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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問題之研究
作者 何錫欽
貢獻者 林秀雄
何錫欽
關鍵詞 大陸
繼承
臺灣
日期 2003
上傳時間 24-Apr-2010 15:45:39 (UTC+8)
摘要 國家遭遇重大變故,海峽兩岸人民由於四十年隔絕,在法律上原已導致許多困擾的問題,只因過去不能接觸,問題隱而未發。但自民國七十六年政府開放探親之後,兩岸人民之關係漸趨熱絡,各項法律問題也應運而生,且日益尖銳化。其中如大陸地區人民和臺灣地區人民因親屬關係而產生之繼承問題,即深受兩岸人民之關心,誠屬重要法律課題之一。
析言之,繼承之所以值得重視有三個理由 :一、此為兩岸人民來往後最先發生的問題,事關親情和財產,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二、繼承雖屬私法範疇,但訴訟的提起、死亡的證明、繼承人資格的認定等均涉及兩岸政府的基本政策(大陸政策、對臺政策)。三、在臺灣已施行之「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設有限制性特別規定,引起爭議。諸如:我國民法繼承編,就繼承採當然繼承主義,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特別規定應於法定期間內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則其在未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前,是否已取得繼承權,滋生疑義?又若其所定之繼承表示期間為法定之除斥期間,何以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即視為無人承認繼承,須依同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縱其解為「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不得逕由大陸地區繼承人委由第三人為遺產管理?另為實現共同繼承人間之實質平等,並避免歧視大陸地區人民,似不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直接硬性規定限制繼承財產總額,而或應修正民法相關規定,而導入「貢獻分」觀念,以限制其應繼份額?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原係配合同法第六十九條修正前規定,即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鑑於第六十九條業經修正,由完全禁止調整開放為許可制度,惟何以第六十七條第四項仍維持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不動產之規定?
凡此,皆係本文所欲研究之動機及探討之內容,即其主要目的在於分析海峽兩岸人民繼承的若干問題,探討如何合理的維護兩岸人民的權益,以建議修正現行法規定,期能有效解決雙方民間往來所可能產生的繼承法律問題。
參考文獻 (一)書籍部分
1、王澤鑑著,「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00年9月出版。
2、王海南、李太正、法治斌、陳連順、顏厥安等合著,「法學入門」,月旦出版公司,1997年3月3版4刷。
3、王泰詮、陳月端編著,兩岸關係法律,大中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9年10月1版。
4、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92年10月增訂8版2刷。
5、李後政著,「兩岸民事關係條例與審判實務」,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1年11月初版。
6、林秀雄主編,「民法親屬繼承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89年9月出版1刷。
7、林秀雄,「無人承認之繼承」,固有法制與當代民事法學-戴東雄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三民書局86年8月初版。
8、林秀雄,「繼承權之拋棄與詐害債權」,家族法論集(三)。
9、林俊益,「海峽兩岸婚姻•繼承法律問題之研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82年5月31日出版。
10、法治斌、董保城著,「中華民國憲法」,國立空中大學用書,民國88年11月修訂再版。
11、施啟揚著,「民法總則」,三民書局76年4月校訂4版。
12、柯澤東著,「國際私法」,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8月2版。
13、許文昌,「土地估價」,文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4年9月6版。
14、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繼承新論」,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五版。
15、陳慈陽著,「憲法規範性與憲政現實性」,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12月1版2刷。
16、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三民書局有限公司,民國78年5月出版。
17、楊松齡著,「實用土地法精義」,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4月2版1刷。
18、鄧學仁著,「親屬法之變革與展望」,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6月初版。
19、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版。
20、戴東雄著,「繼承法實例解說(一)」,民國八十八年元月修訂十版。
21、戴東雄、劉得寬編著,「民法親屬與繼承」,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修訂再版。
22、蘇永欽著,「違憲審查」,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1月1版。
23、蘇遠成著,「國際私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0年7月5版4刷。
2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中共婚姻法與繼承法之研究」,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版。
2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民國89年11月增訂1版。
26、黃進,「中國國際私法」,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1997年7月初版。
27、黃進,「區際衝突法」,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5年10月初版。
28、董立坤,「香港法的理論與實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4月初版。
29、朱珍鈕主編,「涉臺審判實務與案例評析」,大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1月1版。
30、宋峻主編,「臺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評析」,大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1994年6月第1版。
31、陳安主編、陳動副主編,「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法律問題研究」,大陸:北京大學出板社,1997年第1版。
32、曾憲義、郭平坦主編,「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法律問題」,大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1版。
(二)期刊部分
1、王澤鑑,「海峽兩岸人民繼承的若干問題」,律師通訊第一三八期,頁21-29。
2、王志文,「港澳問題與兩岸法律衝突」,法令月刊,第43卷第1期(民國81年),頁8。
3、王志文,「海峽兩岸法律衝突規範之發展與比較」,華岡法粹,第21期,頁119。
4、王志文,「中國大陸法律衝突規範評析」,法令月刊第48卷第4期,頁11至12。
5、尤重道,「無人承認之繼承登記實務研究」,土地事務月刊第二五八期,頁9-15。
6、尤重道,「大陸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登記問題之研究」,法律評論第五十八卷第一期,頁22-26。
7、方國平,「中共處理涉臺繼承案件之研究」,共黨問題研究第十八卷第七期,頁33-38。
8、沈傳光,「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剖析」,稅務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頁17-18。
9、林秀雄,「無人承認繼承時賸餘財產之歸屬」,月旦法學第二十六期一九九七年六月。
10、林秀雄,「部分血親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效力」,臺灣本土法學雜誌,28期、2001年11月,頁90。
11、林秀雄,「繼承回復請請求權十年消滅期間之性質」,月旦法學雜誌第24期1997年5月,頁46。
12、林雅芬,試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繼承之規定,萬國法律八十一年八月,頁9-14。
13、林雅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規定之探討,萬國法律八十三年六月,頁13-15。
14、周金芳,「兩岸繼承法之比較」,法律評論第五十九卷第三、四期合刊,頁9-15。
15、范光群、呂榮海,「大陸人民來臺繼承實務」,萬國法律八十年八月,頁3-9。
16、連俊隆,「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政民國八十四年八月,頁4-10。
17、許高榮,「兩岸交流法律衝突問題之研究」,共黨問題研究,第22卷第5期,頁8至9。
18、許仁舉,「簡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之列冊管理與公開標售」,土地事務月刊第三六五期,頁4-13。
19、黃宗樂撰,「關於應繼分之實質的公平之法的考察」,輔仁法學第8期。
20、黃宗樂撰,「論兩岸人民關係暫行條例草案關於應繼分之規定-部分以中共法制為論據」,中國大陸法制研究第一輯,司法院,民國79年10月。
21、張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制定經過」,立法院院聞民國八十二年一月,頁8-28。
22、張杏端,「土地增值稅減半對房地產市場之影響」,現代地政雜誌2002年1月1日出刊第247期。
23、謝金聰,「談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之繼承登記(一) (二)」,現代地政雜誌八十七年八月頁33-36及同年九月頁26-29。
24、鄭雪麟、呂榮海,「大陸同胞來臺繼承實務問題研討會實況」,律師通訊第一四六期,頁64-70。
25、立法院公報,第81卷第51期院會紀錄。
(三)學位論文部分
1、王國治,「海峽兩岸繼承之法律規範與實務」,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八十五年碩士論文。
2、石學剛,「日本民法貢獻分制度之研究─兼論海峽兩岸人民遺產之繼承」,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八十四年碩士論文。
3、余亞倩,「臺灣大陸香港與澳門地區間民事法律衝突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九十年碩士論文。
4、杜曉炬,「兩岸民事法律衝突研究」,東華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6年7月。
5、吳天明,「兩岸法律衝突與區際衝突法之研究─兼論港澳關係」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八十七年碩士論文。
6、柯淵波,「兩岸人民相互繼承及相關遺產問題之研究」,國立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八十三年碩士論文。
7、許高榮,「兩岸交流法律衝突問題之研究」,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7年6月。
8、陳彥文,「兩岸法律衝突之研究─以婚姻繼承為例」,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八十六年碩士論文。
9、陳繼民,「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歸屬之研究─兼論特別緣故者之財產分與」,輔仁大學法研所八十八年碩士論文。
10、張瓊文,「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八十七年碩士論文。
11、程立民,「單身亡故榮民遺產管理制度之研究」,東海大學公共行政學系九十年碩士論文。
12、葉又億,「海峽兩岸相互間民事司法協助問題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九十年碩士論文。
13、謝英吉,區際衝突法之研究─以『一國兩制』下之區際法律衝突為中心」,臺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5年7月。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89651039
9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89651039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林秀雄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何錫欽zh_TW
dc.creator (作者) 何錫欽zh_TW
dc.date (日期) 200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4-Apr-2010 15:45:39 (UTC+8)-
dc.date.available 24-Apr-2010 15:45:3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4-Apr-2010 15:45:39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89651039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8972-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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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國家遭遇重大變故,海峽兩岸人民由於四十年隔絕,在法律上原已導致許多困擾的問題,只因過去不能接觸,問題隱而未發。但自民國七十六年政府開放探親之後,兩岸人民之關係漸趨熱絡,各項法律問題也應運而生,且日益尖銳化。其中如大陸地區人民和臺灣地區人民因親屬關係而產生之繼承問題,即深受兩岸人民之關心,誠屬重要法律課題之一。
析言之,繼承之所以值得重視有三個理由 :一、此為兩岸人民來往後最先發生的問題,事關親情和財產,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二、繼承雖屬私法範疇,但訴訟的提起、死亡的證明、繼承人資格的認定等均涉及兩岸政府的基本政策(大陸政策、對臺政策)。三、在臺灣已施行之「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設有限制性特別規定,引起爭議。諸如:我國民法繼承編,就繼承採當然繼承主義,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特別規定應於法定期間內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則其在未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前,是否已取得繼承權,滋生疑義?又若其所定之繼承表示期間為法定之除斥期間,何以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即視為無人承認繼承,須依同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縱其解為「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不得逕由大陸地區繼承人委由第三人為遺產管理?另為實現共同繼承人間之實質平等,並避免歧視大陸地區人民,似不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直接硬性規定限制繼承財產總額,而或應修正民法相關規定,而導入「貢獻分」觀念,以限制其應繼份額?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原係配合同法第六十九條修正前規定,即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鑑於第六十九條業經修正,由完全禁止調整開放為許可制度,惟何以第六十七條第四項仍維持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不動產之規定?
凡此,皆係本文所欲研究之動機及探討之內容,即其主要目的在於分析海峽兩岸人民繼承的若干問題,探討如何合理的維護兩岸人民的權益,以建議修正現行法規定,期能有效解決雙方民間往來所可能產生的繼承法律問題。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3
第二章 臺灣地區解決涉大陸地區繼承法律衝突之規範方式………4
第一節 區際法律衝突之概述………………………………………6
第一項 法律衝突之概念…………………………………………6
第二項 區際法律衝突之概念……………………………………6
第三項 區際私法與國際私法之區別……………………………7
第二節 兩岸繼承法律衝突解決之方式…………………………..9
第一項 區際衝突法的解決方式………………………………9
第二項 統一實體法的解決方式 ……………………………10
第三節 兩岸法律衝突之產生及定位……………………………..13
第一項 兩岸法律衝突產生原因………………………………..13
第二項 大陸對兩岸法律衝突之定位…………………………..14
第三項 臺灣對兩岸法律衝突之定位…………………………..14
第四節 臺灣地區處理兩岸繼承法律衝突之規範………………..18
第一項 法律規定………………………………………………..18
第一款 現行條文………………………………………………..18
第二款 分析……………………………………………………..18
第二項 行政解釋………………………………………………..20
第三項 審判實務………………………………………………..22
第四項 繼承準據法之決定……………………………………..23
第五節 大陸地區處理兩岸繼承法律衝突之規範………………..26
第一項 法律規定………………………………………………..26
第一款 現行條文………………………………………………..26
第二款 分析……………………………………………………..26
第二項 司法解釋………………………………………………..28
第三項 審判實務………………………………………………..28
第一款 案例事實………………………………………………..28
第二款 法律適用………………………………………………..29
第三款 評析……………………………………………………..29
第六節 小結………………………………………………………..31
第三章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繼承之承認及拋棄……………………..32
第一節 適用之範圍與限制………………………………………..33
第一項 身分認定………………………………………………..33
第一款 大陸地區人民之認定…………………………………..33
第二款 台灣地區人民之認定…………………………………..33
第二項 司法機關對「大陸地區人民」所適用規範之解釋…..34
第三項 行政機關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規範之解釋…..35
第二節 繼承之承認及拋棄………………………………………..38
第一項 繼承之立法主義………………………………………..38
第二項 繼承之承認及拋棄之意義……………………………..38
第三項 大陸地區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權利……………………..41
第三節 「得為表示繼承」之性質及效果………………………..43
第一項 得為繼承表示時間之性質……………………………..43
第二項 得為繼承表示後之效果………………………………..44
第四節 「視為拋棄繼承權」後之效果…………………………..47
第五節 法院之審查………………………………………………..50
第一項 對於繼承表示事件之審查權限………………………..50
第二項 受理後之處理方式……………………………………..51
第一款 准予繼承者……………………………………………..51
第二款 應補正者………………………………………………..52
第六節 小結………………………………………………………..53
第四章 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財產繼承…………………..55
第一節 財產繼承之限制…………………………………………..57
第一項 繼承總額之限制………………………………………..57
第一款 遺產總額之認定及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之範圍…..57
第二款 每人二百萬元繼承總額之訂定與計算………………..58
第三款 繼承財產應得對價之受領……………………………..60
第二項 遺贈財產總額之限制…………………………………..61
第二節 實現兩岸人民遺產繼承實質平等………………………..63
第一項 實質平等之真義………………………………………..63
第二項 導入日本民法「貢獻分」制度………………………..64
第三節 遺產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其順序……………………..67
第一項 遺產繼承人之資格……………………………………..67
第二項 配偶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67
第三項 血親繼承人之種類、繼承順序及其應繼分…………..70
第四節 本條例施行前已發生繼承事件之問題…………………..74
第一項 遺產已依法歸屬國庫之情形…………………………..74
第二項 遺產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之情形…………..75
第五節 小結………………………………………………………..76
第五章 全部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財產繼承…………………..78
第一節 無人承認繼承之意義……………………………………..80
第一項 無繼承人………………………………………………..80
第一款 繼承人確定不存在……………………………………..80
第二款 戶籍上繼承人不存在…………………………………..81
第二項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81
第三項 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82
第二節 遺產管理人之產生、地位及職務………………………..84
第一項 遺產管理人之產生....…………………………………..84
第一款 親屬會議之選定………………………………………..84
第二款 法院之選定……………………………………………..84
第三款 法院之指定……………………………………………. 85
第四款 法律明定………………………………………………..86
第二項 遺產管理人之法律地位………………………………..87
第三項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88
第三節 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競合時之處理……………..93
第四節 「特別緣故者財產分與」制度之建立……………………96
第一項 「特別緣故者財產分與」制度之簡介…………………96
第二項 「特別緣故者財產分與」制度之運用…………………97
第五節 小結………………………………………………………..99
第六章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不動產物權之限制…………………….100
第一節 繼承不動產折算為價額之問題………………………….101
第一項 不動產繼承之意義與繼承人之權利………………….101
第二項 折算價額之標準……………………………………….102
第三項 變價之困難…………………………………………….104
第四項 臺灣地區繼承人之義務……………………………….105
第二節 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問題分析………….107
第一項 賴以居住之不動產之涵義…………………………….107
第二項 行政機關之處理方式………………………………….109
第三節 取得不動產物權之限制………………………………….112
第一項 第六十九條修正前之立法理由及評析……………….112
第二項 違反平等權及財產權保障之基本權利……………….113
第三項 違反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優先購買權之政策……….114
第四節 修正後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與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
之比較分析……………………………………………….116
第五節 小結……………………………………………………….118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19
主要之參考文獻……………………………………………………….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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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89651039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大陸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繼承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臺灣zh_TW
dc.title (題名)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問題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書籍部分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王澤鑑著,「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00年9月出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2、王海南、李太正、法治斌、陳連順、顏厥安等合著,「法學入門」,月旦出版公司,1997年3月3版4刷。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3、王泰詮、陳月端編著,兩岸關係法律,大中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9年10月1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4、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92年10月增訂8版2刷。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5、李後政著,「兩岸民事關係條例與審判實務」,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1年11月初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6、林秀雄主編,「民法親屬繼承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89年9月出版1刷。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7、林秀雄,「無人承認之繼承」,固有法制與當代民事法學-戴東雄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三民書局86年8月初版。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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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4、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繼承新論」,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五版。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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