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黃源盛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Huang, Yuan Sheng | en_US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陳琦妍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Chen, Ci Yan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陳琦妍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Chen, Ci Yan | en_US |
dc.date (日期) | 2011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30-Oct-2012 15:22:36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30-Oct-2012 15:22:36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30-Oct-2012 15:22:36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0097651007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5043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97651007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0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本文主題為清末民初繼受而來的「債權相對性」法理,透過史料文獻的耙梳,研究債權相對性法理的定義、發展,比較古今相關的規範、裁判,並著重於繼受初期的民初大理院,以大理院的判決例為中心,釋明該院如何從審判的實然面實踐法理,適用的法理表徵何等思想,又應如何評價繼受過程的時代意義。 首先整理羅馬法、德國法中債法的流變,債權相對性理論乃漸進發展,非一蹴可幾。至晚清民初清廷繼受近代歐陸法律,債權相對性法理也在這過程中,呈現於《大清民律草案》的債編編首和條文的立法理由中——特定人使他特定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雖民國政府並未公布《大清民律草案》,審理民事案件時無法直接適用法條,但草案表徵的近代民法法理,包含債權相對性法理,大理院以法理之名,偷渡、實踐於審判中。 然而,民初大理院面對傳統法思想、意識仍深植少變的社會,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時,遇到最大的困難為:傳統中國法律中,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下的債權相對性法理,規範闕如,繼受前的清代判牘中,亦不見特定人對特定人為一定給付的法理存在。耙梳清代地方「錢債田土案件」,當事人的範圍必須從全體社會關係切入定義,給付金額也不必然等於契據中的數額,無論錢債、田土糾紛的主體或客體,都由地方官依「情理」判定。 因此,大理院必須清楚定義、靈活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本文將判例的實際體現分為主、客體兩種類型:①主體相對性:債之關係中的當事人相對特定,不得對特定人以外之人主張,此概念觀諸出賣他人(共有人)之物、買賣破租賃,以及一物二賣等類型案件即明;②客體相對性:債權債務範圍、內容相對特定,除當事人意定或法定外,債權人請求受領或債務人應給付者,限於「特定之給付」,這部分又與傳統中國行政、司法權糾纏有關。 與債權相對性相關的大理院案件中,可以看出大理院大致堅持適用近代繼受法理,駁斥下級審判廳「准情度理」的審判方式,不論直接適用新式法理,或是在既有的舊法框架上注入近代民法的詞彙、思想,都是以繼受法理為裁判的小前提,不同的審判依據也漸漸影響下級審判廳和一般人民的法思想、意識。然而,當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將衝擊社會根本的家族主義價值時,大理院選擇妥協、微調,以漸進、婉轉的方式改變傳統的習慣,避免過渡激烈的改變,造成人民對審判不信任,影響社會秩序。故本文以債權相對性法理為中心,觀察大理院在變與未變的時空點,其實踐法理的果斷決心和對於法理適用的取捨標準,毋寧更值得後人設身處地於過去的時空氛圍中省思。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謝辭 I摘要 IV目次 VII第一章 緒說 1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第一項 研究動機 1第二項 問題意識 3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5第一項 分析歷史中的規範面與司法實踐面 6第二項 比較法制史的研究方式 9第三節 研究成果回顧 10第一項 清代民事審判的研究成果 10第二項 民初大理院民事審判的研究成果 12第二章 債權相對性的濫觴與發展 15第一節 歐陸債法流變——以德國為中心 15第一項 私法源頭:古羅馬法 16第二項 十一至十八世紀歐陸繼受羅馬法和德國地區的法律發展 19第三項 《德國民法典》的問世 24第二節 晚清民初繼受的靜態面 27第一項 繼受背景及近代民事法發展 28第二項 《大清民律草案》與學說中的債權相對性 35第三節 大理院判決例中債權相對性法理的確立 42第一項 債權與物權的分流 43第二項 債權相對性的基本型態 46第四節 小結 50第三章 傳統中國法中的債主與負債者 53第一節 傳統法時期的規範 54第一項 宋元以前的規範 55第二項 明清的規範 62第二節 清代「錢債田土案件」的審判模式 67第一項 人人皆為魯仲連,好義輕利持高節? 68——債主、負債者的相對特定案件 68第二項 重複典賣田宅案件 73第三項 馮驩燒券的美德與義務——債務範圍的相對性或任意性? 76第三節 轉變初試啼聲?——研析晚清各省審判廳判牘 81第一項 判牘解析 81第二項 晚清審判廳的延續性 84第四節 小結 85第四章 民初大理院判決例實踐債權相對性 89第一節 當事人相對特定 90第一項 多角度再論主體關係 90第二項 一物二賣(典)案件 100第二節 債之範圍的相對特定 109第一項 當事人一方要求 110第二項 行政機關增減額度 112第三節 小結 118第五章 繼受債權相對性的過程與時代意義 121第一節 大理院運用債權相對性的方式與思想 121第一項 法源內涵的創新與再造 121第二項 民事審判原則與民法價值的走向 130第二節 大理院運用債權相對性的影響與評價 139第一項 屬於「變法的觀念」的時代 139第二項 法理適用的評價 144第六章 結論 147附錄:大理院債權相對性相關判例索引 153參考書目 163 | zh_TW |
dc.language.iso | en_US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7651007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債權(之)相對性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大理院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大清民律草案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錢債田土案件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情理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繼受法理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債權相對性的規範、法理與實踐-以民初大理院裁判為中心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壹、中文文獻一、史料(一)史書1.司馬遷(撰),裴駰(集解),《史記》,下冊,臺北:宏業書局,1972年。2.許慎(著),段玉裁(注),《圈點段注說文解字》,臺北市:萬卷樓,2002年。3.劉錦藻(撰),《清朝續文獻通考》,臺北市:新興書局,1963年。4.鄭玄(注),賈公彥(疏),趙伯雄(整理),《周禮注疏》,第5冊,臺北市:台灣古籍出版,2001年。(二)法律註釋及立法史料1.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冊,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2.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4年復刻版。3.司法院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編),《中華民國民法制訂史料彙編》,上冊,臺北:司法行政部印行,1976年。4.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5.法律修訂館(編),《法律草案彙編(一)》,臺北:成文出版社,1973年。6.沈之奇(著),懷效鋒、李俊(點校),《大清律輯註》,上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7.前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編),胡旭晟、夏新華、李交發(點校),《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上、下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8.政學社(印行),《大清法規大全》,第4冊,臺北市:宏業出版社,1972年。9.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1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11.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市:文物出版社,2001年二刷。12.鄭爰諏(編輯),《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書局,1928年。13.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31冊,合肥市:黃山書社,1999年。14.薛允升(著述),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第3冊,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70年。(三)司法審判檔案、文書彙編1.于成龍(撰),《于山奏牘》,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2006年。2.四川省檔案館(編),《清代巴縣檔案匯編 乾隆卷》,北京市:檔案出版社,1991年。3.全士潮等(纂),何勤華等(點校),《駁案匯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4.汪慶祺(編),李啟成(點校),《各省審判廳判牘》,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5.郭衛(編),《大理院解釋例全文》,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72年。6.陳全倫、畢可娟、呂曉東(主編),《徐公讞詞: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記》,濟南:齊魯書社,2001年。7.黃源盛(纂輯),《大理院民事判決全文匯覽》,第1冊,未刊稿。8.黃源盛(纂輯),《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全11冊),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基礎法學中心典藏,2005年。9.黃源盛(纂輯),《大理院民事判例輯存 總則編》,臺北市:元照出版社,2012年。10.襟霞閣(主編),《清代名吏判牘七種彙編》,臺北市:老古文化事業,2000年。(四)法學書籍1.王寵惠(著),張仁善(編),《王寵惠法學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2.岡田朝太郎,《法學通論》,東京都:信山社出版,2008年復刻版。3.陳瑾昆,《民法通義債編總論》,北平市:北平朝陽學院,1933年三版。4.熊元楷、熊元襄(編輯),《民法債編總論各論》,北京:安徽法學社,1914年四版。(五)政書、文集1.沈家本,《寄簃文存》,上、下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6年。2.官箴書集成編輯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第6、7冊,合肥:黃山書社,1997年。3.陳三井、居蜜(主編),《居正先生全集》,上冊,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4.湯志鈞(編),《康有為論政集》,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5.廖一中、羅真容(整理),天津圖書館、天津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袁世凱奏議》,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二、近人著作(一)專書1.中國歷史大辭典編纂委員會(編纂),《中國歷史大辭典》,下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2.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與中國固有文化》,臺北市:法務通訊雜誌社,1989年四版。3.王泰升,《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臺北市:元照出版,2002年。4.王澤鑑,《民法總則》,臺北市:三民書局經銷,2000年增訂版。5.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冊,臺北市:王慕華發行,2004年。6.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5冊,臺北市:作者自刊,2004年。7.王澤鑑,《債法原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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