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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臺中縣市合併後法制問題及業務整合發展委託研究計畫
作者 詹鎮榮;蔡進良
貢獻者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台中巿政府
關鍵詞 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法制作業;權限委任
日期 2010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7:13 (UTC+8)
摘要 民國99年12月25日以後改制之「臺中市」,不管人口、幅員都較改制前大幅增加,改制後的法制業務量勢必激增,為因應業務量增加之需求,法制機關之組織、編制必須相應變革,包含充分整合現行臺中縣政府法制處及臺中市政府法制處之人力與編制,並檢討現行法制單位所轄業務之去留,研究未來法制業務整併與發展之方向。以訴願業務為例,現行法諸多地方事務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改制後原屬臺中縣市政府之內部單位均升格為一級機關,即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受權限委任之可能,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4條第4款之規定,應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業務若仍由法制機關執掌、法制局如何順應未來龐大的訴願業務工作量,實有先行規劃之必要;又法制機關的其他業務亦面臨相同之難題,研究團隊期望經由本研究,對未來臺中市法制機關之組織及業務發展,提供具體可行之改善建議,以利升格後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法制業務的順利推動。 在臺中縣與臺中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的過程中,關於縣與市政府內部平行機關的橫向整併,審酌縣、市原有組織架構及環境現況,改制初期擬調整改設為廿六個一級機關(包含「法制局」),嗣後再依實際需要檢討調整,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送改制後直轄市議會審議。此間,改制前縣與市間亟需協調與溝通的議題略如:組織功能調整合併、財務整合的平衡互利性、行政區域及業務管轄範圍擴大、人事編制及職掌規模的擴編…等問題 。本研究計畫範圍既包含:直轄市政府權限委任方式、縣市合併後法制業務組織架構及分工與編制、縣市合併後未來法制業務發展方針…等項目,是本研究團隊自將對合併改制後法制機關組織變更及業務調整的規劃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包含合併改制後法制業務發展政策白皮書),則預期此一研究成果對相關施政之助益,要如: (一)法制組織整併之合理設計:研究成果根據臺中縣市法制單位目前之業務職掌、組織編制及各項法制業務量之調查結果,及參考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之組織現況,並分析縣市合併後「法制局」以外之其他一級機關設置法制人員之必要性,將提出包含以下項目之可行性規劃: 1、縣市合併後法制組織架構、業務調整與人員編制。 2、各機關法制人員與法制單位之業務分工。 (二)各項法制作業效能之提昇:研究成果根據臺中縣市關於法制作業、訴願審議、法律諮詢服務、各行政區調解調解服務、消費者保護工作、國家賠償案件、政府採購履約調解或申訴案件等各項法制業務之推動現況,並參考國內外政府機關相關單位之法制作業實務,將提出提升各項法制業務作業效能之可行性規劃,期達成以下效益: 1、改進直轄市法規之法制作業制度與提升法規品質;研究成果亦將有助於妥為規劃改制後直轄市自治法規之適用(諸如改制前法規之繼續適用或廢止,涉及新增自治事項相關自治法規之訂定等) 。 2、提升訴願審議功能,落實行政自我審查,及確保人民程序參與權。 3、提升法律諮詢服務功能。 4、提升各行政區調解委員及調解行政人員服務素質,強化調解服務功能。 5、整合及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 6、改進其他法制業務(如國家賠償案件、政府採購履約調解或申訴案件等)之處理。 綜上,研究成果將有助於整合發展及順利推動臺中縣市合併後各項法制業務,並充份發揮法制專業幕僚功能,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依法行政原則,終能達成於程序上及實體上保障市民權利之本旨。
關聯 應用研究
委託研究
研究期間:9901~ 9905
研究經費:630仟元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en_US
dc.contributor 台中巿政府en_US
dc.creator (作者) 詹鎮榮;蔡進良zh_TW
dc.date (日期) 2010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6-Nov-2012 09:37:13 (UTC+8)-
dc.date.available 26-Nov-2012 09:37:13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7:13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5888-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民國99年12月25日以後改制之「臺中市」,不管人口、幅員都較改制前大幅增加,改制後的法制業務量勢必激增,為因應業務量增加之需求,法制機關之組織、編制必須相應變革,包含充分整合現行臺中縣政府法制處及臺中市政府法制處之人力與編制,並檢討現行法制單位所轄業務之去留,研究未來法制業務整併與發展之方向。以訴願業務為例,現行法諸多地方事務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改制後原屬臺中縣市政府之內部單位均升格為一級機關,即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受權限委任之可能,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4條第4款之規定,應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業務若仍由法制機關執掌、法制局如何順應未來龐大的訴願業務工作量,實有先行規劃之必要;又法制機關的其他業務亦面臨相同之難題,研究團隊期望經由本研究,對未來臺中市法制機關之組織及業務發展,提供具體可行之改善建議,以利升格後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法制業務的順利推動。 在臺中縣與臺中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的過程中,關於縣與市政府內部平行機關的橫向整併,審酌縣、市原有組織架構及環境現況,改制初期擬調整改設為廿六個一級機關(包含「法制局」),嗣後再依實際需要檢討調整,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送改制後直轄市議會審議。此間,改制前縣與市間亟需協調與溝通的議題略如:組織功能調整合併、財務整合的平衡互利性、行政區域及業務管轄範圍擴大、人事編制及職掌規模的擴編…等問題 。本研究計畫範圍既包含:直轄市政府權限委任方式、縣市合併後法制業務組織架構及分工與編制、縣市合併後未來法制業務發展方針…等項目,是本研究團隊自將對合併改制後法制機關組織變更及業務調整的規劃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包含合併改制後法制業務發展政策白皮書),則預期此一研究成果對相關施政之助益,要如: (一)法制組織整併之合理設計:研究成果根據臺中縣市法制單位目前之業務職掌、組織編制及各項法制業務量之調查結果,及參考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之組織現況,並分析縣市合併後「法制局」以外之其他一級機關設置法制人員之必要性,將提出包含以下項目之可行性規劃: 1、縣市合併後法制組織架構、業務調整與人員編制。 2、各機關法制人員與法制單位之業務分工。 (二)各項法制作業效能之提昇:研究成果根據臺中縣市關於法制作業、訴願審議、法律諮詢服務、各行政區調解調解服務、消費者保護工作、國家賠償案件、政府採購履約調解或申訴案件等各項法制業務之推動現況,並參考國內外政府機關相關單位之法制作業實務,將提出提升各項法制業務作業效能之可行性規劃,期達成以下效益: 1、改進直轄市法規之法制作業制度與提升法規品質;研究成果亦將有助於妥為規劃改制後直轄市自治法規之適用(諸如改制前法規之繼續適用或廢止,涉及新增自治事項相關自治法規之訂定等) 。 2、提升訴願審議功能,落實行政自我審查,及確保人民程序參與權。 3、提升法律諮詢服務功能。 4、提升各行政區調解委員及調解行政人員服務素質,強化調解服務功能。 5、整合及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 6、改進其他法制業務(如國家賠償案件、政府採購履約調解或申訴案件等)之處理。 綜上,研究成果將有助於整合發展及順利推動臺中縣市合併後各項法制業務,並充份發揮法制專業幕僚功能,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依法行政原則,終能達成於程序上及實體上保障市民權利之本旨。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應用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委託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期間:9901~ 9905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經費:630仟元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法制作業;權限委任en_US
dc.title (題名) 臺中縣市合併後法制問題及業務整合發展委託研究計畫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