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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信用壽險相關法律問題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Credit Life Insurance
作者 廖家宏
Liao,Chia Hung
貢獻者 林勳發
廖家宏
Liao,Chia Hung
關鍵詞 信用壽險
信用保險
保險代位
保險利益
平準保額
遞減保額
日期 2007
上傳時間 2-Jan-2013 13:22:12 (UTC+8)
摘要 「信用壽險」(Credit Life Insurance)是以債務人死亡、殘廢為保險事故而使債權人受領保險金的人壽保險。詳言之,因為債務人死亡或殘廢,將使債務人完全或部分失去清償債務之能力,進而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受清償的危險,故債權人以要保人的身份,而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就債務人的生命、身體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保險契約)」 (此即為「信用壽險」),並約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當債務人發生死亡或殘廢之保險事故時,債權人即得請求保險金的給付,藉此來使債權獲得清償的保障。
「信用壽險」之保險利益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生命、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係,性質上應屬「積極保險」,故應有保險價額(值)的概念,而具體的保險價額(值)應即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總額。而且「信用壽險」應屬「不定值保險」,其理賠計算標準應該「類推適用」保險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規定,亦即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實際債權總額來計算損失、確定理賠金額。
「信用壽險」為「損害保險/損失填補保險」、「積極保險」與「不定值保險」,故「信用壽險」之保險理賠並非以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定額給付,而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實際債權總額來計算損失(所以債權人在請求給付保險金時,應提出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債權總額之明細資料),再比較「保險價額(值)」與「保險金額」的關係,決定其為「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或「超額保險」,來確定最後之理賠金額,惟可以確定的是,理賠金額絕對不會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實際債權總額」與「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
「信用壽險」性質上既屬「損害保險/損失填補保險」,而且係屬「積極保險」,並不會如「限額型/實支實付型」之醫療費用保險產生上述難解之爭議,故「信用壽險」仍應有複保險概念之適用,保險實務上仍應極力突破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所持顯然不夠精確之見解。
債權人若將其債權出賣並讓與他人時,雖然可以類推適用保險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而無待保險人之同意,但仍應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須經債務人(即被保險人)之同意,「信用壽險」之保單始會隨同移轉於他人。
參考文獻 《主要參考書目》

壹、中文文獻(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書籍)
◎王澤鑑,債法原理(一) 基本理論 債之發生-契約、代理權授與與無因管理,一九九九年十月增訂版。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九九九年五月出版。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一九九四年十月出版。
◎公司法修正草案暨保險法修正法規-新舊條文對照表暨修正說明,二○○一年九月初版,神州書局。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民國九十二年九月新修訂四版。
◎江朝國,保險法規彙編,元照出版,二○○二年一月初版第一刷。
◎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一),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初版,頁三一八至三二五。
◎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2),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印行。
◎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三),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印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5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保險契約法相關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對策>,主持人:林勳發教授。
◎宋明哲,人壽保險學,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三版。
◎汪信君、廖世昌,保險法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二○○六年九月,初版第一刷。
◎林勳發,保險法論著譯作選集,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增訂再版。
◎林群弼,保險法論,三民出版,二○○三年十一月,增訂二版一刷。
◎施文森,保險法總論,民國八十三年增訂附錄。
◎施文森,保險法論文 第一集,民國七十七年增訂七版。
◎施文森,保險法修訂建議-為中國保險業及投保大眾之長遠利益而獻策,民國八十一年,作者自版。
◎梁宇賢、劉興善、柯澤東、林勳發合著,商事法精論,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修訂版,今日書局出版。
◎梁宇賢,保險法,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修版。
◎陳雲中,人壽保險的理論與實務,民國九十年九月,修訂三版一刷。
◎劉宗榮,新保險法 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二○○七年一月初版。
◎鄭玉波著,劉宗榮修訂,保險法論,二○○六年二月修訂六版一刷。
◎謝在全,民法物權(下),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修訂二版。
◎謝在全,民法物權(中),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修訂二版。

(期刊)
◎江朝國,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應得之人,月旦法學教室,第三十期,二○○五年四月。
◎江朝國,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上),月旦法學雜誌,第十九期,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江朝國,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下),月旦法學雜誌,第二十期,民國八十六年一月。
◎江朝國,數受益人中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後之保險金歸屬與分配,月旦法學教室,第二十六期,二○○四年十二月。
◎江朝國,保險法上之相對強制規定,月旦法學雜誌,第三十一期,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
◎江朝國,「自負共保條款」與「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月旦法學教室,第三十八期,二○○五年十二月。
◎江朝國,員工誠實保險保險之「損失發現期間」,月旦法學教室,第六十五期,二○○八年三月。
◎江朝國,民法第二二四條在保險法上之解釋-兼論保險法第二九條之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八十五期,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江朝國,受益人,月旦法學教室,第九期,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江朝國,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存在時點,月旦法學教室,第三十三期,二○○五年七月。
◎江朝國,新世紀保險法之展望,月旦法學雜誌,第一○○期,二○○三年九月。
◎江朝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撤銷概念在民法撤銷體系上之解釋,萬國法律,第一二一期,民國九十一年二月。
◎江朝國,自殘仍賠條款之合法性,月旦法學雜誌,第七十八期,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江朝國,人壽保險人代位權規定之相關題探討-以臺灣保險法第一○三條為中心兼評大陸保險法第六八條,月旦民商法雜誌,第一期,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江朝國,保險代位之標的一致性,月旦法學教室,第十八期,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江朝國,減免損失費用求償權於人身保險有無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六十期,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林勳發,從保險契約之特性論保險法之修正,政大法學評論,第五十六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林勳發,二○○五年學界回顧(三) 保險法,月旦法學雜誌,第一四○期,二○○七年一月。
◎吳從周,勞保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保險代位權,軍法專刊,第四十二卷第五期,民國八十五年五月。
◎陳洸岳,保證之規定對於物上保證人之類推適用-以時效之相關問題與抵銷為例,月旦法學教室,第五十二期,二○○七年二月。
◎陳俊元、陳仁傑,論保險利益之適用範圍與存在時點,法令月刊,第五十六卷第二期,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黃正宗,「亞太保險中心」政策下之我國人身保險法、「人身保險示範條款」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之檢討,收錄於陳繼堯教授退休紀念論文集。
◎黃正宗,我國保險法的比較研析-法、德、日、美諸國法對我國保險契約法影響的探討,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公會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研討會。
◎黃茂榮,民法債編部分修正條文要論(債各部分)大綱(下),法令月刊,第五十卷第八期,民國八十八年八月。
◎曾憲政,信用壽險之精算研究,東吳經濟商學學報,第三期,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
◎曾憲政,我國信用壽險可行方案之研究,財稅研究,第十三卷第一期。
◎詹森林,民法第七三九條之一實務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九期,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廖家宏,論保險法之「故意」的相關概念,法令月刊,第五十七卷第六期,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廖家宏「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之評釋,全國律師雜誌,第十一卷第九期,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廖家宏,保險人代位權的一些爭議及其解決—以保險法與民法的結合與對應為中心,法學叢刊,第一八五期,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廖家宏,論醫療費用保險與複保險的關連性-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二九八號民事判決評釋,律師雜誌,第三三一期,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劉宗榮,無權處分與交易安全,台大法學論叢,第十三卷第二期,民國七十三年六月。
◎羅俊瑋、廖家宏,論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合併販售是否為違法之搭售,公平交易季刊,第十五卷第三期,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謝在全,民法擔保物權之新風貌,法學叢刊,第五十一卷第四期,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謝哲勝,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簡介與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九十三期,二○○七年四月。

(碩士論文)
 ◎江聖元,授信保險與信用保險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邱永慶,保險當事人定位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七年七月。
 ◎許義全,我國推廣信用壽險可行性之研究,私立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五年六月。
 ◎陳淑儀,保險代位之研究,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九年。

貳、翻譯文獻(按字母順序排列)
 ◎Edwin W. Patterson原著,王學猛譯述,美國保險法要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重印,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
◎Larenz,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陳愛娥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初版二刷,五南出版。

參、外文文獻
(英文)(按字母順序排列)
 ◎Comsumer Credit Life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 a study by the College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of Ohio University, Jan.1973.
◎Harrington ,Scott E. and Gregory R. Niehaus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2nd edition ,2003.
◎Ivamy, E.R. Hardy, Chalmers’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10th ed.,London butterworths.
◎James E. Johnson, F.S.A. Group Creditor Insurance, Education and Examination committee of the Society of actuaries, Part 9(G), Study Note.
◎John Birds/Norma J. Hird,Bird’s Modern Insurance Law,6th ed.,2004.
◎John F. Dobbyn ,Insurance Law,4th ed.,2003,Thomson West.
◎Kenneth S. Abraham , Insurnace Law and Regulation ,3rd Ed., 2000.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Revised Recommended Bill of December,1960 Eiler & Crowe, Op. cit.
◎Robert D. Eilers and Robert M. Crowe: Group Insurance Handbook, Richard D. Erwin, Inc. Homewood, Illinois,1965.
◎Robert W. Batten, George M. Hider, Group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II),1979 life offi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William R. Vance,Law of Insurance,3rd ed.,1951,West Publishing Co.

(德文)(按字母順序排列)
◎Brox/Walker , Allgemeines Schuldrecht ,29. Aufl. , 2003.
◎Lorenz/Riehm , Lehrbuch zum neuen Schuldrecht , 2002.
 ◎Medicus , Schuldrecht Ⅰ, Allgemeiner Teil ,12. Aufl. , 2000.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90358007
96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0358007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林勳發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廖家宏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Liao,Chia Hungen_US
dc.creator (作者) 廖家宏zh_TW
dc.creator (作者) Liao,Chia Hungen_US
dc.date (日期) 2007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Jan-2013 13:22:12 (UTC+8)-
dc.date.available 2-Jan-2013 13:22:12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Jan-2013 13:22:12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0358007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6504-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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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信用壽險」(Credit Life Insurance)是以債務人死亡、殘廢為保險事故而使債權人受領保險金的人壽保險。詳言之,因為債務人死亡或殘廢,將使債務人完全或部分失去清償債務之能力,進而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受清償的危險,故債權人以要保人的身份,而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就債務人的生命、身體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保險契約)」 (此即為「信用壽險」),並約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當債務人發生死亡或殘廢之保險事故時,債權人即得請求保險金的給付,藉此來使債權獲得清償的保障。
「信用壽險」之保險利益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生命、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係,性質上應屬「積極保險」,故應有保險價額(值)的概念,而具體的保險價額(值)應即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總額。而且「信用壽險」應屬「不定值保險」,其理賠計算標準應該「類推適用」保險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規定,亦即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實際債權總額來計算損失、確定理賠金額。
「信用壽險」為「損害保險/損失填補保險」、「積極保險」與「不定值保險」,故「信用壽險」之保險理賠並非以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定額給付,而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實際債權總額來計算損失(所以債權人在請求給付保險金時,應提出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債權總額之明細資料),再比較「保險價額(值)」與「保險金額」的關係,決定其為「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或「超額保險」,來確定最後之理賠金額,惟可以確定的是,理賠金額絕對不會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實際債權總額」與「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
「信用壽險」性質上既屬「損害保險/損失填補保險」,而且係屬「積極保險」,並不會如「限額型/實支實付型」之醫療費用保險產生上述難解之爭議,故「信用壽險」仍應有複保險概念之適用,保險實務上仍應極力突破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所持顯然不夠精確之見解。
債權人若將其債權出賣並讓與他人時,雖然可以類推適用保險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而無待保險人之同意,但仍應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須經債務人(即被保險人)之同意,「信用壽險」之保單始會隨同移轉於他人。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2
第一項 研究範圍 2
第二項 研究方法 3
第二章 信用壽險的概念 4
第一節 信用壽險的意義 4
第二節 信用壽險的起源 5
第三節 信用壽險於我國保險法之固有爭議 8
第一項 爭議之內容 8
第二項 爭議之原因 18
第三項 外國立法例的比較 24
第四項 本文之見解 35
第三章 信用壽險與其他債權確保方式之比較 43
第一節 一般壽險 49
第二節 信用保險 58
第三節 保證保險 62
第四節 保證人 70
第五節 擔保物權 74
第一項 擔保物權之設定方式 74
第二項 擔保物權之穩定性 78
第三項 擔保物權之實行方式 84
第四章 信用壽險之主要內容 87
第一節 信用壽險的種類 87
第一項 以其所承保之事故加以區別 88
第二項 依其所承保之方式加以區別 97
第三項 依其保險金額是否變動加以區別 99
第二節 信用壽險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100
第一項 當事人 101
第二項 關係人 104
第三節 保險利益 111
第四節 被保險人之同意 116
第五節 保險期間 120
第六節 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 121
第一項 保險價額 121
第二項 保險金額 123
第七節 據實說明義務 125
第八節 保險理賠 129
第九節 除外責任 133
第五章 信用壽險之應有內容 139
第一節 保險人之代位權 139
第一項 保險人代位權之基本概念 139
第二項 信用壽險仍應有保險人代位權之適用 159
第二節 複保險 161
第一項 複保險的適用範圍 161
第二項 醫療費用保險的性質及其與複保險的關連性 164
第三項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二九八號民事判決之評釋 170
第四項 信用壽險應有複保險概念之適用 173
第三節 債權讓與時之保單轉讓 174
第一項 保險法第十八條的基本闡釋 175
第二項 信用壽險可類推適用保險法第十八條 179
第六章 結論 181
《主要參考書目》 190
zh_TW
dc.language.iso en_US-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0358007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信用壽險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信用保險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保險代位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保險利益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平準保額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遞減保額zh_TW
dc.title (題名) 信用壽險相關法律問題zh_TW
dc.title (題名)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Credit Life Insurance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主要參考書目》

壹、中文文獻(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書籍)
◎王澤鑑,債法原理(一) 基本理論 債之發生-契約、代理權授與與無因管理,一九九九年十月增訂版。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九九九年五月出版。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一九九四年十月出版。
◎公司法修正草案暨保險法修正法規-新舊條文對照表暨修正說明,二○○一年九月初版,神州書局。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民國九十二年九月新修訂四版。
◎江朝國,保險法規彙編,元照出版,二○○二年一月初版第一刷。
◎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一),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初版,頁三一八至三二五。
◎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2),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印行。
◎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三),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印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5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保險契約法相關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對策>,主持人:林勳發教授。
◎宋明哲,人壽保險學,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三版。
◎汪信君、廖世昌,保險法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二○○六年九月,初版第一刷。
◎林勳發,保險法論著譯作選集,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增訂再版。
◎林群弼,保險法論,三民出版,二○○三年十一月,增訂二版一刷。
◎施文森,保險法總論,民國八十三年增訂附錄。
◎施文森,保險法論文 第一集,民國七十七年增訂七版。
◎施文森,保險法修訂建議-為中國保險業及投保大眾之長遠利益而獻策,民國八十一年,作者自版。
◎梁宇賢、劉興善、柯澤東、林勳發合著,商事法精論,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修訂版,今日書局出版。
◎梁宇賢,保險法,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修版。
◎陳雲中,人壽保險的理論與實務,民國九十年九月,修訂三版一刷。
◎劉宗榮,新保險法 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二○○七年一月初版。
◎鄭玉波著,劉宗榮修訂,保險法論,二○○六年二月修訂六版一刷。
◎謝在全,民法物權(下),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修訂二版。
◎謝在全,民法物權(中),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修訂二版。

(期刊)
◎江朝國,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應得之人,月旦法學教室,第三十期,二○○五年四月。
◎江朝國,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上),月旦法學雜誌,第十九期,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江朝國,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下),月旦法學雜誌,第二十期,民國八十六年一月。
◎江朝國,數受益人中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後之保險金歸屬與分配,月旦法學教室,第二十六期,二○○四年十二月。
◎江朝國,保險法上之相對強制規定,月旦法學雜誌,第三十一期,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
◎江朝國,「自負共保條款」與「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月旦法學教室,第三十八期,二○○五年十二月。
◎江朝國,員工誠實保險保險之「損失發現期間」,月旦法學教室,第六十五期,二○○八年三月。
◎江朝國,民法第二二四條在保險法上之解釋-兼論保險法第二九條之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八十五期,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江朝國,受益人,月旦法學教室,第九期,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江朝國,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存在時點,月旦法學教室,第三十三期,二○○五年七月。
◎江朝國,新世紀保險法之展望,月旦法學雜誌,第一○○期,二○○三年九月。
◎江朝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撤銷概念在民法撤銷體系上之解釋,萬國法律,第一二一期,民國九十一年二月。
◎江朝國,自殘仍賠條款之合法性,月旦法學雜誌,第七十八期,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江朝國,人壽保險人代位權規定之相關題探討-以臺灣保險法第一○三條為中心兼評大陸保險法第六八條,月旦民商法雜誌,第一期,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江朝國,保險代位之標的一致性,月旦法學教室,第十八期,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江朝國,減免損失費用求償權於人身保險有無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六十期,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林勳發,從保險契約之特性論保險法之修正,政大法學評論,第五十六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林勳發,二○○五年學界回顧(三) 保險法,月旦法學雜誌,第一四○期,二○○七年一月。
◎吳從周,勞保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保險代位權,軍法專刊,第四十二卷第五期,民國八十五年五月。
◎陳洸岳,保證之規定對於物上保證人之類推適用-以時效之相關問題與抵銷為例,月旦法學教室,第五十二期,二○○七年二月。
◎陳俊元、陳仁傑,論保險利益之適用範圍與存在時點,法令月刊,第五十六卷第二期,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黃正宗,「亞太保險中心」政策下之我國人身保險法、「人身保險示範條款」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之檢討,收錄於陳繼堯教授退休紀念論文集。
◎黃正宗,我國保險法的比較研析-法、德、日、美諸國法對我國保險契約法影響的探討,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公會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研討會。
◎黃茂榮,民法債編部分修正條文要論(債各部分)大綱(下),法令月刊,第五十卷第八期,民國八十八年八月。
◎曾憲政,信用壽險之精算研究,東吳經濟商學學報,第三期,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
◎曾憲政,我國信用壽險可行方案之研究,財稅研究,第十三卷第一期。
◎詹森林,民法第七三九條之一實務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九期,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廖家宏,論保險法之「故意」的相關概念,法令月刊,第五十七卷第六期,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廖家宏「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之評釋,全國律師雜誌,第十一卷第九期,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廖家宏,保險人代位權的一些爭議及其解決—以保險法與民法的結合與對應為中心,法學叢刊,第一八五期,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廖家宏,論醫療費用保險與複保險的關連性-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二九八號民事判決評釋,律師雜誌,第三三一期,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劉宗榮,無權處分與交易安全,台大法學論叢,第十三卷第二期,民國七十三年六月。
◎羅俊瑋、廖家宏,論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合併販售是否為違法之搭售,公平交易季刊,第十五卷第三期,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謝在全,民法擔保物權之新風貌,法學叢刊,第五十一卷第四期,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謝哲勝,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簡介與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九十三期,二○○七年四月。

(碩士論文)
 ◎江聖元,授信保險與信用保險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邱永慶,保險當事人定位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七年七月。
 ◎許義全,我國推廣信用壽險可行性之研究,私立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五年六月。
 ◎陳淑儀,保險代位之研究,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九年。

貳、翻譯文獻(按字母順序排列)
 ◎Edwin W. Patterson原著,王學猛譯述,美國保險法要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重印,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
◎Larenz,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陳愛娥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初版二刷,五南出版。

參、外文文獻
(英文)(按字母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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