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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之實務觀察及法制研究
An Observ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l Study on Temporary Manager of Company Act in Taiwan
作者 謝珮汝
貢獻者 方嘉麟
謝珮汝
關鍵詞 臨時管理人
公司僵局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特別代理人
釋明制度
公司經營權爭奪
日期 2013
上傳時間 1-Nov-2013 11:35:33 (UTC+8)
摘要 公司法之臨時管理人制度係為因應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將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考量股東權益之保障以及交易秩序之維護,由司法機關介入,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以暫時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然在實務運作面上,臨時管理人除了作為董事缺位、公司內部因股權結構或董事派別因素所致無法決定事務等困境之解決手段外,尚有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以遂行法律或訴訟程序,或在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時作為穩定局勢之用,亦有將之視為拯救董事會嚴重瀆職之方式。另一方面,在構成要件之解釋上,則多以該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依歸。惟細究臨時管理人制度,其本質為司法介入公司自治領域,故在適用前提上應更為審慎。
本文以美國模式作為我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實質要件與權限責任的參考對象,將股東自治可能性視為現行法下是否適用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重要前提。具體類型則包括股東僵局、董事僵局以及董事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事由;至於「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之事由,則需考量我國臨時管理人之制度功能有無包括債務清理、重建功能,以及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同時是否將與現任董事間造成權限重疊問題。此外,就「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要件,本文嘗試提出幾項判準茲以適用。至於臨時管理人之權限,基於其暫時性代行職權之性質,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相對地,就其義務及責任內容亦應有所調整。
末以,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制度之規範不足,相關之修正聲浪未曾停歇。本文建議加入股東自治可能之選任要件,並賦予法院裁定准許臨時管理人採取打破公司僵局或防止公司受損等必要行為之權限,同時將臨時管理人之地位明文化,並規範其對公司、第三人所應負之責任程度。此外,尚將其報酬請求權之基礎及決定方式一併明定,最後,關於解任臨時管理人之程序及效力,則依董事會是否得以行使職權分別提出立法建議。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專書(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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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中),三民書局,2005年修訂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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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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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劉連煜,公司董事會召集程序違反規定之決議效力/最高法院97年台上925,臺灣法學雜誌第152期,頁179-183,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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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謝易宏,「解任」公司「臨時管理人」與合法召集股東會—簡評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司字第九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9期,頁44-49,2011年6月。
51. 魏大喨,新非訟事件法總則問題解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23期,頁263-287,2005年8月。
(三)學位論文:
1. 李文娟,論公司法之臨時管理人,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47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頁1181,2008年。
2. 林雯琦,論閉鎖性公司股東書面協議之設計與應用,國立臺灣大學科技整合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3. 林貴卿,公司治理與公司重整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2年。
4. 沈孟璇,公司法臨時管理人法制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1月。
5. 枋啟民,少數股東民事訴訟救濟制度之檢討,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年。
6. 許朕翔,論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以決議瑕疵類型之探討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5月。
7. 唐福睿,閉鎖性公司章程自治之法律經濟分析與公司法制之改革--以我國與日本新公司法為中心,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
8. 陳宣至,股東會決議瑕疵連鎖效應之研究-以選任董事決議瑕疵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2年2月。
9. 陳寶貴,檢視我國公司登記制度-以公司負責人登記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年1月。
10. 陳夏毅,公司重整程序中法院扮演的角色─由比較法角度評示我國公司重整法制實務見解之妥適性,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6年6月。
11. 楊宜璋,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察制度之改造-以獨立董事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班論文,2006年7月。
(三)法律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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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2008年1月。
4.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彙編,2008年12月。
(四)報紙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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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entas v. Haseotes,769 A.2d 70, 76(Del. Ch. 2000).
9. Tanyous v. Banoub, C.A. No.3402-VCN, LEXIS 58 (Del. Ch.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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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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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網站:http://www.oecd.org/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8651025
10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8651025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方嘉麟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謝珮汝zh_TW
dc.creator (作者) 謝珮汝zh_TW
dc.date (日期) 201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Nov-2013 11:35:33 (UTC+8)-
dc.date.available 1-Nov-2013 11:35:33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Nov-2013 11:35:33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8651025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1439-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8651025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2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公司法之臨時管理人制度係為因應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將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考量股東權益之保障以及交易秩序之維護,由司法機關介入,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以暫時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然在實務運作面上,臨時管理人除了作為董事缺位、公司內部因股權結構或董事派別因素所致無法決定事務等困境之解決手段外,尚有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以遂行法律或訴訟程序,或在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時作為穩定局勢之用,亦有將之視為拯救董事會嚴重瀆職之方式。另一方面,在構成要件之解釋上,則多以該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依歸。惟細究臨時管理人制度,其本質為司法介入公司自治領域,故在適用前提上應更為審慎。
本文以美國模式作為我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實質要件與權限責任的參考對象,將股東自治可能性視為現行法下是否適用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重要前提。具體類型則包括股東僵局、董事僵局以及董事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事由;至於「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之事由,則需考量我國臨時管理人之制度功能有無包括債務清理、重建功能,以及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同時是否將與現任董事間造成權限重疊問題。此外,就「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要件,本文嘗試提出幾項判準茲以適用。至於臨時管理人之權限,基於其暫時性代行職權之性質,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相對地,就其義務及責任內容亦應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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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2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12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14
第三節 研究架構 16
第二章 我國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運作現況與問題提出 17
第一節 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之法制沿革 17
第一項 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公布前 17
第二項 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公布後 18
第二節 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運作現況 19
第一項 打破公司內部事務無法決定之困境 20
第一款 因董事會成員之缺位 20
第二款 因股權結構或董事派別之因素 20
第二項 作為法律或訴訟程序得以遂行之方式 21
第三項 用以穩定公司經營權爭奪之局勢-以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為例 22
第一款 背景事實 22
第二款 相關裁定之理由 23
第四項 拯救董事會嚴重瀆職之困境-以力霸公司一案為例 26
第一款 背景事實 26
第二款 相關裁定之理由 26
第三節 問題歸納與提出 27
第三章 臨時管理人之制度功能與定位 30
第一節 作為司法控制之一環 30
第一項 公司治理與內、外部機制 30
第一款 公司本質、交易成本與代理成本問題 30
第二款 公司治理之概念 31
第三款 公司治理之內、外部機制 32
第二項 小結 32
第二節 當司法介入公司經營:公司法相關制度之比較 33
第一項 法院裁定解散 34
第一款 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 34
第二款 外國法制上之法院裁定解散 35
第一目 美國法 35
第二目 英國法 37
第三款 我國司法解散公司應加以限縮適用 39
第二項 公司重整制度 40
第一款 公司重整制度之概念 40
第二款 聲請公司重整之要件 40
第三款 公司重整之機關 41
第四款 法院於重整程序之權限 42
第一目 進入重整前之審查及保全 42
第二目 進入重整程序與否之准駁 45
第三目 裁定准許公司重整後之措施 46
第四目 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及重整程序之終結 49
第三項 法院裁定解散、重整制度與臨時管理人之比較 50
第一款 制度本質差異 50
第一目 適用目的與時機 50
第二目 適用對象 51
第三目 程序發動者 52
第二款 規範周全性 53
第三款 法院裁量程序 53
第四章 他國類似制度之介紹 55
第一節 美國法 55
第一項 司法介入公司僵局之正當性 55
第一款 何謂公司僵局 55
第一目 公司僵局之意義 55
第二目 公司僵局是否僅存在閉鎖公司 56
第二款 以司法手段介入公司僵局之正反看法 57
第一目 肯定說 57
第二目 否定說 58
第二項 監管人或管理人 59
第一款 模範商業公司法 59
第二款 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 60
第三項 臨時董事 62
第一款 限於閉鎖公司 62
第二款 不限於閉鎖公司 64
第二節 德國法 65
第一項 臨時董事 65
第二項 臨時監事 65
第三節 日本法 67
第一項 臨時公司負責人 67
第二項 臨時代表董事 68
第三項 因假處分命令選任之代行職務者 68
第四節 各國制度模式之歸結與比較 69
第一項 美國模式 69
第二項 德國模式 70
第三項 日本模式 71
第四項 我國模式之檢討與建議 71
第一款 立法理由影響法定要件之運用 71
第二款 美國模式之採擇 73
第一目「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選任事由範圍 73
第二目 代行董事會職權功能與缺額補遺功能之不同 73
第三目 小結 74
第五章 我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實質要件與權限責任-以美國法為參考模式 75
第一節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要件 75
第一項 董事會「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之事由 75
第一款 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股東僵局(stakeholder deadlock) 75
第一目 美國德拉瓦州監管人制度之案例與發展 75
第二目 我國股東僵局如何適用臨時管理人制度 76
第二款 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董事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79
第一目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概念 79
第二目 董事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適用關係 80
第三款 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董事僵局(director deadlock)82
第一目 美國德拉瓦州監管人制度之案例與發展 82
第二目 我國董事僵局如何適用臨時管理人制度 84
第四款 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 86
第一目 董事會放棄經營或未在合理期間進行解散、債務清理或重建程序? 86
第二目 董事會之嚴重瀆職行為 90
第二項 臨時管理人與其他制度之適用關係 92
第一款 與少數股東、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之適用關係 93
第一目 少數股東之股東會召集權 93
第二目 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 94
第三目 與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適用關係 95
第二款 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96
第一目 公司有無選任特別代理人規定之適用 96
第二目 臨時管理人與特別代理人之功能區別 98
第三款 董事長代理制度與董事長缺位之補選 99
第一目 董事長之選任、解任及職權範圍 99
第二目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適用董事長代理制度 100
第三目 董事長缺位之補選 103
第二節 「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要件 104
第一項 實務運作現況 104
第二項 建立判斷標準 105
第一款 股東自治可能性 105
第二款 公司是否尚能運作或並未遭受攸關生存之損害 106
第三款 所欲防免之損害程度 107
第三節 臨時管理人之權限與責任 107
第一項 代行董事長與董事會職權 107
第一款 是否代行全部職權 107
第一目 我國學說 107
第二目 各國模式 109
第三目 本文看法 109
第二項 臨時管理人之義務及責任 110
第一款 是否為公司負責人 110
第二款 臨時管理人之義務及責任 112
第六章 臨時管理人之選任、解任程序 115
第一節 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程序 115
第一項 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形式要件 115
第一款 聲請權人 115
第二款 聲請程式 115
第一目 書面 115
第二目 相當之釋明 116
第二項 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意見 120
第一款 合法聽審權之內涵與在非訟程序之作用 120
第二款 實務見解 122
第三款 本文看法 123
第三項 應選任人數及對象 123
第一款 選任人數 123
第二款 選任對象 124
第一目 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124
第二目 是否限於自然人 125
第三目 宜否選任無利害關係之人 126
第三款 是否應於主文載明職權事項 127
第二項 臨時管理人之報酬 128
第一款 報酬請求權 128
第二款 報酬之範圍 130
第二節 臨時管理人之解任 130
第一項 選任自始不當 131
第一款 選任裁定於抗告中之形成力與羈束力 131
第二款 經抗告而重新選任 132
第一目 抗告權人及抗告期間 132
第二目 不服之利益 133
第三目 撤銷、變更或廢棄原裁定 134
第二項 選任嗣後情事變更 135
第一款 選任裁定尚未確定 135
第二款 選任裁定業已確定 135
第一目 臨時管理人之提前解任 135
第二目 董事會已得行使職權而無設置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136
第七章 結論 139
第一節 制度運作現況之問題回應 139
第一項 作為打破公司內部僵局之手段 139
第一款 無法選出董事繼任者之股東僵局 139
第二款 股東會亦無法解決之董事僵局 139
第二項 因應公司董事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139
第一款 作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附隨方法 139
第二款 未作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附隨方法 140
第三款 董事會嚴重瀆職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 140
第三項 不能作為經營權歸屬不明之解決方法 140
第四項 「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要件 141
第二節 修法方向評析 142
第三節 修法建議 142
參考文獻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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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8651025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臨時管理人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司僵局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特別代理人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釋明制度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司經營權爭奪zh_TW
dc.title (題名) 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之實務觀察及法制研究zh_TW
dc.title (題名) An Observ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l Study on Temporary Manager of Company Act in Taiwan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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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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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雯琦,論閉鎖性公司股東書面協議之設計與應用,國立臺灣大學科技整合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3. 林貴卿,公司治理與公司重整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2年。
4. 沈孟璇,公司法臨時管理人法制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1月。
5. 枋啟民,少數股東民事訴訟救濟制度之檢討,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年。
6. 許朕翔,論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以決議瑕疵類型之探討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5月。
7. 唐福睿,閉鎖性公司章程自治之法律經濟分析與公司法制之改革--以我國與日本新公司法為中心,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
8. 陳宣至,股東會決議瑕疵連鎖效應之研究-以選任董事決議瑕疵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2年2月。
9. 陳寶貴,檢視我國公司登記制度-以公司負責人登記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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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楊宜璋,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察制度之改造-以獨立董事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班論文,2006年7月。
(三)法律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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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紙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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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大穎,臨時管理人應屬「看守」性質,經濟日報,2011年9月22日。
(五)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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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_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