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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國營事業人員有關刑法公務員身分之探討--以臺灣電力公司員工為例
The Research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s Employees and the Official identity--A Case Study of Employees of Taiwan Power Company
作者 呂榮琦
貢獻者 李聖傑
呂榮琦
關鍵詞 刑法公務員
公共事務
公權力
國營事業
臺電公司
日期 2012
上傳時間 1-Oct-2013 11:42:16 (UTC+8)
摘要 隨著國家任務多元化,民間參與政府各項行政的機會大幅增加,公務員不再侷限於任職政府機關的人員,即使任職於民間機構,亦有可能因為協助或代替政府執行公共事務,而有公務員身分之適用。民國95年7月刑法修正前對於公務員概念定義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多數學說及實務均認為公務員定義過於籠統,尤其實務在某些個案判斷上,更有具體判斷標準不明之疑慮。以國營事業為例,大法官解釋字第8號係以政府是否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判斷依據,若超過百分之五十,該公司屬國營事業,而從業人員則為刑法上之公務員。部分國營事業業務雖依相關法令負有行政目的,但依私法組織設立之國營事業,係本企業化精神經營,業務內容與一般公司行號亦無二致,徒以持股比例為評價國營事業人員之身分,顯已造成不公平之評價,而有法律適用之困難。
為避免舊法規定過於抽象而有不合理之判決結果,刑法於94年間修法時,將公務員重新定義,新法排除國營事業、公立學校、醫院等與從事公共事務無關之人員,力圖將公務員類型化,然自刑法9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迄今,實務上仍有許多爭議的空間。回歸刑法對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目的,學說不外乎是由保護國家利益、公務員忠誠關係、政府的威信與政府的統治機能、國家內部秩序、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與公正、人民的合法權益與對國家之信賴等方面探討,概因公務員係本於身分或取得授權、委託等關係,而從事公共事務之人,代表的是國家實行公權力,與一般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犯罪,及其他損害國家、社會法益之犯罪,存有特別的身分關係,公務員若不具國家賦與的特別權力,依法執行具有國家任務之公共事務,侵害的將不是前述法益,而與一般人民犯罪即無差別,當然亦無須以加重的刑事責任相繩。
雖最高法院透過適用解釋新法的過程,在判決中對刑法公務員概念的判斷依據及論理過程,有許多著墨及說理,有逐步勾勒新法公務員圖像的發展,但多數判決係以直接援引修法理由代替說明得心證之歷程,修法理由轉而成為如舊法「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般之公式,只要屬修法理由中明文排除的國營事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未兼任採購工作之人員,均毫無理由地被劃分為不具公務員身分。姑且不論我國修法是否背離國際間擴大公務員概念之潮流,舊法遭人詬病之「二分法」,尤其新法完全不顧部分國營事業所從事事務之公共性,在國家任務或組織日趨私法化的發展趨勢下,是否導致過於僵硬的判斷基準再度復辟?會否帶來更嚴重的刑罰漏洞?新法完全忽視部分國營事業從事公共事務之特性,追求齊頭式平等,同樣欠缺學理依據,由學說與實務對於國營事業人員之不同看法,造成被告於司法訴訟過程中,面臨不同法官而有差別評價之情形,可知新法不僅無法使公務員定義越趨精準,反而增添了更多的混淆與歧義。
為嘗試釐清國營事業人員有關刑法公務員身分之適用,本文將以文獻分析方式,檢視我國刑法於94年修法前後,學說之見解看法,與實務於司法判決上遭遇之困難,再以比較法方式,評析我國與國外刑法公務員定義,及國營事業人員與公務員關係之差別,並以德國法院對於國營事業有關基本權之判決,提供我國作為參考借鏡。另再以刑法對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法理、刑法對於公務員犯罪所保護之法益、公共事務與公權力之關聯性等面向,分析國營事業業務與刑法公務員之關係,最後再以個案研究方式,研析我國法院刑事判決,對於本文將探討之臺電公司,及業務性質、營運方式雷同的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除政府機關持股接近百分之百,在市場具有獨占地位,又屬國家基於生存照顧人民基本生活給付行政之一環,則從業人員究竟是否落入刑法公務員範圍,有無特別權力關係存在、與公共事務及公權力間之關聯性,並對法院對於臺電公司及臺水公司之差別評價進行評析。
參考文獻 一、中文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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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文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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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張淳淙,刑法修正後爭議問題之探討,法官協會雜誌,第8卷第2期,9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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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位論文
01.尤忠秋,以斷水斷電確保行政實效的法處理--從給付行政與違反行政法規之民事效力以論,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1年
02.吳安平,我國國營事業民營化過程中公務員之困境與省思,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89年。
03.侯寬仁,最新修正刑法上公務員概念之探討,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4年。
04.徐紹鐘,刑法上公務員賄賂罪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研究所,95年。
05.郭建伶,行賄罪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00年。
06.郭純陽,國營事業組織變革法制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87年7月。
07.黃士益,營建工程補助行為中非機關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時之法律地位,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93年。
08.黃慧娟,論確保行政上義務履行之手段-兼論斷水斷電措置尼適法性問題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85年。
09.廖震宇,論公務員圖利罪-以應刑實體要件之展現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8年。
10.劉榮祥,國軍醫院醫師職務上行為與公務員身分適用之探討,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7年。
11.劉達鴻,論刑法上之公務員概念,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8年。
四、外文文獻
01.Huntington, S. P. (1968),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pp.19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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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9961032
101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32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李聖傑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呂榮琦zh_TW
dc.creator (作者) 呂榮琦zh_TW
dc.date (日期) 2012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Oct-2013 11:42:16 (UTC+8)-
dc.date.available 1-Oct-2013 11:42:1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Oct-2013 11:42:16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9961032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1148-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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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隨著國家任務多元化,民間參與政府各項行政的機會大幅增加,公務員不再侷限於任職政府機關的人員,即使任職於民間機構,亦有可能因為協助或代替政府執行公共事務,而有公務員身分之適用。民國95年7月刑法修正前對於公務員概念定義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多數學說及實務均認為公務員定義過於籠統,尤其實務在某些個案判斷上,更有具體判斷標準不明之疑慮。以國營事業為例,大法官解釋字第8號係以政府是否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判斷依據,若超過百分之五十,該公司屬國營事業,而從業人員則為刑法上之公務員。部分國營事業業務雖依相關法令負有行政目的,但依私法組織設立之國營事業,係本企業化精神經營,業務內容與一般公司行號亦無二致,徒以持股比例為評價國營事業人員之身分,顯已造成不公平之評價,而有法律適用之困難。
為避免舊法規定過於抽象而有不合理之判決結果,刑法於94年間修法時,將公務員重新定義,新法排除國營事業、公立學校、醫院等與從事公共事務無關之人員,力圖將公務員類型化,然自刑法9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迄今,實務上仍有許多爭議的空間。回歸刑法對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目的,學說不外乎是由保護國家利益、公務員忠誠關係、政府的威信與政府的統治機能、國家內部秩序、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與公正、人民的合法權益與對國家之信賴等方面探討,概因公務員係本於身分或取得授權、委託等關係,而從事公共事務之人,代表的是國家實行公權力,與一般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犯罪,及其他損害國家、社會法益之犯罪,存有特別的身分關係,公務員若不具國家賦與的特別權力,依法執行具有國家任務之公共事務,侵害的將不是前述法益,而與一般人民犯罪即無差別,當然亦無須以加重的刑事責任相繩。
雖最高法院透過適用解釋新法的過程,在判決中對刑法公務員概念的判斷依據及論理過程,有許多著墨及說理,有逐步勾勒新法公務員圖像的發展,但多數判決係以直接援引修法理由代替說明得心證之歷程,修法理由轉而成為如舊法「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般之公式,只要屬修法理由中明文排除的國營事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未兼任採購工作之人員,均毫無理由地被劃分為不具公務員身分。姑且不論我國修法是否背離國際間擴大公務員概念之潮流,舊法遭人詬病之「二分法」,尤其新法完全不顧部分國營事業所從事事務之公共性,在國家任務或組織日趨私法化的發展趨勢下,是否導致過於僵硬的判斷基準再度復辟?會否帶來更嚴重的刑罰漏洞?新法完全忽視部分國營事業從事公共事務之特性,追求齊頭式平等,同樣欠缺學理依據,由學說與實務對於國營事業人員之不同看法,造成被告於司法訴訟過程中,面臨不同法官而有差別評價之情形,可知新法不僅無法使公務員定義越趨精準,反而增添了更多的混淆與歧義。
為嘗試釐清國營事業人員有關刑法公務員身分之適用,本文將以文獻分析方式,檢視我國刑法於94年修法前後,學說之見解看法,與實務於司法判決上遭遇之困難,再以比較法方式,評析我國與國外刑法公務員定義,及國營事業人員與公務員關係之差別,並以德國法院對於國營事業有關基本權之判決,提供我國作為參考借鏡。另再以刑法對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法理、刑法對於公務員犯罪所保護之法益、公共事務與公權力之關聯性等面向,分析國營事業業務與刑法公務員之關係,最後再以個案研究方式,研析我國法院刑事判決,對於本文將探討之臺電公司,及業務性質、營運方式雷同的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除政府機關持股接近百分之百,在市場具有獨占地位,又屬國家基於生存照顧人民基本生活給付行政之一環,則從業人員究竟是否落入刑法公務員範圍,有無特別權力關係存在、與公共事務及公權力間之關聯性,並對法院對於臺電公司及臺水公司之差別評價進行評析。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一、研究動機 1
二、研究目的 3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分析架構 5
一、研究方法 5
二、分析架構 6
第二章 公務員定義之沿革與修正 8
第一節 舊法刑法公務員定義之檢討 8
第一項 公務員規範法令繁雜 8
第二項 舊法規定 9
一、學說意見 10
二、實務見解 11
第三項 舊法公務員定義之適用疑義與反思 13
一、舊法公務員定義於個案認定上遭遇之挑戰 13
二、公務員定義之反思 14
第二節 草案修正歷程 14
第一項 草案內容綜覽 14
一、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所提之草案版本 15
二、立法委員陳健民提出之草案版本 15
三、立法委員陳根德等44人所提之草案版本 15
四、對於行政院法案提出之批評 16
第二項 修正理由說明 17
第三節 現行刑法公務員定義 18
第一項 身分公務員 19
第二項 授權公務員 21
第三項 委託公務員 23
第四節 修法評析 25
第一項 學界之批評意見 25
一、修正理由與修正內容似乎毫無關聯 25
二、修法理由混淆行為客體與犯罪客體概念 25
三、限縮公務員定義之修法方向並非國際趨勢 26
四、國家權力機構應是公務員概念之定義要素 27
五、修正條文不能發揮實質的修正效果 27
第二項 實務看法 28
第三項 本文看法 29
第四項 外國立法例之比較 30
一、德國 30
二、日本 32
三、中國大陸 33
四、小結 35
第五項 與公務員相關之犯罪與法益保護 36
一、公務員為犯罪之主體或客體 36
二、保護法益的目的 40
三、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理由與保護法益 41
(一)我國學說見解及實務見解 41
(二)日本學說及實務見解 44
(三)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 45
(四)本文見解 46
第三章 公共事務及公權力與公務員之關係 49
第一節 公共事務與公權力之涵義 49
第一項 公共事務之意涵 49
一、學說看法 49
二、實務見解 51
第二項 公權力行使之方式 54
一、公權力行政 55
二、私經濟行政 56
三、公權力行使之實務見解 58
第二節 國營事業業務範圍與公共事務及公權力之關係 62
第一項 我國國營事業之發展 62
一、國營事業發展背景 62
二、國營事業於公法上之定位 63
三、國營事業相關法令規範 65
第二項 國家對於國營事業與顧客間法律關係之監督與規範 67
第三項 國營事業人員公務員身分轉變 68
第四項 國營事業業務與人員身分 72
一、國營事業人員身分之決定標準 72
二、國營事業係國家行政角色之輔助 74
第三節 國外國營事業人員與公務員身分之關係 76
第一項 公私合營組織屬性之判斷 76
第二項 漢堡電力股份公司案 80
第三項 德國電信股份公司案 81
第四項 小結 83
第四節 臺電公司從業人員身分再思考 84
第一項 臺電公司設立與營運 84
第二項 臺電公司業務與公共事務 85
一、發電 85
二、供電 87
三、電價減免優惠與補助 88
四、水庫管理 89
第三項 高度公共性導致臺電公司遲未民營化 90
第四章 我國刑事判決比較與研析 93
第一節 臺電公司檢驗送電員工集體受賄案 93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94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962號 95
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刑事判決 96
四、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7號刑事判 96
五、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324號刑事判決 97
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21號刑事判 97
七、判決簡評 98
第二節 臺水公司神岡營運所技術士及主任詐領薪資案 99
一、原判決、上訴及更審 100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9號刑事判決100
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32號刑事判決 101
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101
五、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09號刑事判決 102
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號刑事判決 102
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103
八、判決簡評 103
第三節 判決比較與評析 103
第五章 結論 105
參考文獻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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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32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刑法公務員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共事務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權力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國營事業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臺電公司zh_TW
dc.title (題名) 國營事業人員有關刑法公務員身分之探討--以臺灣電力公司員工為例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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