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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預防性干預措施之授權與執行之研究---以警察職權行使為中心
其他題名 A Study on the Authoriz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Preventive Interfering Measures: Focus on the Enforcement of Police Duty
作者 李震山
貢獻者 政治大學法律系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關鍵詞 預測性立法; 干預措施; 警察職權; 警察任務; 危害先前領域; 治安顧慮人口; 監視錄影器; 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
日期 2005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2:47 (UTC+8)
摘要 為預防具組織、隱密、高科技、智慧、再犯等性質之特別類型的重大危害,現代國家往往會試圖透過立法方式,授權行政機關在該「危害尚未發生」之時,即得採取限制、禁止之干預性措施,並以預防危害、風險或犯罪等公益理由,作為干預權行使正當化之理論基礎。上述預防性的規範,大都植基於預測或預設的立場,但預測危害與具體危害之間,往往有相當落差,稍有不慎,所採取之干預措施將會侵害相對人之基本權利。此類問題之研究,在多元風險社會 (pluralistische Risikogesellschaft)之科技領域頗為常見,例如生物科技發展所隱藏諸多未知且不確定的鉅大風險,人民享受新科技成果的同時,心中或已潛藏對該科技可能產生負面作用之焦慮。國家若對尚未確知,或尚有爭議的科技風險,以所謂「風險決定」為名,採行干預或管制措施,或採取所謂實驗性立法 (Experimentelle Gesetzgebung),至少會限制研究自由或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維謢與醫療權益。於警察職權行使之危害預防領域上,亦有類似之立法,茲舉以下幾個實例佐證之:例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禁止曾犯特定罪之人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例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規定,針對治安顧慮人口(曾犯特定罪之人)之查訪。又例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規定,在公共場所設監視錄影器。該等問題,皆係貫串憲法、行政法、警察法之重要新興議題。以上規範方式及授權得採取干預措施,至少衍生以下幾個問題:一、創設警察任務與職權的第三領域。傳統警察之任務與職權,大都受限在以下兩大領域:刑事危害之防止及行政危害之防止。本研究所涉之危害是前兩種危害之先前領域,允許警察在危害先前領域(Vorfeld der Gefahr),即得採取必要措施。二、預防性干預措施之授權依據。其究應以法律或以法規命令為依據,此時涉及干預強度與法律保留關係之問題。三、警察依授權行使職權之界限。其涉及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概括條款適用之合憲性,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探究以上諸問題,有助於對預測性立法之利弊瞭解,對預防措施究應受刑事法或行政法之理論支配之釐清,並得以提供警察危害防止實務與理論參考。國內人文社會或法律學者針對此領域作綜合體系性研究者,尚未有之,因此本研究應有其原創性與重要意義。
關聯 基礎研究
學術補助
研究期間:9408~ 9507
研究經費:515仟元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政治大學法律系en_US
dc.contributor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en_US
dc.creator (作者) 李震山zh_TW
dc.date (日期) 2005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6-Nov-2012 09:32:47 (UTC+8)-
dc.date.available 26-Nov-2012 09:32:47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2:47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5788-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為預防具組織、隱密、高科技、智慧、再犯等性質之特別類型的重大危害,現代國家往往會試圖透過立法方式,授權行政機關在該「危害尚未發生」之時,即得採取限制、禁止之干預性措施,並以預防危害、風險或犯罪等公益理由,作為干預權行使正當化之理論基礎。上述預防性的規範,大都植基於預測或預設的立場,但預測危害與具體危害之間,往往有相當落差,稍有不慎,所採取之干預措施將會侵害相對人之基本權利。此類問題之研究,在多元風險社會 (pluralistische Risikogesellschaft)之科技領域頗為常見,例如生物科技發展所隱藏諸多未知且不確定的鉅大風險,人民享受新科技成果的同時,心中或已潛藏對該科技可能產生負面作用之焦慮。國家若對尚未確知,或尚有爭議的科技風險,以所謂「風險決定」為名,採行干預或管制措施,或採取所謂實驗性立法 (Experimentelle Gesetzgebung),至少會限制研究自由或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維謢與醫療權益。於警察職權行使之危害預防領域上,亦有類似之立法,茲舉以下幾個實例佐證之:例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禁止曾犯特定罪之人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例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規定,針對治安顧慮人口(曾犯特定罪之人)之查訪。又例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規定,在公共場所設監視錄影器。該等問題,皆係貫串憲法、行政法、警察法之重要新興議題。以上規範方式及授權得採取干預措施,至少衍生以下幾個問題:一、創設警察任務與職權的第三領域。傳統警察之任務與職權,大都受限在以下兩大領域:刑事危害之防止及行政危害之防止。本研究所涉之危害是前兩種危害之先前領域,允許警察在危害先前領域(Vorfeld der Gefahr),即得採取必要措施。二、預防性干預措施之授權依據。其究應以法律或以法規命令為依據,此時涉及干預強度與法律保留關係之問題。三、警察依授權行使職權之界限。其涉及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概括條款適用之合憲性,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探究以上諸問題,有助於對預測性立法之利弊瞭解,對預防措施究應受刑事法或行政法之理論支配之釐清,並得以提供警察危害防止實務與理論參考。國內人文社會或法律學者針對此領域作綜合體系性研究者,尚未有之,因此本研究應有其原創性與重要意義。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基礎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學術補助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期間:9408~ 9507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經費:515仟元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預測性立法; 干預措施; 警察職權; 警察任務; 危害先前領域; 治安顧慮人口; 監視錄影器; 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en_US
dc.title (題名) 預防性干預措施之授權與執行之研究---以警察職權行使為中心zh_TW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A Study on the Authoriz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Preventive Interfering Measures: Focus on the Enforcement of Police Duty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