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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司清算實務及案例分析-兼論清算之稅捐有關事宜
作者 梁真榆
Liang, Chen -Yu
貢獻者 林國全
梁真榆
Liang, Chen -Yu
關鍵詞 清算
清算完結
公司解散
撤銷
廢止
清算人
稅法上責任債務
稅捐保全
限制出境
清算完結備查
信賴保護
公司清算與稅捐
日期 2003
上傳時間 24-Apr-2010 15:47:31 (UTC+8)
摘要   按公司清算,乃公司了結其一切法律關係並消滅其法人人格之必要程序(因合併、分割及破產而解散者除外)。公司清算事務有無依法執行並清算完結,與公司債權人、股東及公司本身之權益息息相關。又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稅收,維護社會正義,對於清算中公司所涉及之相關租稅事項,往往訂有特別規定,不得不察。是以,對於清算中公司而言,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除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亦包括相關稅捐事務之了結,且清算人有違背其職務致稅捐債權受侵害時,尚須負有稅法上的責任債務。本文第一章,乃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三0六號判決為例,引導出公司清算如又涉及稅捐事務時,所出現之清算程序瑕疵,及清算完結認定爭議之問題意識。

  本文第二章係以公司法為主,先行介紹現行公司清算制度及程序,俾作為後續探討相關問題之基礎。第二節及第三節分別就公司進行清算之事由,包括解散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相關事宜作一說明。第四節乃整理公司法上對公司清算之相關規定,在清算中公司與解散前公司原則上為同一體之前提下,探討清算中公司之機關:清算人、股東會(股東)及監察人之權限。其次,針對清算人的產生、資格、權限及執行清算職務時,實務上較具爭議之問題,輔以經濟部相關釋函及司法判解,予以分析說明。

  第三章係針就解散、清算中公司與稅捐有關事項進行探討,說明公司於進行解散及清算事務時,稅法上規定之應辦理事項及其違反之效果。基於稽徵機關對稅籍資料之掌握及管理上之需要,第一節先行介紹解散之公司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相關稅籍的註銷登記。第二節至第四節並以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為主,說明解散及清算中公司如何就其營業及所得,辦理相關之申報及稅款的繳納。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需以財務報表編製應具有連貫性的考量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計算清算期間之起算日,為公司各種解散原因生效日之次日,與公司法上作為清算人責任起算日所稱之清算期間起算日,原則上以清算人就任日為準,二者有所差別。第五節及第六節主要在說明清算人在執行其清算事務時,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其有違反者,稅捐稽徵法將令其負相關之責任債務,亦即令清算人負納稅義務。第七節主要在針對稅捐稽徵機關為確保稅收,說明其對清算中公司及清算人所採取之相關稅捐保全措施及其實效,包括限制解散登記、禁止財產處分、聲請假扣押、移送強制執行及清算人限制出境等。最後,則於第八節則說明公司清算完結之認定上,係採實質認定為原則,縱公司已形式上經聲報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公司涉有稅捐未完結事項者,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第四章以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庫系統之方法,蒐集並類型化公司清算實務上所發生之問題。第一節分析公司清算完結之認定上,無論行政部門或司法裁判上,均採實質清算完結之認定方法,已無爭議。惟於實務運作時,因為公司清算事務繁瑣龐雜,涉及法令及機關較多,難以就實質清算完結訂定一致性標準,僅能視公司個案狀況而定。惟為使清算中公司與他人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筆者乃主張當清算中公司執行清算事務而未有不值得信賴保護之情形時,則縱其有未結事項,仍應視為清算完結。其次,由於清算人乃清算中公司之靈魂人物,故於第二節就清算人之產生於訴訟上相關案例探討之。第三節乃先就清算人於稅法上之債務責任性質予以討論。筆者以為,清算人之責任債務與清算中公司之第一次納稅義務間,以及清算人有變更時之歷次清算人間,均負有連帶債務關係,故似可類推適用民法上關於連帶債務之相關法理。此外,在現行稽徵實務上,對於清算人所負之納稅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亦對其財產採取禁止處分等稅捐保全措施,由於其涉及人民財產權益,乃就其適法性進行探討。最後,於第四節中,乃就清算實務之其他問題予以討論,包括公司小股東權利之行使及清算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稽徵機關如何保全稅收等事宜。
  
  對於涉及稅捐事務,為免公司利用解散、清算之方法,逃避稅務上之責任,有關清算完結之認定上,採實質認定為原則,應屬合理。惟有關實質認定標準上,若不考慮相關責任因素,即逕認屬公司清算未終結,是否妥適,有待商榷。筆者以為,有關公司是否合法清算完結之實質上審查,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同時考量納稅義務人之信賴保護。雖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非屬授益行政處分,惟於清算人向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申報債權及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稅捐稽徵機關均未主張其稅捐債權,致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信賴其已無應納稅捐之狀態(對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而言亦是一種利益)。故有關在何種情形下,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之信賴始值得保護乙節,本文主張,似可參照上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有關授益行政處分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來作為是類案件之清算程序是否合法之判斷標準。

  本文於整理及探討公司清算制度之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問題後,彙整建議事項如下:

第一項 建議公司法修正部分

一、公司清算之監督方面
公司清算之監督方面,建議改由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算人產生及解任事宜方面
(一)建議增訂清算人因故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解任,建議改由監察人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三)建議增訂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法院得依職權予以解任。
(四)建議增訂法院得因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將清算人解任之規定。

三、清算人代表權及職務權限方面
(一)建議明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有數人時,應強制指定一人代表公司,公司法上有關董事長之規定,於該代表人準用之。
(二)建議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四、清算人責任方面
建議公司法第九十五條後段有關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清算人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刪除,回歸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有限公司之清算,建議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辦理。
(二)宜參照公司法於第三百二十五條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報酬之規定,增訂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之清算人亦應給予報酬。
(三)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清算人應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建議本處宜參照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配合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將「資產負債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一致。
(四)依公司法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無限及兩合公司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後消滅。為促使清算人落實清算事務之執行,避免以拖延清算期間之方法,規避未向公司申報債權之清償義務,爰建議其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清算完結」後滿五年消滅。

第二項 建議相關稅法修正部分

一、建議刪除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有關欠繳應納稅捐之公司,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註銷登記之規定。
二、建議刪除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有關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的規定。

第三項 建議行政機關之配套措施

一、設立清算登記制度。
二、基於稅捐保全之機關間通報。
參考文獻 壹、教科書及專書類(依作者之姓氏筆劃排列)
一、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民九十二年九月版。
二、王文宇,新公司與企業法,元照出版公司,民九十一年十二月版。
三、王文士,公司法既公司登記實務範例,民九十年七月版。
四、王泰銓,公司法新論,三民書局,民九十一年十一月版。
五、王泰銓,公司法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出版社,民八十六年九月版。
六、王建煊,租稅法,文笙書局經銷,民九十二年八月版。
七、林進富,租稅法新論,三民書局,民八十八年四月初版。
八、林雲虎,假扣押與假處分,書泉出版社,民七十八年三月版。
九、柯芳枝,公司法論(上),三民書局,民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版。
十、柯芳枝,公司法論(下),三民書局,民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版。
十一、柯芳枝,財經法論集-柯芳枝教授六秩華誕祝賀文集,三
民書局,民八十六年四月版。
十二、柯憲榮,公司法研究,李健出版社,民八十六年三版。
十三、武億舟,公司法論,三民書局經銷,民八十七年版。
十四、施智謀,公司法,謝美枝發行,三民書局經銷,民七十六年校訂版。
十五、翁岳生編,行政法二000,翰蘆圖書公司,民八十九年二月版。
十六、許智誠,租稅債權之保全與強制執行,聯經出版社民七十五年九月初版。
十七、陳春山,新公司法實務問題,學林出版社,民九十一年九月版。
十八、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總經銷,民90年十月版。
十九、陳敏,行政法總論,民八十八年二版。
二十、黃川口,公司法論,民八十年修訂五版。
二十一、黃茂榮,稅捐法專題研究:各論部分,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民九十年十二月初版。
二十二、黃茂榮,稅法總論,民九十一年版。
二十三、黃茂榮,稅捐法論衡,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民八十年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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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湯宗德,行政程序法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民八十九年初版。
二十六、張昌邦,稅捐稽徵法論,民六十八年六月初版。
二十七、楊建華,公司法要論,民六十二年修訂版。
二十八、廖大穎,公司法原論,三民書局,民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版。
二十九、鄭玉波、劉連煜,公司法,三民書局,民八十九年增訂六版。
三十、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學林文化民九十年二版。
三十一、蔡震榮,行政執行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民九十年一月版。
三十二、劉連煜,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一),民八十四年一月版。
三十三、劉連煜,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二),民八十七年四月版。
三十四、劉連煜,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三),民九十一年五月版。
三十五、潘秀菊,公司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民九十一年九月版。
三十六、潘維大,公司法,三民書局,民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版。
三十七、賴源河等,新修正公司法解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一月版。
三十八、薛文郎,公司法新論, INTERNATIONAL THOMSON,民九十二年八月版。
三十九、顏慶章,租稅法,月旦出版公司,民八十四年一月初版。
四十、羅美棋,實用公司法-永然商務法律系列12,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四版。
貳、學位論文類(依作者之姓氏筆劃排列)
一、王麗玉,公司負責人對第三人責任,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九十年博士論文。
二、吳啟玄,稅捐稽徵法上限制出境合憲性之研究-從釋字第三四五號解釋談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九十年碩士論文。
三、陳清秀,稅捐法上法律關係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七十三年碩士論文。
四、陳昭華,營利事業及其負責人之稅捐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七十二年六月碩士論文。
五、黃宗正,稅捐債務法律關係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六十九年六月碩士論文。
參、期刊論文類(依作者之姓氏筆劃排列)
一、李志苔,從行政執行法談租稅保全及欠稅執行,中國稅務旬刊,一七八五期,民九十年。
二、李鎂,清算中公司之法律上地位-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五五號判決之商榷,律師通訊,第一五四期。
三、林進富、孫迺翊,論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出境之適法性,實用中國稅務旬刊,二六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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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洪惇睦,公司組織決清算期間及申報時限之探討(上)(下),稅務旬刊,一六一二期,民八十五年七月十日,頁21-25;一六一三期,民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頁29-34。
六、許寧佑,論行政執行法與稅捐稽徵法之攸關性,中國稅務旬刊,一七四一期,民八十九年二月。
七、陳敏,租稅法之連帶債務,政大法學評論,二十八期。
八、陳敏,租稅債務關係之變更,政大法學評論,三十期。
九、陳敏,租稅法之消滅時效,政大法學評論,三十二期。
十、陳敏,稅捐債務關係之成立,政大法學評論,三十九期。
十一、陳清秀,稅捐債務關係之變更及消滅,植根雜誌,十二卷六期,民八十五年六月,頁21-30;十二卷七期,民八十五年七月,頁14-31;十二卷八期,民八十五年八月,頁12-19。
十二、陳清秀,稅法上責任債務(第二次納稅義務),植根雜誌,十一卷十二期,民八十四年十二月,頁1-9。
十三、陳清秀,稅捐債務之發生,財稅研究,二十六卷三期,民八十三年五月,頁91-98。
十四、陳清秀,稅法上之連帶債務,財稅研究,二十六卷二期,民八十三年三月,頁46-60。
十五、陳清秀,行政程序法在稅法上運用,月旦法學,七十二期,民九十年五月,頁38-50。
十六、陳欽賢,公司清算的程序及欠稅的處理,全國律師雜誌,八十九年七月,頁18-25。
十七、陳春山,公司負責人違反法令之損害賠償責任,軍法專刊,第三十三卷第六期,頁11-17。
十八、黃茂榮,稅捐債務之納稅義務人,經社法制論叢,二期,民七十七年七月,頁1-43。
十九、黃茂榮,稅捐法上之登記義務,經社法制論叢,五期,民七十九年一月,頁1-30。
二十、葛克昌,債務不履行與限制出境,月旦法學,七十期,民 九十年三月,頁26-27。
二十一、葛克昌,欠稅與限制出境,中研院,司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民九十年。
二十二、葛克昌,租稅債務不履行與限制出境,月旦法學雜誌,民九十年三月,第七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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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廖怡貞,限制欠稅人出境制度合憲性之檢討,月旦法學,七十二期,民九十年五月,頁72-88。
二十五、廖麗娟、談公司清算與稅捐債權之保全(上)(下),稅務旬刊,一五六四期,民八十四年三月十日,頁7-12;一五六五期,民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頁13-15。
二十六、廖義男,行政執行法簡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民八十九年三月,第八期。
二十七、鄭俊仁,行政程序法與稅法之相關規定,月旦法學,七十二期,民九十年五月,頁62-71。
二十八、劉連煜,公司法負責人因違反法令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輔仁法學,第十三期,頁311-320。
二十九、劉文文,公司清算之會計處理,主計月報,民八十三年三月,頁17-19。
三十、謝宗貴,論稅務案件之執行(上)(中)(下),中國稅務旬刊,一七六二期、民八十九年九月十日,頁17-20;一七六三期、民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頁16-19;一七六四期、民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頁15-21。
肆、工具書類
一、稅法輯要,財政部編印,民九十二年十一月版。
二、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編印,民九十二年十二月。
三、所得稅法令彙編,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編印,民九十年十二月。
四、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編印,民九十年一月。
五、貨物稅、菸酒稅法令彙編,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編印,九十一年十二月。
六、行政程序法解釋及諮詢小組會議紀錄彙編,法務部印,九十年十二月。
七、行政程序法解釋及諮詢小組會議紀錄彙編(三),法務部編印,九十二年二月。
伍、其他
  公司法制全盤修正計畫研究案總報告(第一冊至第五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89651040
9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89651040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林國全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梁真榆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Liang, Chen -Yuen_US
dc.creator (作者) 梁真榆zh_TW
dc.creator (作者) Liang, Chen -Yuen_US
dc.date (日期) 200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4-Apr-2010 15:47:31 (UTC+8)-
dc.date.available 24-Apr-2010 15:47:3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4-Apr-2010 15:47:31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89651040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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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按公司清算,乃公司了結其一切法律關係並消滅其法人人格之必要程序(因合併、分割及破產而解散者除外)。公司清算事務有無依法執行並清算完結,與公司債權人、股東及公司本身之權益息息相關。又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稅收,維護社會正義,對於清算中公司所涉及之相關租稅事項,往往訂有特別規定,不得不察。是以,對於清算中公司而言,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除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亦包括相關稅捐事務之了結,且清算人有違背其職務致稅捐債權受侵害時,尚須負有稅法上的責任債務。本文第一章,乃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三0六號判決為例,引導出公司清算如又涉及稅捐事務時,所出現之清算程序瑕疵,及清算完結認定爭議之問題意識。

  本文第二章係以公司法為主,先行介紹現行公司清算制度及程序,俾作為後續探討相關問題之基礎。第二節及第三節分別就公司進行清算之事由,包括解散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相關事宜作一說明。第四節乃整理公司法上對公司清算之相關規定,在清算中公司與解散前公司原則上為同一體之前提下,探討清算中公司之機關:清算人、股東會(股東)及監察人之權限。其次,針對清算人的產生、資格、權限及執行清算職務時,實務上較具爭議之問題,輔以經濟部相關釋函及司法判解,予以分析說明。

  第三章係針就解散、清算中公司與稅捐有關事項進行探討,說明公司於進行解散及清算事務時,稅法上規定之應辦理事項及其違反之效果。基於稽徵機關對稅籍資料之掌握及管理上之需要,第一節先行介紹解散之公司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相關稅籍的註銷登記。第二節至第四節並以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為主,說明解散及清算中公司如何就其營業及所得,辦理相關之申報及稅款的繳納。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需以財務報表編製應具有連貫性的考量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計算清算期間之起算日,為公司各種解散原因生效日之次日,與公司法上作為清算人責任起算日所稱之清算期間起算日,原則上以清算人就任日為準,二者有所差別。第五節及第六節主要在說明清算人在執行其清算事務時,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其有違反者,稅捐稽徵法將令其負相關之責任債務,亦即令清算人負納稅義務。第七節主要在針對稅捐稽徵機關為確保稅收,說明其對清算中公司及清算人所採取之相關稅捐保全措施及其實效,包括限制解散登記、禁止財產處分、聲請假扣押、移送強制執行及清算人限制出境等。最後,則於第八節則說明公司清算完結之認定上,係採實質認定為原則,縱公司已形式上經聲報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公司涉有稅捐未完結事項者,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第四章以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庫系統之方法,蒐集並類型化公司清算實務上所發生之問題。第一節分析公司清算完結之認定上,無論行政部門或司法裁判上,均採實質清算完結之認定方法,已無爭議。惟於實務運作時,因為公司清算事務繁瑣龐雜,涉及法令及機關較多,難以就實質清算完結訂定一致性標準,僅能視公司個案狀況而定。惟為使清算中公司與他人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筆者乃主張當清算中公司執行清算事務而未有不值得信賴保護之情形時,則縱其有未結事項,仍應視為清算完結。其次,由於清算人乃清算中公司之靈魂人物,故於第二節就清算人之產生於訴訟上相關案例探討之。第三節乃先就清算人於稅法上之債務責任性質予以討論。筆者以為,清算人之責任債務與清算中公司之第一次納稅義務間,以及清算人有變更時之歷次清算人間,均負有連帶債務關係,故似可類推適用民法上關於連帶債務之相關法理。此外,在現行稽徵實務上,對於清算人所負之納稅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亦對其財產採取禁止處分等稅捐保全措施,由於其涉及人民財產權益,乃就其適法性進行探討。最後,於第四節中,乃就清算實務之其他問題予以討論,包括公司小股東權利之行使及清算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稽徵機關如何保全稅收等事宜。
  
  對於涉及稅捐事務,為免公司利用解散、清算之方法,逃避稅務上之責任,有關清算完結之認定上,採實質認定為原則,應屬合理。惟有關實質認定標準上,若不考慮相關責任因素,即逕認屬公司清算未終結,是否妥適,有待商榷。筆者以為,有關公司是否合法清算完結之實質上審查,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同時考量納稅義務人之信賴保護。雖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非屬授益行政處分,惟於清算人向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申報債權及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稅捐稽徵機關均未主張其稅捐債權,致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信賴其已無應納稅捐之狀態(對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而言亦是一種利益)。故有關在何種情形下,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之信賴始值得保護乙節,本文主張,似可參照上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有關授益行政處分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來作為是類案件之清算程序是否合法之判斷標準。

  本文於整理及探討公司清算制度之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問題後,彙整建議事項如下:

第一項 建議公司法修正部分

一、公司清算之監督方面
公司清算之監督方面,建議改由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算人產生及解任事宜方面
(一)建議增訂清算人因故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解任,建議改由監察人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三)建議增訂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法院得依職權予以解任。
(四)建議增訂法院得因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將清算人解任之規定。

三、清算人代表權及職務權限方面
(一)建議明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有數人時,應強制指定一人代表公司,公司法上有關董事長之規定,於該代表人準用之。
(二)建議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四、清算人責任方面
建議公司法第九十五條後段有關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清算人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刪除,回歸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有限公司之清算,建議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辦理。
(二)宜參照公司法於第三百二十五條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報酬之規定,增訂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之清算人亦應給予報酬。
(三)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清算人應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建議本處宜參照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配合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將「資產負債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一致。
(四)依公司法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無限及兩合公司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後消滅。為促使清算人落實清算事務之執行,避免以拖延清算期間之方法,規避未向公司申報債權之清償義務,爰建議其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清算完結」後滿五年消滅。

第二項 建議相關稅法修正部分

一、建議刪除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有關欠繳應納稅捐之公司,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註銷登記之規定。
二、建議刪除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有關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的規定。

第三項 建議行政機關之配套措施

一、設立清算登記制度。
二、基於稅捐保全之機關間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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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前言-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三0六號判決談公司清算制度與實務爭議 1
第一項 事實概要 2
第二項 原告主張 2
第三項 被告主張 3
第四項 法院之判決 4
第五項 本案涉及問題分析 5
第二節 問題意識及研究動機之形成 7
第三節 研究方法 8
第一項 文獻回顧 8
第二項 研究範圍 9
第四節 論文架構 9
第二章 公司清算制度分析 13
第一節 概說 13
第二節 公司之解散 14
第一項 公司解散之事由 14
第二項 公司解散程序及解散登記 18
第三項 公司解散之效力 20
第四項 公司解散後得否申請恢復營業疑義 22
第三節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24
第一項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原因 24
第二項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是否為公司解散原因 25
第三項 經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 26
第四節 公司之清算 27
第一項 概說 27
第二項 清算種類 28
第三項 清算中公司之性質 29
第四項 清算中公司之機關及權限 32
第五項 清算程序 36
第六項 清算人之義務 64
第七項 清算人之責任 65
第三章 解散、清算公司與稅捐有關事項之探討 71
第一節 解散公司應辦理註銷營業登記、貨物稅廠商註銷登記 71
第二節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申報 73
第三節 清算期間內辦理營業稅申報 76
第四節 辦理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 77
第五節 繳納稅款 81
第六節 清算人稅法上之責任債務 81
第七節 對解散、清算公司之稅捐保全措施 82
第一項 限制辦理相關登記 83
第二項 禁止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86
第三項 聲請假扣押既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86
第四項 限制出境 87
第八節 清算完結 89
第四章 實務問題之分析與檢討 91
第一節 清算完結之認定及其涉及稅捐稽徵實務之相關問題 91
第一項 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之性質探討 91
第二項 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章補稅案於審理中,惟稅捐稽徵機關並未申報債權,清算人得否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96
第三項 清算人未向法院聲報就任,是否影響清算完結之效力 102
第二節 清算人產生之有關問題 106
第一項 公司進行清算,原負責人可否拒當清算人 106
第二項 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得否以清算人未向法院聲報就任,而主張其仍為清算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108
第三節 清算人稅法上責任債務有關問題 110
第一項 概說 110
第二項 清算人稅法上責任債務之性質 112
第三項 清算人如怠於執行清算事務,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清算中公司已無賸餘財產,是否仍負第二次納稅義務 115
第四項 清算人未履行其稅法上之責任債務,得否對其辦理稅捐保全措施。又清算人如有變更,對原清算人之稅捐保全措施得否解除 117
第四節 其他相關法律問題 123
第一項 清算人違背執行清算事務之義務,股東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123
第二項 股東於依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之程序中,如已喪失股東身分,其聲請應否准許 127
第三項 有限公司股東不足法定人數,稽徵機關未待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得否逕認股東為清算人並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129
第四項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死亡後,應由何人繼任清算人而予限制出境 13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43
第一節 結論 143
第二節 建議 148
參考文獻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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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信賴保護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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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itle (題名) 公司清算實務及案例分析-兼論清算之稅捐有關事宜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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