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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法規範之研究
A Study of Partnership Legislation for the Firm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作者 林宗燕
貢獻者 劉連煜
林宗燕
關鍵詞 會計師事務所
有限責任合夥
日期 2012
上傳時間 1-May-2013 11:42:30 (UTC+8)
摘要 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推動證券市場全球化與自由化,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資訊品質的要求亦日益提昇,而會計師在整個財務資訊的提供,扮演極為重要角色,除了賦予提供舉凡攸關投資及經營決策等所需之財務報表公信力之簽證業務外,尚因應客戶不同的需求,提供能為決策者改善資訊品質或資訊內容之各種認證服務,如提供設計整合企業資源規劃(ERP)之財務資訊系統、提供有形與無形資產、負債之鑑價或評價服務及財務報表或科目金額相關之精算諮詢服務,提供企業經營管理績效之內部稽核委外服務及管理功能或人力資源之服務,以及稅務租稅規劃與諮詢等服務。
  但會計師基於其職業特性,包括個人給付履行及公共利益取向。目前我國會計師就其審計業務中,對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雖多由其所屬事務所之查帳人員負責協助辦理實際審計工作之執行,惟就最終簽證不實之法律責任,仍應由會計師個人承擔而非參與整體審計工作之查帳人員。主要相關案例有近幾年來發生的台鳳案,博達案,力霸案。又審計業務是會計師的核心功能,具有法定審查的性質,實質上也是會計師的獨占業務,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之同時,也承擔公益責任。因此基於會計師職業之特性,加上隨著國外產品責任的觀念及國內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後,會計師責任危機所面臨訴訟威脅的執業風險也隨之提高。
  在美國方面,先有當時位居美國第七大會計師事務所Laventhol & Horwah於1990年宣告破產,導致一些小規模事務所因基於訴訟風潮威脅的考量而暫停營運 。後有2001年11月8日,美國能源集團恩隆(Enron)自首坦承,1997年以來共虛報6億美元獲利,導致恩隆集團的資產負債表上,竟然迸出130億美元負債,及數十億美元貸款、信貸本息和合約應付款,緊接著向紐約破產法院提出破產保護,讓許多持有恩隆股票的投資人措手不及 。而負責恩隆審計工作的安達信(Arthur Andersen)會計師事務所也陷入空前的危機。
  恩隆案後,緊接著,環球電訊 、世界通訊 、全錄 也被查出會計醜聞。另外,知名默克藥廠亦爆出3年間虛報利潤124億美元,而安達信亦是擔任世界通訊與默克藥廠兩家企業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最後於2002年10月中旬,休士頓聯邦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導致安達信正式吹起熄燈號走入歷史。
  有限責任合夥是一種較新的非公司型態企業組織。而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是在1913年依照伊利諾州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合夥組織,但從恩隆公司、世界通訊、默克藥廠等公司的債權人、股東和員工是否得以援引「揭開面紗法則」,以使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在民事求償上,負擔個人責任卻面臨考驗 。
  在我國方面,在92年以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項之證券詐欺,或同法第21條之1資訊不實之損害賠償案件,對會計師的責任部份,則要求原告須證明交易因果關係,不適用欺騙市場理論。如大榮鋼鐵A案 、大榮鋼鐵B案 、京元電子案 、立大農畜案 、丸億案 、順大裕案 …等,法院大都以投資者或報表閱讀者等「所受損害,與被告等財務報告簽證之過失行為之間,自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駁回對會計師之損害求償之訴,是以在此之前,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尚無判令會計師賠償之先例。
惟於92年10月15日,先有知名的理律法律事務所發生法務人員劉偉杰盜賣美國新帝公司信託於該事務所價值新台幣三十億元股款。導致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十餘位合夥人均要自掏腰包來賠償美商美帝公司 。
  後有93年6月博達科技前董事長葉素菲等人涉嫌以上游原料供應商做為假進貨,洗錢人頭,逐步淘空博達超過5百億元 。
另於95年11月30日,我國法院對85年11月發生之正義食品案,於纏訟多年後,首度做出會計師應與發行人及發行人之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判決,對合夥之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則予駁回。本報告另外於第六章討論對順大裕案與正義食品案之法院見解與法院判決評析。
另外,相繼於96年1月發生王又曾淘空力霸、中華商銀、亞太固網案等整個集團估計高達600億元 ,於是會計師的角色、專業形像成為爭議焦點,金管會陸續處罰相關的會計師,給予停止簽證業務之處分;而投保中心不僅將簽證會計師列為被告,亦將各該所屬事務所下會計師列為被告,尤以博達案一併被列為被告之勤業眾信與安候建業兩家事務所之會計師共計高達兩百餘位 ,會面臨這樣的責任危機,主要是合夥型態的事務所合夥人要承擔無限責任所使然 。
  我國會計師法自民國66年5月修正公布以來,雖有小幅度之修正,其中已有許多條文不符合會計師業當前之經營現況,鑑於合夥人於合夥組織架構下,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合夥法規架構過於簡單且欠缺獨立之法人格,不利會計師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等因素,多數論者乃爰參考他國立法例,主張應將會計師之組織型態放寬至有限、責任合夥,甚或責任有限公司及專門職業公司等。
  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會計師法,據此,會計師除得獨資或合署執業外,尚得組織合夥性質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按會計師法第15條明確規定會計師得以有限責任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組織型態,除執行該業務之會計師外,其他會計師及事務所原則上係負擔有限責任,則他國立法例所設有限責任合夥等制度,其立法沿革及具體內容如何,即值得探討。
  另為了在會計師有限責任與維護社會公益之間取得平衡,於同法第24條及第31條規定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附加最低資本額及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條件,此外,為強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永續經營,並兼顧財務及營運建全及資訊公開,分別於第34條及33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年度財務報表申報之配套措施 。因此,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之會計師法即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又會計師合夥既屬合夥之一種,就會計師合夥之意義、性質,或於其成立、存續、變更、消滅等「生命週期」不同階段之對內或對外,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法律關係,是否有予以變更或調整之可能,司法判解有無相關資料可供研析?及會計師專門職業制度之法律關係,凡此,均有值得探究、評析之必要。
  另外,本論文擬由有限責任合夥制度之引進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稅賦上之屬性,最低資本額之必要性,及會計師合夥相關責任保險之推行之困境,討論會計師合夥之風險控管問題,並提供與他國關於專門職業有限責任合夥之分析比較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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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6961222
101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6961222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劉連煜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林宗燕zh_TW
dc.creator (作者) 林宗燕zh_TW
dc.date (日期) 2012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May-2013 11:42:30 (UTC+8)-
dc.date.available 1-May-2013 11:42:30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May-2013 11:42:30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6961222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7941-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6961222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1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推動證券市場全球化與自由化,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資訊品質的要求亦日益提昇,而會計師在整個財務資訊的提供,扮演極為重要角色,除了賦予提供舉凡攸關投資及經營決策等所需之財務報表公信力之簽證業務外,尚因應客戶不同的需求,提供能為決策者改善資訊品質或資訊內容之各種認證服務,如提供設計整合企業資源規劃(ERP)之財務資訊系統、提供有形與無形資產、負債之鑑價或評價服務及財務報表或科目金額相關之精算諮詢服務,提供企業經營管理績效之內部稽核委外服務及管理功能或人力資源之服務,以及稅務租稅規劃與諮詢等服務。
  但會計師基於其職業特性,包括個人給付履行及公共利益取向。目前我國會計師就其審計業務中,對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雖多由其所屬事務所之查帳人員負責協助辦理實際審計工作之執行,惟就最終簽證不實之法律責任,仍應由會計師個人承擔而非參與整體審計工作之查帳人員。主要相關案例有近幾年來發生的台鳳案,博達案,力霸案。又審計業務是會計師的核心功能,具有法定審查的性質,實質上也是會計師的獨占業務,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之同時,也承擔公益責任。因此基於會計師職業之特性,加上隨著國外產品責任的觀念及國內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後,會計師責任危機所面臨訴訟威脅的執業風險也隨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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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責任合夥是一種較新的非公司型態企業組織。而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是在1913年依照伊利諾州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合夥組織,但從恩隆公司、世界通訊、默克藥廠等公司的債權人、股東和員工是否得以援引「揭開面紗法則」,以使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在民事求償上,負擔個人責任卻面臨考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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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相繼於96年1月發生王又曾淘空力霸、中華商銀、亞太固網案等整個集團估計高達600億元 ,於是會計師的角色、專業形像成為爭議焦點,金管會陸續處罰相關的會計師,給予停止簽證業務之處分;而投保中心不僅將簽證會計師列為被告,亦將各該所屬事務所下會計師列為被告,尤以博達案一併被列為被告之勤業眾信與安候建業兩家事務所之會計師共計高達兩百餘位 ,會面臨這樣的責任危機,主要是合夥型態的事務所合夥人要承擔無限責任所使然 。
  我國會計師法自民國66年5月修正公布以來,雖有小幅度之修正,其中已有許多條文不符合會計師業當前之經營現況,鑑於合夥人於合夥組織架構下,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合夥法規架構過於簡單且欠缺獨立之法人格,不利會計師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等因素,多數論者乃爰參考他國立法例,主張應將會計師之組織型態放寬至有限、責任合夥,甚或責任有限公司及專門職業公司等。
  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會計師法,據此,會計師除得獨資或合署執業外,尚得組織合夥性質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按會計師法第15條明確規定會計師得以有限責任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組織型態,除執行該業務之會計師外,其他會計師及事務所原則上係負擔有限責任,則他國立法例所設有限責任合夥等制度,其立法沿革及具體內容如何,即值得探討。
  另為了在會計師有限責任與維護社會公益之間取得平衡,於同法第24條及第31條規定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附加最低資本額及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條件,此外,為強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永續經營,並兼顧財務及營運建全及資訊公開,分別於第34條及33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年度財務報表申報之配套措施 。因此,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之會計師法即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又會計師合夥既屬合夥之一種,就會計師合夥之意義、性質,或於其成立、存續、變更、消滅等「生命週期」不同階段之對內或對外,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法律關係,是否有予以變更或調整之可能,司法判解有無相關資料可供研析?及會計師專門職業制度之法律關係,凡此,均有值得探究、評析之必要。
  另外,本論文擬由有限責任合夥制度之引進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稅賦上之屬性,最低資本額之必要性,及會計師合夥相關責任保險之推行之困境,討論會計師合夥之風險控管問題,並提供與他國關於專門職業有限責任合夥之分析比較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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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題目之提出與說明 9~14
 第二節 研究方法 14
第二章 會計師執行業務之特質與近年來之挑戰
 第一節 會計師執行業務之特質 15
  第一項 獨立性 15~16
  第二項 擔負社會責任 17
  第三項 個人之給付履行 18
  第四項 公共利益取向與利他性 18~19
  第五項 特殊之信賴關係 19~20
  第六項 信用擔保與高道德標準 20
  第七項 與客戶之間存在利益衝突 20~21
 第二節 會計師專業市場近年來之挑戰 22
  第一項 來自非會計師專業人士的強烈競爭 22
  第二項 面臨訴訟風潮的壓力增加 22~23
  第三項 會計師專業人才的流失 23
第三章 我國會計師之執業型態
一、個人執業型 24
二、合夥經營型 25~26
三、合署辦公型 26~27
第四章 民法合夥與會計師合夥之法律關係
 第一節 合夥之成立 28
  第一項 合夥之意義 28
   第一款 合夥係一種契約 28~30
   第二款 合夥係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之契約 30~31
   第三款 合夥係互約出資之契約 31
  第二項 合夥契約之性質 32
   第一款 債權契約 32
   第二款 有償契約 32
   第三款 不要式契約 33
   第四款 諾成契約 33
   第五款 繼續性契約 33
   第六款 雙務契約 34
   第七款 團體性契約 35~36
  第三項 合夥人資格 37
   第一款 無行為能力人 37~38
   第二款 限制行為能力人 38
   第三款 營利社團法人 39
   第四款 公益社團與財團法人 39~40
   第五款 中間社團 40
  第四項 合夥人之出資標的 41
   第一款 金錢 41
   第二款 現物 41
   第三款 權利 42
   第四款 勞務 43
   第五款 信用 44
   第六款 其他利益 44~45
 第二節 會計師合夥之成立 46
  第一項 會計師合夥之意義及性質 46
  第二項 會計師合夥人之資格 47
  第三項 會計師合夥之合夥人出資標的 48~49
第五章 民法合夥與會計師合夥之效力
 第一節 概說 50
 第二節 合夥人之對內效力 51
  第一項 合夥人出資之履行 51
   第一款 出資給付義務之履行 51~52
   第二款 同時履行抗辯權 52~53
  第二項 合夥財產之保全 54
   第一款 合夥財產分析之禁止 54~55
   第二款 合夥債權抵銷之禁止 55~56
   第三款 合夥股份轉讓之限制 57~58
   第四款 合夥人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禁止 58
   第五款 合夥人股份扣押規範 59
  第三項 合夥之損益分配 60
   第一款 損益分配之成數 60~62
   第二款 損益分配之執行 62
  第四項 合夥事務之執行 63
   第一款 事務執行權之取得 63~64
   第二款 事務執行權之喪失 64~65
   第三款 合夥事務之執行方法 66~68
  第五項 執行事務之合夥人之權利義務 69
   第一款 執行事務合夥人之權利 69~72
   第二款 執行事務合夥人之義務 72~75
  第六項 合夥事務檢查權 76~77
 第三節 會計師合夥之對內效力 78
  第一項 會計師合夥之合夥人出資之履行 78
  第二項 會計師合夥財產之維護 79~80
  第三項 會計師合夥之損益分配 81
   第一款 平均分配制 81
   第二款 份額分配制 82
   第三款 各自提成制 82
   第四款 計點分配制 83
  第四項 會計師合夥事項之執行 84
   第一款 會計師合夥管理制度 84~87
   第二款 實務狀況 87~88
  第五項 會計師合夥事項之檢查 89~90
 第四節 合夥人之對外效力 91
  第一項 合夥及合夥人代表 91
   第一款 代表權人及被代表人 91~92
   第二款 代表權之範圍 92~93
   第三款 代表權之法律效果 93~94
   第四款 代表權之消滅 94

  第二項 合夥人之責任 95
   第一款 合夥債務與合夥責任 95~96
   第二款 合夥人責任之成立 97~100
   第三款 合夥債權人對合夥人之連帶清償請求權 100
   第四款 合夥人相互間之責任分擔與求償權之行使 101
  第三項 合夥人責任之主體 102
   第一款 一般合夥人之責任 102
   第二款 退夥人之責任 102~105
   第三款 新入夥合夥人之責任 105
   第四款 表見合夥人之責任 106~107
 第五節 會計師合夥之對外效力 108
  第一項 會計師合夥代表 108~110
  第二項 會計師合夥人責任 111~112
 第六節 合夥人之變更 113
  第一項 合夥存續期間之變更 113
  第二項 合夥人之退夥 114
   第一款 退夥之原因 114~121
   第二款 退夥之效力 121~127
  第三項 第三人之入夥 128
   第一款 入夥之意義 128
   第二款 入夥之程序 128
   第三款 入夥之效力 129~130
  第四項 會計師合夥之變更 131
   第一款 退夥之事由 131~133
   第二款 退夥之效力 133~135
 第七節 合夥之消減 136
  第一項 概說 136
  第二項 合夥之解散 137
   第一款 解散之意義 137
   第二款 解散之事由 137~141
  第三項 合夥解散之效力 142
  第四項 合夥之清算 143
   第一款 清算主體 143~145
   第二款 清算方法 145~146
   第三款 清算事務 147~150
   第四款 返還出資 150~152
   第五款 分配賸餘財產 152
   第六款 清算完結 152
  第五項 會計師合夥之消滅 153
 第八節 會計師合夥於程序法之舉證責任分配 154
  第一項 舉證責任分配基本法理 154
   第一款 客觀舉證責任 154
   第二款 主觀舉證責任 154
  第二項 我國法之舉證責任分配 155
   第一款 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則 155~156
   第二款 舉證責任之減輕 156
  第三項 會計師合夥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分配 157
   第一款 舉證責任一般原則 157~159
   第二款 舉證責任之減輕 159~162
第六章 會計師賠償責任之實務案例
 第一節 順大裕案 163~166
 第二節 正義食品案 167~174
第七章 會計師有限責任合夥
 第一節 有限責任合夥意義 175
 第二節 美國有限責任合夥之制度 175
  第一項 立法源由 175~178
  第二項 美國有限責任合夥的成立要件 178~179
  第三項 美國有限責任合夥的對內關係 180
   第一款 業務的管理 180~181
   第二款 事務的監察 181
   第三款 新人的加入 182
   第四款 退夥的效力 182~183
   第五款 合夥人的補償 183
   第六款 盈餘的分派 183~184
   第七款 合夥的解散與清算 184~185
  第四項 美國有限責任合夥的對外關係 186
   第一款 有限責任合夥名稱的揭露 186~187
   第二款 責任的範圍 187~188
   第三款 財產的保全 188~189
   第四款 責任保險制度 189~190
   第五款 年度申報的義務 190
 第三節 英國有限責任合夥制度 191
  第一項 立法源由 191~193
  第二項 英國有限責任合夥的成立要件 193
  第三項 英國有限責任合夥的對內關係 194
   第一款 業務的執行 194
   第二款 事務的監察 194
   第三款 新人的加入與除名 195
   第四款 競業禁止 195
  第四項 英國有限責任合夥的對外關係 196
   第一款 有限責任合夥名稱的揭露 196
   第二款 責任的範圍 197
   第三款 合夥財產的保全 197~198
   第四款 責任保險的制度 199
   第五款 年度申報的義務 200
   第六款 財務報告的提出 200~201
第八章 我國會計師法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節 立法概說 202~205
 第二節 會計師成立有限責任合夥之論爭 206
  第一項 反對實施有限責任合夥制度之論點 206
   第一款 有限責任制度降低監督管理動機 206
   第二款 有限責任制度將製造合夥人道德風險 207
   第三款 有限責任制度可能發生內部責任分擔衝突 207
  第二項 贊成實施有限責任合夥制度論點 208
   第一款 有限責任制度促進監督管理效率 208
   第二款 有限責任促使提出更積極意見之建議 209
   第三款 有限責任提昇公開資訊之價值 209~210
 第三節 我國會計師法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規定 211
  第一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的成立要件 211
   第一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之揭示 211~212
   第二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的揭露 212
   第三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稅務上之屬性應予澄清 213~214
  第二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最低資本額 215
   第一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最低資本額的限制 215
   第二款 設立最低資本額的必要性備受質疑 215~216
   第三款 設立最低資本額的正面價值 216~217
  第三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責任險 218
   第一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責任保險之規定 218
   第二款 引進責任保險機制的困境 218~220
   第三款 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的正面價值 220~222
  第四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盈餘公積提撥與資產保全 223
   第一款 盈餘公積提撥上限與資金運用的限制 223
  第五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的提出 224
   第一款 年度財務報告提出的規範 224
   第二款 最新資訊申報的配套措施 225


  第六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股東之責任限制 226
   第一款 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排除辦理公開發行簽證業務 226~227
   第二款 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上限應予明定 227~228
  第七項 申訴與懲戒制度 229
   第一款 增列罰鍰處分 229
   第二款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 229~231
第九章 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 結論 232~242
 第二節 建議 243
  第一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賦稅問題 243
  第二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責任保險問題 244
  第三項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規定 244
  第四項 法人事務所印鑑章問題 245
  第五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行政處分及罰鍰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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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會計師事務所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有限責任合夥zh_TW
dc.title (題名) 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法規範之研究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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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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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錢國成,「合夥財產與合夥債務」,法令月刊,第22卷第12期,6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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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謝哲勝,「忠實關係與忠實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70期,9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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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鍾惠珍,權利責任對等,利益公義兼顧-由會計師法修正談如何強化會計師的執業環境座談會,會計研究月刊,第210期,9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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