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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法官闡明義務之研究
Die richterliche Hinweispflicht
作者 劉怡君
貢獻者 楊淑文
劉怡君
關鍵詞 闡明義務
闡明權
武器平等
適時審判
突襲性裁判
辯論主義修正
中立性
闡明界限
端緒
法官知法
心證公開
法律見解表明
本人訴訟
迴避
攻擊防禦方法
適時提出
失權
別訴禁止
既判力擴大
日期 2011
上傳時間 5-Oct-2011 14:44:41 (UTC+8)
摘要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民國89年修正中,與法官闡明義務相關之重要修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修正,強調事實及法律上法官均有闡明義務,及增訂第199條之1,將請求權基礎競合而當事人有部分請求權未為主張情形,明文為法官闡明義務範疇。另搭配書狀先行、爭點整理、當事人真實及完全義務及攻擊防禦方法適時提出等相關規定的修正及增訂,希冀以擴大法官闡明義務方式,使當事人能利用一次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防免發生突襲性裁判,並避免訴訟拖延,使當事人受適時審判,減少當事人程序上勞力、時間及費用的支出。

本論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七章為結論。第二章及第三章係簡述民事訴訟程序中,與本論文所探討之法官闡明議題相關憲法上權利、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訴權及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並探討法官闡明之目的、性質等基本問題。

  第四章為法官闡明相關的爭議問題研究。從德國200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法官闡明義務規定及我國法官闡明義務立法沿革出發,為維持法官之中立性應避免闡明權逾越適當性的行使,法官闡明義務必須以當事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中,有相關之「端緒」為基礎始得為之。而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法審判,在「法官知法原則」下,正確適用法律為法官的職權亦為義務,法律見解採用並非辯論主義範疇,當事人不能任意處分,法官審判更不應受其拘束。另法院對於審理過程中待證事實及證據資料進行評價所形成的暫時性心證,與當事人本件訴訟結果勝敗牽涉,法官對此部分暫時性心證公開並搭配舉證責任與證據提出的闡明,可讓當事人明瞭其在審理程序中尚應補充哪些事實及證據資料,始足以改變法官之暫時性心證方向,追求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末以律師作為當事人法律諮詢者的司法任務,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爭取實體上及程序上利益而遂行訴訟,因此在當事人本人訴訟及律師代理訴訟中,法官闡明義務亦有程度上之不同,以維持兩造當事人之實質武器平等地位。

第五章為法官闡明義務的類型。從傳統及晚近學說上對闡明之分類出發,簡述此分類之缺失,末以最高法院近年來之法官闡明相關實務見解為中心,將其區分為起訴合法性、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及法律見解表明四個部分,從不同階段可能出現的法官闡明態樣進行類型化及評析。然而法官闡明權實係貫穿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運作,故本文所選取之最高法院判決亦不乏在同一個判決中有不同階段的法官闡明見解。就實務見解類型化後,比較實務見解與國內外學說見解的異同,檢討我國法官闡明制度之實務現況。

第六章從法官迴避、失權效及判決效力三個部分切入探討闡明相關的法律效果。法官因逾越闡明界限之闡明而有損及中立性時,應讓當事人有聲請法官迴避之機會,而法官因闡明不當而該當法官迴避之結果時,應衡酌情況予以內部自律懲處。另法官於訴訟程序中妥為闡明後,應區分律師訴訟及本人訴訟之適時提出訴訟資料的「期待可能性」,妥適適用失權效規定,以避免訴訟程序拖延,影響當事人受適時審判權利。而學說上別訴禁止擴大及既判力擴大或減縮見解,衡諸我國民事訴訟並未採行全面強律師代理,且法律對此尚無相關依據,應保障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及注意當事人程序權保障,現況下或採取保留態度較為妥適。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
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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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討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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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三十九次研討會紀錄,闡明權,《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四)》。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六十一次研討會紀錄,心證公開論-著重於闡述心證公開之目的與方法,《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七)》。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七十二次研討會紀錄,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之新容貌及機能演變-著重評析其如何受最近立法走向所影響及相關理論背景,《民事訟法之研討(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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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研討會,《法官協會雜誌》,第2卷第2期,20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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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5651011
100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5651011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楊淑文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劉怡君zh_TW
dc.creator (作者) 劉怡君zh_TW
dc.date (日期) 2011en_US
dc.date.accessioned 5-Oct-2011 14:44:41 (UTC+8)-
dc.date.available 5-Oct-2011 14:44:4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5-Oct-2011 14:44:41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5651011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1329-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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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5651011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0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民國89年修正中,與法官闡明義務相關之重要修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修正,強調事實及法律上法官均有闡明義務,及增訂第199條之1,將請求權基礎競合而當事人有部分請求權未為主張情形,明文為法官闡明義務範疇。另搭配書狀先行、爭點整理、當事人真實及完全義務及攻擊防禦方法適時提出等相關規定的修正及增訂,希冀以擴大法官闡明義務方式,使當事人能利用一次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防免發生突襲性裁判,並避免訴訟拖延,使當事人受適時審判,減少當事人程序上勞力、時間及費用的支出。

本論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七章為結論。第二章及第三章係簡述民事訴訟程序中,與本論文所探討之法官闡明議題相關憲法上權利、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訴權及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並探討法官闡明之目的、性質等基本問題。

  第四章為法官闡明相關的爭議問題研究。從德國200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法官闡明義務規定及我國法官闡明義務立法沿革出發,為維持法官之中立性應避免闡明權逾越適當性的行使,法官闡明義務必須以當事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中,有相關之「端緒」為基礎始得為之。而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法審判,在「法官知法原則」下,正確適用法律為法官的職權亦為義務,法律見解採用並非辯論主義範疇,當事人不能任意處分,法官審判更不應受其拘束。另法院對於審理過程中待證事實及證據資料進行評價所形成的暫時性心證,與當事人本件訴訟結果勝敗牽涉,法官對此部分暫時性心證公開並搭配舉證責任與證據提出的闡明,可讓當事人明瞭其在審理程序中尚應補充哪些事實及證據資料,始足以改變法官之暫時性心證方向,追求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末以律師作為當事人法律諮詢者的司法任務,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爭取實體上及程序上利益而遂行訴訟,因此在當事人本人訴訟及律師代理訴訟中,法官闡明義務亦有程度上之不同,以維持兩造當事人之實質武器平等地位。

第五章為法官闡明義務的類型。從傳統及晚近學說上對闡明之分類出發,簡述此分類之缺失,末以最高法院近年來之法官闡明相關實務見解為中心,將其區分為起訴合法性、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及法律見解表明四個部分,從不同階段可能出現的法官闡明態樣進行類型化及評析。然而法官闡明權實係貫穿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運作,故本文所選取之最高法院判決亦不乏在同一個判決中有不同階段的法官闡明見解。就實務見解類型化後,比較實務見解與國內外學說見解的異同,檢討我國法官闡明制度之實務現況。

第六章從法官迴避、失權效及判決效力三個部分切入探討闡明相關的法律效果。法官因逾越闡明界限之闡明而有損及中立性時,應讓當事人有聲請法官迴避之機會,而法官因闡明不當而該當法官迴避之結果時,應衡酌情況予以內部自律懲處。另法官於訴訟程序中妥為闡明後,應區分律師訴訟及本人訴訟之適時提出訴訟資料的「期待可能性」,妥適適用失權效規定,以避免訴訟程序拖延,影響當事人受適時審判權利。而學說上別訴禁止擴大及既判力擴大或減縮見解,衡諸我國民事訴訟並未採行全面強律師代理,且法律對此尚無相關依據,應保障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及注意當事人程序權保障,現況下或採取保留態度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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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4
第四節 研究架構 5
第二章 民事訴訟目的與闡明 7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目的 7
第一項 權利保護觀點 7
第二項 私法秩序觀點 8
第三項 紛爭解決觀點 9
第四項 程序保障觀點 9
第五項 多元目的觀點 10
第六項 法尋求觀點 11
第七項 小結 12
第二節 訴權之發展 16
第一項 私法訴權觀點 16
第二項 公法訴權觀點 16
第三項 小結 19
第三章 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與闡明 21
第一節 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21
第一項 程序主體權 22
第二項 適時審判請求權 23
第三項 聽審請求權 23
第四項 公正程序請求權 32
第五項 武器平等 33
第六項 小結 36
第二節 處分權主義 38
第一項 處分權主義之意義及內涵 38
第二項 處分權主義之例外 38
第三項 處分權主義之功能 39
第三節 辯論主義 41
第一項 傳統辯論主義之意義及內涵 41
第二項 辯論主義之根據 42
第三項 辯論主義之修正 45
第四項 辯論主義之排除 51
第四節 適時提出主義 53
第五節 闡明之目的與功能 54
第一項 闡明之意義 54
第二項 闡明之憲法上依據 55
第三項 闡明之目的 56
第四項 闡明之性質 61
第四章 闡明制度之相關爭議問題 64
第一節 闡明制度之發展 65
第一項 德國法之觀察 65
第二項 我國法之立法沿革 67
第三項 闡明義務之擴大 72
第二節 闡明之界限 78
第一項 概說 78
第二項 獨立性與中立性 81
第三項 實務見解與學說之發展 83
第三節 心證公開 106
第一項 法理基礎 106
第二項 法官知法原則 110
第三項 法律見解之闡明與討論 112
第四項 分析 122
第四節 本人訴訟與闡明義務 127
第一項 律師之司法任務 127
第二項 學說理論 128
第三項 實務見解 131
第四項 分析檢討 133
第五章 闡明之類型 139
第一節 闡明之分類 139
第一項 傳統分類 139
第二項 晚近分類 143
第三項 分析與檢討 146
第二節 具體案例類型 149
第一項 起訴合法性的闡明 149
第二項 訴訟上請求的闡明 158
第三項 攻擊防禦方法的闡明 185
第四項 法律見解表明 204
第六章 闡明之相關法律效果 211
第一節 法官迴避 211
第一項 學說見解 211
第二項 實務見解 213
第三項 分析檢討 213
第二節 失權效 216
第一項 法理依據 216
第二項 失權效與闡明義務 217
第三項 律師代理與失權效 220
第三節 闡明義務與判決效力 226
第一項 重複起訴原則與別訴禁止 226
第二項 既判力客觀範圍與再訴遮斷 232
第七章 結論 237
參考文獻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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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 en_US-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5651011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闡明義務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闡明權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武器平等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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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辯論主義修正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中立性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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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心證公開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法律見解表明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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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迴避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攻擊防禦方法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適時提出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失權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別訴禁止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既判力擴大zh_TW
dc.title (題名) 法官闡明義務之研究zh_TW
dc.title (題名) Die richterliche Hinweispflicht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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