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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論保險法上告知義務之改革 —以對價平衡原則及消費者保護為中心
Reform of the Duty of Disclosure in Insurance Contract Law - Focusing on the Principle of Consideration Equivalence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作者 鄭子薇
Cheng, Tzu Wei
貢獻者 葉啟洲
Yeh, Chi Chou
鄭子薇
Cheng, Tzu Wei
關鍵詞 對價平衡原則
消費者保護
告知義務
保險法
調整契約關係
因果關係限制
除斥期間
全有或全無原則
日期 2012
上傳時間 2-Sep-2013 16:06:04 (UTC+8)
摘要   保險法上要保人告知義務之主要理論基礎,學說上咸承認誠信原則/最大善意原則及對價平衡原則,近年來隨著消費者保護主義之抬頭,保護消費者之規範亦影響著告知義務規範之設計。於我國,隨著消費者保護原則與對價平衡原則受到重視,以往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調所設計的告知義務規範,即受到極大之挑戰。諸如: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未區分主觀要件及告知事項之性質為相異處理、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員之不當招攬行為造成之保險糾紛數量居高不下、保險人單方擬定之保險契約難以為要保人所充分理解、因果關係限制所產生適用上及舉證責任上之不合理情形、全有或全無之法律效果忽略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保險人應知悉告知事項或無法諉為不知時如何處理、保險費返還之規定是否妥當等問題,皆受到質疑。
  自國外立法例觀之,近年來隨著消費者保護之興起,德、日、英等國皆針對該國之告知義務規範做了大幅度之修正。德國、英國二國揚棄了傳統之「全有或全無原則」,採取「調整契約關係之原則」,日本法雖未跟進,惟將保險人之解除權,限於要保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告知義務之情形,且增訂了告知妨害等解除權之阻卻事由。由外國立法例可知,誠信原則、對價平衡原則、消費者保護此三理論基礎,並非互相排斥,亦非完全兼容,在各個原則的彼此讓步、妥協之下,形成了各國獨特風貌的告知義務規範。對價平衡原則作為維持保險制度之重要基本原則,對於告知義務之規範設計,亦具有技術性之影響。
  保險法第64條規定,應予修正。基於誠信原則及消費者保護,應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之情形,限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告知義務者,而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據實告知者,則應回歸對價平衡原則,以調整契約關係取代解除契約之法律效果;應引進「眼耳原則」,賦予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員告知受領權;保險人解除權及調整契約權之除斥期間應延長為5年,並限於保險事故於5年內發生者,方有適用;因果關係之限制與保險法第25條,則因與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原則不符,故應予刪除。
參考文獻 一、中文資料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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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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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羅俊瑋,初論英國消費者保險法草案,載:保險法學之前瞻—林勳發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頁185-215,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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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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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羅俊瑋,初論英國消費者保險法草案,載:保險法學之前瞻:林勳發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185-215,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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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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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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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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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佐野誠,因果関係不存在特則と免許証の色問題,載:保険学保険法学の課題と展望-大谷孝一博士古稀記念,頁307-337,2011年12月。
(三)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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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下友信,保険法制定の総括と重要解釈問題(損保版),損害保険研究,第71巻第1号,頁25-65,2009年5月,損害保険事業総合研究所。
5.山下友信,新しい保険法―総論的事項および若干の共通事項―,ジュリスト1364号,頁10-17,2008年10月。
6.山下友信、上松公孝、洲崎博史、丹野美絵子、平澤宗夫,保険法現代化の到達点とこれからの課題,ジュリスト1368号,頁70-93,2008年12月。
7.山本哲生,損害保険における課題―因果関係不存在則,危険変動の問題を中心として―,保険学雑誌,608号,頁23-40,2010年3月。
8.井口富夫,「保険契約法の現代化と保険事業」―平成19年度大会共通論題―,保険学雑誌,第599号,頁59-80,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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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石上敬子,保険契約者の行為義務違反をめぐる原理(Alles-oder-Nichts-Prinzip)の現代的意義(その2完)—ドイツ保険契約法改正における議論を契機に—,損害保険研究,第68巻第3号,頁211‐240,2006年11月。
18.石田成則,保険契約法現代化の持つ経済学的意味—告知義務法制をめぐって,載:保険學雑誌,第599号,頁81-95,2007年12月,日本保険学会。
19.吉澤卓哉,保険契約法の現代化と保険事業―保険法現代化が損害保険実務に与える影響―,保険学雑誌,第599号,頁137-156,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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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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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Ombudsman News 25, available at http://www.financial-ombudsman.org.uk/publications/ombudsman-news/25/25.pdf (last visited 2009/11/21)
四、其他
1.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9656號),提案日期:99年4月23日。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網址:http://lis.ly.gov.tw/ttscgi/ttsweb?@@A1336600929203D58127
2.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網站,網址:http://www.foi.org.tw/default.aspx,最後瀏覽日:2013/5/11。
3.生命保険協会,注意喚起情報作成ガイドライン,2011年12月。網址:http://www.seiho.or.jp/activity/guideline/pdf/attention.pdf,最後瀏覽日:2013/5/12。
4.生命保険協会,正しい告知を受けるための対応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2009年7月。網址:http://www.seiho.or.jp/activity/guideline/pdf/announce.pdf,最後瀏覽日:2013/5/12。
5.日本弁護士連合会,保険法の見直しに関する中間試案についての意見書,頁7,2007年9月。文件網址:http://w3.nichibenren.or.jp/ja/opinion/report/data/070913.pdf, 最後瀏覽日:2011/9/17。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97358002
101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7358002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葉啟洲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Yeh, Chi Chou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鄭子薇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Cheng, Tzu Weien_US
dc.creator (作者) 鄭子薇zh_TW
dc.creator (作者) Cheng, Tzu Weien_US
dc.date (日期) 2012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Sep-2013 16:06:04 (UTC+8)-
dc.date.available 2-Sep-2013 16:06:0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Sep-2013 16:06:04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7358002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9316-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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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保險法上要保人告知義務之主要理論基礎,學說上咸承認誠信原則/最大善意原則及對價平衡原則,近年來隨著消費者保護主義之抬頭,保護消費者之規範亦影響著告知義務規範之設計。於我國,隨著消費者保護原則與對價平衡原則受到重視,以往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調所設計的告知義務規範,即受到極大之挑戰。諸如: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未區分主觀要件及告知事項之性質為相異處理、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員之不當招攬行為造成之保險糾紛數量居高不下、保險人單方擬定之保險契約難以為要保人所充分理解、因果關係限制所產生適用上及舉證責任上之不合理情形、全有或全無之法律效果忽略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保險人應知悉告知事項或無法諉為不知時如何處理、保險費返還之規定是否妥當等問題,皆受到質疑。
  自國外立法例觀之,近年來隨著消費者保護之興起,德、日、英等國皆針對該國之告知義務規範做了大幅度之修正。德國、英國二國揚棄了傳統之「全有或全無原則」,採取「調整契約關係之原則」,日本法雖未跟進,惟將保險人之解除權,限於要保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告知義務之情形,且增訂了告知妨害等解除權之阻卻事由。由外國立法例可知,誠信原則、對價平衡原則、消費者保護此三理論基礎,並非互相排斥,亦非完全兼容,在各個原則的彼此讓步、妥協之下,形成了各國獨特風貌的告知義務規範。對價平衡原則作為維持保險制度之重要基本原則,對於告知義務之規範設計,亦具有技術性之影響。
  保險法第64條規定,應予修正。基於誠信原則及消費者保護,應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之情形,限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告知義務者,而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據實告知者,則應回歸對價平衡原則,以調整契約關係取代解除契約之法律效果;應引進「眼耳原則」,賦予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員告知受領權;保險人解除權及調整契約權之除斥期間應延長為5年,並限於保險事故於5年內發生者,方有適用;因果關係之限制與保險法第25條,則因與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原則不符,故應予刪除。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問題之提出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3
第一項 研究方法 3
第二項 研究範圍 4
第二章 對價平衡原則暨消費者保護對告知義務之影響 5
第一節 概說 5
第二節 對價平衡原則 6
第一項 對價平衡原則之內涵 6
第一款 保險法中「對價」之概念 6
第二款 對價平衡原則之緣起 7
第二項 對價平衡原則於告知義務之落實 9
第一款 告知事項之重要性 9
第二款 調整契約關係之原則 11
第三項 其他與對價平衡原則有關之原則 21
第一款 收支相等原則 21
第二款 保險費公平原則 22
第三節 消費者保護 23
第一項 消費者保護之理論 23
第二項 保險法上消費者保護之內涵 23
第三項 消費者保護於告知義務之落實 25
第一款 書面詢問主義 25
第二款 保險人之調查義務 25
第三款 保險中介人之規範 26
第四款 保險人之法律效果說明義務 26
第五款 因果關係限制 27
第六款 除斥期間之設置 27
第三章 自對價平衡及消費者保護檢視我國告知義務規定 29
第一節 要保人告知義務之構成要件 29
第一項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或過失 29
第二項 客觀構成要件 30
第一款 告知範圍(應告知事項) 30
第二款 履行方式—書面詢問原則 32
第三款 告知對象 34
第二節 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35
第一項 全有或全無原則之採用 35
第二項 保險人解除契約之限制 36
第一款 因果關係限制 36
第二款 保險人未盡調查義務 39
第三款 保險人行使解除權之除斥期間 40
第三項 保險費之處理 42
第三節 保險中介人之問題 42
第四節 告知義務規定之性質—相對強行規定 43
第五節 欠缺保險人法律效果說明義務之規定 44
第六節 小結 45
〔圖一〕 我國現行法關於告知義務法律效果之圖示 45
第四章 對價平衡及消費者保護於新近保險法例上之落實 46
第一節 日本 46
第一項 日本保險法告知義務概說—立法過程及立法特色 46
第二項 要保人告知義務之構成要件 47
第一款 客觀構成要件 47
第二款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或重大過失 54
第三項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之效果 59
第一款 解除契約 59
第二款 保險人解除契約之限制 64
第三款 比例調整原則(プロ‧ラタ主義)之導入於立法階段之論爭 74
第四款 解除權之除斥期間 79
第四項 保險人之說明義務 81
第五項 相對強制規定之新設 82
第六項 小結 83
〔圖二〕 日本新法關於告知義務法律效果之圖示 85
第二節 德國 86
第一項 概說 86
第一款 修正之需求 86
第二款 修正之經緯 87
第二項 要保人告知義務之構成要件 90
第一款 客觀構成要件 90
第二款 主觀構成要件 92
第三項 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92
第一款 概說 92
第二款 契約解除權 93
第三款 契約終止權 96
第四款 契約調整原則優先性 96
第五款 保險人主張權利之排除事由 99
第四項 解除權之除斥期間 99
第五項 相對強制規定 101
第六項 保險人之法律效果說明義務 101
第七項 小結 102
〔圖三〕 德國新法關於告知義務法律效果之圖示 104
第三節 英國 105
第一項 概說 105
第二項 英國消費者保險法 107
第一款 立法經過暨沿革 107
第二款 告知義務之構成要件 111
第三款 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114
第三項 中介人之地位 122
第四項 保險人得拒絕給付之期間 124
第五項 小結 125
〔圖四〕 英國新法關於告知義務法律效果之圖示 126
第五章 台灣與外國落實對價平衡原則與消費者保護之分析比較 127
第一節 概說 127
第二節 對價平衡原則 128
第一項 落實對價平衡原則之不足 128
第二項 調整契約關係原則引進之疑慮 129
(一) 降低據實告知之動機 129
(二) 故意、重大過失與輕過失之認定 131
(三) 比例之計算暨回溯可能性 133
(四) 舉證責任及舉證方法 134
(五) 調整契約關係之訴訟種類 135
(六) 行使調整權之除斥期間 136
(七) 小結 136
第三項 因果關係限制 136
第三節 消費者保護 137
第一項 落實消費者保護之不足 137
第一款 欠缺保險人法律效果說明義務之規定 137
第二款 未明訂保險人調查義務之規定 138
第三款 再論解除契約後退還保險費之爭議 138
第二項 避免消費者保護之濫用—解除權之除斥期間 139
第一款 故意拖延請求保險金給付之問題 139
第二款 故意詐欺之要保人不應受到保護 140
第四節 建議 140
第一項 解釋論上之建議 140
第一款 將違反之主觀要件限於重大過失 140
第二款 允許於契約條款中約定調整契約關係之原則 141
第三款 限縮因果關係限制之適用 142
第四款 目的性限縮保險法第64條第3項 143
第二項 立法論上之建議 144
第一款 引進調整契約關係原則 144
第二款 刪除因果關係限制之規定 145
第三款 增訂保險中介人有告知受領權之規定 146
第四款 增訂保險人調查義務之明文規定 146
第五款 刪除或限縮保險法第25條不退還保險費之規定 147
第六款 除斥期間之調整與限制 148
第七款 增訂保險人之法律效果說明義務 149
第三項 告知義務之建議修正條文 149
〔圖五〕 本文建議之告知義務法律效果之圖示 157
第六章 結論 158
參考文獻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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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7358002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對價平衡原則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消費者保護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告知義務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保險法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調整契約關係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因果關係限制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除斥期間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全有或全無原則zh_TW
dc.title (題名) 論保險法上告知義務之改革 —以對價平衡原則及消費者保護為中心zh_TW
dc.title (題名) Reform of the Duty of Disclosure in Insurance Contract Law - Focusing on the Principle of Consideration Equivalence and Consumer Protection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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