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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離婚配偶對原配偶老年給付之剩餘財產請求權--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以及勞工、軍公教人員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請求權相關問題及立法芻議之探討
作者 郭明政
貢獻者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
法務部
關鍵詞 年金利益分配;離婚;老年安全;配偶;照護平衡;剩餘財產
credit splitting;divorce;old-age security;spouse;dividing pension benefits;marital assets
日期 2007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5:17 (UTC+8)
摘要 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中的老年安全保障,已有包含軍公教人員和勞工的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等相關制度之建立,惟此等制度並無針對離婚者之相關規定。故本研究將以離婚配偶的老年安全保障為核心,探究各種退休或老年給付可否被認定為剩餘財產,並提出可能之立法內容。 本文於問題提出後首先於第貳章確立研究標的,亦及不限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而及於勞工保險、相關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與保險條例之規定。第參章提出研究時間、地點與相關合作學者。接著於第肆章、第伍章探究有關法律規定與文獻,發現相關社會保險與退休條文均未提及離婚配偶之保障,僅有民法中存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然而,民法夫妻財產制度儘管歷經長期修法,退休金亦曾於修法過程中被倡議納入剩餘財產範圍,惟最後仍付之闕如。學界亦持忽視態度而少有探討。國內既少有討論,繼而於第陸章進行國際比較,共有德國、瑞士、加拿大、英國、美國、日本六國存在針對離婚者之「照護平衡制度」。其中以德國制度最為詳細完整,而瑞士2002年新制亦相當值得注意,故分別於第柒、捌章予以專章檢視;而其他國家之法制仍具參考價值,從而於第玖章依次介紹之。最後,第拾章針對以上論述而總括提出對台灣現行制度的檢討與改革建議。我國夫妻財產制修法過程中,法務部委員會拒絕將退休金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的四項理由可謂無一可採;而學術及實務界再三將剩餘財產錯誤地解釋為不可溯及,亦可見其對於社會安全的漠視與國際發展的無知。 吾人應予認知,各種退休金以及各種社會保險的老年及遺屬給付皆應歸為剩餘財產的範圍而分配,並依大法官會議620號解釋,絕對應包含1985年以前的年資。至於立法建議方面,縱不修法,只要經由解釋,亦可將此等期待利益認定為剩餘財產,而無妨其請求。惟為防止法院可能的不理解或刻意的規避其適用,仍有立法之必要。則參照德國、瑞士現行法制,除於各種退休或社會保險法律中加以規定外,復應於民法中另為總則性規定。又有鑑於照護平衡的問題與一般夫妻財產制之問題有別,而與離婚事件具有緊密關係,因此其民法中的原則性規定,或應規定於離婚一節,而非規定於夫妻財產制之中。
關聯 基礎研究
委託研究
研究期間:9607~ 9611
研究經費:95仟元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en_US
dc.contributor 法務部en_US
dc.creator (作者) 郭明政zh_TW
dc.date (日期) 2007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6-Nov-2012 09:35:17 (UTC+8)-
dc.date.available 26-Nov-2012 09:35:17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5:17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5830-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中的老年安全保障,已有包含軍公教人員和勞工的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等相關制度之建立,惟此等制度並無針對離婚者之相關規定。故本研究將以離婚配偶的老年安全保障為核心,探究各種退休或老年給付可否被認定為剩餘財產,並提出可能之立法內容。 本文於問題提出後首先於第貳章確立研究標的,亦及不限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而及於勞工保險、相關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與保險條例之規定。第參章提出研究時間、地點與相關合作學者。接著於第肆章、第伍章探究有關法律規定與文獻,發現相關社會保險與退休條文均未提及離婚配偶之保障,僅有民法中存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然而,民法夫妻財產制度儘管歷經長期修法,退休金亦曾於修法過程中被倡議納入剩餘財產範圍,惟最後仍付之闕如。學界亦持忽視態度而少有探討。國內既少有討論,繼而於第陸章進行國際比較,共有德國、瑞士、加拿大、英國、美國、日本六國存在針對離婚者之「照護平衡制度」。其中以德國制度最為詳細完整,而瑞士2002年新制亦相當值得注意,故分別於第柒、捌章予以專章檢視;而其他國家之法制仍具參考價值,從而於第玖章依次介紹之。最後,第拾章針對以上論述而總括提出對台灣現行制度的檢討與改革建議。我國夫妻財產制修法過程中,法務部委員會拒絕將退休金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的四項理由可謂無一可採;而學術及實務界再三將剩餘財產錯誤地解釋為不可溯及,亦可見其對於社會安全的漠視與國際發展的無知。 吾人應予認知,各種退休金以及各種社會保險的老年及遺屬給付皆應歸為剩餘財產的範圍而分配,並依大法官會議620號解釋,絕對應包含1985年以前的年資。至於立法建議方面,縱不修法,只要經由解釋,亦可將此等期待利益認定為剩餘財產,而無妨其請求。惟為防止法院可能的不理解或刻意的規避其適用,仍有立法之必要。則參照德國、瑞士現行法制,除於各種退休或社會保險法律中加以規定外,復應於民法中另為總則性規定。又有鑑於照護平衡的問題與一般夫妻財產制之問題有別,而與離婚事件具有緊密關係,因此其民法中的原則性規定,或應規定於離婚一節,而非規定於夫妻財產制之中。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基礎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委託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期間:9607~ 9611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經費:95仟元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年金利益分配;離婚;老年安全;配偶;照護平衡;剩餘財產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credit splitting;divorce;old-age security;spouse;dividing pension benefits;marital assetsen_US
dc.title (題名) 離婚配偶對原配偶老年給付之剩餘財產請求權--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以及勞工、軍公教人員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請求權相關問題及立法芻議之探討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