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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個人資料蒐集於刑事偵查之爭議
The controversy over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作者 黃鈺雯 貢獻者 楊雲驊
黃鈺雯關鍵詞 衛星定位系統
調取通聯記錄
資訊隱私權日期 2011 上傳時間 30-Oct-2012 14:01:53 (UTC+8) 摘要 司法警察(官)於偵查犯罪時,為了蒐集相關證據或特定犯罪嫌疑人之位置而進行各式之個人資料蒐集,若賦予司法警察(官)可隨意進行此種偵查作為之權限,確可加強偵查之效率,但人民之行動軌跡、通話記錄及各式記錄(如病歷紀錄及金融記錄等)便會因此運作而無所遁形。對此部分,本文將把蒐集個人資料影響最鉅之監視科技區分為「動態監視科技」與「靜態監視科技」,先介紹其運作之樣態及外國法制之處理方式,再針對我國法制可容納之規範予以探究,最後提出修法之建議。在【第二章】時,本文先介紹何謂「資訊自決權」及「資訊隱私權」,並試著提出德國及美國之法制對其之處理模式,亦就我國大法官解釋對此之見解予以闡釋。本文以為隱私權所保障者是「人」而不是「地方」,為維護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仍應有一定程度之不受侵擾之自由。無論定位為「資訊隱私權」或「資訊自主權」均無太大之差別,均應受憲法之保障。而本文中所介紹之各種蒐集個人資料之途徑均已侵害被監視人之資訊隱私權或資訊自決權,自屬憲法欲保障之基本權,而有探究之必要。然按大法官解釋第443號之旨,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而就隱私權部分,其應屬相對法律保留之範疇,僅須於法律明文規定或具授權明確之規範中處理即可,以下章節即以圍繞著其於法律層次之處理模式出發。在【第三章】及【第四章】中,即係針對本文欲討論之蒐集個人資料於德國與美國法制應如何處理作介紹,並適度提出本文見解。就「GPS」監視系統部分,美國實務見解認警察利用衛星定位系統並非僅追蹤被監視人從某地至他地而已,若已係連續一個月追蹤其一天24小時之行動,已可完全掌握其於此一個月中之所有行動軌跡,於社會觀感上已屬侵害其「合理隱私期待」,而執法機關對此一資訊進行衛星定位監控,已將此隱私期待完全侵損,故其以為應採法官保留原則。而從德國法制可知,裝設GPS定位裝置於刑事訴訟法應屬可行。惟須注意僅可使用於偵查犯罪,而不得適用於預防犯罪。且其適用之立法模式應屬法官保留。 就「調取通聯記錄」部分,美國實務見解之看法,認國家機關調取通聯記錄,人民對此並無合理隱私期待,故並不構成憲法意義下之搜索,自無須令狀。而後,於電子通訊隱私權法中,其對於調取通聯記錄之容許性相當寬鬆,執法機關只要證明「安裝與使用電話撥號紀錄器或電話追蹤裝置很可能得到與正在進行之調查有關之資訊」之「關聯性」,即可取得法院令狀,且幾乎均無被駁回之可能性。德國法對調取通聯記錄之合法性控制,亦係要求應由法官核發令狀。且對於核發之標準,把關甚嚴。須係重要意義之犯罪,或是非以調取通聯犯罪無法進行偵查之終端設備犯罪。 就「調取犯罪前科記錄」、「調取病歷紀錄」及「調取金融記錄」部分,本文先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出發,探究上開資料是否屬該法所稱之「敏感性資料」,若屬之,則對其之保障密度應予提高;若非屬之,對其之保障密度自無須如此嚴密。本文就試著做出修法之建議,試擬關於「GPS」定位系統及「調取通聯記錄」之發動依據。並就調取資料部分,於刑事訴訟法予以概括立法,區分為敏感度不同之資料類型,並給予不同之保障密度。本文擬出建議修法之條文及立法理由,目的在於力求偵查犯罪效率與人民權利保障之均衡,以達到法治國原則之要求。若能讓人民了解國家乃係為了偵查犯罪,方必須侵害人民之權利,且其侵害權利之範圍亦有其界限。人民面對國家蒐集其個人資料之襲擊,亦可免於恐懼。國家蒐集個人資料時若未有適用之合法性控制,國家機關就如同「老大哥」般以對人民的生活登堂入室,也將使人民如同身處楚門的世界般而不自知,此非吾人所樂見。 參考文獻 一、中文資料 (一)書籍(照姓氏筆畫排列)1、王兆鵬,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2000年。2、王兆鵬,新刑訴、新思維,2004年。3、石世豪譯,「法庭一週新報案」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八),1999年。4、李震山,論資訊自決權,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2001年。5、李震山,警察法論:警察任務篇,2002年。6、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2007年。7、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2007年。8、李建良,基本權利的理念變遷與功能體系,2004年。9、何明洲,犯罪偵查實務,2009年。10、林鈺雄,搜索扣押註釋書, 2001 年。11、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2007年6版。12、林明鏘,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基本問題研究,2005年。13、周悅儀,美國保護隱私權法制之研究,1993年。14、許文義,個人資料保護法論,2001年。15、黃丁全,醫事法,2000 年。16、黃朝義,犯罪偵查論,2004年。17、黃朝義,刑事訴訟法,2006年。18、 劉孔中譯,關於「對資產所得課稅」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集(三), 1992年。19、蔡庭榕、簡建章、李錫棟、許義寶合著,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2005年。15、蕭文生譯,關於「1983年人口普查法」之判決-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一),1990年。(二)官方文獻1、李震山主持,個人資料保護與警察資料蒐集權之研究 - 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條至第13條之規定為中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 告,2005年10月。2、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頒行,2003年。3、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內政部警政署頒行,2008年。(三)期刊論文(照姓氏筆畫排列)1、丁秋玉,美國網路犯罪搜索扣押之案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9期,頁171-201,2004。2、王勁力 ,新版個資法的衝擊與影響:論我國公務機關對特種個資的管控與監 督,科技法律透析,4期,頁63-110,2011。3、王郁琦,資訊時代隱私權理論基礎初探,世新法學,1期,頁283-305,2004。4、王郁琦,生物辨識技術之運用對隱私權的影響,科技法學評論,3卷2期,頁49-106,2006。5、王俊文,我國憲法上隱私權相關問題之釐清,東吳法研論集,2期, 頁189-228,2006。6、王兆鵬,重新定義高科技時代下之搜索,月旦法學雜誌,93期,頁166-182,2003。7、王澤鑑,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6期,頁27-50,2007。8、王偉綸;王俊堯,病歷e化-淺談電子病歷,銀鏵學誌,2卷2期, 頁47-62,2004。9、朱富美,緝毒犬聞出了大問題--談科技偵查之隱私權侵犯與搜索 ,標準與 檢驗,121期、122期,頁58-66、頁65-76,2009。10、朱朝亮,科學偵查之類型及其蒐證效力,月旦法學教室,94、95期,頁45-64、 頁40-54,2010。11、余啟民,由肺結核病患名單資料外洩談公務機關就醫資訊管控與監督,月旦 民商法雜誌,24期,頁5-22,2009。12、吳信穎,論美國法院對於使用電子追蹤設備之若干判決,司法周刊,1167、1168期,頁3-20,2004。13、吳景欽,電子監控於刑事偵查的運用,刑事法雜誌,53卷1期,頁47-89,2009。14、吳俊毅,由一則德國聯邦法院判決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的使用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正當性,法令月刊,53卷6期,頁23-32,2002。15、吳綺雲譯,「摩納哥卡洛琳公主案」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一),頁62-63,2004。16、邱琳雅,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聯合徵信雙月刊,8期,頁61-65,2009。17、何明洲,通聯分析在科技偵查上應用之研究,警學叢刊,37卷2期,頁1-20,2006。18、周慧蓮,論行動化生活之資訊隱私侵害--以定位服務為例,月旦法學雜誌,99期,頁152-165,2003。19、林宏嘉,個資散落各處、保護卻趨近於空氣?從案例談個資法應有之作為, 萬國法律,176期,頁14-19,2011。20、林正雄,談醫病關係之信賴基礎--病人的隱私權,行政試訊,21期,頁28-37,2007。21、林鈺雄,從基本權體系論身體檢查處分,台大法學論叢,33卷第3期,頁149-200,2004。22、林鈺雄,干預保留與門檻理論-司法警察一般調查權限之理論檢討,政大法學評論,96期,頁189-231,2007。23、林素鳳,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月旦法學教室,80期,頁18-19,2009。24、李錫棟,跟監對基本權利之干預,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9期,頁45-66, 2004。25、李錫棟,警察資料蒐集權之界限--以集會遊行現場活動之資料蒐集為例,警 學叢刊,38卷3期, 頁111-126,2007。26、李錫棟,定位科技運用於行動監視追蹤所涉及之基本權利,警察法學,9期, 頁83-111,2010。27、李福隆,金融隱私權與銀行監理之間--從全球金融海嘯看我國金融危機事件 下銀行保密原則之修正,財產法暨經濟法,20期,頁113-137,2009。28、李震山,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普設監視錄影器論個人資料之保護,東吳法律學報,16卷2期,頁45-92,2004。29、李震山,憲法時代下「資訊權」入憲之芻議,律師雜誌,307期,頁15-25,2005年。 30、李震山,警察機關設置監視錄影器的法制問題--人權保障與治安維護的動態平衡,台灣法學雜誌,86期,頁114-126,2006。31、李震山,警察法第六講-警察作用與基本權利保障(四),月旦法學教室,第51期,頁69-70,2007。32、李震山,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資訊隱私權保障,研考雙月刊,31卷3期,頁50-60,2007。33、李文章,電話通聯電腦分析系統之研究,警學叢刊,37卷5期,頁151-185,2007。34、李文章,通訊監察偵查技術之研究,警學叢刊,41卷2期,頁187-217,2010。35、李秀真,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基本原理及應用,標準與檢驗,120期,頁1-18,2008。36、侯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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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7651053
100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7651053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楊雲驊 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黃鈺雯 zh_TW dc.creator (作者) 黃鈺雯 zh_TW dc.date (日期) 2011 en_US dc.date.accessioned 30-Oct-2012 14:01:53 (UTC+8) - dc.date.available 30-Oct-2012 14:01:53 (UTC+8)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30-Oct-2012 14:01:53 (UTC+8)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7651053 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4868 -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研究所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7651053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0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司法警察(官)於偵查犯罪時,為了蒐集相關證據或特定犯罪嫌疑人之位置而進行各式之個人資料蒐集,若賦予司法警察(官)可隨意進行此種偵查作為之權限,確可加強偵查之效率,但人民之行動軌跡、通話記錄及各式記錄(如病歷紀錄及金融記錄等)便會因此運作而無所遁形。對此部分,本文將把蒐集個人資料影響最鉅之監視科技區分為「動態監視科技」與「靜態監視科技」,先介紹其運作之樣態及外國法制之處理方式,再針對我國法制可容納之規範予以探究,最後提出修法之建議。在【第二章】時,本文先介紹何謂「資訊自決權」及「資訊隱私權」,並試著提出德國及美國之法制對其之處理模式,亦就我國大法官解釋對此之見解予以闡釋。本文以為隱私權所保障者是「人」而不是「地方」,為維護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仍應有一定程度之不受侵擾之自由。無論定位為「資訊隱私權」或「資訊自主權」均無太大之差別,均應受憲法之保障。而本文中所介紹之各種蒐集個人資料之途徑均已侵害被監視人之資訊隱私權或資訊自決權,自屬憲法欲保障之基本權,而有探究之必要。然按大法官解釋第443號之旨,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而就隱私權部分,其應屬相對法律保留之範疇,僅須於法律明文規定或具授權明確之規範中處理即可,以下章節即以圍繞著其於法律層次之處理模式出發。在【第三章】及【第四章】中,即係針對本文欲討論之蒐集個人資料於德國與美國法制應如何處理作介紹,並適度提出本文見解。就「GPS」監視系統部分,美國實務見解認警察利用衛星定位系統並非僅追蹤被監視人從某地至他地而已,若已係連續一個月追蹤其一天24小時之行動,已可完全掌握其於此一個月中之所有行動軌跡,於社會觀感上已屬侵害其「合理隱私期待」,而執法機關對此一資訊進行衛星定位監控,已將此隱私期待完全侵損,故其以為應採法官保留原則。而從德國法制可知,裝設GPS定位裝置於刑事訴訟法應屬可行。惟須注意僅可使用於偵查犯罪,而不得適用於預防犯罪。且其適用之立法模式應屬法官保留。 就「調取通聯記錄」部分,美國實務見解之看法,認國家機關調取通聯記錄,人民對此並無合理隱私期待,故並不構成憲法意義下之搜索,自無須令狀。而後,於電子通訊隱私權法中,其對於調取通聯記錄之容許性相當寬鬆,執法機關只要證明「安裝與使用電話撥號紀錄器或電話追蹤裝置很可能得到與正在進行之調查有關之資訊」之「關聯性」,即可取得法院令狀,且幾乎均無被駁回之可能性。德國法對調取通聯記錄之合法性控制,亦係要求應由法官核發令狀。且對於核發之標準,把關甚嚴。須係重要意義之犯罪,或是非以調取通聯犯罪無法進行偵查之終端設備犯罪。 就「調取犯罪前科記錄」、「調取病歷紀錄」及「調取金融記錄」部分,本文先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出發,探究上開資料是否屬該法所稱之「敏感性資料」,若屬之,則對其之保障密度應予提高;若非屬之,對其之保障密度自無須如此嚴密。本文就試著做出修法之建議,試擬關於「GPS」定位系統及「調取通聯記錄」之發動依據。並就調取資料部分,於刑事訴訟法予以概括立法,區分為敏感度不同之資料類型,並給予不同之保障密度。本文擬出建議修法之條文及立法理由,目的在於力求偵查犯罪效率與人民權利保障之均衡,以達到法治國原則之要求。若能讓人民了解國家乃係為了偵查犯罪,方必須侵害人民之權利,且其侵害權利之範圍亦有其界限。人民面對國家蒐集其個人資料之襲擊,亦可免於恐懼。國家蒐集個人資料時若未有適用之合法性控制,國家機關就如同「老大哥」般以對人民的生活登堂入室,也將使人民如同身處楚門的世界般而不自知,此非吾人所樂見。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目的 1壹、個人資料取得多元化 1貳、取得個人資料進行偵查之適法性 3第二節 研究範圍 4壹、以偵查機關取得個人資料為核心 4貳、引據現行法為偵查依據之困境 4参、外國法制為借鏡 5第三節 研究脈絡 6壹、區分動態與靜態監視科技 6貳、定義隱私權於刑事偵查之界限 6参、優先重視外國法制之思考 7肆、提出現行法下之解決與立法建議 7第四節 研究特色 7第二章 隱私權概論 10第一節 總說 10第二節 資訊自決權 10第一項 概說 10第二項 資訊自決權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發展 11第一款 一般人格權之保障 11壹、Soraya案-民事法一般人格權 11第三節 資訊隱私權 19第一項 概說 19第二項 資訊隱私權於美國憲法法院之發展 20第四節 我國對隱私權保障限度 27第一項 隱私權係憲法第22條基本權之一 27第二項 資訊自決權與資訊隱私權之關係 35第三項 隱私權與其他基本權之關係 37第三章 蒐集個人資料於德國、美國偵查法制之運用 40第一節 概說-區分動靜態監視科技 40第二節 偵查概括條款 41第一項 偵查概念 41第二項 偵查程序形成自由 44第三節 德國、美國法制建構 46第一項 動態性監視科技—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 46第二項 靜態性監視科技 72 第四節 個人資料於我國面臨之困境解決 97第四章 蒐集個人資料於我國面臨之困境解決 98第一節 概說 98第二節 蒐集個人資料所干預基本權之限度 99第一項 層級化及檢驗標準之提出 99第二項 我國法制下之困境 102第三項 我國法制下承認之限度 110第三節 立法展望與建議 123第一項 動態性監視科技 123第二項 靜態性監視科技 126第五章 結論 133 zh_TW dc.language.iso en_US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7651053 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衛星定位系統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調取通聯記錄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資訊隱私權 zh_TW dc.title (題名) 個人資料蒐集於刑事偵查之爭議 zh_TW dc.title (題名) The controversy over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 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中文資料 (一)書籍(照姓氏筆畫排列)1、王兆鵬,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2000年。2、王兆鵬,新刑訴、新思維,2004年。3、石世豪譯,「法庭一週新報案」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八),1999年。4、李震山,論資訊自決權,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2001年。5、李震山,警察法論:警察任務篇,2002年。6、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2007年。7、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2007年。8、李建良,基本權利的理念變遷與功能體系,2004年。9、何明洲,犯罪偵查實務,2009年。10、林鈺雄,搜索扣押註釋書, 2001 年。11、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2007年6版。12、林明鏘,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基本問題研究,2005年。13、周悅儀,美國保護隱私權法制之研究,1993年。14、許文義,個人資料保護法論,2001年。15、黃丁全,醫事法,2000 年。16、黃朝義,犯罪偵查論,2004年。17、黃朝義,刑事訴訟法,2006年。18、 劉孔中譯,關於「對資產所得課稅」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集(三), 1992年。19、蔡庭榕、簡建章、李錫棟、許義寶合著,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2005年。15、蕭文生譯,關於「1983年人口普查法」之判決-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一),1990年。(二)官方文獻1、李震山主持,個人資料保護與警察資料蒐集權之研究 - 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條至第13條之規定為中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 告,2005年10月。2、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頒行,2003年。3、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內政部警政署頒行,2008年。(三)期刊論文(照姓氏筆畫排列)1、丁秋玉,美國網路犯罪搜索扣押之案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9期,頁171-201,2004。2、王勁力 ,新版個資法的衝擊與影響:論我國公務機關對特種個資的管控與監 督,科技法律透析,4期,頁63-110,2011。3、王郁琦,資訊時代隱私權理論基礎初探,世新法學,1期,頁283-305,2004。4、王郁琦,生物辨識技術之運用對隱私權的影響,科技法學評論,3卷2期,頁49-106,2006。5、王俊文,我國憲法上隱私權相關問題之釐清,東吳法研論集,2期, 頁189-228,2006。6、王兆鵬,重新定義高科技時代下之搜索,月旦法學雜誌,93期,頁166-182,2003。7、王澤鑑,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6期,頁27-50,2007。8、王偉綸;王俊堯,病歷e化-淺談電子病歷,銀鏵學誌,2卷2期, 頁47-62,2004。9、朱富美,緝毒犬聞出了大問題--談科技偵查之隱私權侵犯與搜索 ,標準與 檢驗,121期、122期,頁58-66、頁65-76,2009。10、朱朝亮,科學偵查之類型及其蒐證效力,月旦法學教室,94、95期,頁45-64、 頁40-54,2010。11、余啟民,由肺結核病患名單資料外洩談公務機關就醫資訊管控與監督,月旦 民商法雜誌,24期,頁5-22,2009。12、吳信穎,論美國法院對於使用電子追蹤設備之若干判決,司法周刊,1167、1168期,頁3-20,2004。13、吳景欽,電子監控於刑事偵查的運用,刑事法雜誌,53卷1期,頁47-89,2009。14、吳俊毅,由一則德國聯邦法院判決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的使用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正當性,法令月刊,53卷6期,頁23-32,2002。15、吳綺雲譯,「摩納哥卡洛琳公主案」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一),頁62-63,2004。16、邱琳雅,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聯合徵信雙月刊,8期,頁61-65,2009。17、何明洲,通聯分析在科技偵查上應用之研究,警學叢刊,37卷2期,頁1-20,2006。18、周慧蓮,論行動化生活之資訊隱私侵害--以定位服務為例,月旦法學雜誌,99期,頁152-165,2003。19、林宏嘉,個資散落各處、保護卻趨近於空氣?從案例談個資法應有之作為, 萬國法律,176期,頁14-19,2011。20、林正雄,談醫病關係之信賴基礎--病人的隱私權,行政試訊,21期,頁28-37,2007。21、林鈺雄,從基本權體系論身體檢查處分,台大法學論叢,33卷第3期,頁149-200,2004。22、林鈺雄,干預保留與門檻理論-司法警察一般調查權限之理論檢討,政大法學評論,96期,頁189-231,2007。23、林素鳳,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月旦法學教室,80期,頁18-19,2009。24、李錫棟,跟監對基本權利之干預,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9期,頁45-66, 2004。25、李錫棟,警察資料蒐集權之界限--以集會遊行現場活動之資料蒐集為例,警 學叢刊,38卷3期, 頁111-126,2007。26、李錫棟,定位科技運用於行動監視追蹤所涉及之基本權利,警察法學,9期, 頁83-111,2010。27、李福隆,金融隱私權與銀行監理之間--從全球金融海嘯看我國金融危機事件 下銀行保密原則之修正,財產法暨經濟法,20期,頁113-137,2009。28、李震山,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普設監視錄影器論個人資料之保護,東吳法律學報,16卷2期,頁45-92,2004。29、李震山,憲法時代下「資訊權」入憲之芻議,律師雜誌,307期,頁15-25,2005年。 30、李震山,警察機關設置監視錄影器的法制問題--人權保障與治安維護的動態平衡,台灣法學雜誌,86期,頁114-126,2006。31、李震山,警察法第六講-警察作用與基本權利保障(四),月旦法學教室,第51期,頁69-70,2007。32、李震山,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資訊隱私權保障,研考雙月刊,31卷3期,頁50-60,2007。33、李文章,電話通聯電腦分析系統之研究,警學叢刊,37卷5期,頁151-185,2007。34、李文章,通訊監察偵查技術之研究,警學叢刊,41卷2期,頁187-217,2010。35、李秀真,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基本原理及應用,標準與檢驗,120期,頁1-18,2008。36、侯友宜 ; 廖有祿 ; 孝文章 ,犯罪偵查理論之初探,警察叢刊,40卷5期,頁1-25,2010。37、李榮耕,論偵查機關對通信紀錄的調取,政大法學評論,115期,頁115-147,2010。38、洪文玲;曹昌棋,論警察「蒐集資料」之職權,警專學報,3卷7期,頁37-48,2006。39、洪聖濠,行動定位服務中的位置資料隱私保護,科技法律透析,17卷1期, 頁8-13,2005。40、范姜真媺,個人資料自主權之保護與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法學叢刊,225 期,頁69-103,2012。41、范姜真媺,監視攝影系統設置、使用之法律問題,律師雜誌,307期,頁26-41, 2005。42、陳鋕雄、劉庭妤 ,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看病患資訊自主權資訊隱私權之保護,月旦民商法雜誌,34期,頁23-57,2011。43、陳立愷,病人隱私權及醫療行為之守密義務,台灣法學雜誌,165期,頁67-72,2012。44、陳通和,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之法規範評析,警政論叢,7期,頁 149-168,2007。45、陳通和,論偵查法學之範疇--以警察犯罪偵查作為為核心,中央警察大學學 報,48期,頁283-309,2011。46、陳起行,資訊隱私權法理探討-以美國法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64期,頁297-341,2000。47、許文義,從比較法觀點論警察蒐集個人資料之原則與方法,警政學報,25期,頁27-59,1994。48、許文義,警察預防犯罪任務之分析與探討,警學叢刊,29卷5期,頁237-261,1999。49、許福生,我國運用監視錄影系統法制規範之回顧與展望 ,中央警察大學學 報,46期,頁13-62,2009。50、許義寶,論公共場所監視器設置之法律程序,法令月刊,57卷2、3期,頁31-40、頁14-24,2006。51、曹昌棋,論警察機關資料蒐集、處理與個人資料保護,警專學報,5期,頁367-396,1992。52、莊武能,使用衛星定位追蹤器跟監之法律問題探討,警學叢刊,39卷3期,頁117-142,2008。53、黃惠滿; 洪春榮 ; 孫凡軻 ; 侯佩儀,病人隱私權保護和公眾權利的衝突— 以臺灣病人個案分析為中心,長庚護理,21卷4期,頁457-467,2010。54、黃清德,論警察利用科技方法蒐集個人資料與基本人權之保障,警專學報, 4期3卷,頁269-279,2008。55、黃清德,警察利用衛星定位系統蒐集位置資料與基本人權保障 ,刑事法雜 誌,54卷4期,頁31-60,2010。56、黃政龍,隱私權vs.科技:論警察使用GPS追蹤器偵查犯罪,警學叢刊,40 卷6期,頁243-270,2011。57、黃慧娟,英、美設置監視器法制規範之比較,警學叢刊,40卷1期,頁135-155, 2009。58、黃承啟,論隱私權之保障--以社區監視器為例,嶺東通識教育研究學刊,2卷2期,頁49-64,2007。59、曾正一,美國通訊監察法制之研究,警專學報,3卷8期,頁27-51,2006。60、詹明華 ;邱紹洲 ; 易序忠,通聯紀錄在犯罪偵查上之應用--行動電話持機人之動態與靜態分析,警學叢刊,33卷2期,頁111-131,2002。61、詹明華 ; 邱紹洲,基地臺通聯紀錄與手機序號通聯紀錄在犯罪偵查上之應用,刑事科學,54期,頁85-103,2002。62、詹明華 ; 李文章,目標軌跡在犯罪偵查上之應用,刑事科學,60期,頁83-100,2005。63、詹明華 ; 李文章,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在犯罪偵防上之應用,刑事科學,59期,頁1-20,2006。64、程明修,國家透過公共場所的監視器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干預,法學講座,3期,頁63-68,2002。65、詹文凱,美國法上個人資訊隱私權的相關判決,律師雜誌,233期,頁30-40,1998。66、詹鎮榮,秘密通訊自由,法學講座,21期,頁1-15,2004。67、楊秀儀,論健全病歷制度之建立及健康資訊隱私權保護,全國律師,10卷8期,頁39-46,2006。68、楊雲驊,偵查程序中證據保全制度之檢討,東吳大學法律學報,16卷2期,2004。69、廖福特 ; 翁逸泓,建構國家收集與留存個人生物特徵資料之底線?--歐洲人權法院S. and Marpe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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