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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德國民法買賣瑕疵擔保責任的研究 (I)
其他題名 An Analysis on Buyer`s Rights in the Event of Defects in German Civil Law
作者 黃立
貢獻者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關鍵詞 法律;德國;民法;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日期 2008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6:06 (UTC+8)
摘要 我國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較德國民法規範,採取有利於契約成立的規範,即當事人對於必要的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是「推定」其契約為成立。換言之,此一推定仍可以反證推翻。因此對於何為「必要的點」,何為「非必要的點」,必須加以澄清。 契約的必要之點(essentialia negotii),當然先要決定該契約的類型,如果可資認定係典型契約。則於次要的點,常可以債各中對該契約的任意規定,加以補充。當然對於非典型契約就比較沒有此種便利。然而,決定契約的類型後,對於何者為契約必要的點,無法有標準化的內容,仍應依解釋探尋當事人的真意。 第153條第2項後段規定:「關於該非必要的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的性質定之。」所謂「應依其事件的性質定之」,指在個案中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公平裁量nach billigem Ermessen判定之。 德國民法買賣篇的規定此次修正變革的原因源自於歐盟消費物買賣準則的制訂,德國立法者決定在轉換歐體準則為內國法時,不另定特別法,而是將民法中的一般買賣規定儘量去配合歐體準則之規定,並就消費物買賣訂定一些特殊的保護消費者之規範。亦即,新增條文第474條至第479條作為消費物買賣之特別規定。不僅制定了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買賣契約規範,也及於在此種交付關係中,先前介入之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關係(第478條與第479條對於企業經營者追索權之規則)。 同時新法也致力於將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規定(包括承攬契約之瑕疵擔保規定)與新修正的一般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融合。新法第433條第1項第2句規定:「出賣人應使買受人取得之物無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因此若交付之物有物之瑕疵就是債務不履行。在瑕疵擔保理論與債務不履行之爭議上,立法者作了有利於債務不履行說的決定。
關聯 基礎研究
學術補助
研究期間:9708~ 9807
研究經費:455仟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計畫編號NSC97-2410-H004-067-MY2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en_US
dc.contributor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en_US
dc.creator (作者) 黃立zh_TW
dc.date (日期) 2008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6-Nov-2012 09:36:06 (UTC+8)-
dc.date.available 26-Nov-2012 09:36:0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6:06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5848-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我國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較德國民法規範,採取有利於契約成立的規範,即當事人對於必要的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是「推定」其契約為成立。換言之,此一推定仍可以反證推翻。因此對於何為「必要的點」,何為「非必要的點」,必須加以澄清。 契約的必要之點(essentialia negotii),當然先要決定該契約的類型,如果可資認定係典型契約。則於次要的點,常可以債各中對該契約的任意規定,加以補充。當然對於非典型契約就比較沒有此種便利。然而,決定契約的類型後,對於何者為契約必要的點,無法有標準化的內容,仍應依解釋探尋當事人的真意。 第153條第2項後段規定:「關於該非必要的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的性質定之。」所謂「應依其事件的性質定之」,指在個案中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公平裁量nach billigem Ermessen判定之。 德國民法買賣篇的規定此次修正變革的原因源自於歐盟消費物買賣準則的制訂,德國立法者決定在轉換歐體準則為內國法時,不另定特別法,而是將民法中的一般買賣規定儘量去配合歐體準則之規定,並就消費物買賣訂定一些特殊的保護消費者之規範。亦即,新增條文第474條至第479條作為消費物買賣之特別規定。不僅制定了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買賣契約規範,也及於在此種交付關係中,先前介入之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關係(第478條與第479條對於企業經營者追索權之規則)。 同時新法也致力於將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規定(包括承攬契約之瑕疵擔保規定)與新修正的一般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融合。新法第433條第1項第2句規定:「出賣人應使買受人取得之物無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因此若交付之物有物之瑕疵就是債務不履行。在瑕疵擔保理論與債務不履行之爭議上,立法者作了有利於債務不履行說的決定。-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基礎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學術補助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期間:9708~ 9807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經費:455仟元en_US
dc.relation (關聯)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dc.relation (關聯) 計畫編號NSC97-2410-H004-067-MY2-
dc.subject (關鍵詞) 法律;德國;民法;買賣瑕疵擔保責任en_US
dc.title (題名) 德國民法買賣瑕疵擔保責任的研究 (I)zh_TW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An Analysis on Buyer`s Rights in the Event of Defects in German Civil Law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