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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寓大廈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之研究 ─以對居住者造成損害之賠償責任根據的檢討為中心
An analysis on stationed security service agreement of condominium ─Focusing on the review of the basic of claim for the damage to residents
作者 胡伯安
貢獻者 陳洸岳
胡伯安
關鍵詞 保全服務契約
免責條款
保全業法第15條
民法第293條
不可分債權
個別區分所有權人
住戶
日期 2014
上傳時間 5-一月-2015 11:22:44 (UTC+8)
摘要 本文以「公寓大廈駐衛保全服務契約」為題,探討保全人員失職致社區住戶受到人身或財物的損害時,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等「居住者」,是否得對保全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第五章「造成損害之原因的類型與責任根據」,依住戶損害發生之原因,可分為三節,分別為「因第三人侵入造成損害」、「因保全人員自身行為造成損害」、「因災害造成損害」。在「因第三人侵入造成損害」的案例中,本文又從債務不履行責任、侵權責任、消保法服務責任而為檢討。而探討債務不履行時,就必須與第三章契約當事人的問題綜合觀之。

保全服務契約之當事人的認定,實務見解不一,本文認為存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與保全公司之間。此處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乃指社區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而言,但就此一契約之法律關係應適用民法第293條不可分債權之規定。因此,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對保全公司主張契約上請求權,但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下之規定、消保法第7條第3項、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等規定而為請求。

其中,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是一無過失責任的規定,但請求主體限於「委任人」,即具備契約關係的區分所有權人,至於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住戶,例如承租人,則不得據此規定而為請求。未來修法時,應於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委任人後增訂「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文字,使居住於社區之住戶均得依此一規定請求保全業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依姓氏筆劃排列)

(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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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文文獻

Hess,K.M.&Wrobleski,H.M.(1996)Private Security.SP:West.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100651025
10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0651025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陳洸岳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胡伯安zh_TW
dc.creator (作者) 胡伯安zh_TW
dc.date (日期) 2014en_US
dc.date.accessioned 5-一月-2015 11:22:44 (UTC+8)-
dc.date.available 5-一月-2015 11:22:4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5-一月-2015 11:22:44 (UTC+8)-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G0100651025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72557-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0651025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3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文以「公寓大廈駐衛保全服務契約」為題,探討保全人員失職致社區住戶受到人身或財物的損害時,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等「居住者」,是否得對保全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第五章「造成損害之原因的類型與責任根據」,依住戶損害發生之原因,可分為三節,分別為「因第三人侵入造成損害」、「因保全人員自身行為造成損害」、「因災害造成損害」。在「因第三人侵入造成損害」的案例中,本文又從債務不履行責任、侵權責任、消保法服務責任而為檢討。而探討債務不履行時,就必須與第三章契約當事人的問題綜合觀之。

保全服務契約之當事人的認定,實務見解不一,本文認為存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與保全公司之間。此處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乃指社區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而言,但就此一契約之法律關係應適用民法第293條不可分債權之規定。因此,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對保全公司主張契約上請求權,但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下之規定、消保法第7條第3項、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等規定而為請求。

其中,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是一無過失責任的規定,但請求主體限於「委任人」,即具備契約關係的區分所有權人,至於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住戶,例如承租人,則不得據此規定而為請求。未來修法時,應於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委任人後增訂「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文字,使居住於社區之住戶均得依此一規定請求保全業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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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3
第二章 保全業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6
第一節 保全制度6
第一項 歷史沿革─以英美為例6
第二項 保全之目的與任務7
第三項 我國保全業之型態8
第二節 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之關係11
第一項 管理維護與保全之分業11
第一款 管理法規12
第二款 區別標準及必要性13
第三款 公寓大廈保全人員的雇用型態15
第四款 「雙牌公司」的民事責任歸屬18
第二項 保全業約定執行管理維護業務之效力20
第三項 小結21
第三章 保全服務契約之性質及契約當事人23
第一節 契約之定性23
第一項 契約特性23
第一款 要式性契約23
第二款 繼續性契約24
第二項 契約之法律性質25
第二節 管委會之地位與保全服務契約之當事人30
第一項 管委會在實體法之地位31
第一款 相關規範31
第二款 債之相對性的要求33
第三款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價值衝突34
第四款 解決之道34
第二項 保全服務契約之當事人35
第一款 實務見解36
第二款 分析與檢討40
第三項 第三人利益契約45
第一款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39號判決45
第二款 分析與檢討46
第三節 小結48
第四章 任意終止權與免責條款50
第一節 契約之任意終止50
第一項 民法第549條之問題51
第一款 任意終止之必要性51
第二款 強行規定或任意規定53
第三款 損害賠償之要件及範圍55
第二項 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問題57
第三項 實務判決58
第一款 任意終止之有效性58
第二款 賠償責任及範圍58
第四項 分析與檢討63
第二節 免責條款64
第一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實體管制65
第一款 民法第247條之1 66
第二款 消保法第12條69
第三款 免責條款效力之判斷標準71
第二項 保全服務契約免責條款之類型分析72
第一款 不可抗力之免責條款72
第二款 防護區域外所生損害之免責條款73
壹、於專有部分等之損害73
貳、於停車場車輛之損害76
第三項 分析與檢討79
第一款 免責條款與風險分配80
第二款 避免不合理之風險分配81
第三款 違反契約主要義務與條款之效力82
第四款 保全服務標的之範圍與條款之效力84
第三節 小結84
第五章 造成損害之原因的類型與責任根據86
第一節 因第三人侵入造成損害86
第一項 債務不履行責任86
第一款 肯認債務不履行之案例87
第二款 否認債務不履行之案例91
第二項 侵權行為責任105
第一款 肯認侵權行為之案例105
第二款 否認侵權行為之案例112
第三項 消保法上之服務責任120
第二節 因保全人員自身行為造成損害130
第一項 保全業的職業倫理規範131
第一款 職業倫理的意義131
第二款 保全業從業人員之道德操守131
第二項 個案檢討134
第一款 侵占社區管理費134
第二款 侵害住戶人格權147
第三款 分析與檢討152
第三項 違反保全人員職業倫理與僱用人責任152
第一款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性質153
第二款 執行職務之認定標準155
第三款 保全人員執行職務之行為157
第三節 因災害造成損害158
第一項 個案檢討159
第二項 分析與檢討164
第四節 小結166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69

附表一 因第三人侵入造成損害相關案例整理172
附件二 因保全人員自身行為造成損害相關案例整理176
附表三 因災害造成損害相關案例整理178
參考文獻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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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format.extent 1752740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0651025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保全服務契約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免責條款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保全業法第15條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民法第293條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不可分債權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個別區分所有權人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住戶zh_TW
dc.title (題名) 公寓大廈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之研究 ─以對居住者造成損害之賠償責任根據的檢討為中心zh_TW
dc.title (題名) An analysis on stationed security service agreement of condominium ─Focusing on the review of the basic of claim for the damage to residents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依姓氏筆劃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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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黎淑慧,《公寓法與社區發展》新文京出版,2004年。
41.饒後樂,宅得安心:公寓大廈管理原理與完整解決方案,2011年1月1日。

(三)學位論文

1.吳宜平,保全契約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
2.吳宜遙,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與保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爭議之探討,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
3.林欣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法制分析-交易成本觀點,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碩士論文,2004年。
4.陳維耿,保全業管理法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年。
5.陳思荔,消費者保護法中服務責任之研究 ─以責任成立之爭議問題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
6.梁心禎,影響集合式住宅社區駐衛保全人員工作滿意度之因素,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
7.許麗月,駐衛保全現場工作現況、工作環境之探討—以中部地區為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工程所碩士論文,2012年。
8.劉宗榮,免責約款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1984年。
9.蔡慶祥,臺灣大樓管理及駐衛保全工作滿意度之研究-以中部地區為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工程所碩士論文,2009年。
10.蔡曜陽,警勤區佐警與駐衛保全員間夥伴關係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11.賴佳琪,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責任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二、日文文獻(依姓氏筆劃排列)

(一)期刊

1.長坂純,《非典型契約の総合的検討(1)》役務提供契約の性質決定と提供者責任,NBL,917期,2009年11月15日。
2.難波譲治,非典型契約の総合的検討(2)警備契約,NBL,919期,2009年12月15日。

(二)專書

1.平野裕之,民法総合5契約法,信山社,2007年。
2.加賀山茂,契約法講義,日本評論社,2007年。
3.池田真朗,新標準講義民法債権各論,慶應義塾大学出版会,初版,2010年。
4.渡辺晋,最新区分所有法の解説,住宅新報社,2012年。


三、英文文獻

Hess,K.M.&Wrobleski,H.M.(1996)Private Security.SP:W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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