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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之實務觀察及法制研究
An Observ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l Study on Temporary Manager of Company Act in Taiwan作者 謝珮汝 貢獻者 方嘉麟
謝珮汝關鍵詞 臨時管理人
公司僵局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特別代理人
釋明制度
公司經營權爭奪日期 2013 上傳時間 1-十一月-2013 11:35:33 (UTC+8) 摘要 公司法之臨時管理人制度係為因應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將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考量股東權益之保障以及交易秩序之維護,由司法機關介入,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以暫時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然在實務運作面上,臨時管理人除了作為董事缺位、公司內部因股權結構或董事派別因素所致無法決定事務等困境之解決手段外,尚有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以遂行法律或訴訟程序,或在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時作為穩定局勢之用,亦有將之視為拯救董事會嚴重瀆職之方式。另一方面,在構成要件之解釋上,則多以該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依歸。惟細究臨時管理人制度,其本質為司法介入公司自治領域,故在適用前提上應更為審慎。本文以美國模式作為我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實質要件與權限責任的參考對象,將股東自治可能性視為現行法下是否適用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重要前提。具體類型則包括股東僵局、董事僵局以及董事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事由;至於「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之事由,則需考量我國臨時管理人之制度功能有無包括債務清理、重建功能,以及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同時是否將與現任董事間造成權限重疊問題。此外,就「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要件,本文嘗試提出幾項判準茲以適用。至於臨時管理人之權限,基於其暫時性代行職權之性質,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相對地,就其義務及責任內容亦應有所調整。末以,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制度之規範不足,相關之修正聲浪未曾停歇。本文建議加入股東自治可能之選任要件,並賦予法院裁定准許臨時管理人採取打破公司僵局或防止公司受損等必要行為之權限,同時將臨時管理人之地位明文化,並規範其對公司、第三人所應負之責任程度。此外,尚將其報酬請求權之基礎及決定方式一併明定,最後,關於解任臨時管理人之程序及效力,則依董事會是否得以行使職權分別提出立法建議。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一)專書(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序):1. 方嘉麟,會計表冊承認制度之研究兼論違法盈餘分派之責任歸屬,收錄於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賴英照大法官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99-120,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8月初版。2. 方嘉麟,就復華金假處分案論股東制止權之理論與實務問題,收錄於財經法制新時代:賴源河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10月初版。3. 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四版。4. 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5月初版。5. 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二),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1月初版。6. 王志誠,2002年判解回顧─公司法,元照出版公司,2003 年8月初版。7. 王泰銓著、王志誠修訂,公司法新論,三民書局,2009 年7 月修訂五版。8. 邱聯恭,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載於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12月一版。9.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1998年初版。10. 周友蘇,公司法通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初版。11.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三民書局, 2013年3月修訂九版。12. 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中),三民書局,2009年10月八版。13. 姜世明,舉證責任與證明度,新學林出版, 2008年10月一版。14. 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元照出版公司, 2009年11月二版。15.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新學林出版, 2011年4月一版。16.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冊),新學林出版,2013年5月一版。17.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書局,2009年11月修訂七版。18.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中),三民書局,2005年修訂四版。19.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書局,2004年10月三版。20. 許士宦,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自版,2008年1月初版。21. 梁宇賢,公司法論,三民書局,2006年3月修訂六版。22. 黃川口,公司法論,三民書局,1982年10月版。23. 黃銘傑,公開發行公司法制與公司監控:法律與經濟之交錯,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初版。24. 劉連煜,公司監控與公司社會責任,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5年9月初版。25. 劉連煜,公司法理論判決與研究(二),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9月初版。26.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新學林經銷, 2009年增訂五版。27. 賴源河,公司法問題研究(一),三民書局,1982年初版。28. 賴源河主編,商事法實例問題分析,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12月初版。29. 賴源河等合著,新修正公司法解析,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3月二版。30. 駱永家,民事訴訟法I,1999年3月修訂九版。(二)期刊:1. 方嘉麟,從臺灣大案例論裁判解任及假處分在公司治理中之地位,政大法學評論第83期,頁103-196,2005年2月。2. 方嘉麟,論經營判斷法則於我國法下適用之可能--以明基併購西門子手機部門一案為例,政大法學評論第128期,頁261-349,2012年8月。3. 王文宇,閉鎖性公司之立法政策與建議,法令月刊第54卷第6期,頁57-65,2003年6月。4. 王文宇,論我國大小公司法制之設計及改革,全國律師雜誌第7卷第6期,頁6-15,2003年6月。5. 王文宇,董事會出席與表決數之計算,月旦法學教室第26期,頁32-33,2004年12月。6. 王志誠,從重整法制之目的評釋司法實務之見解,經社法制論叢37期,頁35-102,2006年1月。7. 王志誠,公司重整法制—重整之聲請程序、重整債權及重整債務,月旦法學教室第38期,頁68-79,2005年12月。8. 王志誠,董事會功能性分工之法制課題,政大法學評論第92 期,頁301-394,2006年8月。9. 王志誠、曾傑,股東權行使之限制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二號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55期,頁239-254,2008年4月。10. 王志誠,股東之股東會自行召集權,月旦法學教室第72期,頁24-25,2008年10月。11. 王志誠,董事會之召集、出席及決議,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頁169-178,2012年7月15日。12. 林國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資格、選任與解任,臺灣法學雜誌第36期,頁91-110,2002年7月。13. 林國全,有限公司法制應修正方向之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90期,頁198-204,2002年11月。14. 林國全,有限公司與其董事間之交易,月旦法學教室第2期,頁16-17,2002年12月。15. 林國全,現行有限公司法制解析,政大法學評論第73期,頁51-118,2003年3月。16. 林國全,董事長代理人之產生,月旦法學教室第27期,頁30-31,2005年1月。17. 林國全,董事會決議成立要件,臺灣法學雜誌第68期,頁131-135,2005年3月。18. 林國全,監察人自行召集股東會,月旦法學教室第32期,頁36-37,2005年6月。19. 林國全,董事會違法拒絕股東提案,臺灣法學雜誌第73期,頁127-131,2005年8月。20. 林國全,董事報酬請求權—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O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35期,頁244-253,2006年8月。21. 林國全,章定股東會決議事項,月旦法學教室第56期,頁24-25,2007年6月。22. 林國全,董事會之臨時動議,月旦法學教室第60期,頁24-25,2007年10月。23. 林國彬,被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之股東得出席股東會對公司法造成之潛在威脅-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九八四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頁220-245,2010年11月。24. 吳志光,裁判違憲審查?,月旦法學教室第41期,頁8-9,2006年2月。25. 沈冠伶,我國假處分制度之過去與未來—以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如何衡平保障兩造當事人之利益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09期,頁52-72,2004年6月。26. 李小軍,論公司僵局之司法干預-兼評中國大陸新修訂公司法第183條,月旦民商法雜誌第14期,頁60-72,2006年12月。27. 李曙光,新<公司法>破解「公司僵局」制度安排的探討,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頁312,2006年。28. 邵慶平,董事長、常務董事與董事之選任與解任,月旦法學教室第43期,頁28-29,2006年5月。29. 邵慶平,董事請辭的因應,月旦法學教室第54期,頁28-29,2007年4月。30. 邵慶平,董事長解任與董事會權限,月旦法學教室第85期,頁28-29,2009年11月。31. 洪秀芬,一人有限公司與單獨股東進行法律行為時之代表,月旦法學教室第29期,頁34-35,2005年3月。32. 洪秀芬,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之爭議,月旦法學教室第31期,頁34-35,2005年5月。33. 洪秀芬,董事會獨立經營權限及董事注意義務,政大法學評論第94期,頁217-266,2006年12月。34. 洪秀芬,董事會會議之召集權人,月旦法學教室第60期,頁26-27,2007年10月。35. 陳介山,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之研究,嶺東財經法學第4期,頁91-129,2011年12月。36. 陳彥良,選任臨時管理人必要性之判斷標準-評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字第九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15期,頁34-40,2012年6月。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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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貴卿,公司治理與公司重整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2年。4. 沈孟璇,公司法臨時管理人法制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1月。5. 枋啟民,少數股東民事訴訟救濟制度之檢討,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年。6. 許朕翔,論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以決議瑕疵類型之探討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5月。7. 唐福睿,閉鎖性公司章程自治之法律經濟分析與公司法制之改革--以我國與日本新公司法為中心,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8. 陳宣至,股東會決議瑕疵連鎖效應之研究-以選任董事決議瑕疵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2年2月。9. 陳寶貴,檢視我國公司登記制度-以公司負責人登記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年1月。10. 陳夏毅,公司重整程序中法院扮演的角色─由比較法角度評示我國公司重整法制實務見解之妥適性,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6年6月。11. 楊宜璋,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察制度之改造-以獨立董事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班論文,2006年7月。(三)法律座談:1. 臺灣高等法院86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1998年6月版。2. 臺灣高等法院座談會民事類第25號。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2008年1月。4.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彙編,2008年12月。(四)報紙專論:1. 陳彥良,慎用臨時管理人 別把變態當常態,經濟日報,2011年9月20日。2. 廖大穎,臨時管理人應屬「看守」性質,經濟日報,2011年9月22日。(五)網路資源:1.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2.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二、外文文獻:(一)外文書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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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8651025
102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8651025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方嘉麟 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謝珮汝 zh_TW dc.creator (作者) 謝珮汝 zh_TW dc.date (日期) 2013 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十一月-2013 11:35:33 (UTC+8) - dc.date.available 1-十一月-2013 11:35:33 (UTC+8)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十一月-2013 11:35:33 (UTC+8) -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G0098651025 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1439 -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研究所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8651025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2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公司法之臨時管理人制度係為因應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將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考量股東權益之保障以及交易秩序之維護,由司法機關介入,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以暫時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然在實務運作面上,臨時管理人除了作為董事缺位、公司內部因股權結構或董事派別因素所致無法決定事務等困境之解決手段外,尚有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以遂行法律或訴訟程序,或在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時作為穩定局勢之用,亦有將之視為拯救董事會嚴重瀆職之方式。另一方面,在構成要件之解釋上,則多以該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依歸。惟細究臨時管理人制度,其本質為司法介入公司自治領域,故在適用前提上應更為審慎。本文以美國模式作為我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實質要件與權限責任的參考對象,將股東自治可能性視為現行法下是否適用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重要前提。具體類型則包括股東僵局、董事僵局以及董事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事由;至於「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之事由,則需考量我國臨時管理人之制度功能有無包括債務清理、重建功能,以及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同時是否將與現任董事間造成權限重疊問題。此外,就「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要件,本文嘗試提出幾項判準茲以適用。至於臨時管理人之權限,基於其暫時性代行職權之性質,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相對地,就其義務及責任內容亦應有所調整。末以,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制度之規範不足,相關之修正聲浪未曾停歇。本文建議加入股東自治可能之選任要件,並賦予法院裁定准許臨時管理人採取打破公司僵局或防止公司受損等必要行為之權限,同時將臨時管理人之地位明文化,並規範其對公司、第三人所應負之責任程度。此外,尚將其報酬請求權之基礎及決定方式一併明定,最後,關於解任臨時管理人之程序及效力,則依董事會是否得以行使職權分別提出立法建議。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2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12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14第三節 研究架構 16第二章 我國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運作現況與問題提出 17第一節 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之法制沿革 17第一項 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公布前 17第二項 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公布後 18第二節 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運作現況 19第一項 打破公司內部事務無法決定之困境 20第一款 因董事會成員之缺位 20第二款 因股權結構或董事派別之因素 20第二項 作為法律或訴訟程序得以遂行之方式 21第三項 用以穩定公司經營權爭奪之局勢-以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為例 22第一款 背景事實 22第二款 相關裁定之理由 23第四項 拯救董事會嚴重瀆職之困境-以力霸公司一案為例 26第一款 背景事實 26第二款 相關裁定之理由 26第三節 問題歸納與提出 27第三章 臨時管理人之制度功能與定位 30第一節 作為司法控制之一環 30第一項 公司治理與內、外部機制 30第一款 公司本質、交易成本與代理成本問題 30第二款 公司治理之概念 31第三款 公司治理之內、外部機制 32第二項 小結 32第二節 當司法介入公司經營:公司法相關制度之比較 33第一項 法院裁定解散 34第一款 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 34第二款 外國法制上之法院裁定解散 35第一目 美國法 35第二目 英國法 37第三款 我國司法解散公司應加以限縮適用 39第二項 公司重整制度 40第一款 公司重整制度之概念 40第二款 聲請公司重整之要件 40第三款 公司重整之機關 41第四款 法院於重整程序之權限 42第一目 進入重整前之審查及保全 42第二目 進入重整程序與否之准駁 45第三目 裁定准許公司重整後之措施 46第四目 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及重整程序之終結 49第三項 法院裁定解散、重整制度與臨時管理人之比較 50第一款 制度本質差異 50第一目 適用目的與時機 50第二目 適用對象 51第三目 程序發動者 52第二款 規範周全性 53第三款 法院裁量程序 53第四章 他國類似制度之介紹 55第一節 美國法 55第一項 司法介入公司僵局之正當性 55第一款 何謂公司僵局 55第一目 公司僵局之意義 55第二目 公司僵局是否僅存在閉鎖公司 56第二款 以司法手段介入公司僵局之正反看法 57第一目 肯定說 57第二目 否定說 58第二項 監管人或管理人 59第一款 模範商業公司法 59第二款 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 60第三項 臨時董事 62第一款 限於閉鎖公司 62第二款 不限於閉鎖公司 64第二節 德國法 65第一項 臨時董事 65第二項 臨時監事 65第三節 日本法 67第一項 臨時公司負責人 67第二項 臨時代表董事 68第三項 因假處分命令選任之代行職務者 68第四節 各國制度模式之歸結與比較 69第一項 美國模式 69第二項 德國模式 70第三項 日本模式 71第四項 我國模式之檢討與建議 71第一款 立法理由影響法定要件之運用 71第二款 美國模式之採擇 73第一目「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選任事由範圍 73第二目 代行董事會職權功能與缺額補遺功能之不同 73第三目 小結 74第五章 我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實質要件與權限責任-以美國法為參考模式 75第一節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要件 75第一項 董事會「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之事由 75第一款 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股東僵局(stakeholder deadlock) 75第一目 美國德拉瓦州監管人制度之案例與發展 75第二目 我國股東僵局如何適用臨時管理人制度 76第二款 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董事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79第一目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概念 79第二目 董事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適用關係 80第三款 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董事僵局(director deadlock)82第一目 美國德拉瓦州監管人制度之案例與發展 82第二目 我國董事僵局如何適用臨時管理人制度 84第四款 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 86第一目 董事會放棄經營或未在合理期間進行解散、債務清理或重建程序? 86第二目 董事會之嚴重瀆職行為 90第二項 臨時管理人與其他制度之適用關係 92第一款 與少數股東、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之適用關係 93第一目 少數股東之股東會召集權 93第二目 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 94第三目 與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適用關係 95第二款 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96第一目 公司有無選任特別代理人規定之適用 96第二目 臨時管理人與特別代理人之功能區別 98第三款 董事長代理制度與董事長缺位之補選 99第一目 董事長之選任、解任及職權範圍 99第二目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適用董事長代理制度 100第三目 董事長缺位之補選 103第二節 「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要件 104第一項 實務運作現況 104第二項 建立判斷標準 105第一款 股東自治可能性 105第二款 公司是否尚能運作或並未遭受攸關生存之損害 106第三款 所欲防免之損害程度 107第三節 臨時管理人之權限與責任 107第一項 代行董事長與董事會職權 107第一款 是否代行全部職權 107第一目 我國學說 107第二目 各國模式 109第三目 本文看法 109第二項 臨時管理人之義務及責任 110第一款 是否為公司負責人 110第二款 臨時管理人之義務及責任 112第六章 臨時管理人之選任、解任程序 115第一節 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程序 115第一項 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形式要件 115第一款 聲請權人 115第二款 聲請程式 115第一目 書面 115第二目 相當之釋明 116第二項 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意見 120第一款 合法聽審權之內涵與在非訟程序之作用 120第二款 實務見解 122第三款 本文看法 123第三項 應選任人數及對象 123第一款 選任人數 123第二款 選任對象 124第一目 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124第二目 是否限於自然人 125第三目 宜否選任無利害關係之人 126第三款 是否應於主文載明職權事項 127第二項 臨時管理人之報酬 128第一款 報酬請求權 128第二款 報酬之範圍 130第二節 臨時管理人之解任 130第一項 選任自始不當 131第一款 選任裁定於抗告中之形成力與羈束力 131第二款 經抗告而重新選任 132第一目 抗告權人及抗告期間 132第二目 不服之利益 133第三目 撤銷、變更或廢棄原裁定 134第二項 選任嗣後情事變更 135第一款 選任裁定尚未確定 135第二款 選任裁定業已確定 135第一目 臨時管理人之提前解任 135第二目 董事會已得行使職權而無設置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136第七章 結論 139第一節 制度運作現況之問題回應 139第一項 作為打破公司內部僵局之手段 139第一款 無法選出董事繼任者之股東僵局 139第二款 股東會亦無法解決之董事僵局 139第二項 因應公司董事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139第一款 作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附隨方法 139第二款 未作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附隨方法 140第三款 董事會嚴重瀆職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 140第三項 不能作為經營權歸屬不明之解決方法 140第四項 「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要件 141第二節 修法方向評析 142第三節 修法建議 142參考文獻 144 zh_TW dc.format.extent 6068972 bytes -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 dc.language.iso en_US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8651025 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臨時管理人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司僵局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特別代理人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釋明制度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司經營權爭奪 zh_TW dc.title (題名) 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之實務觀察及法制研究 zh_TW dc.title (題名) An Observ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l Study on Temporary Manager of Company Act in Taiwan 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 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一)專書(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序):1. 方嘉麟,會計表冊承認制度之研究兼論違法盈餘分派之責任歸屬,收錄於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賴英照大法官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99-120,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8月初版。2. 方嘉麟,就復華金假處分案論股東制止權之理論與實務問題,收錄於財經法制新時代:賴源河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10月初版。3. 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四版。4. 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5月初版。5. 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二),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1月初版。6. 王志誠,2002年判解回顧─公司法,元照出版公司,2003 年8月初版。7. 王泰銓著、王志誠修訂,公司法新論,三民書局,2009 年7 月修訂五版。8. 邱聯恭,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載於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12月一版。9.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1998年初版。10. 周友蘇,公司法通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初版。11.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三民書局, 2013年3月修訂九版。12. 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中),三民書局,2009年10月八版。13. 姜世明,舉證責任與證明度,新學林出版, 2008年10月一版。14. 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元照出版公司, 2009年11月二版。15.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新學林出版, 2011年4月一版。16.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冊),新學林出版,2013年5月一版。17.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書局,2009年11月修訂七版。18.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中),三民書局,2005年修訂四版。19.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書局,2004年10月三版。20. 許士宦,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自版,2008年1月初版。21. 梁宇賢,公司法論,三民書局,2006年3月修訂六版。22. 黃川口,公司法論,三民書局,1982年10月版。23. 黃銘傑,公開發行公司法制與公司監控:法律與經濟之交錯,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初版。24. 劉連煜,公司監控與公司社會責任,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5年9月初版。25. 劉連煜,公司法理論判決與研究(二),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9月初版。26.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新學林經銷, 2009年增訂五版。27. 賴源河,公司法問題研究(一),三民書局,1982年初版。28. 賴源河主編,商事法實例問題分析,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12月初版。29. 賴源河等合著,新修正公司法解析,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3月二版。30. 駱永家,民事訴訟法I,1999年3月修訂九版。(二)期刊:1. 方嘉麟,從臺灣大案例論裁判解任及假處分在公司治理中之地位,政大法學評論第83期,頁103-196,2005年2月。2. 方嘉麟,論經營判斷法則於我國法下適用之可能--以明基併購西門子手機部門一案為例,政大法學評論第128期,頁261-349,2012年8月。3. 王文宇,閉鎖性公司之立法政策與建議,法令月刊第54卷第6期,頁57-65,2003年6月。4. 王文宇,論我國大小公司法制之設計及改革,全國律師雜誌第7卷第6期,頁6-15,2003年6月。5. 王文宇,董事會出席與表決數之計算,月旦法學教室第26期,頁32-33,2004年12月。6. 王志誠,從重整法制之目的評釋司法實務之見解,經社法制論叢37期,頁35-102,2006年1月。7. 王志誠,公司重整法制—重整之聲請程序、重整債權及重整債務,月旦法學教室第38期,頁68-79,2005年12月。8. 王志誠,董事會功能性分工之法制課題,政大法學評論第92 期,頁301-394,2006年8月。9. 王志誠、曾傑,股東權行使之限制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二號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55期,頁239-254,2008年4月。10. 王志誠,股東之股東會自行召集權,月旦法學教室第72期,頁24-25,2008年10月。11. 王志誠,董事會之召集、出席及決議,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頁169-178,2012年7月15日。12. 林國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資格、選任與解任,臺灣法學雜誌第36期,頁91-110,2002年7月。13. 林國全,有限公司法制應修正方向之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90期,頁198-204,2002年11月。14. 林國全,有限公司與其董事間之交易,月旦法學教室第2期,頁16-17,2002年12月。15. 林國全,現行有限公司法制解析,政大法學評論第73期,頁51-118,2003年3月。16. 林國全,董事長代理人之產生,月旦法學教室第27期,頁30-31,2005年1月。17. 林國全,董事會決議成立要件,臺灣法學雜誌第68期,頁131-135,2005年3月。18. 林國全,監察人自行召集股東會,月旦法學教室第32期,頁36-37,2005年6月。19. 林國全,董事會違法拒絕股東提案,臺灣法學雜誌第73期,頁127-131,2005年8月。20. 林國全,董事報酬請求權—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O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35期,頁244-253,2006年8月。21. 林國全,章定股東會決議事項,月旦法學教室第56期,頁24-25,2007年6月。22. 林國全,董事會之臨時動議,月旦法學教室第60期,頁24-25,2007年10月。23. 林國彬,被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之股東得出席股東會對公司法造成之潛在威脅-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九八四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頁220-245,2010年11月。24. 吳志光,裁判違憲審查?,月旦法學教室第41期,頁8-9,2006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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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敏華,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制度之研究,全國律師月刊12月號,頁54-68,2012年12月。43. 鄭傑夫發言,禁止董監事行使職權假處分相關問題之研討,月旦法學雜誌第44期,頁82,1998年1月。44. 劉連煜,企業與證券法規系列座談會發言,月旦法學雜誌第85期,頁209,2002 年 6 月。45. 劉連煜,少數股東股東會召集權與臨時管理人,臺灣法學雜誌第57期,頁130-133,2004年4月。46. 劉連煜,公司經營權爭奪與假處分之制度,臺灣法學雜誌第90期,頁238,2007年1月。47. 劉連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規定之檢討與建議,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研究,2007年11月25日。48. 劉連煜,公司董事會召集程序違反規定之決議效力/最高法院97年台上925,臺灣法學雜誌第152期,頁179-183,2010年5月。49. 劉紹樑,再造企業破產與重整法則-兼論聯合國立法原則,經社法制論叢,頁1-34,2006年1月。50. 謝易宏,「解任」公司「臨時管理人」與合法召集股東會—簡評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司字第九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9期,頁44-49,2011年6月。51. 魏大喨,新非訟事件法總則問題解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23期,頁263-287,2005年8月。(三)學位論文:1. 李文娟,論公司法之臨時管理人,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47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頁1181,2008年。2. 林雯琦,論閉鎖性公司股東書面協議之設計與應用,國立臺灣大學科技整合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3. 林貴卿,公司治理與公司重整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2年。4. 沈孟璇,公司法臨時管理人法制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1月。5. 枋啟民,少數股東民事訴訟救濟制度之檢討,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年。6. 許朕翔,論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以決議瑕疵類型之探討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5月。7. 唐福睿,閉鎖性公司章程自治之法律經濟分析與公司法制之改革--以我國與日本新公司法為中心,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8. 陳宣至,股東會決議瑕疵連鎖效應之研究-以選任董事決議瑕疵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2年2月。9. 陳寶貴,檢視我國公司登記制度-以公司負責人登記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年1月。10. 陳夏毅,公司重整程序中法院扮演的角色─由比較法角度評示我國公司重整法制實務見解之妥適性,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6年6月。11. 楊宜璋,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察制度之改造-以獨立董事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班論文,2006年7月。(三)法律座談:1. 臺灣高等法院86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1998年6月版。2. 臺灣高等法院座談會民事類第25號。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2008年1月。4.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彙編,2008年12月。(四)報紙專論:1. 陳彥良,慎用臨時管理人 別把變態當常態,經濟日報,2011年9月20日。2. 廖大穎,臨時管理人應屬「看守」性質,經濟日報,2011年9月22日。(五)網路資源:1.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2.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二、外文文獻:(一)外文書籍1.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WITH SELECTED OFFICIAL COMMENTS(revised through 2003).2. BERLE , ADOLF A., &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COMMERCE CLEARING HOUSE INC., NEW YORK, U.S.A. (1932).3. COX , JAMES D., & HAZEN, THOMAS LEE., CORPORATIONS, ASPEN PUBLISHERS, U.S.A.(2nd ed. 2003).4. NOLAN, JOSEPH.R.,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 U.S.A. (6th ed. 1990).5. Gerhard Wirth, Michael Arnold, Ralf Morshäuser, Corporate Law in Germany, München, C.H. Beck(2010).6. HEIDENHAIN, MARTIN H., THE GERMAN STOCK CORPORATION AC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GERMANY. (2000). 7. WELCH, EDWARD P., TUREZYN, ANDREW J. & SAUNDERS, ROBERT S., FOLK ON THE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2011). (二)英文期刊 1. Bamonte, Thomas J., Should the Illinois Courts Care about Corporate Deadlock?, 29 LOY. U. CHI. L.J. 625 (1998).2. Cheryl Jean, Custodian Remedy for Deadlocks in Close Corporations, The Lew, 13 U.C. Davis L. Rev. 498, 489-518(1979-1980) .3. Coase, Ronald H., The Nature of the Firm, 4(16) Economica, N.S. 386, 386-405(1937).4. Easterbrook, Frank H., & Daniel R. Fischel, The Corporate Contract, 89 COLUM. L. REV. 1416, 1416-1448(1989).5. Jensen, Michael C., & William H.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3 J. FIN. ECON 305, 305-360 (1976) .6. Kim, Susanna M., The Provisional Director Remedy for Corporate Deadlock: A Proposed Model Statute, 60 WASH & LEE Rev. 111, 111-181(2003).7. Mary Siegel, Fiduciary Duty Myths in Close Corporate Law, 29 Del. J Corp. L. 377, 377-490(2004).(三)美國法院判決1. Levant v. Kowal, 86 N.W.2d 340 (Mich. 1957).2. Barry v. Full Mold Process, Inc., C.A. No. 4740 (Del. Ch. 1975).3. Giuricich v. Emtrol Corp, 449 A.2d 232 (Del. 1982). 4. Hoban v. Dardanella Elec. Corp., C.A. No. 7615, LEXIS 599 (Del. Ch. 1984).5. Giancarlo v. OG Corp., C.A. No.10669, LEXIS 75, at 3 (Del. Ch. June 23, 1989).6. Rosenmiller v. Bordes, 607 A.2d 465(Del. Ch. 1991).7. Francotyp-Postalia AG & Co.v. On Target Tech.,Inc., C.A. No. 16330, LEXIS 234 (Del. Ch. 1998).8. Bentas v. Haseotes,769 A.2d 70, 76(Del. Ch. 2000).9. Tanyous v. Banoub, C.A. No.3402-VCN, LEXIS 58 (Del. Ch. 2008).10. Klamka v. OneSourse Tech., Inc., C.A. No.3639-VCN, LEXIS 187 (Del. Ch. 2008).11. Miller v. Miller, C.A. No. 2140-VCN, LEXIS 27 (Del. Ch. 2009).(四)網路資源:1. 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網站:http://www.americanbar.org/aba.html2.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網站:http://www.oecd.org/ zh_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