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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我國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之研究-以比較「政府採購協定」及各國政府採購爭端解決機制為核心
A Study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under GPA and Other Nations
作者 邱滄霖
貢獻者 顏玉明
邱滄霖
關鍵詞 諮商
爭端解決
公開審議
暫停採購程序
審議判斷
consult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public review
suspend procurement procedure
review decision
日期 2013
上傳時間 2-Jan-2014 14:32:31 (UTC+8)
摘要 本論文目的在藉由研析美國聯邦政府採購規則、歐盟採購指令及大陸政府採購法救濟制度,並比較GPA爭端解決機制及我國政府採購救濟制度,論述政府採購協定適用主體、適用客體及其爭端解決機制,從中尋求GPA與我國政府採購救濟制度規範不一致之處,為與政府採購協定之爭端解決機制之規範一致,並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及公開爭端解決機制,以吸引更多國外廠商來台參與投標,並帶動國際貿易商機。本研究結論建議如下:
一、建立異議及申訴前之諮商制度,經由爭議廠商與採購機關之事先諮商,有助爭端事先解決,以機先解決爭議。
二、廢除異議前置失權效規定,賦予爭議廠商得直接提起申訴之權,以加速程序進行並保障採購廠商應有之權益。
三、放寬異議及申訴主體資格,廠商採購權益之相關利害關係人,即得具有提出申訴之主體資格,以擴大解決採購紛爭。
四、增加異議或申訴之原因與事由,擴及未違反法令或條約、協定,廠商政府採購權益直接或間接遭受損害,即得提起救濟,以擴大行政自我預先審查功能與範圍。
五、採公開審議程序,以維護政府採購審議公平、公開審理,並保障申訴廠商之採購權益,避免造成書面審議失去公平判斷之可能。
六、明確規範暫停採購程序事由,避免事後因無法即時改正招標機關錯誤採購行為,而影響異議人之權益。
七、改正採購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以符合政府採購協定(GPA)救濟有效性之要求。
The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is to study the inconsistency between GPA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in Taiwan by analyzing the subject, object and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making comparison among U.S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 EU Procurement Directives and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dispute settlement .In order to attract more foreign firms to participate in the vendors, and promote international trade opportunities. The main conclusion of the research is as follows:
1. It is suggested to establish a consultation mechanism to assist disputing parties to discuss and resolve their differences prior to the protests and appeals.
2. It is advised to add “causes and reasons” to protest and appeal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of Taiwan to expand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and the scope of self-examination in advance.
3.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vendors, it is recommended to abolish the regulation on the loss of efficiency right without protest.
4. To ensure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lained vendors, it is advised to broaden the qualification of objections and appeals.
5. Implement a transparent and open public review process to maintain the fairnes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secure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lained vendors.
6. It is important to define suspend procurement procedure clearly to avoid jeopardizing the rights of complaining suppliers and the entity.
7.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lief requested unde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 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 the review decision of the Complaint Review Board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RBGP).
參考文獻 一、專書
(一)羅昌發,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元照出版社,2004年。
(二)羅昌發,國際貿易法,元照出版社,2000年9月初版第3刷。
(三)羅昌發,國際貿易法:世界貿易組織下之法律新秩序,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2月,初版4刷
(四)肖北庚,「國際組織政府採購規則比較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大陸,2003年1月。
(五)鄭玉波著,民法總則,三民出版,2003年9月。
(六)陳建宇、駱忠誠,政府採購法實例解析,元照出版社,2000年。
(七)許慶雄、李明峻合著,現代國際法入門,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3月1版2刷。
(八)陳建宇,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調解實務,永然文化出版公司,2003年8月初版。
(九)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7版,2001年8月。
(十)陳敏,行政法總論,1998年5月初版。
(十一)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2000年8月修訂7版。
(十二)李惠宗,行政法要義,五南出版,2000年11月。
(十三)陳建宇,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調解實務,永然文化出版公司,2003年8月初版。
(十四)丘宏達主編四人合著,現代國際法,三民書局,1995年初版。
(十五)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釋論,1971年4月版。
(十六)丘宏達主編四人合著,現代國際法,三民書局,1995年初版。
(十七)許慶雄、李明峻合著,現代國際法,元照出版社,2001年。
(十八)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四),三民書局,1986年。
(十九)林家祺著,政府採購法之救濟程序,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3月初版。
(二十)黃立等合著,WTO國際貿易法論,元照出版,2002年6月。
(二十一)曹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釋義,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9月初版。
(二十二)扈紀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釋義及實用指南,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2002年7月第1次印刷。
二、政府出版品
(一)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2011年6月版。
(二)政府採購法申訴案例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2006年6月版。
(三)政府採購法草案相關資料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1997年1月。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2004年9月。
(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GATT政府採購協定及美國與歐體政府採購制度研究,1991年12月。
三、論文
(一)陳君維,「論WTO下貨物貿易之非關稅貿易障礙相關規範-以技術性貿易障礙為中心」,台北大學,碩士論文,2001年。
(二)劉倩妏,政府採購救濟制度-以政府採購之法律性質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三)林家祺,政府採購法救濟程序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1月。
(四)廖宗盛,WTO架構下政府採購協定適用範圍之研究-兼論我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世新大學碩士論文,2002年。
(五)黃政傑,「GATT/WTO爭端解決體系下『非違反協定之控訴』之研究」,中原大學法律碩士論文,2002年。
(六)彭麗春,政府採購法上申訴制度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七)趙偉宏,政府採購法中拒絕往來之制度之研究,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八)楊婉莉,WTO政府採購協定適用範圍之研究-以爭端解決案件為探討核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九)曹志仁,從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論我國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制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7月。
(十)周達麒,政府採購招標爭議廠商救濟機制之比較研究-以行政體系內部之救濟機制為重心,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3年。
(十一)周瑤敏,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十二)胡中安,國庫行政之救濟制度-以政府採購為中心,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十三)張南薰,WTO協定間法律適用關係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2008年。
(十四)李怡芳,韓國政府採購廠商停權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碩士專班,碩士論文,2009年。
四、期刊
(一)蕭渭明,論《政府採購法協議》與我國政府採購市場的逐步開放,法學論叢,2003年第1期。
(二)林彩瑜著,國際貿易法,月旦法學雜誌,第138期,2006年11月,
(三)許宗力,雙方行政行為-已非正式協商協定與行政契約為中心,收錄於第五屆海峽兩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灣行政法學會,2001年9月8日。
(四)洪德欽,WTO爭端解決體系之研究,台大法學論叢第28卷第4期,1999年7月1日。
(五)張祥暉,政府採購法修法後之問題探討-以九十一年二月修訂版本為核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7期,2003年6月。
(六)楊光華主編,「政府採購協定與爭端解決-評『韓國政府採購措施』乙案之評析」文,2001年8月,元照出版社。
(七)羅昌發、黃立、黃鈺華,「政府採購法檢討與修訂之研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2000年。
(八)湯德宗,「美國公共契約法制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1993年9月。
(九)林彩瑜,「論WTO與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之衝突與調和」,台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1期,2010年6月。
(十)王周歡,政府採購救濟機制初探,中國政府採購,2002年。
(十一)Denys Simon 著,王玉芳、李濱、越海豐譯,歐盟法律體系(le systemejuridique communautair),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十二)李波,從歐共體委員會訴丹麥案看歐盟對政府採購機關行政權力的司法監督,中國政府採購,2002年。
(十三)陳海萍,關於我國政府採購救濟模式的幾個問題,法制論叢,第18卷第4期,2003年7月。
(十四)姜暉,WTO(政府採購法協議)與我國(政府採購法)比較研究,當代法學第7期,2003年。
(十五)林鴻銘,政府採購法草案的廠商救濟途徑檢討,月旦法學第31期,1997年12月。
(十六)黃立,政府作為消費者—台灣與德國採購法制之比較,政大法學評論第92期,2006年8月。
五、 外文資料
(一)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http://www.acquisition.gov/far/index.html
(二)4 CFR PART 21 - BID PROTEST REGULATIONS:
http://www.law.cornell.edu/cfr/text/4/21
(三)European Commission: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publicprocurement/index_en.htm
(四)World Trade Organization:http://www.wto.org/
(五)The plurilateral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_gpa_e.htm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9961060
10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60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顏玉明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邱滄霖zh_TW
dc.creator (作者) 邱滄霖zh_TW
dc.date (日期) 201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Jan-2014 14:32:31 (UTC+8)-
dc.date.available 2-Jan-2014 14:32:3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Jan-2014 14:32:31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9961060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3228-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9961060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2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論文目的在藉由研析美國聯邦政府採購規則、歐盟採購指令及大陸政府採購法救濟制度,並比較GPA爭端解決機制及我國政府採購救濟制度,論述政府採購協定適用主體、適用客體及其爭端解決機制,從中尋求GPA與我國政府採購救濟制度規範不一致之處,為與政府採購協定之爭端解決機制之規範一致,並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及公開爭端解決機制,以吸引更多國外廠商來台參與投標,並帶動國際貿易商機。本研究結論建議如下:
一、建立異議及申訴前之諮商制度,經由爭議廠商與採購機關之事先諮商,有助爭端事先解決,以機先解決爭議。
二、廢除異議前置失權效規定,賦予爭議廠商得直接提起申訴之權,以加速程序進行並保障採購廠商應有之權益。
三、放寬異議及申訴主體資格,廠商採購權益之相關利害關係人,即得具有提出申訴之主體資格,以擴大解決採購紛爭。
四、增加異議或申訴之原因與事由,擴及未違反法令或條約、協定,廠商政府採購權益直接或間接遭受損害,即得提起救濟,以擴大行政自我預先審查功能與範圍。
五、採公開審議程序,以維護政府採購審議公平、公開審理,並保障申訴廠商之採購權益,避免造成書面審議失去公平判斷之可能。
六、明確規範暫停採購程序事由,避免事後因無法即時改正招標機關錯誤採購行為,而影響異議人之權益。
七、改正採購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以符合政府採購協定(GPA)救濟有效性之要求。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The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is to study the inconsistency between GPA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in Taiwan by analyzing the subject, object and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making comparison among U.S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 EU Procurement Directives and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dispute settlement .In order to attract more foreign firms to participate in the vendors, and promote international trade opportunities. The main conclusion of the research is as follows:
1. It is suggested to establish a consultation mechanism to assist disputing parties to discuss and resolve their differences prior to the protests and appeals.
2. It is advised to add “causes and reasons” to protest and appeal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of Taiwan to expand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and the scope of self-examination in advance.
3.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vendors, it is recommended to abolish the regulation on the loss of efficiency right without protest.
4. To ensure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lained vendors, it is advised to broaden the qualification of objections and appeals.
5. Implement a transparent and open public review process to maintain the fairnes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secure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lained vendors.
6. It is important to define suspend procurement procedure clearly to avoid jeopardizing the rights of complaining suppliers and the entity.
7.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lief requested unde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 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 the review decision of the Complaint Review Board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RBGP).
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2
第二節 研究目的……………………………………………………2
第三節 研究方法……………………………………………………2
第四節 研究架構………………………………………………3
第五節 研究範圍……………………………………………………3
第六節 研究成果……………………………………………………3
第二章 政府採購協定適用與爭端解決機制…………………………5
第一節 政府採購協定背景介紹……………………………5
第一項 沿革簡介……………………………………………5
第二項 東京回合談判之GPA版本…………………………5
第三項 烏拉圭回合談判之GPA版本………………………5
第四項 現行適用之GPA版本………………………………6
第五項 2012年修正之GPA版本(尚未生效)……………6
第二節 政府採購協定於國內適用關係……………………7
第一項 條約在我國之地位…………………………………8
第二項 條約與國內法之適用………………………………8
第三項 政府採購協定於國內之適用關係……………9
第三節 政府採購協定之適用範圍……………………………9
第一項 適用主體……………………………………………9
第二項 適用客體……………………………………………10
第三項 不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例外………………10
第四節 政府採購協定之爭端解決程序……………………11
第一項 政府採購協定之爭端解決原理原則……11
第二項 政府採購協定廠商救濟程序規範…………13
第一款 締約國應設之內國救濟救濟………………13
第一目 諮商程序…………………………………13
第二目 申訴程序…………………………………13
第二款 締約國間之爭端解決程序…………………15
第一目 諮商………………………………………15
第二目 斡旋、調解及調停………………………16
第三目 成立爭端解決小組………………………16
第四目 小組報告之期限…………………………16
第五目 裁定及建議事項之執行監督……………16
第三項 政府採購協定爭端解決機制探討……………………16
第一款 採取雙軌申訴管道…………………………17
第二款 小組報告採認時間較短……………………17
第三款 排除跨協定報復……………………………17
第三章 我國政府採購法之規範適用與爭端解決機制…………………20
第一節 政府採購法背景介紹………………………………………20
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制定沿革……………………………20
第二項 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性質………………………20
第一款 公私法二元論及區分標準…………………20
第二款 學說見解……………………………………21
第三款 實務見解……………………………………23
第二節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關係…………………………………24
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關聯……………24
第二項 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適用關係………24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24
第一項 適用主體……………………………………………24
第二項 適用客體……………………………………………25
第三項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例外…………………………25
第四節 我國政府採購法對爭議處理之相關規範……………25
第一項 爭議處理機制之基本原則…………………………25
第二項 異議制度……………………………………………26
第一款 提出異議之要件……………………………27
第一目 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異議……27
第二目 廠商停權爭議之異議…………………30
第二款 招標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理方式……………31
第一目 程序審查………………………………31
第二目 實質處理………………………………32
第三項 申訴制度………………………………………………32
第一款 提出申訴之要件……………………………33
第一目 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申訴………33
第二目 廠商停權爭議之申訴…………………35
第二款 招標機關對於申訴之處理方式……………35
第一目 程序審查……………………………36
第二目 實質審議判斷………………………37
第四章 政府採購協定於各國政府採購救濟制度之適用關係…………40
第一節 美國聯邦政府採購規則之救濟制度…………………40
第一項 異議制度………………………………………………40
第一款 提出異議之要件…………………………41
第二款 對於異議之處理方式……………………43
第一目 程序審查……………………………43
第二目 實質處理……………………………45
第二項 政府採購協定於美國救濟制度之實踐……50
第二節 歐盟採購指令之救濟制度……………………………51
第一項 異議制度……………………………………………52
第一款 提出異議之要件……………………………53
第二款 對於異議之處理方式………………………53
第一目 程序審查………………………………53
第二目 實質處理………………………………54
第二項 政府採購協定於歐盟救濟制度之實踐……………56
第三節 大陸政府採購救濟制度…………………………………57
第一項 異議制度…………………………………………57
第一款 提出異議之要件……………………………58
第二款 對於異議之處理方式………………………59
第一目 程序審查………………………………59
第二目 實質處理………………………………59
第二項 申訴制度…………………………………………59
第一款 提出申訴之要件……………………………60
第二款 對於申訴之處理方式………………………61
第一目 程序審查………………………………61
第二目 實質審議判斷之作成…………………62
第三項 政府採購協定於大陸政府採購救濟制度之實踐…64
第四節 政府採購協定與各國政府採購救濟制度之比較…………65
第一項 異議或申訴制度之比較………………………65
第一款 申訴前置程序………………………………65
第二款 提出之主體…………………………………66
第三款 提出之期間…………………………………66
第四款 審理機關……………………………………67
第二項 審理決定之比較……………………………………68
第一款 審理決定之措施……………………………68
第二款 審議決定之司法審查………………………69
第五章 政府採購協定與我國政府採購法救濟制度之比較與研析……72
第一節 政府採購救濟制度之比較………………………………73
第一項 諮商制度…………………………………………74
第二項 救濟主體…………………………………………74
第三項 提出期限………………………………………75
第四項 審理機關………………………………………75
第五項 審理程序………………………………………76
第六項 審理決定……………………………………76
第七項 司法審查……………………………………77
第二節 政府採購救濟原則之比較………………………………79
第一項 不歧視原則…………………………………79
第二項 適時性原則……………………………………79
第三項 透明化規則……………………………………80
第四項 有效性原則……………………………………80
第三節 政府採購協定與各國之比較並於我國之實踐…………80
第一項 諮商、異議及申訴制度之比較與實踐…………81
第一款 諮商制度……………………………………81
第二款 無異議前置制度……………………………81
第三款 提出主體……………………………………81
第四款 審理程序……………………………………81
第二項 審議決定之比較與實踐………………………81
第一款 審理決定………………………………………81
第二款 審議決定之司法審查…………………………82
第四節 政府採購協定與我國政府採購法救濟制度之研析…84
第一項 採購法救濟程序與GPA規範一致者………………84
第一款 設有申訴審議機制…………………………84
第二款 申訴程序已書面列明………………………84
第三款 陳述其意見並委任代表人參與……………84
第四款 設置採購申訴審議機構……………………84
第五款 異議或申訴有理由得暫停採購程序………84
第六款 申訴審議結果應受司法審查………………85
第二項 採購法救濟程序與GPA規範不一致者……………85
第一款 欠缺制度化之諮商程序……………………85
第二款 無「非違反協定之控訴」之救濟程序…85
第三款 無異議前置程序……………………………85
第四款 申訴主體範圍較窄…………………………86
第五款 未採公開審理程序…………………………86
第六款 「暫停採購程序」規範不明確………………86
第七款 申訴無實益…………………………………86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87
參考文獻………………………………………………………………………95
附錄…………………………………………………………………………99
附錄一、現行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中譯文)……………………99
附錄二、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110
附錄三、政府採購協定(主文)修正版……………………………………130
附錄四、Amending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140
附錄五、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156
附錄六、DIRECTIVE 2007/66/EC……………………………………………162
附錄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175
附錄八、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182






表 次
表一、GPA與各國政府採購救濟制度之比較表………………………………71
表二、GPA與我國政府採購法救濟制度之比較表……………………………78
表三、GPA救濟制度於各國之實踐並比較我國救濟制度表…………………83
表四、政府採購法建議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修正對照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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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 en_US-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60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諮商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爭端解決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開審議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暫停採購程序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審議判斷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consultation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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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public review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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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review decisionen_US
dc.title (題名) 我國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之研究-以比較「政府採購協定」及各國政府採購爭端解決機制為核心zh_TW
dc.title (題名) A Study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under GPA and Other Nations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專書
(一)羅昌發,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元照出版社,2004年。
(二)羅昌發,國際貿易法,元照出版社,2000年9月初版第3刷。
(三)羅昌發,國際貿易法:世界貿易組織下之法律新秩序,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2月,初版4刷
(四)肖北庚,「國際組織政府採購規則比較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大陸,2003年1月。
(五)鄭玉波著,民法總則,三民出版,2003年9月。
(六)陳建宇、駱忠誠,政府採購法實例解析,元照出版社,2000年。
(七)許慶雄、李明峻合著,現代國際法入門,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3月1版2刷。
(八)陳建宇,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調解實務,永然文化出版公司,2003年8月初版。
(九)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7版,200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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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李惠宗,行政法要義,五南出版,2000年11月。
(十三)陳建宇,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調解實務,永然文化出版公司,2003年8月初版。
(十四)丘宏達主編四人合著,現代國際法,三民書局,1995年初版。
(十五)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釋論,1971年4月版。
(十六)丘宏達主編四人合著,現代國際法,三民書局,1995年初版。
(十七)許慶雄、李明峻合著,現代國際法,元照出版社,2001年。
(十八)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四),三民書局,1986年。
(十九)林家祺著,政府採購法之救濟程序,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3月初版。
(二十)黃立等合著,WTO國際貿易法論,元照出版,2002年6月。
(二十一)曹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釋義,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9月初版。
(二十二)扈紀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釋義及實用指南,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2002年7月第1次印刷。
二、政府出版品
(一)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2011年6月版。
(二)政府採購法申訴案例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2006年6月版。
(三)政府採購法草案相關資料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1997年1月。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2004年9月。
(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GATT政府採購協定及美國與歐體政府採購制度研究,1991年12月。
三、論文
(一)陳君維,「論WTO下貨物貿易之非關稅貿易障礙相關規範-以技術性貿易障礙為中心」,台北大學,碩士論文,2001年。
(二)劉倩妏,政府採購救濟制度-以政府採購之法律性質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三)林家祺,政府採購法救濟程序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1月。
(四)廖宗盛,WTO架構下政府採購協定適用範圍之研究-兼論我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世新大學碩士論文,2002年。
(五)黃政傑,「GATT/WTO爭端解決體系下『非違反協定之控訴』之研究」,中原大學法律碩士論文,2002年。
(六)彭麗春,政府採購法上申訴制度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七)趙偉宏,政府採購法中拒絕往來之制度之研究,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八)楊婉莉,WTO政府採購協定適用範圍之研究-以爭端解決案件為探討核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九)曹志仁,從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論我國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制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7月。
(十)周達麒,政府採購招標爭議廠商救濟機制之比較研究-以行政體系內部之救濟機制為重心,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3年。
(十一)周瑤敏,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十二)胡中安,國庫行政之救濟制度-以政府採購為中心,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十三)張南薰,WTO協定間法律適用關係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2008年。
(十四)李怡芳,韓國政府採購廠商停權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碩士專班,碩士論文,2009年。
四、期刊
(一)蕭渭明,論《政府採購法協議》與我國政府採購市場的逐步開放,法學論叢,2003年第1期。
(二)林彩瑜著,國際貿易法,月旦法學雜誌,第138期,2006年11月,
(三)許宗力,雙方行政行為-已非正式協商協定與行政契約為中心,收錄於第五屆海峽兩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灣行政法學會,2001年9月8日。
(四)洪德欽,WTO爭端解決體系之研究,台大法學論叢第28卷第4期,1999年7月1日。
(五)張祥暉,政府採購法修法後之問題探討-以九十一年二月修訂版本為核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7期,2003年6月。
(六)楊光華主編,「政府採購協定與爭端解決-評『韓國政府採購措施』乙案之評析」文,2001年8月,元照出版社。
(七)羅昌發、黃立、黃鈺華,「政府採購法檢討與修訂之研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2000年。
(八)湯德宗,「美國公共契約法制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1993年9月。
(九)林彩瑜,「論WTO與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之衝突與調和」,台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1期,2010年6月。
(十)王周歡,政府採購救濟機制初探,中國政府採購,2002年。
(十一)Denys Simon 著,王玉芳、李濱、越海豐譯,歐盟法律體系(le systemejuridique communautair),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十二)李波,從歐共體委員會訴丹麥案看歐盟對政府採購機關行政權力的司法監督,中國政府採購,2002年。
(十三)陳海萍,關於我國政府採購救濟模式的幾個問題,法制論叢,第18卷第4期,2003年7月。
(十四)姜暉,WTO(政府採購法協議)與我國(政府採購法)比較研究,當代法學第7期,2003年。
(十五)林鴻銘,政府採購法草案的廠商救濟途徑檢討,月旦法學第31期,1997年12月。
(十六)黃立,政府作為消費者—台灣與德國採購法制之比較,政大法學評論第92期,2006年8月。
五、 外文資料
(一)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http://www.acquisition.gov/far/index.html
(二)4 CFR PART 21 - BID PROTEST REGULATIONS:
http://www.law.cornell.edu/cfr/text/4/21
(三)European Commission: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publicprocurement/index_en.htm
(四)World Trade Organization:http://www.wto.org/
(五)The plurilateral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_gpa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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