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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Tax fair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rights watch
作者 李洙德
貢獻者 朱德芳<br>林江亮
李洙德
關鍵詞 租稅公平
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僱傭
承攬
公益原則
日期 2014
上傳時間 2-Mar-2015 10:14:54 (UTC+8)
摘要 摘要
我國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足見在「社會安全」中國家必須有責任與義務特別保護勞工;同法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卻也明白揭示要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消除貧富不均國家應某種程度以法律限制。然而在上述概念之下卻有可能透過國家的法律體系造成勞工更大的傷害,不但以公法的強制力侵入私法領域原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契約,甚至某種程度當國家企圖運用各種強度不一的公法規範介入私人領域裡,不但無法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甚至造成勞工更大的損害。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無論勞資雙方甚至行政機關,現階段都已經認定基本工資等同於「最低工資」,資方認定只要給付基本工資變以符合國家法定最低要求便不違法,而勞方卻寄望透過公權力介入將基本工資往上調整至「滿意」的「工資」,卻完全忽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而非將「基本工資」調整成至「工資」之概念,甚至勞方一廂情願認定只要透過國家的公權力調整基本工資,就可以解決低薪的勞資糾紛,果如此社會將失去在自由市場互相競爭的動能而走向社會主義的假平等中。
本論文亦無意再就上述諸多無解的議題反覆討論,而本論文的發現是在於公司法與租稅法對於勞或勞資關係的影響更甚於單純從勞工法角度觀察。
一、租稅法與勞動法
租稅國國體之下,國家放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代以對私經濟活動的過程與結果課徵稅捐,以維財政收入,同時人民亦以履行納稅義務,作為享有經濟自由與財產權保障的對價,此從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可見一班;然而在憲法「人性尊嚴」的基本要求下必須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與法治國從事行政行為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下,稅捐機關當然必須遵守「租稅法定原則」。稅課既然依附於私經濟活動,私法的概念與事實關係乃多被稅法借用,稅法如何看待私法的概念或事實關係,論者多以「稅法應否受私法的拘束」角度切入,論述的脈絡多側重如何藉由「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防杜濫用私法形成自由的脫法避稅行為。惟稅法應否及如何承接、調整私法的概念或法律關係,除涉及稅法規範解釋、事實認定乃至於證據方法等諸多一般性或個案性的問題,尚有憲法層次的關懷,且回應不同時代的財政挑戰與租稅、社會觀感,倘若直接劃約成實質課稅與脫法避稅防杜課題,似嫌過於狹隘,且易使執法機關誤解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僅得取向於「有利國庫」面向而有適用,或將稅法與私法衝突所產生的價值取擇、權衡,過度偏向於稅法規範目的,忘卻國家對於私法秩序應適度尊重的基本原則。勞務的提供類型多元而複雜,而國家卻企圖透過稅法的制定,以公法的強制力直接對於人民勞務契約的類型選擇自由予以限制,然此一作法是由於真正基於國家維護「租稅公平」的目的?抑或「保護勞工」的政策?還是因為行政體系對於法令適用陌生與誤解?

二、公司法與勞動法
公司法第1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既然以營利為目的,則公司賺錢之後究竟利潤要與股東或是勞工分享?同法第232條在公司有盈餘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分派股息跟紅利;然同法第235條雖有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然而同法第129條卻規定章程係由發起人訂立,又同法第277第1項規定,變更章程須經股東會決議。如此一來變出現如下問題:
1. 勞工並非起人,根本無權參與章程訂立。
2. 即便要變更章程亦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而勞工並非股東。
3. 就算透過員工認股權或是員工分紅入股,卻可以用特別股方式限制投票權。
即便上述問都加以克服,員工分派紅利的相關規定卻緊緊規定在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一節,顯然若非採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業經營型態,例如有限公司、公益性社團或財團顯然無如此類規定。

本論文從「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嘗試思考在現今資本主義下的經濟法體系,強調勞工權益的同時不單單是以「勞動法角度」思考,反而應該從經濟法(公司法)的角度觀察,蓋會引發重大勞資爭議的企業絕非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反而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開發行公司為主;接著「從所有權社會化論公司與勞動法之競合---兼論租稅公平」,開始討論民法所有權絕對原則與所有權社會化,以及所有權社會化在勞動法的實踐與衝突,並藉以探討租稅公平與民法及勞動法之關係;又稅法(公法、行政法)與私法之間,舉凡課稅的主體、客體要件、前提事實、稅基形成、證據方法與程序要件等,存在著全面性的連結,稅法是否必須完全接受接私法的概念、法律關係或為如何的調整,非僅為稅法自身的規範解釋問題,毋寧尚牽動憲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以及公法應如何地看待、尊重私法秩序的課題。稅法基於自身規範目的而調整私法概念、事實關係時,其直接或間接地,有意或無意地干預私法秩序,所可能引發的基本權干預與侵害問題,學者提出「私法適用的先序性」與「原則-例外」模式,作為稅法承接、調整私法的參考方法。傳統上各法法律之間各有其應遵守的法律原則,憲法需遵守「人性尊嚴」;行政法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刑法必須遵守「罪刑法定」;民法則需遵守「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在這些法律適用的原則下,各法之間產生互相競合的關係。
再者,長期以來稅捐機關直覺性的將民法「僱傭」認定為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而將「承攬」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其實是以公法介入私法而非以「私法適用的先序性」作為價值判斷,最重要的理由在於稅捐稽徵法的「實質課稅則」,在此種思維下不但稅務機關習慣性將私人間的「契約自由」認定為是一種租稅「規避」,甚至是一種「逃稅」行為,因此本文以「實質課稅原則與契約自由」作為討論核心。最後在租稅侵害人民權益時應如何給人民一個合理的救濟管道,故以「公益原則與租稅行政之關係」作為討論重點。
參考文獻 一、中文著作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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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位論文類
1. 邢愷明,「論實質課稅原則在租稅規避上的運用-以創設土地共有關係為中心論實質課稅原則在租稅規避上的運用-以創設土地共有關係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2. 黃協興,「論實質課稅原則之界線-以土地交易所得課稅爭議為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3.劉豐玲,「實質課稅原則之探討」,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4.許曉怡,「論實質課稅原則於行政訴訟之適用」,逢甲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5.羅瑞玉,「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個案研究」,中原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6.林自強,「論租稅法定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衡平」,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7.邱天一,「 實質課稅原則之研究─以釋字第420號解釋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9961026
10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26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朱德芳<br>林江亮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李洙德zh_TW
dc.creator (作者) 李洙德zh_TW
dc.date (日期) 2014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Mar-2015 10:14:54 (UTC+8)-
dc.date.available 2-Mar-2015 10:14:5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Mar-2015 10:14:54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9961026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7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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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摘要
我國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足見在「社會安全」中國家必須有責任與義務特別保護勞工;同法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卻也明白揭示要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消除貧富不均國家應某種程度以法律限制。然而在上述概念之下卻有可能透過國家的法律體系造成勞工更大的傷害,不但以公法的強制力侵入私法領域原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契約,甚至某種程度當國家企圖運用各種強度不一的公法規範介入私人領域裡,不但無法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甚至造成勞工更大的損害。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無論勞資雙方甚至行政機關,現階段都已經認定基本工資等同於「最低工資」,資方認定只要給付基本工資變以符合國家法定最低要求便不違法,而勞方卻寄望透過公權力介入將基本工資往上調整至「滿意」的「工資」,卻完全忽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而非將「基本工資」調整成至「工資」之概念,甚至勞方一廂情願認定只要透過國家的公權力調整基本工資,就可以解決低薪的勞資糾紛,果如此社會將失去在自由市場互相競爭的動能而走向社會主義的假平等中。
本論文亦無意再就上述諸多無解的議題反覆討論,而本論文的發現是在於公司法與租稅法對於勞或勞資關係的影響更甚於單純從勞工法角度觀察。
一、租稅法與勞動法
租稅國國體之下,國家放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代以對私經濟活動的過程與結果課徵稅捐,以維財政收入,同時人民亦以履行納稅義務,作為享有經濟自由與財產權保障的對價,此從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可見一班;然而在憲法「人性尊嚴」的基本要求下必須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與法治國從事行政行為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下,稅捐機關當然必須遵守「租稅法定原則」。稅課既然依附於私經濟活動,私法的概念與事實關係乃多被稅法借用,稅法如何看待私法的概念或事實關係,論者多以「稅法應否受私法的拘束」角度切入,論述的脈絡多側重如何藉由「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防杜濫用私法形成自由的脫法避稅行為。惟稅法應否及如何承接、調整私法的概念或法律關係,除涉及稅法規範解釋、事實認定乃至於證據方法等諸多一般性或個案性的問題,尚有憲法層次的關懷,且回應不同時代的財政挑戰與租稅、社會觀感,倘若直接劃約成實質課稅與脫法避稅防杜課題,似嫌過於狹隘,且易使執法機關誤解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僅得取向於「有利國庫」面向而有適用,或將稅法與私法衝突所產生的價值取擇、權衡,過度偏向於稅法規範目的,忘卻國家對於私法秩序應適度尊重的基本原則。勞務的提供類型多元而複雜,而國家卻企圖透過稅法的制定,以公法的強制力直接對於人民勞務契約的類型選擇自由予以限制,然此一作法是由於真正基於國家維護「租稅公平」的目的?抑或「保護勞工」的政策?還是因為行政體系對於法令適用陌生與誤解?

二、公司法與勞動法
公司法第1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既然以營利為目的,則公司賺錢之後究竟利潤要與股東或是勞工分享?同法第232條在公司有盈餘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分派股息跟紅利;然同法第235條雖有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然而同法第129條卻規定章程係由發起人訂立,又同法第277第1項規定,變更章程須經股東會決議。如此一來變出現如下問題:
1. 勞工並非起人,根本無權參與章程訂立。
2. 即便要變更章程亦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而勞工並非股東。
3. 就算透過員工認股權或是員工分紅入股,卻可以用特別股方式限制投票權。
即便上述問都加以克服,員工分派紅利的相關規定卻緊緊規定在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一節,顯然若非採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業經營型態,例如有限公司、公益性社團或財團顯然無如此類規定。

本論文從「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嘗試思考在現今資本主義下的經濟法體系,強調勞工權益的同時不單單是以「勞動法角度」思考,反而應該從經濟法(公司法)的角度觀察,蓋會引發重大勞資爭議的企業絕非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反而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開發行公司為主;接著「從所有權社會化論公司與勞動法之競合---兼論租稅公平」,開始討論民法所有權絕對原則與所有權社會化,以及所有權社會化在勞動法的實踐與衝突,並藉以探討租稅公平與民法及勞動法之關係;又稅法(公法、行政法)與私法之間,舉凡課稅的主體、客體要件、前提事實、稅基形成、證據方法與程序要件等,存在著全面性的連結,稅法是否必須完全接受接私法的概念、法律關係或為如何的調整,非僅為稅法自身的規範解釋問題,毋寧尚牽動憲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以及公法應如何地看待、尊重私法秩序的課題。稅法基於自身規範目的而調整私法概念、事實關係時,其直接或間接地,有意或無意地干預私法秩序,所可能引發的基本權干預與侵害問題,學者提出「私法適用的先序性」與「原則-例外」模式,作為稅法承接、調整私法的參考方法。傳統上各法法律之間各有其應遵守的法律原則,憲法需遵守「人性尊嚴」;行政法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刑法必須遵守「罪刑法定」;民法則需遵守「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在這些法律適用的原則下,各法之間產生互相競合的關係。
再者,長期以來稅捐機關直覺性的將民法「僱傭」認定為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而將「承攬」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其實是以公法介入私法而非以「私法適用的先序性」作為價值判斷,最重要的理由在於稅捐稽徵法的「實質課稅則」,在此種思維下不但稅務機關習慣性將私人間的「契約自由」認定為是一種租稅「規避」,甚至是一種「逃稅」行為,因此本文以「實質課稅原則與契約自由」作為討論核心。最後在租稅侵害人民權益時應如何給人民一個合理的救濟管道,故以「公益原則與租稅行政之關係」作為討論重點。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範圍………………………………………………………………3
第三節 研究方法………………………………………………………………4
第四節 文獻探討………………………………………………………………5

第二章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談錯誤的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第一節 前言……………………………………………………………………7
第二節 諸多錯誤法律概念……………………………………………………8
第三節 過度簡化的所得稅法與錯誤的勞動政策……………………………13
第四節 行政效率提升、勞動市場彈性化以增進政府稅收…………………17
第五節 結語……………………………………………………………………19

第三章 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
第一節 前言……………………………………………………………………21
第二節 從公司法角度思考勞動關係…………………………………………23
第三節 非典型勞資爭議的另一種思維………………………………………27
第四節 公司治理概念的錯誤理解……………………………………………30

第四章 從所有權社會化論公司與勞動法之競合---兼論租稅公平
第一節 前言…………………………………………………………………35
第二節 所有權社會化………………………………………………………36
第三節 公司法與勞動法之競合……………………………………………40
第四節 所有權社會化與租稅公平---兩稅合一再檢討……………………43

第五章 實質課稅原則與契約自由
第一節 前言……………………………………………………………………49
第二節 實質課稅原則與勞務契約的矛盾……………………………………50
第三節 勞務契約自由的限縮---兼論大法官釋字726號……………………•••54
第四節 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再思考………………………………59

第六章 公益原則與租稅行政之關係
第一節 前言……………………………………………………………………67
第二節 公益原則於租稅行政之具體象徵……………………………………68
第三節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程序正義應優於實質正義…………………73
第四節 稅務救濟程序失靈:釋字697號解釋…………………………….…••76

第七章 結論
第一節 租稅公平原則與公、私法界之界線模糊困境…………………81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從勞動法出發到經濟法………………………83
zh_TW
dc.format.extent 9236242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26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租稅公平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薪資所得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執行業務所得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僱傭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承攬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益原則zh_TW
dc.title (題名)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zh_TW
dc.title (題名) Tax fair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rights watch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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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陳清秀,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政大法學評論,第53期,1995.6。
8.陳清秀,經濟觀察法在稅法上之應用,財稅研究,第24卷第6期,1992。
9.陳清秀,營業稅法上實質課稅原則與稅捐規避,植根雜誌,1998.6。
10.陳敏,憲法之租稅概念及其課徵限制,政大法學評論,第24期,1981.12。
11.陳敏,租稅課徵與經濟事實之掌握-經濟考察法,政大法學評論,第26期。
12.陳金隆,『正視人才流失的問題』,「國政評論」,國政基金會, 2011年6月29日。
13.唐慧琳,『從韓國研究台灣失敗經驗談起』,「國政分析」,國政基金會, 2013年12月3日。
14.黃茂榮,實質課稅原則,植根雜誌第18 卷第8 期,頁285-286,2002。
15.黃茂榮,論稅法之法源,經社法制論叢,第8期,1991.7。
16.黃俊杰,稅捐規劃之理論基礎(上)(下),稅務旬刊,第1939、1940期,2005.8。
17.黃俊杰,稅捐基本權之建構可能性,稅務旬刊,第1903期,2004.8。
18.黃俊杰,稅捐基本權之肯認,稅務旬刊,第1905 期,2004.8,頁34。
19.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上)(下),臺大法學論叢,第19卷第1、2 期。
20.葛克昌,信託行為與實質課稅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80 期,2002.1。
21.趙守博,『關於基本工資的一些意見—兼論基本工資之不能廢』,「國政分析」,2012年10月22日。
22.廖欽福,納稅者權利保護的新視角,稅務旬刊,1938 期 2005.7.31。
23.廖欽福,論租稅法學之研究及其在我國的發展,財稅研究,第35 卷第5 期,2003.9。
24.衛民,『新「工會法」重要修法內容與對勞資關係衝擊之研究』,「國政研究報告」,國政基金會,2010年8月24日。

三、學位論文類
1. 邢愷明,「論實質課稅原則在租稅規避上的運用-以創設土地共有關係為中心論實質課稅原則在租稅規避上的運用-以創設土地共有關係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2. 黃協興,「論實質課稅原則之界線-以土地交易所得課稅爭議為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3.劉豐玲,「實質課稅原則之探討」,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4.許曉怡,「論實質課稅原則於行政訴訟之適用」,逢甲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5.羅瑞玉,「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個案研究」,中原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6.林自強,「論租稅法定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衡平」,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7.邱天一,「 實質課稅原則之研究─以釋字第420號解釋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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