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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債權相對性的規範、法理與實踐-以民初大理院裁判為中心
作者 陳琦妍
Chen, Ci Yan
貢獻者 黃源盛
Huang, Yuan Sheng
陳琦妍
Chen, Ci Yan
關鍵詞 債權(之)相對性
大理院
大清民律草案
錢債田土案件
情理
繼受法理
日期 2011
上傳時間 30-Oct-2012 15:22:36 (UTC+8)
摘要 本文主題為清末民初繼受而來的「債權相對性」法理,透過史料文獻的耙梳,研究債權相對性法理的定義、發展,比較古今相關的規範、裁判,並著重於繼受初期的民初大理院,以大理院的判決例為中心,釋明該院如何從審判的實然面實踐法理,適用的法理表徵何等思想,又應如何評價繼受過程的時代意義。

首先整理羅馬法、德國法中債法的流變,債權相對性理論乃漸進發展,非一蹴可幾。至晚清民初清廷繼受近代歐陸法律,債權相對性法理也在這過程中,呈現於《大清民律草案》的債編編首和條文的立法理由中——特定人使他特定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雖民國政府並未公布《大清民律草案》,審理民事案件時無法直接適用法條,但草案表徵的近代民法法理,包含債權相對性法理,大理院以法理之名,偷渡、實踐於審判中。

然而,民初大理院面對傳統法思想、意識仍深植少變的社會,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時,遇到最大的困難為:傳統中國法律中,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下的債權相對性法理,規範闕如,繼受前的清代判牘中,亦不見特定人對特定人為一定給付的法理存在。耙梳清代地方「錢債田土案件」,當事人的範圍必須從全體社會關係切入定義,給付金額也不必然等於契據中的數額,無論錢債、田土糾紛的主體或客體,都由地方官依「情理」判定。

因此,大理院必須清楚定義、靈活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本文將判例的實際體現分為主、客體兩種類型:①主體相對性:債之關係中的當事人相對特定,不得對特定人以外之人主張,此概念觀諸出賣他人(共有人)之物、買賣破租賃,以及一物二賣等類型案件即明;②客體相對性:債權債務範圍、內容相對特定,除當事人意定或法定外,債權人請求受領或債務人應給付者,限於「特定之給付」,這部分又與傳統中國行政、司法權糾纏有關。

與債權相對性相關的大理院案件中,可以看出大理院大致堅持適用近代繼受法理,駁斥下級審判廳「准情度理」的審判方式,不論直接適用新式法理,或是在既有的舊法框架上注入近代民法的詞彙、思想,都是以繼受法理為裁判的小前提,不同的審判依據也漸漸影響下級審判廳和一般人民的法思想、意識。然而,當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將衝擊社會根本的家族主義價值時,大理院選擇妥協、微調,以漸進、婉轉的方式改變傳統的習慣,避免過渡激烈的改變,造成人民對審判不信任,影響社會秩序。故本文以債權相對性法理為中心,觀察大理院在變與未變的時空點,其實踐法理的果斷決心和對於法理適用的取捨標準,毋寧更值得後人設身處地於過去的時空氛圍中省思。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

一、史料
(一)史書
1.司馬遷(撰),裴駰(集解),《史記》,下冊,臺北:宏業書局,1972年。
2.許慎(著),段玉裁(注),《圈點段注說文解字》,臺北市:萬卷樓,2002年。
3.劉錦藻(撰),《清朝續文獻通考》,臺北市:新興書局,1963年。
4.鄭玄(注),賈公彥(疏),趙伯雄(整理),《周禮注疏》,第5冊,臺北市:台灣古籍出版,2001年。

(二)法律註釋及立法史料
1.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冊,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
2.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4年復刻版。
3.司法院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編),《中華民國民法制訂史料彙編》,上冊,臺北:司法行政部印行,1976年。
4.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5.法律修訂館(編),《法律草案彙編(一)》,臺北:成文出版社,1973年。
6.沈之奇(著),懷效鋒、李俊(點校),《大清律輯註》,上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7.前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編),胡旭晟、夏新華、李交發(點校),《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上、下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8.政學社(印行),《大清法規大全》,第4冊,臺北市:宏業出版社,1972年。
9.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
1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
11.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市:文物出版社,2001年二刷。
12.鄭爰諏(編輯),《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書局,1928年。
13.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31冊,合肥市:黃山書社,1999年。
14.薛允升(著述),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第3冊,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70年。

(三)司法審判檔案、文書彙編
1.于成龍(撰),《于山奏牘》,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2006年。
2.四川省檔案館(編),《清代巴縣檔案匯編 乾隆卷》,北京市:檔案出版社,1991年。
3.全士潮等(纂),何勤華等(點校),《駁案匯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4.汪慶祺(編),李啟成(點校),《各省審判廳判牘》,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5.郭衛(編),《大理院解釋例全文》,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72年。
6.陳全倫、畢可娟、呂曉東(主編),《徐公讞詞: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記》,濟南:齊魯書社,2001年。
7.黃源盛(纂輯),《大理院民事判決全文匯覽》,第1冊,未刊稿。
8.黃源盛(纂輯),《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全11冊),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基礎法學中心典藏,2005年。
9.黃源盛(纂輯),《大理院民事判例輯存 總則編》,臺北市:元照出版社,2012年。
10.襟霞閣(主編),《清代名吏判牘七種彙編》,臺北市:老古文化事業,2000年。

(四)法學書籍
1.王寵惠(著),張仁善(編),《王寵惠法學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2.岡田朝太郎,《法學通論》,東京都:信山社出版,2008年復刻版。
3.陳瑾昆,《民法通義債編總論》,北平市:北平朝陽學院,1933年三版。
4.熊元楷、熊元襄(編輯),《民法債編總論各論》,北京:安徽法學社,1914年四版。

(五)政書、文集
1.沈家本,《寄簃文存》,上、下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6年。
2.官箴書集成編輯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第6、7冊,合肥:黃山書社,1997年。
3.陳三井、居蜜(主編),《居正先生全集》,上冊,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
4.湯志鈞(編),《康有為論政集》,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
5.廖一中、羅真容(整理),天津圖書館、天津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袁世凱奏議》,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

二、近人著作
(一)專書
1.中國歷史大辭典編纂委員會(編纂),《中國歷史大辭典》,下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
2.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與中國固有文化》,臺北市:法務通訊雜誌社,1989年四版。
3.王泰升,《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臺北市:元照出版,2002年。
4.王澤鑑,《民法總則》,臺北市:三民書局經銷,2000年增訂版。
5.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冊,臺北市:王慕華發行,2004年。
6.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5冊,臺北市:作者自刊,2004年。
7.王澤鑑,《債法原理(一) 基礎理論債之發生:契約、代理權授與與無因管理》,臺北市:王慕華發行,2006年。
8.仁井田陞(著),牟發松(譯),《中國法制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9.史尚寬,《債法總論》,上冊,臺北市:台北監獄印刷工場,1960年。
10.朱曉喆,《近代歐陸民法思想史——十六至十九世紀》,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
11.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臺北市:文史哲出版,1982年。
12.李啟成,《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13.林秀雄,《家族法論集(三)》,臺北市:漢興書局,1994年。
14.林秀雄,《繼承法講義》,臺北市:林秀雄出版,2009年。
15.周伯峰,《民國初年“契約自由”概念的誕生——以大理院的言語實踐為中心》,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
16.俞江,《近代中國民法學中的私權理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
17.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
18.梁治平,《在邊緣處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19.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1年。
20.郭建,《典權制度源流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
21.張生,《民國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與繼受法的整合為中心》,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
22.張仁善,《法律社會史的視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23.陳起行,《法形成與法典化——法律資訊研究》,臺北市:學林文化,1999年。
24.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2006年。
25.陳惠馨,《德國法制史——從日耳曼到近代》,臺北市:元照出版,2007年。
26.陳煜,《清末新政中的修訂法律館:中國法律近代化的一段往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
27.黃右昌(著),丁玫(勘校),《羅馬法與現代》,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
28.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
29.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
30.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一冊)》,臺北市:黃茂榮出版,2002年。
31.黃源盛,《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臺北市:黃若喬出版,2007年。
32.黃源盛,《民初大理院與裁判》,臺北市:元照出版社,2011年。
33.黃靜嘉,《中國法制史論述叢稿》,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
34.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35.劉俊文(撰),《唐律疏議箋解》,上、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
36.鄭玉波(編譯),《羅馬法要義》,臺北市:三民書局,1958年。
37.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中)》,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1984年。
38.鄭玉波(解譯),《法諺(一)》,臺北市:解譯者發行,1986年再版。
39.戴炎輝,《唐律各論》,下冊,台北市:成文出版社,1988年增訂版。
40.戴東雄,《中世紀義大利法學與德國的繼受羅馬法》,臺北:戴東雄出版,1999年二版。
41.蘇永欽,《尋找新民法》,臺北市:元照出版社,2008年。
42.羅爾夫‧克尼佩爾(Rolf Knieper)(著),朱岩(譯),《法律與歷史——論《德國民法典》的形成與變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43.Franz Wieacker(著),陳愛娥、黃建輝(合譯),《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展為觀察重點》,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2004年。

(二)專書論文
1.田濤,〈虛假的材料與結論的虛假——從《崇德會典》到《戶部則例》〉,收於倪正茂(主編),《批判與重建:中國法律史研究反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頁201-262。
2.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與對“法”的理解〉,收於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頁112-138。
3.寺田浩明,〈權利與冤抑——清代聽訟和民眾的民事法秩序〉,收於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頁191-265。
4.李宜琛,〈債務與責任〉,收於何勤華、李秀清(主編),《民國法學論文精萃》,第3卷. 民商法律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頁176-200。
5.陳惠馨,〈《唐律》與《大清律例》法典形式規範體系——一個比較法制史觀點〉,收於黃源盛(主編),《唐律與傳統法文化》,臺北市:元照出版,2011年,頁261-288。
6.賀衛方,〈司法獨立在近代中國的展開〉,收於何勤華(主編),《法的移植與法的本土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頁35-73。
7.滋賀秀三,〈中國法文化的考察——以訴訟的型態為素材〉,收於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頁1-18。
8.滋賀秀三,〈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收於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頁19-53。
9.鞏濤(Jérôme Bourgon)(著),黃世杰(譯),〈地毯上的圖案:試論清代法律文化中的「習慣」與「契約」〉,收於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2009年,頁215-253。
10.霍存福,〈古中國與古羅馬契約制度與觀念的比較〉,收於曾憲義(主編),《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國》,第2卷. 當代大陸卷(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658-673。

(三)期刊論文
1.卜正民(Timothy Brook),〈近代西方人眼中的中國凌遲〉,《復旦大學文史研究院學術通訊》,2007:2(上海市,2007.06),頁25-27。
2.向明恩,〈德國民法一百年之回顧與展望〉,《東吳大學法律學報》,13:1(臺北,2001.08),頁71-104。
3.李啟成,〈民事權利在近代中國的生成——以大理院祭田案件為中心的實證考察〉,《比較法研究》,2010年06期(北京市,2010.11),頁1-17。
4.李淑媛,〈唐代的「典賣妻女」現象——以律令為中心〉,《臺灣師大歷史學報》,42(臺北,2009.12),頁51-80。
5.林誠二,〈論債之本質與責任〉,《中興法學》,13(臺北,1978.04),頁53-73。
6.陶希聖,〈清末法制改革的風潮〉,《東方雜誌》,復刊13:9(臺北,1980.03),頁7-11。
7.陳自強,〈台灣民法百年——以財產法之修正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186(臺北,2010.10),頁99-129。
8.陳忠五,〈2010年民事法發展回顧〉,《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0特刊(臺北市,2011.10),頁1699-1755。
9.傅廣宇,〈法律史與法釋義學——以德國民法為考察對象〉,《法制史研究》,19(臺北,2011.06),頁263-287。
10.歐陽正,〈民國初年的法制改革與司法獨立理念的實踐〉,《法制史研究》,創刊號(臺北,2000.12),頁77-94。

(四)博碩士論文
1.洪瑞君,〈論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實務適用之綜合探討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2.張益祥,〈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3.陳郁如,〈清乾隆時期刑科題本之研究—以調姦本婦未成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例為例〉,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4.黃聖棻,〈大理院民事判決法源之研究(1912-1928)〉,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5.黃琴唐,〈民國初年親權法制的開展——以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為中心〉,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五)網路資源
1.教育部《異體字字典》字形檢索:http://dict.variants.moe.edu.tw/suo.htm。
2.最高法院:http://tps.judicial.gov.tw/。
3.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貳、外文文獻
1.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東京:岩波書局,1963年增訂版。
2.仁井田陞,《補訂中國法制史:土地法‧取引法》,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1年補訂版。
3.伊藤隆、季武嘉也(編),《近現代日本人物史料情報辞典.3》,東京:吉川弘文館,2007年。
4.滋賀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東京:創文社,1967年。
5.豬野三郎(編),《大正人名辞典Ⅱ》,下卷,東京:日本図書センター,1989年。
6.瀧川政次郎,《非理法權天:法諺の研究》,東京都:青蛙房,1964年。
7.大久保泰甫,〈民法典編纂史のパラダイム転換と今後の課題―法制史生徒の立場から〉,《法律時報》,70:9(東京,1998.8),頁6-10。
8. David Johnston, Roman Law in Context. Cambridge, U.K. ;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9. Fritz Schulz, History of Roman legal science.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67.
10. Hugo Grotius, The Jurisprudence of Holland.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26.
11. 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Oxford [England]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7651007
100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7651007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黃源盛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Huang, Yuan Sheng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陳琦妍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Chen, Ci Yanen_US
dc.creator (作者) 陳琦妍zh_TW
dc.creator (作者) Chen, Ci Yanen_US
dc.date (日期) 2011en_US
dc.date.accessioned 30-Oct-2012 15:22:36 (UTC+8)-
dc.date.available 30-Oct-2012 15:22:3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30-Oct-2012 15:22:36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7651007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5043-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7651007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0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文主題為清末民初繼受而來的「債權相對性」法理,透過史料文獻的耙梳,研究債權相對性法理的定義、發展,比較古今相關的規範、裁判,並著重於繼受初期的民初大理院,以大理院的判決例為中心,釋明該院如何從審判的實然面實踐法理,適用的法理表徵何等思想,又應如何評價繼受過程的時代意義。

首先整理羅馬法、德國法中債法的流變,債權相對性理論乃漸進發展,非一蹴可幾。至晚清民初清廷繼受近代歐陸法律,債權相對性法理也在這過程中,呈現於《大清民律草案》的債編編首和條文的立法理由中——特定人使他特定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雖民國政府並未公布《大清民律草案》,審理民事案件時無法直接適用法條,但草案表徵的近代民法法理,包含債權相對性法理,大理院以法理之名,偷渡、實踐於審判中。

然而,民初大理院面對傳統法思想、意識仍深植少變的社會,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時,遇到最大的困難為:傳統中國法律中,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下的債權相對性法理,規範闕如,繼受前的清代判牘中,亦不見特定人對特定人為一定給付的法理存在。耙梳清代地方「錢債田土案件」,當事人的範圍必須從全體社會關係切入定義,給付金額也不必然等於契據中的數額,無論錢債、田土糾紛的主體或客體,都由地方官依「情理」判定。

因此,大理院必須清楚定義、靈活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本文將判例的實際體現分為主、客體兩種類型:①主體相對性:債之關係中的當事人相對特定,不得對特定人以外之人主張,此概念觀諸出賣他人(共有人)之物、買賣破租賃,以及一物二賣等類型案件即明;②客體相對性:債權債務範圍、內容相對特定,除當事人意定或法定外,債權人請求受領或債務人應給付者,限於「特定之給付」,這部分又與傳統中國行政、司法權糾纏有關。

與債權相對性相關的大理院案件中,可以看出大理院大致堅持適用近代繼受法理,駁斥下級審判廳「准情度理」的審判方式,不論直接適用新式法理,或是在既有的舊法框架上注入近代民法的詞彙、思想,都是以繼受法理為裁判的小前提,不同的審判依據也漸漸影響下級審判廳和一般人民的法思想、意識。然而,當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將衝擊社會根本的家族主義價值時,大理院選擇妥協、微調,以漸進、婉轉的方式改變傳統的習慣,避免過渡激烈的改變,造成人民對審判不信任,影響社會秩序。故本文以債權相對性法理為中心,觀察大理院在變與未變的時空點,其實踐法理的果斷決心和對於法理適用的取捨標準,毋寧更值得後人設身處地於過去的時空氛圍中省思。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謝辭 I
摘要 IV
目次 VII

第一章 緒說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問題意識 3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5
第一項 分析歷史中的規範面與司法實踐面 6
第二項 比較法制史的研究方式 9
第三節 研究成果回顧 10
第一項 清代民事審判的研究成果 10
第二項 民初大理院民事審判的研究成果 12

第二章 債權相對性的濫觴與發展 15
第一節 歐陸債法流變——以德國為中心 15
第一項 私法源頭:古羅馬法 16
第二項 十一至十八世紀歐陸繼受羅馬法和德國地區的法律發展 19
第三項 《德國民法典》的問世 24
第二節 晚清民初繼受的靜態面 27
第一項 繼受背景及近代民事法發展 28
第二項 《大清民律草案》與學說中的債權相對性 35
第三節 大理院判決例中債權相對性法理的確立 42
第一項 債權與物權的分流 43
第二項 債權相對性的基本型態 46
第四節 小結 50

第三章 傳統中國法中的債主與負債者 53
第一節 傳統法時期的規範 54
第一項 宋元以前的規範 55
第二項 明清的規範 62
第二節 清代「錢債田土案件」的審判模式 67
第一項 人人皆為魯仲連,好義輕利持高節? 68
——債主、負債者的相對特定案件 68
第二項 重複典賣田宅案件 73
第三項 馮驩燒券的美德與義務——債務範圍的相對性或任意性? 76
第三節 轉變初試啼聲?——研析晚清各省審判廳判牘 81
第一項 判牘解析 81
第二項 晚清審判廳的延續性 84
第四節 小結 85

第四章 民初大理院判決例實踐債權相對性 89
第一節 當事人相對特定 90
第一項 多角度再論主體關係 90
第二項 一物二賣(典)案件 100
第二節 債之範圍的相對特定 109
第一項 當事人一方要求 110
第二項 行政機關增減額度 112
第三節 小結 118

第五章 繼受債權相對性的過程與時代意義 121
第一節 大理院運用債權相對性的方式與思想 121
第一項 法源內涵的創新與再造 121
第二項 民事審判原則與民法價值的走向 130
第二節 大理院運用債權相對性的影響與評價 139
第一項 屬於「變法的觀念」的時代 139
第二項 法理適用的評價 144

第六章 結論 147

附錄:大理院債權相對性相關判例索引 153
參考書目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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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 en_US-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7651007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債權(之)相對性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大理院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大清民律草案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錢債田土案件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情理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繼受法理zh_TW
dc.title (題名) 債權相對性的規範、法理與實踐-以民初大理院裁判為中心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

一、史料
(一)史書
1.司馬遷(撰),裴駰(集解),《史記》,下冊,臺北:宏業書局,1972年。
2.許慎(著),段玉裁(注),《圈點段注說文解字》,臺北市:萬卷樓,2002年。
3.劉錦藻(撰),《清朝續文獻通考》,臺北市:新興書局,1963年。
4.鄭玄(注),賈公彥(疏),趙伯雄(整理),《周禮注疏》,第5冊,臺北市:台灣古籍出版,2001年。

(二)法律註釋及立法史料
1.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冊,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
2.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4年復刻版。
3.司法院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編),《中華民國民法制訂史料彙編》,上冊,臺北:司法行政部印行,1976年。
4.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5.法律修訂館(編),《法律草案彙編(一)》,臺北:成文出版社,1973年。
6.沈之奇(著),懷效鋒、李俊(點校),《大清律輯註》,上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7.前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編),胡旭晟、夏新華、李交發(點校),《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上、下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8.政學社(印行),《大清法規大全》,第4冊,臺北市:宏業出版社,1972年。
9.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
1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
11.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市:文物出版社,2001年二刷。
12.鄭爰諏(編輯),《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書局,1928年。
13.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31冊,合肥市:黃山書社,1999年。
14.薛允升(著述),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第3冊,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70年。

(三)司法審判檔案、文書彙編
1.于成龍(撰),《于山奏牘》,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2006年。
2.四川省檔案館(編),《清代巴縣檔案匯編 乾隆卷》,北京市:檔案出版社,1991年。
3.全士潮等(纂),何勤華等(點校),《駁案匯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4.汪慶祺(編),李啟成(點校),《各省審判廳判牘》,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5.郭衛(編),《大理院解釋例全文》,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72年。
6.陳全倫、畢可娟、呂曉東(主編),《徐公讞詞: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記》,濟南:齊魯書社,2001年。
7.黃源盛(纂輯),《大理院民事判決全文匯覽》,第1冊,未刊稿。
8.黃源盛(纂輯),《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全11冊),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基礎法學中心典藏,2005年。
9.黃源盛(纂輯),《大理院民事判例輯存 總則編》,臺北市:元照出版社,2012年。
10.襟霞閣(主編),《清代名吏判牘七種彙編》,臺北市:老古文化事業,2000年。

(四)法學書籍
1.王寵惠(著),張仁善(編),《王寵惠法學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2.岡田朝太郎,《法學通論》,東京都:信山社出版,2008年復刻版。
3.陳瑾昆,《民法通義債編總論》,北平市:北平朝陽學院,1933年三版。
4.熊元楷、熊元襄(編輯),《民法債編總論各論》,北京:安徽法學社,1914年四版。

(五)政書、文集
1.沈家本,《寄簃文存》,上、下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6年。
2.官箴書集成編輯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第6、7冊,合肥:黃山書社,1997年。
3.陳三井、居蜜(主編),《居正先生全集》,上冊,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
4.湯志鈞(編),《康有為論政集》,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
5.廖一中、羅真容(整理),天津圖書館、天津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袁世凱奏議》,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

二、近人著作
(一)專書
1.中國歷史大辭典編纂委員會(編纂),《中國歷史大辭典》,下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
2.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與中國固有文化》,臺北市:法務通訊雜誌社,1989年四版。
3.王泰升,《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臺北市:元照出版,2002年。
4.王澤鑑,《民法總則》,臺北市:三民書局經銷,2000年增訂版。
5.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冊,臺北市:王慕華發行,2004年。
6.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5冊,臺北市:作者自刊,2004年。
7.王澤鑑,《債法原理(一) 基礎理論債之發生:契約、代理權授與與無因管理》,臺北市:王慕華發行,2006年。
8.仁井田陞(著),牟發松(譯),《中國法制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9.史尚寬,《債法總論》,上冊,臺北市:台北監獄印刷工場,1960年。
10.朱曉喆,《近代歐陸民法思想史——十六至十九世紀》,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
11.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臺北市:文史哲出版,1982年。
12.李啟成,《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13.林秀雄,《家族法論集(三)》,臺北市:漢興書局,1994年。
14.林秀雄,《繼承法講義》,臺北市:林秀雄出版,2009年。
15.周伯峰,《民國初年“契約自由”概念的誕生——以大理院的言語實踐為中心》,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
16.俞江,《近代中國民法學中的私權理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
17.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
18.梁治平,《在邊緣處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19.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1年。
20.郭建,《典權制度源流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
21.張生,《民國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與繼受法的整合為中心》,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
22.張仁善,《法律社會史的視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23.陳起行,《法形成與法典化——法律資訊研究》,臺北市:學林文化,1999年。
24.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2006年。
25.陳惠馨,《德國法制史——從日耳曼到近代》,臺北市:元照出版,2007年。
26.陳煜,《清末新政中的修訂法律館:中國法律近代化的一段往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
27.黃右昌(著),丁玫(勘校),《羅馬法與現代》,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
28.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
29.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
30.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一冊)》,臺北市:黃茂榮出版,2002年。
31.黃源盛,《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臺北市:黃若喬出版,2007年。
32.黃源盛,《民初大理院與裁判》,臺北市:元照出版社,2011年。
33.黃靜嘉,《中國法制史論述叢稿》,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
34.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35.劉俊文(撰),《唐律疏議箋解》,上、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
36.鄭玉波(編譯),《羅馬法要義》,臺北市:三民書局,1958年。
37.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中)》,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1984年。
38.鄭玉波(解譯),《法諺(一)》,臺北市:解譯者發行,1986年再版。
39.戴炎輝,《唐律各論》,下冊,台北市:成文出版社,1988年增訂版。
40.戴東雄,《中世紀義大利法學與德國的繼受羅馬法》,臺北:戴東雄出版,1999年二版。
41.蘇永欽,《尋找新民法》,臺北市:元照出版社,2008年。
42.羅爾夫‧克尼佩爾(Rolf Knieper)(著),朱岩(譯),《法律與歷史——論《德國民法典》的形成與變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43.Franz Wieacker(著),陳愛娥、黃建輝(合譯),《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展為觀察重點》,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2004年。

(二)專書論文
1.田濤,〈虛假的材料與結論的虛假——從《崇德會典》到《戶部則例》〉,收於倪正茂(主編),《批判與重建:中國法律史研究反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頁201-262。
2.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與對“法”的理解〉,收於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頁112-138。
3.寺田浩明,〈權利與冤抑——清代聽訟和民眾的民事法秩序〉,收於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頁191-265。
4.李宜琛,〈債務與責任〉,收於何勤華、李秀清(主編),《民國法學論文精萃》,第3卷. 民商法律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頁176-200。
5.陳惠馨,〈《唐律》與《大清律例》法典形式規範體系——一個比較法制史觀點〉,收於黃源盛(主編),《唐律與傳統法文化》,臺北市:元照出版,2011年,頁261-288。
6.賀衛方,〈司法獨立在近代中國的展開〉,收於何勤華(主編),《法的移植與法的本土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頁35-73。
7.滋賀秀三,〈中國法文化的考察——以訴訟的型態為素材〉,收於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頁1-18。
8.滋賀秀三,〈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收於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頁19-53。
9.鞏濤(Jérôme Bourgon)(著),黃世杰(譯),〈地毯上的圖案:試論清代法律文化中的「習慣」與「契約」〉,收於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2009年,頁215-253。
10.霍存福,〈古中國與古羅馬契約制度與觀念的比較〉,收於曾憲義(主編),《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國》,第2卷. 當代大陸卷(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658-673。

(三)期刊論文
1.卜正民(Timothy Brook),〈近代西方人眼中的中國凌遲〉,《復旦大學文史研究院學術通訊》,2007:2(上海市,2007.06),頁25-27。
2.向明恩,〈德國民法一百年之回顧與展望〉,《東吳大學法律學報》,13:1(臺北,2001.08),頁71-104。
3.李啟成,〈民事權利在近代中國的生成——以大理院祭田案件為中心的實證考察〉,《比較法研究》,2010年06期(北京市,2010.11),頁1-17。
4.李淑媛,〈唐代的「典賣妻女」現象——以律令為中心〉,《臺灣師大歷史學報》,42(臺北,2009.12),頁51-80。
5.林誠二,〈論債之本質與責任〉,《中興法學》,13(臺北,1978.04),頁53-73。
6.陶希聖,〈清末法制改革的風潮〉,《東方雜誌》,復刊13:9(臺北,1980.03),頁7-11。
7.陳自強,〈台灣民法百年——以財產法之修正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186(臺北,2010.10),頁99-129。
8.陳忠五,〈2010年民事法發展回顧〉,《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0特刊(臺北市,2011.10),頁1699-1755。
9.傅廣宇,〈法律史與法釋義學——以德國民法為考察對象〉,《法制史研究》,19(臺北,2011.06),頁263-287。
10.歐陽正,〈民國初年的法制改革與司法獨立理念的實踐〉,《法制史研究》,創刊號(臺北,2000.12),頁77-94。

(四)博碩士論文
1.洪瑞君,〈論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實務適用之綜合探討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2.張益祥,〈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3.陳郁如,〈清乾隆時期刑科題本之研究—以調姦本婦未成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例為例〉,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4.黃聖棻,〈大理院民事判決法源之研究(1912-1928)〉,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5.黃琴唐,〈民國初年親權法制的開展——以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為中心〉,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五)網路資源
1.教育部《異體字字典》字形檢索:http://dict.variants.moe.edu.tw/suo.htm。
2.最高法院:http://tps.judicial.gov.tw/。
3.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貳、外文文獻
1.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東京:岩波書局,1963年增訂版。
2.仁井田陞,《補訂中國法制史:土地法‧取引法》,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1年補訂版。
3.伊藤隆、季武嘉也(編),《近現代日本人物史料情報辞典.3》,東京:吉川弘文館,2007年。
4.滋賀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東京:創文社,1967年。
5.豬野三郎(編),《大正人名辞典Ⅱ》,下卷,東京:日本図書センター,1989年。
6.瀧川政次郎,《非理法權天:法諺の研究》,東京都:青蛙房,1964年。
7.大久保泰甫,〈民法典編纂史のパラダイム転換と今後の課題―法制史生徒の立場から〉,《法律時報》,70:9(東京,1998.8),頁6-10。
8. David Johnston, Roman Law in Context. Cambridge, U.K. ;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9. Fritz Schulz, History of Roman legal science.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67.
10. Hugo Grotius, The Jurisprudence of Holland.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26.
11. 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Oxford [England]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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