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林秀雄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何錫欽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何錫欽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03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4-Apr-2010 15:45:39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4-Apr-2010 15:45:39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4-Apr-2010 15:45:39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0089651039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8972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89651039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92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國家遭遇重大變故,海峽兩岸人民由於四十年隔絕,在法律上原已導致許多困擾的問題,只因過去不能接觸,問題隱而未發。但自民國七十六年政府開放探親之後,兩岸人民之關係漸趨熱絡,各項法律問題也應運而生,且日益尖銳化。其中如大陸地區人民和臺灣地區人民因親屬關係而產生之繼承問題,即深受兩岸人民之關心,誠屬重要法律課題之一。析言之,繼承之所以值得重視有三個理由 :一、此為兩岸人民來往後最先發生的問題,事關親情和財產,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二、繼承雖屬私法範疇,但訴訟的提起、死亡的證明、繼承人資格的認定等均涉及兩岸政府的基本政策(大陸政策、對臺政策)。三、在臺灣已施行之「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設有限制性特別規定,引起爭議。諸如:我國民法繼承編,就繼承採當然繼承主義,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特別規定應於法定期間內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則其在未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前,是否已取得繼承權,滋生疑義?又若其所定之繼承表示期間為法定之除斥期間,何以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即視為無人承認繼承,須依同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縱其解為「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不得逕由大陸地區繼承人委由第三人為遺產管理?另為實現共同繼承人間之實質平等,並避免歧視大陸地區人民,似不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直接硬性規定限制繼承財產總額,而或應修正民法相關規定,而導入「貢獻分」觀念,以限制其應繼份額?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原係配合同法第六十九條修正前規定,即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鑑於第六十九條業經修正,由完全禁止調整開放為許可制度,惟何以第六十七條第四項仍維持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不動產之規定?凡此,皆係本文所欲研究之動機及探討之內容,即其主要目的在於分析海峽兩岸人民繼承的若干問題,探討如何合理的維護兩岸人民的權益,以建議修正現行法規定,期能有效解決雙方民間往來所可能產生的繼承法律問題。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1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1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3第二章 臺灣地區解決涉大陸地區繼承法律衝突之規範方式………4第一節 區際法律衝突之概述………………………………………6第一項 法律衝突之概念…………………………………………6第二項 區際法律衝突之概念……………………………………6第三項 區際私法與國際私法之區別……………………………7第二節 兩岸繼承法律衝突解決之方式…………………………..9第一項 區際衝突法的解決方式………………………………9第二項 統一實體法的解決方式 ……………………………10第三節 兩岸法律衝突之產生及定位……………………………..13第一項 兩岸法律衝突產生原因………………………………..13第二項 大陸對兩岸法律衝突之定位…………………………..14第三項 臺灣對兩岸法律衝突之定位…………………………..14第四節 臺灣地區處理兩岸繼承法律衝突之規範………………..18第一項 法律規定………………………………………………..18 第一款 現行條文………………………………………………..18第二款 分析……………………………………………………..18第二項 行政解釋………………………………………………..20第三項 審判實務………………………………………………..22第四項 繼承準據法之決定……………………………………..23第五節 大陸地區處理兩岸繼承法律衝突之規範………………..26第一項 法律規定………………………………………………..26第一款 現行條文………………………………………………..26第二款 分析……………………………………………………..26第二項 司法解釋………………………………………………..28第三項 審判實務………………………………………………..28 第一款 案例事實………………………………………………..28 第二款 法律適用………………………………………………..29 第三款 評析……………………………………………………..29第六節 小結………………………………………………………..31第三章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繼承之承認及拋棄……………………..32第一節 適用之範圍與限制………………………………………..33第一項 身分認定………………………………………………..33第一款 大陸地區人民之認定…………………………………..33 第二款 台灣地區人民之認定…………………………………..33第二項 司法機關對「大陸地區人民」所適用規範之解釋…..34第三項 行政機關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規範之解釋…..35第二節 繼承之承認及拋棄………………………………………..38第一項 繼承之立法主義………………………………………..38第二項 繼承之承認及拋棄之意義……………………………..38第三項 大陸地區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權利……………………..41第三節 「得為表示繼承」之性質及效果………………………..43第一項 得為繼承表示時間之性質……………………………..43第二項 得為繼承表示後之效果………………………………..44第四節 「視為拋棄繼承權」後之效果…………………………..47第五節 法院之審查………………………………………………..50第一項 對於繼承表示事件之審查權限………………………..50第二項 受理後之處理方式……………………………………..51第一款 准予繼承者……………………………………………..51第二款 應補正者………………………………………………..52第六節 小結………………………………………………………..53第四章 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財產繼承…………………..55第一節 財產繼承之限制…………………………………………..57第一項 繼承總額之限制………………………………………..57第一款 遺產總額之認定及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之範圍…..57第二款 每人二百萬元繼承總額之訂定與計算………………..58第三款 繼承財產應得對價之受領……………………………..60第二項 遺贈財產總額之限制…………………………………..61第二節 實現兩岸人民遺產繼承實質平等………………………..63第一項 實質平等之真義………………………………………..63第二項 導入日本民法「貢獻分」制度………………………..64第三節 遺產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其順序……………………..67第一項 遺產繼承人之資格……………………………………..67第二項 配偶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67第三項 血親繼承人之種類、繼承順序及其應繼分…………..70第四節 本條例施行前已發生繼承事件之問題…………………..74第一項 遺產已依法歸屬國庫之情形…………………………..74第二項 遺產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之情形…………..75第五節 小結………………………………………………………..76第五章 全部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財產繼承…………………..78第一節 無人承認繼承之意義……………………………………..80第一項 無繼承人………………………………………………..80第一款 繼承人確定不存在……………………………………..80第二款 戶籍上繼承人不存在…………………………………..81第二項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81第三項 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82第二節 遺產管理人之產生、地位及職務………………………..84第一項 遺產管理人之產生....…………………………………..84第一款 親屬會議之選定………………………………………..84第二款 法院之選定……………………………………………..84 第三款 法院之指定……………………………………………. 85第四款 法律明定………………………………………………..86 第二項 遺產管理人之法律地位………………………………..87第三項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88第三節 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競合時之處理……………..93第四節 「特別緣故者財產分與」制度之建立……………………96第一項 「特別緣故者財產分與」制度之簡介…………………96第二項 「特別緣故者財產分與」制度之運用…………………97第五節 小結………………………………………………………..99第六章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不動產物權之限制…………………….100第一節 繼承不動產折算為價額之問題………………………….101 第一項 不動產繼承之意義與繼承人之權利………………….101 第二項 折算價額之標準……………………………………….102 第三項 變價之困難…………………………………………….104 第四項 臺灣地區繼承人之義務……………………………….105第二節 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問題分析………….107第一項 賴以居住之不動產之涵義…………………………….107第二項 行政機關之處理方式………………………………….109第三節 取得不動產物權之限制………………………………….112 第一項 第六十九條修正前之立法理由及評析……………….112 第二項 違反平等權及財產權保障之基本權利……………….113 第三項 違反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優先購買權之政策……….114 第四節 修正後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與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之比較分析……………………………………………….116 第五節 小結……………………………………………………….118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19主要之參考文獻……………………………………………………….121 | zh_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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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89651039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大陸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繼承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臺灣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問題之研究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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