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ations-Research Reports

Article View/Open

Publication Export

Google ScholarTM

NCCU Library

Citation Infomation

Related Publications in TAIR

題名 繁榮街道路線價標準之研究
作者 陳奉瑤;梁仁旭
貢獻者 內政部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關鍵詞 公告土地現值;繁榮街道路線價;路線價;Official land value;street value;land assessment;depth table;公共行政
日期 2003
上傳時間 15-Sep-2010 13:41:12 (UTC+8)
摘要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各市、縣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一日編製土地現值表,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另依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縣市政府每三年亦應重新規定地價,做為申報地價參考,據以課徵地價稅。顯見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之訂定,關係民眾權益及政府財政收入甚鉅。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的查估,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規定,主要採取路線價估價法與區段價估價法。此兩大方法,於評估每宗土地地價之體制下,地價評估方式除需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外,亦需兼顧省時、省力等大量估價方法所著重之效率性需求。以往限於作業能量,在經濟效率之前提下,重視相對價值的掌握,難免損及評估價格之合理性。然而,隨著經濟環境之變遷,社會大眾對財產價值評估精度之要求與日俱增,以往採取之評價方式漸不能滿足民眾需求,依現制評估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時而引起土地所有權人的質疑,甚至提起行政訴訟 。於兩種估價方法中,適用於繁榮街道區段之路線價法,雖然其估價方式較區段價估價法重視個別宗地之差異;然而由於該等方法評估對象之土地價值普遍較高,因此受社會大眾關注之程度亦相對較高,在影響地價因素與影響地價強度受社會環境變遷而改變之情況下,依路線價計算宗地地價時,計算原則如未能配合時代變遷調整,其合理性更易遭受民眾質疑。是以,對路線價標準之訂定,實有詳加探討研究之必要。運用路線價估價法評估宗地地價之方式,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以路線價按其深度指數及特殊臨街情形調整;至於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原則,則授權地方政府訂定。依此規定,目前除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分別訂定「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外,各縣市政府大體上亦多延用原台灣省政府八十年九月三十日府第二字地163178號函頒布之「台灣省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地價計算原則」,訂定各縣市之計算原則。上述各級政府訂定之計算原則,自首定以來已歷二十餘年,雖迭經修訂,惟大體上仍無太多變革,且距上次修訂至今亦近十年,在瞬息萬變之社經環境下,各項研究建議紛紛提出,其計算原則理應加入回應而深入檢討。此外,就路線價之計算原則而言,比較各級政府之規範,均以18公尺為裡地線,至於深度指數及特殊臨街情形等修正方式,則不僅標準不同且其設計理念差異頗大,該等規範不僅有違地價形成原則,而且地價計算原則紊亂,大大減損了查估結果的說服力。由於計算結果常常引起民眾質疑,且計算原則不符地價理論,因此,路線價估價法極需依據該等理論加以檢討、並配合市場交易資訊,建立符合現代市場價值認知之計算原則。是以,本研究之目的在檢討路線價估價法之執行情形,期望藉由他山之石、問題導向之深入訪談,以及統計方法之運用,建立符合現代土地市場價值認知之計算原則,以為路線價法中計算宗地地價之標準。
關聯 092000000AU651001
應用研究
委託研究
研究期間:9202~9212
研究經費: 1087 千元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內政部en_US
dc.contributor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en_US
dc.creator (作者) 陳奉瑤;梁仁旭zh_TW
dc.date (日期) 200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5-Sep-2010 13:41:12 (UTC+8)-
dc.date.available 15-Sep-2010 13:41:12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5-Sep-2010 13:41:12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4012-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各市、縣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一日編製土地現值表,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另依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縣市政府每三年亦應重新規定地價,做為申報地價參考,據以課徵地價稅。顯見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之訂定,關係民眾權益及政府財政收入甚鉅。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的查估,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規定,主要採取路線價估價法與區段價估價法。此兩大方法,於評估每宗土地地價之體制下,地價評估方式除需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外,亦需兼顧省時、省力等大量估價方法所著重之效率性需求。以往限於作業能量,在經濟效率之前提下,重視相對價值的掌握,難免損及評估價格之合理性。然而,隨著經濟環境之變遷,社會大眾對財產價值評估精度之要求與日俱增,以往採取之評價方式漸不能滿足民眾需求,依現制評估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時而引起土地所有權人的質疑,甚至提起行政訴訟 。於兩種估價方法中,適用於繁榮街道區段之路線價法,雖然其估價方式較區段價估價法重視個別宗地之差異;然而由於該等方法評估對象之土地價值普遍較高,因此受社會大眾關注之程度亦相對較高,在影響地價因素與影響地價強度受社會環境變遷而改變之情況下,依路線價計算宗地地價時,計算原則如未能配合時代變遷調整,其合理性更易遭受民眾質疑。是以,對路線價標準之訂定,實有詳加探討研究之必要。運用路線價估價法評估宗地地價之方式,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以路線價按其深度指數及特殊臨街情形調整;至於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原則,則授權地方政府訂定。依此規定,目前除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分別訂定「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外,各縣市政府大體上亦多延用原台灣省政府八十年九月三十日府第二字地163178號函頒布之「台灣省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地價計算原則」,訂定各縣市之計算原則。上述各級政府訂定之計算原則,自首定以來已歷二十餘年,雖迭經修訂,惟大體上仍無太多變革,且距上次修訂至今亦近十年,在瞬息萬變之社經環境下,各項研究建議紛紛提出,其計算原則理應加入回應而深入檢討。此外,就路線價之計算原則而言,比較各級政府之規範,均以18公尺為裡地線,至於深度指數及特殊臨街情形等修正方式,則不僅標準不同且其設計理念差異頗大,該等規範不僅有違地價形成原則,而且地價計算原則紊亂,大大減損了查估結果的說服力。由於計算結果常常引起民眾質疑,且計算原則不符地價理論,因此,路線價估價法極需依據該等理論加以檢討、並配合市場交易資訊,建立符合現代市場價值認知之計算原則。是以,本研究之目的在檢討路線價估價法之執行情形,期望藉由他山之石、問題導向之深入訪談,以及統計方法之運用,建立符合現代土地市場價值認知之計算原則,以為路線價法中計算宗地地價之標準。en_US
dc.format.extent 330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octet-stream-
dc.language zh-Tw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092000000AU651001en_US
dc.relation (關聯) 應用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委託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期間:9202~9212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經費: 1087 千元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告土地現值;繁榮街道路線價;路線價;Official land value;street value;land assessment;depth table;公共行政en_US
dc.title (題名) 繁榮街道路線價標準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