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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之邊境稅調整規範:兼論對能源稅與碳稅設計之啟示
其他題名 The Border Tax Adjustment Provisions of the GATT/WTO and Its Implications to the Energy and Carbon Tax Regimes
作者 施文真
貢獻者 經濟部國貿局等主辦
關鍵詞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 ; 邊境稅調整 ; GATT第3條第2項 ; 補貼與平衡稅協定附件一 ; 能源稅 ; 碳稅;GATT/WTO ; Border tax adjustment ; GATT Article Ⅲ:2 ; SCM Agreement Annex Ⅰ ; Energy tax ; Carbon tax
日期 2009-03
上傳時間 6-Oct-2010 11:16:39 (UTC+8)
摘要 「邊境稅調整」機制的目的在於降低各國因不同稅制造成產品負擔不同成本,導致影響該產品於進入貿易活動時之競爭力。因其所調整的手段多半透過貿易政策工具的方式(例如針對進口產品課稅或減免出口產品之稅賦),因此必須符合GATT/WTO下之相關規範。於全球暖化此一環境問題逐漸受到全球重視之際,許多國家透過開徵能源稅以及碳稅作為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工具,但各國間不同稅制設計以及並非大多數的國家均開徵類似的稅賦,對於產品於不同市場間的成本與競爭力造成相當大的影響。目前已開徵能源稅或碳稅之國家,顧及其產業競爭力,逐漸考慮使用邊境稅調整此一手段以減緩此類稅制開徵所造成的產業衝擊,本文選擇以邊境稅調整機制於GATT/WTO下之規範現況分析為主要研究內容,討論此一機制是否能有效的減緩能源稅以及碳稅開徵對象產品或產業所面臨之國際競爭壓力,若答案為是,則將進一步以GATT/WTO下對邊境稅調整之規範為依據,建議於能源稅以及碳稅的課徵機制中,若欲納入邊境稅調整機制,應如何設計方符合GATT/WTO的規定。
     本文初步的研究成果如下:第一、GATT/WTO下進口與出口之邊境稅調整規範有其不對稱性,導致於採取邊境稅調整機制時,必須就進口與出口有不同的設計考量。第二、邊境稅調整機制雖然並無法圓滿解決開徵能源稅或碳稅之國家的產業競爭壓力,且甚至可能無法達成能源稅或碳稅開徵的環境目的,但是,將尺度拉回國家的層級,並以目前實務上多半針對能源產品本身或其使用/消費為課徵的對象,面對能源稅或碳稅的開徵,鋼鐵業、鋁業、造紙業、化學業以及水泥業等所受衝擊最大的產業,確實面臨來自沒有開徵能源稅或碳稅國家之產品於本國以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壓力,相較於目前實務上選擇對該些產業給予例外待遇,邊境稅調整措施確實可兼顧減緩競爭壓力,並落實能源稅以及碳稅所欲達成的(內國)環境目的。第三、端視能源稅與碳稅的課徵對象(各類的能源產品、抑或是非能源產品類的所有產品)、稅率計算的方法(以產品的碳含量或熱能為稅率計算基準,轉換成產品的重量或體積課徵等),以及稅賦的種類(貨物稅、銷售稅等),欲設計合乎GATT/WTO規範的進口邊境稅調整與出口邊境稅調整機制,由於有上述所提的差異性,因此必須有不同的制度設計。
關聯 臺灣科技法律與政策論叢,6(2),1-96
資料類型 conference
dc.contributor 經濟部國貿局等主辦en_US
dc.creator (作者) 施文真zh_TW
dc.date (日期) 2009-0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6-Oct-2010 11:16:39 (UTC+8)-
dc.date.available 6-Oct-2010 11:16:3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6-Oct-2010 11:16:39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5897-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邊境稅調整」機制的目的在於降低各國因不同稅制造成產品負擔不同成本,導致影響該產品於進入貿易活動時之競爭力。因其所調整的手段多半透過貿易政策工具的方式(例如針對進口產品課稅或減免出口產品之稅賦),因此必須符合GATT/WTO下之相關規範。於全球暖化此一環境問題逐漸受到全球重視之際,許多國家透過開徵能源稅以及碳稅作為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工具,但各國間不同稅制設計以及並非大多數的國家均開徵類似的稅賦,對於產品於不同市場間的成本與競爭力造成相當大的影響。目前已開徵能源稅或碳稅之國家,顧及其產業競爭力,逐漸考慮使用邊境稅調整此一手段以減緩此類稅制開徵所造成的產業衝擊,本文選擇以邊境稅調整機制於GATT/WTO下之規範現況分析為主要研究內容,討論此一機制是否能有效的減緩能源稅以及碳稅開徵對象產品或產業所面臨之國際競爭壓力,若答案為是,則將進一步以GATT/WTO下對邊境稅調整之規範為依據,建議於能源稅以及碳稅的課徵機制中,若欲納入邊境稅調整機制,應如何設計方符合GATT/WTO的規定。
     本文初步的研究成果如下:第一、GATT/WTO下進口與出口之邊境稅調整規範有其不對稱性,導致於採取邊境稅調整機制時,必須就進口與出口有不同的設計考量。第二、邊境稅調整機制雖然並無法圓滿解決開徵能源稅或碳稅之國家的產業競爭壓力,且甚至可能無法達成能源稅或碳稅開徵的環境目的,但是,將尺度拉回國家的層級,並以目前實務上多半針對能源產品本身或其使用/消費為課徵的對象,面對能源稅或碳稅的開徵,鋼鐵業、鋁業、造紙業、化學業以及水泥業等所受衝擊最大的產業,確實面臨來自沒有開徵能源稅或碳稅國家之產品於本國以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壓力,相較於目前實務上選擇對該些產業給予例外待遇,邊境稅調整措施確實可兼顧減緩競爭壓力,並落實能源稅以及碳稅所欲達成的(內國)環境目的。第三、端視能源稅與碳稅的課徵對象(各類的能源產品、抑或是非能源產品類的所有產品)、稅率計算的方法(以產品的碳含量或熱能為稅率計算基準,轉換成產品的重量或體積課徵等),以及稅賦的種類(貨物稅、銷售稅等),欲設計合乎GATT/WTO規範的進口邊境稅調整與出口邊境稅調整機制,由於有上述所提的差異性,因此必須有不同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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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臺灣科技法律與政策論叢,6(2),1-96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 ; 邊境稅調整 ; GATT第3條第2項 ; 補貼與平衡稅協定附件一 ; 能源稅 ; 碳稅;GATT/WTO ; Border tax adjustment ; GATT Article Ⅲ:2 ; SCM Agreement Annex Ⅰ ; Energy tax ; Carbon tax-
dc.title (題名)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之邊境稅調整規範:兼論對能源稅與碳稅設計之啟示zh_TW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The Border Tax Adjustment Provisions of the GATT/WTO and Its Implications to the Energy and Carbon Tax Regimes-
dc.type (資料類型) conferenc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