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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檢舉是不是依法申請?-違反環境管制標準案件之訴權及司法審查密度
作者 傅玲靜
貢獻者 法學院
關鍵詞 環境管制標準;檢舉;依法申請之案件;訴權;司法審查密度
日期 2012.01
上傳時間 12-Jun-2014 11:04:39 (UTC+8)
摘要 原告居住於台北市某建物 2 樓,向台北市政府檢舉其住家1樓(屬第3類噪音管制區)販賣豬肉的商家有壓縮機噪音污染之情事,請求撤銷該 1 樓商家攤位之營利執照、私設電表、管線,並拆除違法剁肉加工機械及開關等設備。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北市環保局)派員前往査察,經現場實測噪音未逾行為時第 3 類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即函覆原告無法源依據強制拆除 1 樓攤商之各類管線。原告對此函覆不服,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北市環保局為被告,請求判命被告應拆除系爭建物 1 樓之定時器開關、冷凍櫃壓縮機、風車機及消防管等發生音源器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告對於相關請求事項並無公法上請求權,系爭函覆僅純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非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後段訴訟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訴訟(北高行 95 訴 2355 裁定)。然本裁定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理由則為原告如無公法上之請求權,涉及訴訟是否欠缺關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並非欠缺訴訟合法要件,須審酌當事人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為訴訟有無理由之問題,應以判決駁回訴訟(最高行 97 裁 2148 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件爭訟更為審理後,則以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北高行 97 訴更一 43 判決)。本判決在詳細的事實整理之後,仍略以行為時「噪音管制法第 2 條、第 6 條第 4 款、第 7 條、第 14 條、第 15 條、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6 條等規定,並非為保障特定人而設之規定,職是,原告請求被告對第三人之電力管線、電力開關、冷凍櫃壓縮機、鼓風機、消防管、私設電錶、冷凍櫃水錶、電力管線、冷凍櫃壓縮機、冷凍櫃水錶、鼓風機、消防管等發聲音源器械等拆除,尚乏公法上請求權之依據」等短短數語,認定原告無公法上之請求權,而主管機關所為之函覆,核其內容純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不生法律效果,非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為無理由,此見解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裁字第 2658 號裁定予以維持。
關聯 台灣法學雜誌, 192, 168-172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學院en_US
dc.creator (作者) 傅玲靜zh_TW
dc.date (日期) 2012.01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2-Jun-2014 11:04:39 (UTC+8)-
dc.date.available 12-Jun-2014 11:04:3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2-Jun-2014 11:04:39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6673-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原告居住於台北市某建物 2 樓,向台北市政府檢舉其住家1樓(屬第3類噪音管制區)販賣豬肉的商家有壓縮機噪音污染之情事,請求撤銷該 1 樓商家攤位之營利執照、私設電表、管線,並拆除違法剁肉加工機械及開關等設備。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北市環保局)派員前往査察,經現場實測噪音未逾行為時第 3 類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即函覆原告無法源依據強制拆除 1 樓攤商之各類管線。原告對此函覆不服,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北市環保局為被告,請求判命被告應拆除系爭建物 1 樓之定時器開關、冷凍櫃壓縮機、風車機及消防管等發生音源器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告對於相關請求事項並無公法上請求權,系爭函覆僅純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非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後段訴訟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訴訟(北高行 95 訴 2355 裁定)。然本裁定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理由則為原告如無公法上之請求權,涉及訴訟是否欠缺關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並非欠缺訴訟合法要件,須審酌當事人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為訴訟有無理由之問題,應以判決駁回訴訟(最高行 97 裁 2148 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件爭訟更為審理後,則以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北高行 97 訴更一 43 判決)。本判決在詳細的事實整理之後,仍略以行為時「噪音管制法第 2 條、第 6 條第 4 款、第 7 條、第 14 條、第 15 條、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6 條等規定,並非為保障特定人而設之規定,職是,原告請求被告對第三人之電力管線、電力開關、冷凍櫃壓縮機、鼓風機、消防管、私設電錶、冷凍櫃水錶、電力管線、冷凍櫃壓縮機、冷凍櫃水錶、鼓風機、消防管等發聲音源器械等拆除,尚乏公法上請求權之依據」等短短數語,認定原告無公法上之請求權,而主管機關所為之函覆,核其內容純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不生法律效果,非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為無理由,此見解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裁字第 2658 號裁定予以維持。en_US
dc.format.extent 129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台灣法學雜誌, 192, 168-172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環境管制標準;檢舉;依法申請之案件;訴權;司法審查密度en_US
dc.title (題名) 檢舉是不是依法申請?-違反環境管制標準案件之訴權及司法審查密度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