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ations-Research Reports

題名 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運作
作者 林勳發
貢獻者 財政部
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關鍵詞 颱風;洪水;保險;天然災害;Typhoon;Flood;Insurance;Disaster;財政(含金融,保險)
日期 2005
上傳時間 22-Jul-2010 17:37:30 (UTC+8)
摘要 本研究成果報告係依本期研究計畫之研究項目,針對國內洪水保險之建立,提出下列成果結論及建議事項。一、政府統合整理洪水保險相關資料:協調中央及地方政府各部門,整合並更新相關資料以進行風險分析,使保險相關資料公開以供利用,進而了解台灣洪水風險之潛勢,執行有效的風險管理方法。二、洪水保險訂為一般政策性保險:若洪水保險為一般政策性保險(如同住宅地震保險),其必須有強制性或半強制性以維持一定金額的承保容量,則政府應該想辦法解決風險曝露差異過大、保戶過少及承保容量不足之問題,可能的解決辦法如:政府基金資助保險計畫、建造防洪排水設施將風險曝露差異縮小、政府擔保風險等。三、在無明確、經濟且十分有效的減災措施,及沒有相當準確度的損失評估模型分析下,草率地給予差別費率定價,容易引起對於風險曝露值的爭議,無助於增加保險費率公平性。四、政府資助:台灣地形起伏甚大,再加上若防洪機制無法有效發揮功能,洪水風險嚴重曝露之區域,其保險費率必定非常高;若洪水保險具強制性,在無法令該區域居民搬遷的情形下,為了使該區域居民及貧困戶可支付昂貴保險費,政府應該適當給予資助。五、擴大承保範圍:為解決保戶過少的問題,可擴大承保範圍,如:將土石流納入承保範圍;或加入功能性損失,如:無法使用地下室及電梯等設備功能之損失,如此,對洪水保險需求之個體將不僅限於一樓和地下室用戶,可以包含整棟建築物之設備功能使用者,如此將可以社區或大樓為投保單位來收取保費。但是因此擴大承保範圍將使風險評估過程更加複雜,洪水保險整體不確定因素增加,承保容量也必須隨之擴大。六、明訂保單除外責任及代位求償機制:面對台灣洪水發生原因多變,明訂人為錯誤為洪水保單除外責任,釐清可保與不可保範圍,加強政府巨災應變處理能力,並確定代位求償機制,可減少洪水保險整體不確定因素,有助維持保險計畫之永續發展。七、尋求合理再保費率和容量:雖說台灣洪水保險具有許多不可保因素,但是只要將上述難題克服,再尋求合理再保費率和容量,或發展有效風險轉移之金融工具,只要有國際再保及資本市場支持,台灣洪水保險並非完全不可行,畢竟現行商業洪水保險也已行之多年。八、使社會大眾提高風險意識:政府應評估量化洪水風險,發展風險管理技術,教育社會大眾有關巨災風險之危害度,增加人民對巨災風險管理的知識和方法,執行防減災措施,以推動巨災保險制度。九、考慮台灣地震與洪水保險基金合併之可行性:地震與洪水災害損失之相關性很低,若是能確實掌握地震與洪水之資料,正確分析兩者之風險曝露值與相關性,且將來地震基金累積至一定程度,即可考慮地震與洪水保險基金合併之可行性,以擴大承保容量。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地震與洪水兩者之發生頻率差異極大,應設計一些措施以避免其中任何一者損失穿透合併後之基金,如:各自提存一部分準備金,或各自設定理賠上限。此分析必須在洪水損失評估模型完成後,並解決洪水風險曝露嚴重差異的問題,再與地震損失評估模型一同進行,目前尚無法判斷基金合併之可行性。
關聯 研究人員: 陳重光;張靜貞;蘇明道;許文科
技術發展
委託研究
研究期間: 9306~9405
研究經費: 4000 千元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財政部en_US
dc.contributor 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en_US
dc.creator (作者) 林勳發zh_TW
dc.date (日期) 2005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2-Jul-2010 17:37:30 (UTC+8)-
dc.date.available 22-Jul-2010 17:37:30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2-Jul-2010 17:37:30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3302-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研究成果報告係依本期研究計畫之研究項目,針對國內洪水保險之建立,提出下列成果結論及建議事項。一、政府統合整理洪水保險相關資料:協調中央及地方政府各部門,整合並更新相關資料以進行風險分析,使保險相關資料公開以供利用,進而了解台灣洪水風險之潛勢,執行有效的風險管理方法。二、洪水保險訂為一般政策性保險:若洪水保險為一般政策性保險(如同住宅地震保險),其必須有強制性或半強制性以維持一定金額的承保容量,則政府應該想辦法解決風險曝露差異過大、保戶過少及承保容量不足之問題,可能的解決辦法如:政府基金資助保險計畫、建造防洪排水設施將風險曝露差異縮小、政府擔保風險等。三、在無明確、經濟且十分有效的減災措施,及沒有相當準確度的損失評估模型分析下,草率地給予差別費率定價,容易引起對於風險曝露值的爭議,無助於增加保險費率公平性。四、政府資助:台灣地形起伏甚大,再加上若防洪機制無法有效發揮功能,洪水風險嚴重曝露之區域,其保險費率必定非常高;若洪水保險具強制性,在無法令該區域居民搬遷的情形下,為了使該區域居民及貧困戶可支付昂貴保險費,政府應該適當給予資助。五、擴大承保範圍:為解決保戶過少的問題,可擴大承保範圍,如:將土石流納入承保範圍;或加入功能性損失,如:無法使用地下室及電梯等設備功能之損失,如此,對洪水保險需求之個體將不僅限於一樓和地下室用戶,可以包含整棟建築物之設備功能使用者,如此將可以社區或大樓為投保單位來收取保費。但是因此擴大承保範圍將使風險評估過程更加複雜,洪水保險整體不確定因素增加,承保容量也必須隨之擴大。六、明訂保單除外責任及代位求償機制:面對台灣洪水發生原因多變,明訂人為錯誤為洪水保單除外責任,釐清可保與不可保範圍,加強政府巨災應變處理能力,並確定代位求償機制,可減少洪水保險整體不確定因素,有助維持保險計畫之永續發展。七、尋求合理再保費率和容量:雖說台灣洪水保險具有許多不可保因素,但是只要將上述難題克服,再尋求合理再保費率和容量,或發展有效風險轉移之金融工具,只要有國際再保及資本市場支持,台灣洪水保險並非完全不可行,畢竟現行商業洪水保險也已行之多年。八、使社會大眾提高風險意識:政府應評估量化洪水風險,發展風險管理技術,教育社會大眾有關巨災風險之危害度,增加人民對巨災風險管理的知識和方法,執行防減災措施,以推動巨災保險制度。九、考慮台灣地震與洪水保險基金合併之可行性:地震與洪水災害損失之相關性很低,若是能確實掌握地震與洪水之資料,正確分析兩者之風險曝露值與相關性,且將來地震基金累積至一定程度,即可考慮地震與洪水保險基金合併之可行性,以擴大承保容量。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地震與洪水兩者之發生頻率差異極大,應設計一些措施以避免其中任何一者損失穿透合併後之基金,如:各自提存一部分準備金,或各自設定理賠上限。此分析必須在洪水損失評估模型完成後,並解決洪水風險曝露嚴重差異的問題,再與地震損失評估模型一同進行,目前尚無法判斷基金合併之可行性。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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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 zh-Tw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人員: 陳重光;張靜貞;蘇明道;許文科en_US
dc.relation (關聯) 技術發展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委託研究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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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relation (關聯) 研究經費: 4000 千元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颱風;洪水;保險;天然災害;Typhoon;Flood;Insurance;Disaster;財政(含金融,保險)en_US
dc.title (題名) 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運作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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