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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論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 ─以二年除斥期間之適用為中心
Study On The Taiwan insurance law,article 64,duty of disclosure: focusing on the research of the problem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wo years scheduled period
作者 宋有容
貢獻者 黃義豐
宋有容
關鍵詞 據實說明義務
告知義務
除斥期間
日期 2011
上傳時間 30-Oct-2012 10:15:29 (UTC+8)
摘要 「對價衡平原則」及「最大誠信原則」乃保險制度存立之基石,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根本精神即源自此二原則,藉由課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詳實提供與該保險有關的事實資料的義務,以作為保險人判斷的依據,使保險人所承擔之風險與所收取之保險費相當,然實務上有多件案例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當初訂立保險契約時,未據實說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不通知保險公司,待至契約訂立後二年除斥期間經過,保險公司已無法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始通知保險公司,實重大違背「對價衡平原則」及「最大誠信原則」,而嚴重動搖保險制度之存立;惟「除斥期間」之訂立乃係基於追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避免權利人消極行使權利讓法律關係懸而未決,是以,於保險法第64條針對保險人之解除契約權,「除斥期間」亦為一重要且不可或缺之限制。故如何在「除斥期間」之限制下有效解決此問題,乃本文研究之目的,盼能藉由本研究定紛止爭,更進而達到維護保險制度存立之目的。
本文嘗試先就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要件、規範架構加以介紹,再從我國實務判決為出發點,探討如何在現行法的架構下解決問題。本文以為,保險金請求權人故意拖延至除斥期間屆滿始請求保險給付之情形,雖得透過目的性限縮保險法第64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48條及民法第184條加以解決,惟在實務上,仍尚未成為定論,雖有少數判決肯認得援引部分前揭條文,然目前僅為少數見解,可能無法對於惡意之保險金請求權人產生遏止效果或警惕作用,尚須透過實務上保險公司的積極防範措施或修法加以解決。故本文最後一章以立法論的角度觀察,探討是否得藉由外國立法例之借鏡,在立法上根本解決本研究問題。首先將介紹各國之立法例,再來加以比較分析他國與我國立法之異同,再就我國之立法提出修正建議。本文認為在現行法架構下、保險公司實際操作面向下皆無法真正解決此問題,根本解決之道仍應係對現行法加以修正。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

一、書籍(按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1.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民國87年初版,自費出版,總經銷三民書局。
2. 王澤鑑,《民法總則》,民國89年9月初版,自版,總經銷三民書局。
3.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民國98年4月新修訂5版,瑞興圖書出版。
4. 吳從周,民法上之法律漏洞、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民國96年2月,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自版,一品文化總經銷。
5. 林勳發等四人合著,商事法精論,94年修訂版,今日書局出版。
6. 林勳發,保險契約效力論,民國85年3月初版,自版,今日書局總經銷。
7. 林群弼,保險法論,民國91年10月初版,三民書局出版。
8. 范姜肱,保險學─原理與實務,民國98年4月五版,前程出版社。
9. 桂裕,保險法,民國79年9月增訂4版,三民書局。
10.孫森炎,民法債編總論(上)冊,民國94年12月修訂版,自版,總經銷三民書局。
11.施文森,保險法總論,民國76年第8版,自版,總經銷三民書局。
12.施文森譯,美國加州保險法(中),民國88年,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
13.施啓揚,民法總則,民國92年8月修訂版,三民書局。
14.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民國94年10月二版,三民書局。
15.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民國98年6月初版,元照出版。
16.劉宗榮,新保險法,民國96年1月初版,自版,總經銷三民書局。

二、期刊專論(按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1. 石正德,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保險契約解除權相關問題之剖析,壽險季刊,第79期。
2. 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一),論我國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規定─以對價平衡之概念。
3. 江朝國,保險契約之停效、復效與據實說明告知義務之關係,月旦法學教室,第54期。
4. 江朝國,保險人解除對象行使問題-台灣最高法院82台上字第279號判決評析,萬國法律,第109期。
5. 江朝國,論保險法上違反告知義務之解除權與民法上因詐欺所生之撤銷權之關係,收錄於氏著之保險法論文集(三),瑞興圖書出版。
6. 汪信君,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解除權行始與除斥期間─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判決,月旦民商法雜誌,第33期。
7. 汪信君,告知義務之履行、保險人意思瑕疵及其表意自由,月旦法學,第130期。
8. 李欽賢,論保險法上告知義務與民法上錯誤詐欺之關係,法學新論,第41期。
9. 吳光陸、廖珂秀,試探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之關係─兼評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法學論著,第53卷,第7期。
10.吳明軒,關於保險法第64條規定之適用,法令月刊第49卷第2期。
11.胡木成,保險判決評析─告知、通知義務之違反與除斥期間,壽險季刊,民國85年3月,第99期,第63頁。
12.張仲源,保險法第64條析義及運作之我見,保險專刊,第21期。
13.施文森,論通知義務,法學叢刊,第133期。
14.陳聰富,誠信原則的理論與實踐,政大法學評論,第104期。
15.葉啟洲,通知義務之違反與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台灣法學雜誌,第142期。
16.葉啟洲,拖延申請保險給付與權利濫用─高高院99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台灣法學,第182期。
17.葉啟洲,要保人詐欺訂約與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台灣法學,第190期。
18.葉啟洲,告知與通知義務之違反、除斥期間與權利失效,台灣法學,第156期。
19.楊仁壽,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適用,法令月刊,第41卷,第2期。
20.劉宗榮,論違背據實說明義務之解除權與意思表示被詐欺之撤銷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之檢討,月旦法學第81期。
21.鞠成寬,從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之六個月期間之性質談到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標準,中興法學第5期。
22.賴上林,保險法第64條保險契約解除權之探討,法令月刊,第52卷,第六期。

三、學位論文
蕭冠中,兩岸保險契約當事人告知說明義務比較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第14、15頁。

四、判決、函釋
1. 臺灣台北地院74年度保險字第8號判決。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字第21號判決。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22號判決。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7號判決。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17號判決。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27號判決。
7.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29號判決。
8. 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8號判決。
9.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號判決。
10.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判決
1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雄簡字第2523號判決。
1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45號判決。
1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雄簡字第2523號判決。
1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12號判決。
15.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東保險簡字第1號判決。
16.臺灣高等法院75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判決。
17.臺灣高等法院7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2號判決。
18.臺灣高等法院76年度上更(一)第16號判決。
19.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保險上更(二)字第8號判決。
20.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4號判決。 
21.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
22.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判決。
2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判決。
2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判決。
2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判決。
26.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判決。
27.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
28.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判決。
29.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
30.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180號判例。
31.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判決。
32.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279號判決。
33.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
34.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
35.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
36.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
37.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
38.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99號判決
39.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判決。
40.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
4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判決。
4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判決。 
4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6號判決。
44.司法院(81)廳民一字第 16977號研究意見。
45.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
45.財政部台財保第852365031號函。
五、網站資料
http://www.ib.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3464&path=1188&LanguageType=1

貳、外文文獻

一、外文書籍(按字母順序排列)
1.Kenneth S. Abraham,Insueance Law and Regulatuon(5th ed.2010).
2.Robert H. Jerry,II,& Douglas R. Richmond,Understanding Insurance Law(4th ed.2007)

二、網站資料
http://codes.lp.findlaw.com/nycode/ISC/45/4510
http://codes.lp.findlaw.com/cacode/INS/1/d2/2/3/s10244
http://codes.lp.findlaw.com/incode/27/1/12/27-1-12-5
http://www.iuscomp.org/gla/statutes/VVG.html#24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98358003
100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8358003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黃義豐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宋有容zh_TW
dc.creator (作者) 宋有容zh_TW
dc.date (日期) 2011en_US
dc.date.accessioned 30-Oct-2012 10:15:29 (UTC+8)-
dc.date.available 30-Oct-2012 10:15:2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30-Oct-2012 10:15:29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8358003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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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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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對價衡平原則」及「最大誠信原則」乃保險制度存立之基石,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根本精神即源自此二原則,藉由課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詳實提供與該保險有關的事實資料的義務,以作為保險人判斷的依據,使保險人所承擔之風險與所收取之保險費相當,然實務上有多件案例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當初訂立保險契約時,未據實說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不通知保險公司,待至契約訂立後二年除斥期間經過,保險公司已無法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始通知保險公司,實重大違背「對價衡平原則」及「最大誠信原則」,而嚴重動搖保險制度之存立;惟「除斥期間」之訂立乃係基於追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避免權利人消極行使權利讓法律關係懸而未決,是以,於保險法第64條針對保險人之解除契約權,「除斥期間」亦為一重要且不可或缺之限制。故如何在「除斥期間」之限制下有效解決此問題,乃本文研究之目的,盼能藉由本研究定紛止爭,更進而達到維護保險制度存立之目的。
本文嘗試先就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要件、規範架構加以介紹,再從我國實務判決為出發點,探討如何在現行法的架構下解決問題。本文以為,保險金請求權人故意拖延至除斥期間屆滿始請求保險給付之情形,雖得透過目的性限縮保險法第64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48條及民法第184條加以解決,惟在實務上,仍尚未成為定論,雖有少數判決肯認得援引部分前揭條文,然目前僅為少數見解,可能無法對於惡意之保險金請求權人產生遏止效果或警惕作用,尚須透過實務上保險公司的積極防範措施或修法加以解決。故本文最後一章以立法論的角度觀察,探討是否得藉由外國立法例之借鏡,在立法上根本解決本研究問題。首先將介紹各國之立法例,再來加以比較分析他國與我國立法之異同,再就我國之立法提出修正建議。本文認為在現行法架構下、保險公司實際操作面向下皆無法真正解決此問題,根本解決之道仍應係對現行法加以修正。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摘要 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2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內容 3
第二章 保險法第64條之據實說明義務 5
第一節 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立法目的 5
第二節 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要件 7
第一項 說明義務人 8
第一款 要保人 8
第二款 被保險人 8
第二項 告知方式 11
第三項 告知範圍 11
第一款 重要事項 12
第二款 書面詢問事項 13
第三款 義務人知悉之事項 14
第四款 非保險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之事項 14
第四項 義務之履行期 15
第一款 保險人提出書面詢問時 15
第二款 要保人要保時 16
第三款 復效時 17
第五項 歸責原則 20
第三節 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 21
第一項 解除契約 21
第一款 保險事故發生前 21
第二款 保險事故發生後 22
第二項 解除權行使對象 23
第一款 保險事故發生前 23
第二款 保險事故發生後 23
第四節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除斥期間 29
第一項 保險法第64條第3規範架構 29
第二項 除斥期間之計算 30
第三項 除斥期間經過之舉證責任 31
第三章 我國實務見解─2年除斥期間之適用 32
第一節 各案例中保險金請求權人之主張 32
第二節 各案例中保險人之主張 34
第三節 各案例中法院之認定 39
第一項 最高法院 39
第二項 高等法院 41
第三項 地方法院 48
第四節 小結 52
第四章 現行法保險法第 64條3項除斥期間適用之探討 54
第一節 保險法第58條通知義務之違反 54
第一項 保險法第58條通知義務 54
第一款 立法目的 54
第二款 通知義務人 55
第三款 通知期限 55
第四款 違反效果 56
第二項 適用保險法第58條免責之可能性 58
第一款 實務見解: 58
第二款 學說見解 59
第三款 本文見解 60
第二節 目的性限縮保險法第64條第3項除斥期間之適用 61
第一項 肯定說 61
第一款 學說見解 61
第二款 實務見解 63
第二項 否定說 64
第一款 學說見解 64
第二款 實務見解 65
第三項 本文見解 65
第三節 民法第92條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67
第一項 實務見解 68
第一款 肯定說 68
第二款 否定說 68
第二項 學說見解 69
第一款 肯定說 69
第二款 否定說 73
第三項 本文見解 74
第四節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之違反 75
第一項 民法第148條 75
第一款 禁止違反公共利益 76
第二款 禁止權利濫用 76
第三款 誠信原則 77
第二項 適用民法第148條之可行性 77
第一款 實務見解 77
第二款 學說見解 81
第三款 本文見解 82
第五節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84
第一項 實務見解 84
第二項 學說見解 85
第三項 本文見解 87
第六節 其他民法規定 89
第一項 民法第100、101條規定 89
第一款 民法第101條規定 90
第二款 民法第100條規定 91
第二項 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 92
第一款 實務見解 92
第二款 學說見解 93
第三款 本文見解 93
第三項 民法第198條規定之拒絕履行債權 94
第一款 實務見解 94
第二款 學說見解 95
第三款 本文見解 96
第五章 立法論下保險法第64條第3項除斥期間適用之探討 98
第一節 各國立法例 98
第一項 美國立法例 98
第一款 紐約州 99
第二款 加州 100
第三款 印第安那州 101
第二項 德國立法例 102
第二節 我國立法之檢討 103
第一項 立法之比較 103
第一款 相同點 103
第二款 相異點 104
第二項 我國立法妥適性之探討 105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07
第一節 結論 107
第二節 建議 112
參考文獻 117
zh_TW
dc.language.iso en_US-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8358003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據實說明義務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告知義務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除斥期間zh_TW
dc.title (題名) 論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 ─以二年除斥期間之適用為中心zh_TW
dc.title (題名) Study On The Taiwan insurance law,article 64,duty of disclosure: focusing on the research of the problem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wo years scheduled period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

一、書籍(按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1.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民國87年初版,自費出版,總經銷三民書局。
2. 王澤鑑,《民法總則》,民國89年9月初版,自版,總經銷三民書局。
3.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民國98年4月新修訂5版,瑞興圖書出版。
4. 吳從周,民法上之法律漏洞、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民國96年2月,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自版,一品文化總經銷。
5. 林勳發等四人合著,商事法精論,94年修訂版,今日書局出版。
6. 林勳發,保險契約效力論,民國85年3月初版,自版,今日書局總經銷。
7. 林群弼,保險法論,民國91年10月初版,三民書局出版。
8. 范姜肱,保險學─原理與實務,民國98年4月五版,前程出版社。
9. 桂裕,保險法,民國79年9月增訂4版,三民書局。
10.孫森炎,民法債編總論(上)冊,民國94年12月修訂版,自版,總經銷三民書局。
11.施文森,保險法總論,民國76年第8版,自版,總經銷三民書局。
12.施文森譯,美國加州保險法(中),民國88年,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
13.施啓揚,民法總則,民國92年8月修訂版,三民書局。
14.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民國94年10月二版,三民書局。
15.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民國98年6月初版,元照出版。
16.劉宗榮,新保險法,民國96年1月初版,自版,總經銷三民書局。

二、期刊專論(按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1. 石正德,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保險契約解除權相關問題之剖析,壽險季刊,第79期。
2. 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一),論我國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規定─以對價平衡之概念。
3. 江朝國,保險契約之停效、復效與據實說明告知義務之關係,月旦法學教室,第54期。
4. 江朝國,保險人解除對象行使問題-台灣最高法院82台上字第279號判決評析,萬國法律,第109期。
5. 江朝國,論保險法上違反告知義務之解除權與民法上因詐欺所生之撤銷權之關係,收錄於氏著之保險法論文集(三),瑞興圖書出版。
6. 汪信君,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解除權行始與除斥期間─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判決,月旦民商法雜誌,第33期。
7. 汪信君,告知義務之履行、保險人意思瑕疵及其表意自由,月旦法學,第130期。
8. 李欽賢,論保險法上告知義務與民法上錯誤詐欺之關係,法學新論,第41期。
9. 吳光陸、廖珂秀,試探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之關係─兼評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法學論著,第53卷,第7期。
10.吳明軒,關於保險法第64條規定之適用,法令月刊第49卷第2期。
11.胡木成,保險判決評析─告知、通知義務之違反與除斥期間,壽險季刊,民國85年3月,第99期,第63頁。
12.張仲源,保險法第64條析義及運作之我見,保險專刊,第21期。
13.施文森,論通知義務,法學叢刊,第133期。
14.陳聰富,誠信原則的理論與實踐,政大法學評論,第104期。
15.葉啟洲,通知義務之違反與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台灣法學雜誌,第142期。
16.葉啟洲,拖延申請保險給付與權利濫用─高高院99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台灣法學,第182期。
17.葉啟洲,要保人詐欺訂約與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台灣法學,第190期。
18.葉啟洲,告知與通知義務之違反、除斥期間與權利失效,台灣法學,第156期。
19.楊仁壽,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適用,法令月刊,第41卷,第2期。
20.劉宗榮,論違背據實說明義務之解除權與意思表示被詐欺之撤銷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之檢討,月旦法學第81期。
21.鞠成寬,從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之六個月期間之性質談到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標準,中興法學第5期。
22.賴上林,保險法第64條保險契約解除權之探討,法令月刊,第52卷,第六期。

三、學位論文
蕭冠中,兩岸保險契約當事人告知說明義務比較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第14、15頁。

四、判決、函釋
1. 臺灣台北地院74年度保險字第8號判決。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字第21號判決。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22號判決。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7號判決。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17號判決。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27號判決。
7.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29號判決。
8. 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8號判決。
9.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號判決。
10.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判決
1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雄簡字第2523號判決。
1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45號判決。
1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雄簡字第2523號判決。
1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12號判決。
15.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東保險簡字第1號判決。
16.臺灣高等法院75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判決。
17.臺灣高等法院7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2號判決。
18.臺灣高等法院76年度上更(一)第16號判決。
19.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保險上更(二)字第8號判決。
20.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4號判決。 
21.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
22.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判決。
2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判決。
2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判決。
2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判決。
26.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判決。
27.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
28.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判決。
29.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
30.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180號判例。
31.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判決。
32.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279號判決。
33.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
34.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
35.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
36.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
37.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
38.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99號判決
39.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判決。
40.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
4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判決。
4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判決。 
4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6號判決。
44.司法院(81)廳民一字第 16977號研究意見。
45.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
45.財政部台財保第852365031號函。
五、網站資料
http://www.ib.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3464&path=1188&LanguageType=1

貳、外文文獻

一、外文書籍(按字母順序排列)
1.Kenneth S. Abraham,Insueance Law and Regulatuon(5th ed.2010).
2.Robert H. Jerry,II,& Douglas R. Richmond,Understanding Insurance Law(4th ed.2007)

二、網站資料
http://codes.lp.findlaw.com/nycode/ISC/45/4510
http://codes.lp.findlaw.com/cacode/INS/1/d2/2/3/s10244
http://codes.lp.findlaw.com/incode/27/1/12/27-1-12-5
http://www.iuscomp.org/gla/statutes/VVG.html#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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