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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規定之不足與再檢討─由德國法之新發展觀察
其他題名 The Inadequacy of Taiwanes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in Respect of Distance Selling
作者 吳瑾瑜
貢獻者 政治大學法律系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關鍵詞 消費者保護法; 郵購買賣; 郵購交易; 遠距契約; 遠距交易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2:56 (UTC+8)
摘要 一)計畫中文摘要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公佈施行,其中有關郵購買賣之規範非常簡略而有許多疏漏。該法嗣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被修正,在郵購買賣的部分,增列了第十九條之一,讓以郵購買賣方式所為的服務交易,亦成為規範客體。此一修正,堪稱必要與正確,然欲解決實務上所衍生的所有法律問題,難謂足夠。畢竟第十九條之一的增訂,僅是填補立法當時的其一漏洞,諸多不足於九十二年之修正案仍未獲關注及解決。而隨著以郵購方式締結的交易愈趨頻繁廣泛,相關規定之適用益顯捉襟見肘,或其適用結果對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顯失公平,學術界卻鮮少有人在意。再者,多數郵購買賣糾紛因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的介入而獲處理,少有涉訟案件發生,是以普遍被認定為「邊陲的消費問題」遭受冷漠對待。儘管就訴訟實務而言,郵購買賣交易幾無任何意義,亦不具重要性而堪為學術研究之議題。然而對消費者的具體生活來說,郵購買賣交易的風行,其所產生的法律問題並非微不足道,而無被學界列為檢視主題的必要性。相較於我國立法者及學界對郵購買賣交易一致的冷處理,我們經常師法的德國,在西元2002 年民法修正時,首度將遠距契約( Fernabsatzvertrage )納入規範(第312b 條以下)。西元2004 年又將以遠距方式締結的金融服務契約( Fernabsatzvertrage uber Finanzdienstleistung )列入規範客體,並同時修正有關企業經營者資訊提供義務的施行細則( BGB- Informatinspflichten-Verordnung ),態度積極。除此之外,該國亦有特定法學期刊( 如 Kommunikation und Recht )每年定期報導前一年遠距契約規範於實務的發展,整理爭議問題,及介紹法院見解供各界參考。簡言之,面對電話、電視、網際網路媒體所為的交易,德國法律界予人願意投注較多努力的印象。綜上所述,有關郵購買賣,我國現有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不僅顯有不足,亦有無法回應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於經濟生活的需求。本研究計畫將逐一檢視郵購買賣相關規範,臚列其在實務應用上之缺失,參考德國法的經驗並進而提出未來修法的建議。
關聯 基礎研究
學術補助
研究期間:9508~ 9607
研究經費:120仟元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政治大學法律系en_US
dc.contributor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en_US
dc.creator (作者) 吳瑾瑜zh_TW
dc.date (日期) 2006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6-Nov-2012 09:32:56 (UTC+8)-
dc.date.available 26-Nov-2012 09:32:5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2:56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5791-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一)計畫中文摘要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公佈施行,其中有關郵購買賣之規範非常簡略而有許多疏漏。該法嗣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被修正,在郵購買賣的部分,增列了第十九條之一,讓以郵購買賣方式所為的服務交易,亦成為規範客體。此一修正,堪稱必要與正確,然欲解決實務上所衍生的所有法律問題,難謂足夠。畢竟第十九條之一的增訂,僅是填補立法當時的其一漏洞,諸多不足於九十二年之修正案仍未獲關注及解決。而隨著以郵購方式締結的交易愈趨頻繁廣泛,相關規定之適用益顯捉襟見肘,或其適用結果對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顯失公平,學術界卻鮮少有人在意。再者,多數郵購買賣糾紛因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的介入而獲處理,少有涉訟案件發生,是以普遍被認定為「邊陲的消費問題」遭受冷漠對待。儘管就訴訟實務而言,郵購買賣交易幾無任何意義,亦不具重要性而堪為學術研究之議題。然而對消費者的具體生活來說,郵購買賣交易的風行,其所產生的法律問題並非微不足道,而無被學界列為檢視主題的必要性。相較於我國立法者及學界對郵購買賣交易一致的冷處理,我們經常師法的德國,在西元2002 年民法修正時,首度將遠距契約( Fernabsatzvertrage )納入規範(第312b 條以下)。西元2004 年又將以遠距方式締結的金融服務契約( Fernabsatzvertrage uber Finanzdienstleistung )列入規範客體,並同時修正有關企業經營者資訊提供義務的施行細則( BGB- Informatinspflichten-Verordnung ),態度積極。除此之外,該國亦有特定法學期刊( 如 Kommunikation und Recht )每年定期報導前一年遠距契約規範於實務的發展,整理爭議問題,及介紹法院見解供各界參考。簡言之,面對電話、電視、網際網路媒體所為的交易,德國法律界予人願意投注較多努力的印象。綜上所述,有關郵購買賣,我國現有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不僅顯有不足,亦有無法回應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於經濟生活的需求。本研究計畫將逐一檢視郵購買賣相關規範,臚列其在實務應用上之缺失,參考德國法的經驗並進而提出未來修法的建議。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基礎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學術補助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期間:9508~ 9607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經費:120仟元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消費者保護法; 郵購買賣; 郵購交易; 遠距契約; 遠距交易en_US
dc.title (題名)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規定之不足與再檢討─由德國法之新發展觀察zh_TW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The Inadequacy of Taiwanes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in Respect of Distance Selling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