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許政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吳承翰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吳承翰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13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1-七月-2014 15:42:54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1-七月-2014 15:42:54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1-七月-2014 15:42:54 (UTC+8) | - |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 G1006510281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7628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0651028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2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在資本主義社會成熟之今日,廣告對於契約締結的意義,有了不同於過去農業社會的巨大改變。在大量生產、大量銷售與大量消費的「消費社會」中,廣告無遠弗屆的功能,使其在行銷體系中,居關鍵地位,使商品得以銷售至遙遠而廣大的消費者。然而,表面上輝煌的進步,卻隱藏背後恐怖的一面,蓋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隔閡,徹底改變了契約締結之方式;層層綿密的銷售網絡,形成了締約雙方「資訊不對等」的情勢。此一現象將足以顛覆我國以「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為假設前提的傳統民法典。在自由競爭、自利競逐的思維下,優勢一方「說明義務」的缺乏,使得意思表示之受侵害難以論證;傳統兼顧雙方當事人交易安全之觀念,亦不適於此不平衡的結構,而廣告作為要約引誘的本質,亦使其被排除於契約內容之外,無法對企業經營者產生約束。至此,民法所能提供之保障,悉數落空。打破此一僵局唯一的辦法,便是將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解釋為具有「將廣告擬制為契約內容之效力」,使契約之拘束力得以及於廣告。甚至,藉由本條作為誠信原則具體化之精神,據以導出一方「說明義務」之存在,使本條之規範射程達於「締約前階段」。這樣的想法,不但在過去掀起熱烈的討論,甚至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施行後,又將在金融商品之領域,展開全新的氣象。因此,在消保法與金保法之「槓桿作用」的前導下,本篇論文將以民法、消保法與金保法為中心,在廣告行銷之背景下,追尋民法解釋的新方向,期能賦予民法典嶄新的生命,以落實對消費者真正的保障!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 1壹、過去論者之研究脈絡 1貳、本論文之新開展 2一、 金保法的通過 2二、 爭議的移轉 3三、 視角不同 3(一) 加入行銷學的觀點 3(二) 資訊不平等前提的應用 4四、 重心不同 5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5壹、 就案例類型而言 5貳、 就民法體系而言 7一、 締約前階段之規制 7二、 契約責任 8三、 侵權責任 8第三節 研究方法 9壹、 歸納法 9貳、 案例分析法 10參、 合憲性分析 10肆、 法律經濟分析 11第二章 廣告在法律上的意義 12第一節 廣告的三重意義 12壹、 廣告學上的意義 12貳、 行銷學上的意義 12參、 法律學上的意義 14一、 憲法層次上的意義 14(一) 企業經營者之商業言論自由 14(二) 企業經營者之契約自由 16二、 民法層次上的意義 16(一) 契約成立之要約引誘 16(二) 意思表示形成之動機 17第二節 廣告與消費社會 18壹、 廣告在歷史上之發展 18貳、消費社會之形成 19參、各國法制之因應 20一、 我國法 20二、 德國法 21三、 日本法 21(一) 消費者基本法 22(二) 消費者契約法 23(三) 金融商品販賣法 24四、 歐洲契約法 25肆、 我國現行私法體系解釋之方向 26一、 我國現行法制的不足 26二、 現有架構的解釋方向 27第三章 廣告對契約成立之影響 29第一節 廣告在締約過程之功能與態樣 29壹、 廣告在締約過程之功能 29貳、 廣告態樣之界定 30一、 不論媒介的方式為何 30二、 重要之廣告類型 32三、 廣告行為與銷售行為之分別 35第二節 締約前階段對於廣告之規制 36壹、 郵購及訪問買賣之無條件解除權 36一、 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與廣告之關聯性 37二、 對郵購買賣之概念擴張解釋 38貳、 意思表示錯誤 39一、 運用於廣告行銷之現代交易 39二、 廣告與錯誤之態樣 40三、 表意人無過失之限制 44參、 意思表示被詐欺 45一、 詐欺行為 46(一) 積極實施詐欺行為 47(二) 消極緘默之不作為詐欺 60肆、 詐欺故意 62伍、 因果關係 63一、 實務見解 63二、 學說見解 64陸、 締約上過失 65一、 關於信賴利益之保護 65二、 締約上過失之成立要件的檢視 66(一) 限於契約未成立之時 68(二) 說明義務之屬性為消極被動 69第三節 說明義務作為廣告行銷之調節機制 71壹、 說明義務於締約階段之重要性 71貳、 說明義務之探求 73一、 特別法規定 73二、 行政命令 74三、 消保法第二十二條前段 75四、 金保法第十條 78(一) 金保法通過前金融商品之相關判決見解 78(二) 金保法第十條關於說明義務之規定 81五、 小結 84第四節 小結 85第四章 廣告構成契約之內容 88第一節 廣告契約責任之主體 88壹、 廣告主、企業經營者與金融服務業者 88貳、 消費者 92參、 廣告媒體業與廣告代理業 94第二節 廣告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95壹、 適用消保法第二十二條之實質要件 95一、 早期採「要約或要約之引誘」的見解 96(一) 要約說 96(二) 回歸要約引誘說 97(三) 小結 99二、 近年採「法定效力」的見解 100(一) 學說見解 100(二) 實務見解 101三、 本文對於法定說之評析 112(一) 法定說之實質意義 112(二) 法定說之法理依據 115(三) 法定說之下不同之見解 116(四) 小結-法定客觀信賴說可採 118貳、 適用金融消保法第八條之評估 125一、 金保法第八條之特色 125二、 適用消保法第二十二條相關見解之可行性 125三、 金保法第八條與第十條之比較 127第三節 廣告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129壹、 爭議焦點的轉移 129貳、 廣告內容具體化於債之義務群 132參、 附隨義務之違反得否解除契約 141第四節 廣告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145壹、 物之瑕疵之認定 146一、 物之瑕疵的類型 146二、 判斷瑕疵的標準 146貳、 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存在 148參、 買受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150一、 學說見解 151二、 實務見解 151三、 本文見解 153肆、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但書之特別要件 156伍、 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特別要件 157第五節 小結 159第五章 廣告之侵權責任 163第一節 各種侵權性質之請求權基礎 163壹、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163一、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163二、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 165三、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165貳、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168一、 一般交易安全之注意義務 168二、 廣告呈現包含在指示說明義務 169三、 廣告中根本未為危險性警示說明的問題 170參、 消保法第七條 171肆、 公平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三十一條 173一、 維護市場機能之規範方式 174二、 公平法損害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 174三、 與消保法之競合 176四、 與民法之競合 177伍、金保法第十一條 178第二節 侵權責任適用上爭議的釐清 180壹、 廣告主之認定 180貳、 損害賠償額之計算 182參、 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 184一、 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範圍 184(一) 主張限於不實廣告同時構成侵權行為之見解 184(二) 主張以依本法負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之見解 186(三) 主張限於消保法有明文規定其法律效果之見解 186(四) 主張僅須係違反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規定之見解 187(五) 本文見解 188二、 懲罰性賠償金數額之酌定 188(一) 酌定的結果須足以遏止不法行為 189(二) 法律經濟分析之運用 189肆、 舉證責任之減輕轉換 192一、 關於實體法上之舉證責任減輕 193二、 關於程序法上之舉證責任減輕 194第三節 小結 196第六章 結論 199壹、 當前法律解釋的方向 199貳、 締約前階段之規制 199參、 關於契約責任 200一、 消保法第二十二條之意義與實質要件 200二、 關於債務不履行責任 201三、 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202肆、 關於侵權責任 202伍、總結 203參考資料 205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2134542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language.iso | en_US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1006510281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廣告責任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廣告主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資訊不平等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說明義務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廣告契約化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消保法第二十二條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廣告行銷與民事責任-以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Advertising marketing and Civil liability—Focusing on Civil Law ,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一、中文資料(一)書籍1.Well、Burnett、Moriarty 原著,陳尚永、洪雅慧、蕭富峰 編譯, Advertising: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中文翻譯:廣告學),2002年9月初版。2.王澤鑑,民法總則,2012年9月十刷。3.王澤鑑,債法原理,2012年12月增訂四版。4.王澤鑑,侵權行為法,2009年7月出版。5.史尚寬,民法總論,1974年再版。6.史尚寬,債法各論(上),1975年版。7.朱柏松,商品製造人侵權行為責任法之比較研究,1991年 5月初版。8.朱柏松,消費者保護法論,1998年12月出版。9.李伸一,消費者保護法論,1995年4月初版。10.柳婷,廣告與行銷,1999年6月初版一刷。11.邱聰智,債法各論(上冊),1994年9月初版。12.邱聰智,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之探討,收錄於:消費者保護研究第2輯,行政院消保會出版,1996年1月。13.邱錦添、胡勝益、林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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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41.廖義男主持,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之行政法院裁判評析研討會,憲政時代,第23卷第2期,頁5-132,1997年10月。42.鄭玉波,廣告企業之民事責任與消費者之保護,法令月刊27:4期,頁4-6,1976年4月。43.熊秉元,經濟學家和法律學者如何比劃–初探經濟學和法學裡的部分均衡分析,法令月刊,第57卷第1期,頁66-76,2006年1月。44.劉孔中,論欺罔與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標示或廣告,公平交易季刊第8卷第2期,頁1-35 ,2000年4月。45.蘇永欽,締約過失責任的經濟分析—從現代交易的階段化談起,台大法學論叢33卷1期,頁183-218,2004年1月。46.詹森林,受僱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與僱用人之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責任--最高法院九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五號判決之研究,台灣法學雜誌,142期,頁53-72,2009年12月15日。47.詹森林,純粹經濟上損失與消保法之商品責任-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48號判決之研究,法令月刊,第六十卷第七期,頁47-64,2009年7月。(三)專書論文1.Stephan Lorenz (著),王怡蘋(譯),德國買賣法中對於消費者之保護,王千維、吳瑾瑜、姜世明、徐婉寧、許政賢、楊淑文、陳洸岳、中田裕康、李玉璽、Stephan Lorenz 、王怡蘋、林易典、Rolf Knieper、詹森林(編),民事法與消費者保護,頁376-388,2010年5月。2.中田康裕(著),李玉璽(譯),日本民法修正與消費者保護之現況,王千維、吳瑾瑜、姜世明、徐婉寧、許政賢、楊淑文、陳洸岳、中田裕康、李玉璽、Stephan Lorenz 、王怡蘋、林易典、Rolf Knieper、詹森林(編),民事法與消費者保護,於民事法與消費者保護,頁265-297,2010年5月。3.王澤鑑,債之關係之結構分析,收錄於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頁83-127,2004年10出版。4.王澤鑑,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責任與同時履行抗辯,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六),頁115-142,1992年9月10版。5.王澤鑑,商品製造者責任與純粹經濟上損失,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八冊,頁233-273,1996年10月。6.杜怡靜,日本消費者契約法對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制之啟示與影響,收錄於於氏著,IT社會關於消費者保護之課題,頁41-77,2006年9月初版第1刷。7.杜怡靜,關於金融業行銷行為之規範與消費者保護-以日本之立法例為參考素材,收錄於IT社會關於消費者保護之課題,頁79-141,2006年9月,初版第1刷。8.姜世明,舉證責任分配之體系建構,收錄於氏著,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頁3-44,2006年3月一版一刷。9.陳聰富,論侵權行為法上過失之概念,收錄於氏著,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頁5-71,2008年6月初版第2刷。10.陳聰富,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收錄於氏著,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頁76-134,2008年6月初版第2刷。11.陳洸岳,不當行銷行為對消費者契約效力之影響,收錄於民事法與消費者保護,頁201-227,2010年5月。12.林誠二,論附隨義務之不履行與契約解除,收錄於於氏著,民法理論與問題研究,頁411-423,1991年7月。13.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法人之適用問題,收錄於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第3冊,頁229-260,2003年8月。14.詹森林,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與買賣價金之同時履行抗辯,收錄於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頁89-126,2003年4月初版第1刷。15.楊淑文,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的分與合—雙軌制立法下的消費者與消費關係,王千維、吳瑾瑜、姜世明、徐婉寧、許政賢、楊淑文、陳洸岳、中田裕康、李玉璽、Stephan Lorenz 、王怡蘋、林易典、Rolf Knieper、詹森林(編),民事法與消費者保護,頁152-199,2010年5月。16.蘇永欽,民事財產法在新世紀面臨的挑戰,收錄於於氏著,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頁61-90,2002年5月初版第1刷。17.蘇永欽,再論一般侵權行為的類型,收錄於氏著,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頁347-348,2002年5月,初版第1刷。18.蘇永欽,私法自治與公平法之機制,收錄於氏著,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2002年5月,初版第1刷。(四)學位論文1.王耀霆,私法關係的合憲控制—間接影響說的再構成,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7月。2.胡慧滿,預售屋相關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6月。3.郭思妤,附隨義務於實務上之最新發展-以最高法院96 年至100 年相關判決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7月。4.陳彥希,契約法之經濟分析,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學位論文,1994年。5.陳宗平,評定不實廣告方法之研究,國立中央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7月。6.陳玲玉,論引人錯誤廣告與廣告主之法律責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79年5月。7.黃麗潔,論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責任--以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9年6月。8.呂蘭蓉,產品指示說明問題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位論文,2000年1月。9.林慧貞,附隨義務與民事責任之發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7月。10.楊宏暉,締約前資訊義務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1月。11.楊靖儀,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評析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12.葉國良,瑕疵屋責任法制規範之研究-以懲罰性賠償金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碩士班學位論文,2007年7月。13.張志僑,商品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品質保證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學位論文,2004年1月。(五)網路資料1.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之外國法案之介紹,網址: http://npl.ly.gov.tw/do/www/billIntroductionContent?id=432.Busness Dictionary.com網站,網址: http://www.businessdictionary.com/definition/direct-mail-advertising.html二、日文資料(一)書籍1.向田 直範,『 21世紀の消費者法と消費者政策』,日本経済法学会/編,初版(有斐閣、2008)。2.伊藤 進・ 木元 錦哉・ 村千 鶴子,『テキストプック消費者法』,第一版第1刷発行 (日本評論社、1995)。3.伊藤 進,『消費者私法論』,初版第1刷発行 (信山社、1998-5)。4.衫浦 市郎,『新・消費者法これだけは』,初版第1刷発行 (法律文化社、2010-9)。5.棚瀨 孝雄,『契約法理と契約慣行』,初版第1刷発行 (弘文堂、1991-11)。6.落合 誠一,『消費者契約法』,初版第1刷発行 (有斐閣、2001-10)。7.鈴木 深雪,『消費者政策—消費者生活論』,第5版第1刷発行(尚学社、2001-9)。8.潮見 佳男,『消費者契約法・金融商品販売法と金融取引』,初版第1刷発行,(経済法令研究会、2001-5)。9.潮見 佳男,『契約規範の構造と展開』,初版第1刷発行,(有斐閣、1991-2)。(二)期刊論文1.川地 宏行,「投資取引における適合性原則と損害賠償責任(一)」,法律論叢,第83巻,第4・5合併号 (2011¬-2), 31-73頁。2.川地 宏行,「デリバティブ取引における説明義務と損害賠償責任(3)」,専修法学論集,第98号 (2006-12),1~42頁。3.木下 正俊,「金融商品の販売・勧誘ルールとしての説明義務と適合性原則について」,広島法科大学院論集,第5卷(2009-3),1-35頁。4.石崎 徹,「購買後における広告の役割に関する一考察一消費者による広告への関心,期待,意識を中心として一」,早稲田商学第373号(1997¬-7),87-117頁。5.後藤 巻則,「民法改正と消費者法,新世代法政策学研究」(2009-7),59-79頁。6.宮下 修一,「消費者契約法4条における契約取消権の意義 : その現状と課題」,静岡大学法政研究,第11卷(1-4)(2007-3),63-121頁。7.堀竹 学,「消費者契約法4条における事実に関する誤認」,総合政策論叢,第18号(2010¬-2),123~136頁。8.越知 保見,「『買主、注意せよ』から『売主、開示せよ』への契約観の転換 -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の詐欺・不実表示・情報提供義務・債務不履行概念と表明保証・東京地判平成18年1月17日判決の総合的検討-」,早稻田法學,86巻3号(2011-6), 1-55頁。9.潮見 佳男,「比較法の視点から見た『消費者契約法』――比較法からの『摂取』と比較法への『発信』――」『民商法雑誌』,第123 巻,第4・5 号(2001),613-686頁。10.飯塚 徹,金融商品取引と顧客保護に関する一考察−「適合性の原則」と「説明義務」の現段階−,松本大学研究紀要 / 松本大学図書委員会 編,卷9 (2011-1),1-17頁。(三)專書論文1.沖野 眞巳,「契約締結過程の規律と意思表示理論」『消費者契約法――立法への課題――(別冊NBLno.54)(1999),23-66頁。2.松本 恒雄,「規制緩和と消費者法の課題-消費者取引における自己決定と自己責任」,『田中誠二先生追悼論文集『企業の社会的役割と商事法』』,(1995),703ー718頁。(四)學位論文1.三輪 芳朗,「消費者契約法」,東京大学大学院経済学研究科(2003-2)。2.江原 直子,「金融商品取引業者の法的義務と民事責任についての一考察 : 説明義務と適合性原則を中心として」,早稲田大学審査学位論文(博士) (2012)。(五)其他文獻1.金本 悠希,「金融商品販売法の改正」,制度調査部情報,大和総研 (2006-8)。2.金融商品取引法研究会研究記録,「金融機関による説明義務・適合性の原則と金融商品販売法」,金融商品取引法研究会研究記録第27号 (2009-1)。 | zh_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