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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民法一百九十一條之三之研究與實務判決評析
作者 高上茹
貢獻者 陳洸岳
高上茹
關鍵詞 危險責任
中間責任
一般條款
一百九十一條之三
日期 2008
上傳時間 5-Oct-2011 14:44:40 (UTC+8)
摘要 民國八十八年債編修正所增訂之民法一九一條之三,依據修正理由所示,本條係仿照義大利民法二○五○條規定而來。義大利民法屬於歐陸法國法系,因此在其民法二○五一條設有所謂「無生物責任」之規定,惟十分特殊者,其於二○五○條復規定「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採取所謂雙軌制之規定,屬於比較法上之異例,因此本條增訂後,學說上對於其性質仍存在「中間責任說」與「危險責任說」兩派不同見解。自立法過程兼及比較法的探討,似認為本條係「危險責任」之「一般條款」規範較為合理;然「危險責任」之「一般條款化」雖比較法上趨勢,其立法卻已逐漸從「以一個概括條款規範」轉變為「分門別類、個別規定之數條款」方式,後者不但對於原有規範之衝擊較低,也可避免概括條款過度抽象,而有包山包海或是掛一漏萬之疑慮,在因應各式各樣現代科技危險上,更能配合不同需求規範,達到平等原則之要求。我國民法債編增修時,為因應現代科技危險而增訂危險責任之一般條款,不過卻未思及比較法上趨勢,仍以高度概括抽象條款規範之方式,於民法典中制定單一法條規範,因此產生過度抽象、無法靈活運用之缺點。為求解決此立法之瑕疵,本條應改由學說與實務建立比較法上「分門別類」之方式,也就是類型化之危險責任,將本條之適用範圍清楚劃分。
民法一九一條之三增訂至今已滿十年期間,累積若干實際適用的判決。若將實務判決初步分門別類,可區分為○1工作或活動之性質具有危險性;○2工或或活動之工具或方法具有危險性;○3工作或活動之環境具有危險性等三種類型:在第一種類「工作或活動之性質具有危險性」,實務曾在工程施作之雲林離島基礎建設工程、高鐵建設工程與金門地下水庫排雷工程等案例;製造加工業之案件中之爆竹工廠;舉辦運動競賽案件之職棒比賽等案例,以及若干醫療行為中,肯定本條適用。在第二類型「工或或活動之工具或方法具有危險性」,根據立法過程之記錄所示,立法者期望將本條擴大運用在「性質」上無危險,但「工具或方法」錯誤而對他人造成危險的情形,「工廠排放廢氣或廢水」之案型即為最典型「工具或方法」錯誤而對他人造成危險之案例,而使用特殊工具造成他人危險之案型中,例如工程案件中使用堆高機或吊運鋼筋之工程施作案件中,實務上皆肯定有本條適用。而第三種「工作或活動之環境具有危險性」,大致可區分為○1所占有之物或設備具有危險性與○2場所具有危險性等兩者,例如印刷工廠大火、醫療器材製造加工廠大火與家具工廠大火案件,實務皆肯定本條之適用。
歸納整理本條增訂十年來之實務判決,可將適用要件區分為「責任主體」與「危險工作或活動」兩者:在責任主體方面,可區分為二項判斷標準:○1從事一定「危險」工作或活動者;○2限於實際進行工作或活動者。惟我國實務常以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是否「獲有利益」作為適用本條之前提要件,此與學說上採取「事業責任說」論者強調分散風險之概念者相同,也與德國法上若干危險責任之立法相符合。然危險責任理論所包含之概念有二,其一為「危險責任」原理,指創造危險源、管理危險源者,對於因危險源所生之損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為「報償責任」原理,則指因自己從事之工作或活動而獲得利益者,因其活動所致生之損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法一九一條之三既採過失推定之法律效果,已然適度兼顧從事工作或活動者之行為自由,給與舉證免責之機會,則將「危險責任」與「報償責任」兩者視為相輔相成、互為補充之概念,輔以所謂「責任集中」之見解,排除弱勢勞工成立本條責任之可能性,倘若行為人製造危險源之行為明確,即使並未獲利,仍應有適用本條之空間存在。
在「危險工作或活動」之判斷之實質標準上,實務多以危險工作或活動之異常性質作為是否適用本條之判斷標準,仔細觀察可再細分出以下判斷要素:○1物:關於工作或活動者所占有之物或設備或使用之工具等有體物,體積巨大或是具有高度重量者;○2物質:關於電力、原子能、化學物質、汽油、天然氣等物質,在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與「毒性」者;○3能量:在具有「高速度」、「高壓」以及「高度震動」之工作與活動者;○4人:在工作與活動中,聚集大量人潮,或是有人員出入頻繁的情形;其次,依據民法一九一條之三立法理由所提示之案型「舉行賽車活動」,可以得知立法者將「行為責任」納入危險責任理論之規範範圍內。不過在醫療行為,最高法院明示採取否定見解,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本條之適用範圍外,且多數學說見解也以「醫療行為之危險並非因現代科技之發展所致」、「多數比較法並未將其列為無過失責任之範圍」、「轉嫁損害之不合理性」等理由,對醫療行為適用危險責任規定採取消極之見解。此外,近年來盛行之法律經濟分析方法,以「防治成本」作為判斷標準,在少數實務判決中也受到引用,在未來或許能成為實務判決發展之判斷標準之一。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依照作者姓氏筆畫數排列)
壹、書籍與學術論文
一、王利明、楊立新,中國侵權行為法,1997年7月。
二、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基本理論 一般侵權行為,2003年10月。
三、史尚寬,債法總論,1961年8月訂正再版。
四、周友軍,交往安全義務理論研究,2008年5月。
五、林美惠,侵權行為法上交易安全義務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0年。
六、法務部編印,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一),2000年1月。
七、法務部編印,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四),2000年1月。
八、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體系化解說(上),2000年-2001年。
九、邱聰智,從侵權行為歸責原理之變動論危險責任之構成,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83年6月。
十、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2001年新訂一版。
十一、林騰鷂,危險責任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72年6月。
十二、姚志明,侵權行為法,2006年3月。
十三、孫森焱,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上),2002年2月修訂版。
十四、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2005年3月。
十五、黃立,民法債編總論,2002年9月第二版。
十六、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2006年9月修訂四版。
十七、陳榮宗,民事訴訟法(中),2004年4月第三版。
十八、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2006年4月增訂五版。
十九、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專論,2006年12月四版。
二十、劉春堂,判解民法債編通則,2001年3月五版二刷。
二十一、駱永家,民事訴訟法Ⅰ,1994年9月修訂六版。
二十二、賴進祥,醫療關係之危險責任,2004年9月。
貳、專書論文
一、王千維,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到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 以違法性的思考以及客觀證據負擔的倒置為中心,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頁103-173,2000年10月。
二、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之危機與發展趨勢,民法判例學說研究第二冊,頁147-184,2002年3月。
三、王澤鑑,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頁395-412,2002年3月。
四、邱聰智,一九六七年德國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簡介,民法研究(一),頁137-156,2000年9月。
五、邱聰智,一九六七年德國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譯介,民法研究(一),頁157-179,2000年9月。
六、邱聰智,一九四○年德國侵權行為法修正草案簡介,民法研究(一),頁127-136,2000年9月。
七、邱聰智,危險責任與民法修正-以歸責原理之檢討為中心,民法研究(一),頁265-292,2000年9月。
八、邱聰智,科技發展與危險責任法制,民法研究(一),頁293-319,2000年9月。
九、邱聰智,德國損害賠償法之修正與危險責任之歸趨,民法研究(一),頁321-369,2000年9月。
十、邱聰智,危險責任一般條款增訂之評介—以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為中心,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頁39-66,民國2002年。
十一、謝哲勝著,無過失醫療責任:醫師的夢靨?病人的救星?,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頁275-304,2000年10月。
参、期刊文章
一、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九)--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 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七四期,頁39-54,2005年9月。
二、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十)—無過失侵權責任(上)—危險責任的理論、體系及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七五期,頁43-56,2005年10月。
三、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十)—無過失侵權責任(下)—危險責任的理論、體系及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七七期,頁55-76,2005年12月。
四、朱柏松,侵權行為理論發展之新趨勢,法學叢刊第一五三期,頁40-66,1994年1月。
五、邱聰智,我國侵權行為法構成上之潛在危機-民法債編侵權行為修正之綜論-,法令月刊第五十一卷第十期,頁374-378,2000年10月。
六、邱聰智,一般危險責任與法律適用-以責任主體之論爭為中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60期,頁137-147,2004年7月。
七、侯英泠,探討醫療無過失責任的適宜性,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十九期,頁127-136,1999年6月。
八、陳自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系地位(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6期,頁47-70,2000年11月。
九、陳自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系地位(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7期,頁20-43,2000年12月。
十、陳聰富,危險責任與過失推定,月旦法學雜誌第55期,頁16-40,1999年12月。
十一、黃上峰,從德國危險責任法制論我國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解釋適用,法令月刊第五十五卷第八期,頁4-22,2004年8月。
十二、黃立,消保法第七條與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對醫療行為適用之研析,政大法學評論第七十五期,頁1-77,2003年9月。
十三、黃茂榮,醫療損害之危險責任,植根雜誌第十八卷第二期,頁51-84,2002年2月。
十四、楊佳元,一般危害責任理論—就一般危害責任理論,探討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製造人責任與民法修正草案第一九一條之若干問題—,法學叢刊第一六三期,頁103-114,1996年7月。
十五、楊佳元,危險責任,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五十七期,頁87-119,2005年10月。
十六、楊與齡,民法債編修正經過及其修正要旨,法學叢刊第一七五期,頁1-14,1999年7月。
十七、簡資修,危險責任、過失推定與經濟分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十八期,頁161-164,2001年1月。
十八、簡資修,危險責任之生成與界限:舉證責任與過度防制,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四十八期,頁43-68,2001年6月。
十九、蘇永欽著,民事財產法在新世紀面臨的挑戰,法令月刊第五十二卷第三期,頁13-28,2001年3月。
二十、蘇惠卿,從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論侵權行為法之歸責事由,律師雜誌二四○期,頁54-63,1999年9月。
二十一、蘇惠卿,自危險責任之生成與發展論民法一九一條之三-民法研究會第十九次學術研討會,法學叢刊第一八一期,頁171-193,2001年1月。
日文文獻(依照作者姓氏筆畫數排列)
壹、書籍
一、中井美雄編,不法行為法(事務管理・不当利得),1993年。
二、吉村良一,不法行為法,2005年10月第三版。
三、潮見佳男,民事過失の帰責構造,1995年。
四、潮見佳男,債權各論II不法行為法,2005年。
五、澤井裕,テキストブック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為,1996年第二版。
六、橋本佳幸,責任法の多元的構造:不作為不法行為、危険責任をめぐって,2006年。
七、藤岡康宏,損害賠償法の構造,2002年7月。
八、Eドイチュ/H.-J.アーレンス,浦川道太郎譯,ドイツ不法行為法,2008年2月。
貳、專書論文
一、末川博,土地の工作物による損害の賠償責任,民法及び統制法の諸問題,頁122-141頁,1942年。
二、青野博之,西ドイツにおける危険責任論の動向と日本法の示唆-ケッツ鑑定意見の介紹を中心に—,西ドイツ債務法改正鑑定意見の研究,頁585-616,1988年。
三、浦川道太郎,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民法講座第六卷事務管理、不当得利、不法行為,頁191-257,1985年。
四、植木哲,不法行為の成立要件,不法行為法(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中井美雄編,頁64-65,1993年。
五、増田栄作,ドイツ危険責任法理の現状,民事責任の規範構造:中川淳先生古稀記念論文集,頁194-216,2001年7月。
参、期刊文章
一、川島武宜,ナチの不法行為法改正論,法學協會雜誌第五九卷四號,頁74-87,1941年。
二、石本雅男,民法第七一七條の意義,民商法雜誌第三十九卷第一、二、三期合刊,頁85-99,1959年。
三、我妻栄,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為(3),新法学全集第十巻,頁93-214,1937年。
四、浦川道太郎,ドイツにおける危険責任の発展(一),民商法雜誌七○卷三號,頁60-96,1974年。
五、浦川道太郎,ドイツにおける危険責任の発展(二),民商法雜誌七○卷四號,頁41-65,1974年。
六、浦川道太郎,ドイツ危険責任法の新展開,ジュリスト六七二號,頁117-122,1978年。
七、植木哲,いわゆる「無過失」責任について,民商法雜誌八八卷二號,頁43-60,1983年。
八、增田榮作,ドイツにおける民事責任体系論の展開(一)—危険責任論の検討を中心として,立命館法學二三七號,頁136-175,1994年。
九、增田榮作,ドイツにおける民事責任体系論の展開(二)—危険責任論の検討を中心として,立命館法學二三九號,頁97-161,1994年。
十、錦織成史,民事不法の二元性(三),法學論叢九八卷第四號,頁69-97,1975年。
英文文獻(依照編者字母順序排列)
1、American Law Institute at Washington,D.C.,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torts 2d,as adopted and promulgated,1976.
2、Walter van Gerven,Jeremy Lever,Pierre Larouche,Tort law,2000.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5651001
97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5651001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陳洸岳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高上茹zh_TW
dc.creator (作者) 高上茹zh_TW
dc.date (日期) 2008en_US
dc.date.accessioned 5-Oct-2011 14:44:40 (UTC+8)-
dc.date.available 5-Oct-2011 14:44:40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5-Oct-2011 14:44:40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5651001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1328-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5651001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7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民國八十八年債編修正所增訂之民法一九一條之三,依據修正理由所示,本條係仿照義大利民法二○五○條規定而來。義大利民法屬於歐陸法國法系,因此在其民法二○五一條設有所謂「無生物責任」之規定,惟十分特殊者,其於二○五○條復規定「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採取所謂雙軌制之規定,屬於比較法上之異例,因此本條增訂後,學說上對於其性質仍存在「中間責任說」與「危險責任說」兩派不同見解。自立法過程兼及比較法的探討,似認為本條係「危險責任」之「一般條款」規範較為合理;然「危險責任」之「一般條款化」雖比較法上趨勢,其立法卻已逐漸從「以一個概括條款規範」轉變為「分門別類、個別規定之數條款」方式,後者不但對於原有規範之衝擊較低,也可避免概括條款過度抽象,而有包山包海或是掛一漏萬之疑慮,在因應各式各樣現代科技危險上,更能配合不同需求規範,達到平等原則之要求。我國民法債編增修時,為因應現代科技危險而增訂危險責任之一般條款,不過卻未思及比較法上趨勢,仍以高度概括抽象條款規範之方式,於民法典中制定單一法條規範,因此產生過度抽象、無法靈活運用之缺點。為求解決此立法之瑕疵,本條應改由學說與實務建立比較法上「分門別類」之方式,也就是類型化之危險責任,將本條之適用範圍清楚劃分。
民法一九一條之三增訂至今已滿十年期間,累積若干實際適用的判決。若將實務判決初步分門別類,可區分為○1工作或活動之性質具有危險性;○2工或或活動之工具或方法具有危險性;○3工作或活動之環境具有危險性等三種類型:在第一種類「工作或活動之性質具有危險性」,實務曾在工程施作之雲林離島基礎建設工程、高鐵建設工程與金門地下水庫排雷工程等案例;製造加工業之案件中之爆竹工廠;舉辦運動競賽案件之職棒比賽等案例,以及若干醫療行為中,肯定本條適用。在第二類型「工或或活動之工具或方法具有危險性」,根據立法過程之記錄所示,立法者期望將本條擴大運用在「性質」上無危險,但「工具或方法」錯誤而對他人造成危險的情形,「工廠排放廢氣或廢水」之案型即為最典型「工具或方法」錯誤而對他人造成危險之案例,而使用特殊工具造成他人危險之案型中,例如工程案件中使用堆高機或吊運鋼筋之工程施作案件中,實務上皆肯定有本條適用。而第三種「工作或活動之環境具有危險性」,大致可區分為○1所占有之物或設備具有危險性與○2場所具有危險性等兩者,例如印刷工廠大火、醫療器材製造加工廠大火與家具工廠大火案件,實務皆肯定本條之適用。
歸納整理本條增訂十年來之實務判決,可將適用要件區分為「責任主體」與「危險工作或活動」兩者:在責任主體方面,可區分為二項判斷標準:○1從事一定「危險」工作或活動者;○2限於實際進行工作或活動者。惟我國實務常以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是否「獲有利益」作為適用本條之前提要件,此與學說上採取「事業責任說」論者強調分散風險之概念者相同,也與德國法上若干危險責任之立法相符合。然危險責任理論所包含之概念有二,其一為「危險責任」原理,指創造危險源、管理危險源者,對於因危險源所生之損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為「報償責任」原理,則指因自己從事之工作或活動而獲得利益者,因其活動所致生之損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法一九一條之三既採過失推定之法律效果,已然適度兼顧從事工作或活動者之行為自由,給與舉證免責之機會,則將「危險責任」與「報償責任」兩者視為相輔相成、互為補充之概念,輔以所謂「責任集中」之見解,排除弱勢勞工成立本條責任之可能性,倘若行為人製造危險源之行為明確,即使並未獲利,仍應有適用本條之空間存在。
在「危險工作或活動」之判斷之實質標準上,實務多以危險工作或活動之異常性質作為是否適用本條之判斷標準,仔細觀察可再細分出以下判斷要素:○1物:關於工作或活動者所占有之物或設備或使用之工具等有體物,體積巨大或是具有高度重量者;○2物質:關於電力、原子能、化學物質、汽油、天然氣等物質,在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與「毒性」者;○3能量:在具有「高速度」、「高壓」以及「高度震動」之工作與活動者;○4人:在工作與活動中,聚集大量人潮,或是有人員出入頻繁的情形;其次,依據民法一九一條之三立法理由所提示之案型「舉行賽車活動」,可以得知立法者將「行為責任」納入危險責任理論之規範範圍內。不過在醫療行為,最高法院明示採取否定見解,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本條之適用範圍外,且多數學說見解也以「醫療行為之危險並非因現代科技之發展所致」、「多數比較法並未將其列為無過失責任之範圍」、「轉嫁損害之不合理性」等理由,對醫療行為適用危險責任規定採取消極之見解。此外,近年來盛行之法律經濟分析方法,以「防治成本」作為判斷標準,在少數實務判決中也受到引用,在未來或許能成為實務判決發展之判斷標準之一。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題目說明與研究範圍 2
壹、以「危險責任」為研究中心 2
貳、以「現代科技損害」為研究中心 3
参、以「一般概括條款」為研究中心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本文架構 5
第二章 民法一九一條之三於侵權行為法上之定位 7
第一節 危險責任與中間責任之爭 7
第一款 民法一九一條之三之立法過程 7
壹、最初乃針對公害問題而設之條文 7
貳、危險責任一般條款?公害侵權責任條款? 8
参、我國是否應增訂危險責任一般條款 11
第二款 當前學說意見與評析 12
壹、中間責任說 13
貳、危險責任說 14
参、過渡條款之充分應用 15
第二節 比較法制度 16
第一款 德國法 17
壹、危險責任實定法之發展史 17
貳、Esser之責任雙軌論(Zweispurigkeit des Haftungsrechts) 19
参、危險責任型態之轉變、現況與啟示 19
第二款 日本法 22
壹、無過失責任法之發展 22
貳、無過失責任理論之發展 24
第三款 美國侵權行為法整編(Restatement of the law) 26
第三節 危險責任一般條款立法之疑義 28
第一款 危險責任擴大化與一般條款 28
壹、危險責任擴大之必要性 28
貳、一般危險責任條款之妥適性爭論 29
第二款 危險責任一般條款之提案與鑑定意見 30
壹、侵權行為法改正案與參事官草案 30
貳、Kötz鑑定意見 32
第三款 中國侵權行為法草案 34
壹、中國民法通則 34
貳、中國侵權行為法草案 35
第四款 我國危險責任一般條款立法之評析 38
第三章 實務判決類型 39
第一節 概論 39
第二節 工作或活動之性質具有危險性 40
壹、工程施作 41
貳、輸送、運送 43
参、製造加工業 46
肆、運動競賽與其他活動 47
伍、醫療行為 50
陸、其他 52
第三節 工作或活動之工具或方法具有危險性 54
壹、工廠排放廢氣或廢水 55
貳、工程施作使用特殊工具或方法錯誤 58
第四節 工作或活動之環境具有危險性 61
壹、所占有之物或設備具有危險性 61
貳、場所具有危險性 64
第五節 實務判決類型整理 68
第四章 實務判決類型評析 78
第一節 實務判決忽視本條之情形 78
第二節 共通要件 79
第一款 責任主體 79
壹、從事一定「危險」工作或活動者 79
貳、限於實際進行工作或活動者 80
参、限於「獲有利益」者 81
第二款 危險工作或活動之判斷標準 85
壹、以工作或活動之異常性質為斷 85
貳、將行為責任納入範圍 87
第三節 個別判斷基準 90
第一款 工作或活動之性質具有危險性 90
壹、以契約內容或公司營業登記項目初步判斷 90
貳、以行政法規之有無判斷 90
参、其他 91
第二款 工作或活動之工具或方法具有危險性 92
壹、工廠排放廢氣或廢水 92
貳、工程施作使用特殊工具或方法錯誤 93
第三款 工作或活動之環境具有危險性 94
壹、所占有之物或設備具有危險性 94
貳、場所具有危險性 95
第四節 小結 96
第五章 民法一九一條之三其他問題 104
第一節 與特殊侵權行為之關係 104
第一款 與產品服務責任或動力車輛駕駛責任之關係 104
壹、與產品及服務責任相關之判決 104
貳、與動力車輛駕駛責任相關之判決 106
参、分析與研究 107
第二款 與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關係 109
第二節 與過失責任之關係 110
第一款 實務現狀 111
壹、將本條當做過失責任者 111
貳、民法一九一條之三與過失責任之適用順序 111
第二款 與交易安全義務之關係 113
壹、交易安全義務理論 113
貳、實務 114
第三節 與契約責任之關係 116
壹、限制契約當事人適用說 116
貳、肯定契約當事人適用說 118
参、我國法之態度 119
第四節 其他 120
第一款 因果關係 120
壹、是否適用相當因果關係 120
貳、因果關係與證明度 122
参、實務適用情形 125
第二款 保護法益範圍 129
壹、單純財產上損害 129
貳、純經濟上損失 131
第五節 小結 132
第六章 結論 142
壹、本文研究問題與結果 142
貳、未來研究方向與展望 144
參考文獻 146
中文文獻 146
壹、書籍與學術論文 146
貳、專書論文 146
参、期刊文章 147
日文文獻 148
壹、書籍 148
貳、專書論文 148
参、期刊文章 149
英文文獻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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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 en_US-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5651001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危險責任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中間責任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一般條款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一百九十一條之三zh_TW
dc.title (題名) 民法一百九十一條之三之研究與實務判決評析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依照作者姓氏筆畫數排列)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壹、書籍與學術論文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王利明、楊立新,中國侵權行為法,1997年7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基本理論 一般侵權行為,2003年10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三、史尚寬,債法總論,1961年8月訂正再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四、周友軍,交往安全義務理論研究,2008年5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五、林美惠,侵權行為法上交易安全義務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0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六、法務部編印,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一),2000年1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七、法務部編印,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四),2000年1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八、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體系化解說(上),2000年-2001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九、邱聰智,從侵權行為歸責原理之變動論危險責任之構成,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83年6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2001年新訂一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一、林騰鷂,危險責任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72年6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二、姚志明,侵權行為法,2006年3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三、孫森焱,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上),2002年2月修訂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四、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2005年3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五、黃立,民法債編總論,2002年9月第二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六、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2006年9月修訂四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七、陳榮宗,民事訴訟法(中),2004年4月第三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八、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2006年4月增訂五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九、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專論,2006年12月四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十、劉春堂,判解民法債編通則,2001年3月五版二刷。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十一、駱永家,民事訴訟法Ⅰ,1994年9月修訂六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十二、賴進祥,醫療關係之危險責任,2004年9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貳、專書論文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王千維,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到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 以違法性的思考以及客觀證據負擔的倒置為中心,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頁103-173,2000年10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之危機與發展趨勢,民法判例學說研究第二冊,頁147-184,2002年3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三、王澤鑑,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頁395-412,2002年3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四、邱聰智,一九六七年德國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簡介,民法研究(一),頁137-156,2000年9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五、邱聰智,一九六七年德國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譯介,民法研究(一),頁157-179,2000年9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六、邱聰智,一九四○年德國侵權行為法修正草案簡介,民法研究(一),頁127-136,2000年9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七、邱聰智,危險責任與民法修正-以歸責原理之檢討為中心,民法研究(一),頁265-292,2000年9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八、邱聰智,科技發展與危險責任法制,民法研究(一),頁293-319,2000年9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九、邱聰智,德國損害賠償法之修正與危險責任之歸趨,民法研究(一),頁321-369,2000年9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邱聰智,危險責任一般條款增訂之評介—以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為中心,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頁39-66,民國2002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一、謝哲勝著,無過失醫療責任:醫師的夢靨?病人的救星?,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頁275-304,2000年10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参、期刊文章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九)--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 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七四期,頁39-54,2005年9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十)—無過失侵權責任(上)—危險責任的理論、體系及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七五期,頁43-56,2005年10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三、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十)—無過失侵權責任(下)—危險責任的理論、體系及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七七期,頁55-76,2005年12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四、朱柏松,侵權行為理論發展之新趨勢,法學叢刊第一五三期,頁40-66,1994年1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五、邱聰智,我國侵權行為法構成上之潛在危機-民法債編侵權行為修正之綜論-,法令月刊第五十一卷第十期,頁374-378,2000年10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六、邱聰智,一般危險責任與法律適用-以責任主體之論爭為中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60期,頁137-147,2004年7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七、侯英泠,探討醫療無過失責任的適宜性,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十九期,頁127-136,1999年6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八、陳自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系地位(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6期,頁47-70,2000年11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九、陳自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系地位(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7期,頁20-43,2000年12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陳聰富,危險責任與過失推定,月旦法學雜誌第55期,頁16-40,1999年12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一、黃上峰,從德國危險責任法制論我國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解釋適用,法令月刊第五十五卷第八期,頁4-22,2004年8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二、黃立,消保法第七條與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對醫療行為適用之研析,政大法學評論第七十五期,頁1-77,2003年9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三、黃茂榮,醫療損害之危險責任,植根雜誌第十八卷第二期,頁51-84,2002年2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四、楊佳元,一般危害責任理論—就一般危害責任理論,探討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製造人責任與民法修正草案第一九一條之若干問題—,法學叢刊第一六三期,頁103-114,1996年7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五、楊佳元,危險責任,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五十七期,頁87-119,2005年10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六、楊與齡,民法債編修正經過及其修正要旨,法學叢刊第一七五期,頁1-14,1999年7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七、簡資修,危險責任、過失推定與經濟分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十八期,頁161-164,2001年1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八、簡資修,危險責任之生成與界限:舉證責任與過度防制,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四十八期,頁43-68,2001年6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九、蘇永欽著,民事財產法在新世紀面臨的挑戰,法令月刊第五十二卷第三期,頁13-28,2001年3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十、蘇惠卿,從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論侵權行為法之歸責事由,律師雜誌二四○期,頁54-63,1999年9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十一、蘇惠卿,自危險責任之生成與發展論民法一九一條之三-民法研究會第十九次學術研討會,法學叢刊第一八一期,頁171-193,2001年1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日文文獻(依照作者姓氏筆畫數排列)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壹、書籍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中井美雄編,不法行為法(事務管理・不当利得),1993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吉村良一,不法行為法,2005年10月第三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三、潮見佳男,民事過失の帰責構造,1995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四、潮見佳男,債權各論II不法行為法,2005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五、澤井裕,テキストブック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為,1996年第二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六、橋本佳幸,責任法の多元的構造:不作為不法行為、危険責任をめぐって,2006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七、藤岡康宏,損害賠償法の構造,2002年7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八、Eドイチュ/H.-J.アーレンス,浦川道太郎譯,ドイツ不法行為法,2008年2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貳、專書論文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末川博,土地の工作物による損害の賠償責任,民法及び統制法の諸問題,頁122-141頁,1942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青野博之,西ドイツにおける危険責任論の動向と日本法の示唆-ケッツ鑑定意見の介紹を中心に—,西ドイツ債務法改正鑑定意見の研究,頁585-616,1988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三、浦川道太郎,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民法講座第六卷事務管理、不当得利、不法行為,頁191-257,1985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四、植木哲,不法行為の成立要件,不法行為法(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中井美雄編,頁64-65,1993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五、増田栄作,ドイツ危険責任法理の現状,民事責任の規範構造:中川淳先生古稀記念論文集,頁194-216,2001年7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参、期刊文章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川島武宜,ナチの不法行為法改正論,法學協會雜誌第五九卷四號,頁74-87,1941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石本雅男,民法第七一七條の意義,民商法雜誌第三十九卷第一、二、三期合刊,頁85-99,1959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三、我妻栄,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為(3),新法学全集第十巻,頁93-214,1937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四、浦川道太郎,ドイツにおける危険責任の発展(一),民商法雜誌七○卷三號,頁60-96,1974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五、浦川道太郎,ドイツにおける危険責任の発展(二),民商法雜誌七○卷四號,頁41-65,1974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六、浦川道太郎,ドイツ危険責任法の新展開,ジュリスト六七二號,頁117-122,1978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七、植木哲,いわゆる「無過失」責任について,民商法雜誌八八卷二號,頁43-60,1983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八、增田榮作,ドイツにおける民事責任体系論の展開(一)—危険責任論の検討を中心として,立命館法學二三七號,頁136-175,1994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九、增田榮作,ドイツにおける民事責任体系論の展開(二)—危険責任論の検討を中心として,立命館法學二三九號,頁97-161,1994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十、錦織成史,民事不法の二元性(三),法學論叢九八卷第四號,頁69-97,1975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英文文獻(依照編者字母順序排列)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American Law Institute at Washington,D.C.,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torts 2d,as adopted and promulgated,1976.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2、Walter van Gerven,Jeremy Lever,Pierre Larouche,Tort law,2000.zh_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