     為達成上述之研究目標,本文採取下列之研究方法與步驟。首先在研究方法上:
     1、 以問卷及訪談方式,蒐集、瞭解與評估本校各單位在訂定法規、辦理掌管業務之際,所面臨法制作業上之問題與困難之整體情況。
     2、 借鏡他校處理類似問題之方法與途徑。
     3、 根據上述資料,評估本校設立法制單位或聘任法制專員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4、 將評估結果與委託單位同仁反覆討論,最後提出具體建議。
     其次在研究步驟上首先於導論一節說明研究主旨、範圍、目標、方法、步驟等基本問題。其次則探討本校各單位所面臨之法制作業困難,以瞭解問題現狀。接著再評估本校是否設立法制單位之必要性與可行性。然後研究法制單位之執掌內容和參與程序。最後則依據上述研究內容,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
zh_TW
dc.format.extent 445401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language zh_TWen
dc.language.iso en_US-
dc.title (題名) 本校法規訂定、審議流程及設法治單位可行性之研究案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