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黃立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洪儀芳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洪儀芳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09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一月-2014 14:16:49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一月-2014 14:16:49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一月-2014 14:16:49 (UTC+8) | - |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 G0093652010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3225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93652010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98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由於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並沒有規定糾紛一定要到申訴委員會調解,而是說如果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修法後,也沒有說兩造一定要進入仲裁程序,而是若機關不同意調解的結論,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亦即機關如果不同意調解結果,廠商也不提出仲裁申請,亦沒有進入強制仲裁程序。所以,法律沒有限制所有的公共工程糾紛都要進入仲裁程序,還可以協商、調解、調處、訴訟等等。然而若政府採購的調解制度,運用得當,還是可以大幅的疏減訟源,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增訂「先調後仲」之機制,已使國內之工程仲裁邁向另一個新紀元。而「先調後仲」機制未來能否順利運作,完善的調解制度以及完善之工程仲裁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重點。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6第一節 研究動機 6第二節 研究目的 7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7第四節 研究方法 8第二章 公共工程之特性 8第一節 公共工程契約之特性 9第二節 公共工程契約之法律性質 13第一項 雙階理論與政府採購行為之性質 13第二項 政府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 17第三章 公共工程爭議之處理方式 18第一節 公共工程爭議之特性 18第二節 公共工程爭議發生原因之分析 20第三節 公共工程爭議之處理方式 24第一項 和解制度 24第二項 調解制度 27第三項 法院訴訟 30第四項 仲裁制度 31第四節 各種爭議處理制度之比較 32第四章 公共工程調解制度 35第一節 調解制度與內涵 35第一項 評價型調解與促進型調解與其他 35第二項 優缺點 38第三項 結論 38第四項 我國政府採購法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模式 39第二節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39第一項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 39第二項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與公共工程之調解 41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的調解制度 43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現行法相關規定 44第二項 調解程序的進行 47第三項 調解效力 53第四節 調解程序的特色 59第一項 費用較低 59第二項 程序較快 60第三項 較專業 60第四項 對當事人較有利 61第五章 公共工程仲裁制度 61第一節 仲裁制度之發展 61第二節 仲裁制度的優缺點 63第三節 仲裁協議 68第一項 仲裁協議的性質與法院見解 68第二項 仲裁協議與妨訴抗辯 70第三項 仲裁協議中之前置程序與法院見解 71第四節 仲裁程序及判斷之公開 77第六章 國外公共工程調解制度 79第一節 新加坡調解制度 79第一項 新加坡的初級法院法庭內調解 80第二項 新加坡調解中心 85第二節 香港調解制度 88第三節 大陸調解制度 93第一項 人民調解 93第二項 法院調解 95第三項 商事調解 97第四項 大陸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 99第七章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之修訂 100第一節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二項修訂之立法理由 100第二節 政府採購法85條之1第2項的要件 100第三節 強制仲裁與合意仲裁 103第四節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其他相關問題探討 107第一項 是否溯及既往 107第二項 是否侵害機關的程序選擇權而違憲 115第八章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修正對調解之衝擊與相關爭議 116第一節 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之提出與內容是關鍵 117第一項 調解建議與調解方案 117第二項 調解委員釐清事實與請求權基礎的角色更明顯 118第三項 修正後對調解程序證據認定標準的問題 119第四項 調解建議需否附具理由 120第五項 修正草案之規定 121第二節 調解無理由或當事人不配合時之處置 122第一項 調解無理由 122第二項 當事人消極不配合或對調解建議置之不理 123第三節 時效的問題 126第四節 調解建議另行起訴有無一事不再理問題 127第五節 利害關係人參與調解的必要性 128第六節 不同意調解之後強制仲裁之適用疑義 128第一項 強制仲裁無前置程序 129第二項 調解委員可否擔任仲裁人 130第三項 仲裁可否超越調解請求之範圍 132第七節 雙方當事人心態可能之轉變 134第九章 對於政府採購法履約爭議調解之新修法研議內容 136第十章 結論 143第十一章 建議 147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2519401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language.iso | en_US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3652010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調解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政府採購法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修正對調解之影響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The Impact of Mediation by Article 85-1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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