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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就業之體格檢查與基本權利保障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f Employment and Protection of Basic Rights
作者 范瑞珠
Fan, Juei Ju
貢獻者 李震山
Lin,Jenn Shan
范瑞珠
Fan,Juei Ju
關鍵詞 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
B型肝炎帶原者
基本權利
平等權
平等原則
工作權
生存權
應考試權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性原則
公益原則
Physical examination
health examination
Hepatitis B carrier
fundamental right
Equal Rights
a principle of equality
right of work
right of existence
right o f examination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public interests
日期 2007
上傳時間 1-Sep-2015 16:19:39 (UTC+8)
摘要 由於不同的行業,其工作內涵差別極大,而不同的工作,其特性更是相去甚遠,自然,對於工作所需之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也就大不相同,例如社會各種職場之報考者常常面臨著體格檢查限制的壓力,日常的生活、人際交往、求學、就業、失業、等等問題無時無刻不在困擾著他們,甚至在人生的每一個階段,他們都必須在縫隙中尋求生存的空間。
有些人事用人機關認為體格檢查限制並非是一種歧視行為,而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給予的合理的差別待遇,所謂「歧視」一詞具有多義性,在此應從侵害「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理解之。針對體格檢查限制之問題,本文擬先就體格檢查之意涵予以說明,並舉例說明公務人員考試之體格檢查限制,例如對B型肝炎帶原者限制其報考各類國家考試,這樣一個涉及健康標準的問題,其所設限之體檢標準是否合理?其唯一標準是「醫學標準」,如果科學證明B型肝炎帶原者對他人不構成傳染或雖有傳染性但並不嚴重且可以採取措施加以預防,則上開有關體檢之資格限制標準,構成對B型肝炎帶原者平等競爭公職權利的侵犯,是違憲的,因大量的醫學證明,B型肝炎帶原者並不會對公眾的健康構成威脅。
本文係以有關人民參加需經國家考試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所涉及之基本權利之保障與限制(干預)為研究之課題,人民就業體格檢查是否可以予以差別待遇?而該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合乎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如不符比例原則,恐有違憲之虞,故國家於設定體格檢查限制條件時,必須有合理的限制標準,並能依據合理的判斷基準予以救濟,避免侵害人民之權利,且立法、司法及行政各部門,更應負起積極的責任,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全文共分6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並界定研究範圍,同時提出本文之研究目的和方法。第二章體格檢查之基本概念,先敘明體格檢查之意涵,包括體格檢查之概念、目的(功能)、意義及特點(執行機構),再加以整理公務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法規依據。第三至第五章構成本文之本論。旨在依序探討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所涉之基本權利保障與限制(干預),並檢討相關行政救濟案例,各章內容以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就業基本權利探討為主,並以憲法對於限制人權之相關原則的討論為輔。第六章結論,則在將前述各章之研究結果作綜合性的簡要陳述,並嘗試提出檢討及建議作為本論文之歸結。
Each career has unique requirements for employe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ntity of the career. Therefore the job applicants have to face the pressure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during application to a new job frequently.
Some human resource organizations consider “the abridgement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as a rational differential treatment based on the public interests, rather than a discriminative behavior. As the term “discrimination” has versatile meanings, it will be interpreted as an interference of “the equal opportunity for civil employment” in this thesis. In this article, the meaning of the abridgement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employment will be illustrated, followed by an example from the abridgement of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For example, it should be scrutinized whether it is appropriate to abridge a hepatitis B carrier of attending the civil examination, which is concerned from a view of health judged by the medical standard. Some researchers argued that the scientific evidences showed hepatitis B will not be transmitted via carriers, or even can be transmitted but not severely and can be prevented. Then standards of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employment would invade the right of equal competition for civil service. Those would be unconstitutional because hepatitis B carriers would not make any threat to public health, which were proved through
lots of medical evidences.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thesis concentrated on the protection and interference of basic rights involved in the abridgement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civil service. The study will scrutinize the appropriateness, rationality, equality of discriminative treatment in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civil service. If the goal and the means of public deeds are not proportional, it would be unconstitutional. To set up the conditions for the abridgement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have reasonable standards of restriction and also reasonable judgment criteria of relief for the abridgement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to avoid invading civil rights. The organization of legislation, justice and administration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drafting relevant integrated measures to guard the civil privilege. The thesis consists of six chapters. Chapter one (prolegomenon) includes the motive, scope, goal and methods of this study. Chapter two (introduction) elucidates the concept, goal (function), construc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 executive body) of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standards for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the civil service. Chapter three to five (main body) center on the protection and abridgement (interference) of basic rights and the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cases involved in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f employment. We will study the protection of right of work in our constitution mainly, accompanied by discussion of the relative principles of interference of human rights as well. Chapter six (conclusion) summarizes the research results in previous chapters and make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參考文獻 壹、 中文文獻(依作者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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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翻譯文獻(依譯者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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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296101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29610131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李震山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Lin,Jenn Shan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范瑞珠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Fan,Juei Juen_US
dc.creator (作者) 范瑞珠zh_TW
dc.creator (作者) Fan, Juei Juen_US
dc.date (日期) 2007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Sep-2015 16:19:39 (UTC+8)-
dc.date.available 1-Sep-2015 16:19:3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Sep-2015 16:19:39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929610131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78098-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2961013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由於不同的行業,其工作內涵差別極大,而不同的工作,其特性更是相去甚遠,自然,對於工作所需之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也就大不相同,例如社會各種職場之報考者常常面臨著體格檢查限制的壓力,日常的生活、人際交往、求學、就業、失業、等等問題無時無刻不在困擾著他們,甚至在人生的每一個階段,他們都必須在縫隙中尋求生存的空間。
有些人事用人機關認為體格檢查限制並非是一種歧視行為,而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給予的合理的差別待遇,所謂「歧視」一詞具有多義性,在此應從侵害「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理解之。針對體格檢查限制之問題,本文擬先就體格檢查之意涵予以說明,並舉例說明公務人員考試之體格檢查限制,例如對B型肝炎帶原者限制其報考各類國家考試,這樣一個涉及健康標準的問題,其所設限之體檢標準是否合理?其唯一標準是「醫學標準」,如果科學證明B型肝炎帶原者對他人不構成傳染或雖有傳染性但並不嚴重且可以採取措施加以預防,則上開有關體檢之資格限制標準,構成對B型肝炎帶原者平等競爭公職權利的侵犯,是違憲的,因大量的醫學證明,B型肝炎帶原者並不會對公眾的健康構成威脅。
本文係以有關人民參加需經國家考試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所涉及之基本權利之保障與限制(干預)為研究之課題,人民就業體格檢查是否可以予以差別待遇?而該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合乎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如不符比例原則,恐有違憲之虞,故國家於設定體格檢查限制條件時,必須有合理的限制標準,並能依據合理的判斷基準予以救濟,避免侵害人民之權利,且立法、司法及行政各部門,更應負起積極的責任,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全文共分6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並界定研究範圍,同時提出本文之研究目的和方法。第二章體格檢查之基本概念,先敘明體格檢查之意涵,包括體格檢查之概念、目的(功能)、意義及特點(執行機構),再加以整理公務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法規依據。第三至第五章構成本文之本論。旨在依序探討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所涉之基本權利保障與限制(干預),並檢討相關行政救濟案例,各章內容以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就業基本權利探討為主,並以憲法對於限制人權之相關原則的討論為輔。第六章結論,則在將前述各章之研究結果作綜合性的簡要陳述,並嘗試提出檢討及建議作為本論文之歸結。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Each career has unique requirements for employe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ntity of the career. Therefore the job applicants have to face the pressure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during application to a new job frequently.
Some human resource organizations consider “the abridgement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as a rational differential treatment based on the public interests, rather than a discriminative behavior. As the term “discrimination” has versatile meanings, it will be interpreted as an interference of “the equal opportunity for civil employment” in this thesis. In this article, the meaning of the abridgement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employment will be illustrated, followed by an example from the abridgement of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For example, it should be scrutinized whether it is appropriate to abridge a hepatitis B carrier of attending the civil examination, which is concerned from a view of health judged by the medical standard. Some researchers argued that the scientific evidences showed hepatitis B will not be transmitted via carriers, or even can be transmitted but not severely and can be prevented. Then standards of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employment would invade the right of equal competition for civil service. Those would be unconstitutional because hepatitis B carriers would not make any threat to public health, which were proved through
lots of medical evidences.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thesis concentrated on the protection and interference of basic rights involved in the abridgement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civil service. The study will scrutinize the appropriateness, rationality, equality of discriminative treatment in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civil service. If the goal and the means of public deeds are not proportional, it would be unconstitutional. To set up the conditions for the abridgement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have reasonable standards of restriction and also reasonable judgment criteria of relief for the abridgement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to avoid invading civil rights. The organization of legislation, justice and administration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drafting relevant integrated measures to guard the civil privilege. The thesis consists of six chapters. Chapter one (prolegomenon) includes the motive, scope, goal and methods of this study. Chapter two (introduction) elucidates the concept, goal (function), construc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 executive body) of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standards for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n the civil service. Chapter three to five (main body) center on the protection and abridgement (interference) of basic rights and the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cases involved in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f employment. We will study the protection of right of work in our constitution mainly, accompanied by discussion of the relative principles of interference of human rights as well. Chapter six (conclusion) summarizes the research results in previous chapters and make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6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7
第二章 體格檢查之基本概念與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標準之法規依據 11
第一節 體格檢查之意涵 11
第二節 公務員之概念、考試與任用 17
第三節 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標準之法規依據 19
第三章 基本權利之保障、作用與限制 23
第一節 基本權利之保障 23
第二節 基本權利之作用 28
第三節 基本權利之限制(干預) 38
第四節 限制基本權利國家應遵守之原則 44
第四章 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所涉及的各項基本權利之分析 79
第一節 平等權 79
第二節 應考試權 100
第三節 工作權 107
第四節 生存權 117
第五章 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之案例檢討 127
第一節 對B型肝炎帶原者就業體格檢查限制-以我國交通部民航局考試限制B型肝炎帶原者報考為例 127
第二節 對身體殘障者就業體格檢查限制之檢討—以司法官考試體格檢查限制為例 135
第三節 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之行政救濟案例檢討—以心理性向、身高、視力、及精神疾病體格檢查限制為例 144
第六章 結論 159
第一節 結論 159
第二節 建議 163
參 考 文 獻 169
附錄 181
§附錄一:各種就業權益保障規範 181
§附錄二: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指定機構 196
§附錄三:公務人員考試之體格檢查規範 200



就業之體格檢查與基本權利保障--以公務人員為中心

詳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6
第一項 研究範圍 6
第二項 研究限制 7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7
第一項 研究方法 7
第二項 論文章節架構 8
第二章 體格檢查之基本概念與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標準之法規依據 11
第一節 體格檢查之意涵 11
第一項 概念 11
第一款 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 11
第二款 體格檢查與體位區分 12
第三款 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 13
第四款 體格檢查與基因檢測 13
第二項 目的(功能) 14
第三項 意義 15
第四項 特點(執行機構 ) 16
第二節 公務員之概念、考試與任用 17
第一項 公務員之概念 17
第一款 學理上之公務員概念 17
第二款 法律上之公務員概念 17
第二項 公務員之考試與任用 18
第一款 各種公務員考試 18
第二款 任用之積極條件 18
第三款 任用之消極條件 19
第三節 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標準之法規依據 19
第一項 就業體格檢查標準之法律授權 20
第二項 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標準之法規範依據 21
第三章 基本權利之保障、作用與限制 23
第一節 基本權利之保障 23
第一項 基本權利之歷史發展 24
第一款 基本權利在我國之發展 24
第二款 基本權利之國際化 25
第二項 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 26
第二節 基本權利之作用 28
第一項 消極作用(防衛權) 28
第二項 積極作用(請求給付權) 29
第三項 主動作用(參政權) 32
第四項 客觀價值決定作用 32
第五項 國家保護義務作用(Schtzpficht) 33
第六項 組織與程序保障作用 35
第七項 制度性保障作用 36
第三節 基本權利之限制(干預) 38
第一項 「基本權利限制」之概念 38
第二項 基本權利限制之阻卻違憲事由 41
第一款 形式阻卻違憲事由 42
第二款 實質阻卻違憲事由 42
第一目 個案法律之禁止 43
第二目 指明條款之要求 43
第三目 比例原則 43
第四節 限制基本權利國家應遵守之原則 44
第一項 法律保留原則 46
第一款 「法律保留原則」的意義 46
第二款 「法律保留」之適用範圍 49
第一目 適用範圍的擴張 49
第二目 法律之「保留範圍」--「重大性」理論之興起 50
第三目 「重大性理論」的批評 50
第四目 「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51
第三款 授權明確性原則與再授權禁止原則 51
第四款 與本文之關聯性 52
第二項 合乎比例性原則 53
第一款 「比例性原則」的意義 53
第一目 「比例性原則」的概念內容 53
第三目 所謂「三階段理論」及評議 58
第四目 「比例原則」的定位—淵源及位階 59
第二款 「比例原則」的審查 61
第一目 立法裁量之限制 62
第二目 行政裁量之限制 65
第三款 與本文之關聯性 67
第三項 公益條款 67
第一款 公共利益之概念 67
第一目 序言 67
第二目 公益概念的特徵及內容 67
第二款 限制就業基本權利的「公益條款」 72
第一目 基本權利限制的目的 72
第二目 憲法「公益條款」的內容 74
第三款 與本文之關聯性 77
第四章 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所涉及的各項基本權利之分析 79
第一節 平等權 79
第一項 平等之法律性質 79
第一款 平等原則之確立 79
第二款 平等權的特質 80
第一目 平等權的政治作用 80
第二目 正義原則的體現 80
第二項 平等權之內容 81
第一款 絕對平等與相對平等 81
第二款 機械式平等與比例平等 82
第三款 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 82
第四款 平等權之社會化與實質化 84
第三項 平等權規定之法構造 84
第一款 平等權之享有主體 84
第二款 平等保護之射程距離 85
第四項 平等權的保障條款 85
第一款 法律適用之平等 87
第一目 形式意義之平等權 87
第二目 視為防衛權之平等權 87
第二款 法律制定之平等 89
第一目 平等權意義之轉變 89
第二目 拘束立法權之標準 89
第三款 小結 96
第五項 就業體格檢查限制對平等權之干預 97
第一款 平等權之司法保障 97
第二款 由平等原則淺論體格檢查項目之限制 98
第二節 應考試權 100
第一項 前言 100
第二項 應考試權之內涵與主體 102
第一款 應考試權之內涵 103
第二款 應考試權之主體 103
第三項 應考試權之保障範圍 105
第四項 就業體格檢查限制對應考試權之干預 106
第三節 工作權 107
第一項 工作權之意義及主體 107
第一款 工作權之意義 107
第二款 工作權的主體 108
第二項 工作權之法律性質 109
第一款 自由權之工作權 109
第二款 社會權之工作權 109
第三項 工作權保障之範圍 110
第一款 職業能力養成教育請求權 110
第二款 職業能力資格取得權 111
第三款 職業選擇自由 111
第四款 職位選擇自由 112
第四項 就業體格檢查限制對工作權之干預 113
第一款 國家限制工作權之憲法基礎 114
第一目 一般憲法基礎 114
第二目 特別憲法基礎 114
第二款 國家規制工作權之方法 115
第一目 形式合法性—法律保留原則 115
第二目 實質正當性---國家干預之深度 115
第四節 生存權 117
第一項 生存權之生成與發展 117
第一款 生存權保障的特徵 118
第二款 生存權保障的法律性質 118
第一目 指針規定說〈消極說〉 118
第二目 抽象權利說〈指針規定積極說〉 119
第三目 具體權利說 119
第二項 生存權的規範效力 122
第三項 實現生存權積極內容的途徑 123
第四項 就業體格檢查限制對於生存權之干預 124
第五章 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之案例檢討 127
第一節 對B型肝炎帶原者就業體格檢查限制-以我國交通部民航局考試限制B型肝炎帶原者報考為例 127
第一項 案例之事實及處理情形 127
第一款 限制B型肝炎帶原者之應考試權 127
第二款 各權責主管機關之處理情形 128
第一目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128
第二目 台北市衛生局 128
第三目 交通部 129
第四目 考試院考選部 130
第三款 小結 130
第二項 對B型肝炎帶原者體格檢查限制中所涉及的各項基本權利的分析 132
第一款 平等權 132
第二款 工作權 132
第三款 生存權 133
第四款 應考試權 133
第五款 小結 134
第二節 對身體殘障者就業體格檢查限制之檢討—以司法官考試體格檢查限制為例 135
第一項 應考試與職業自由-三階理論之運用 135
第二項 有關應考試權的違憲審查基準至少應採中度審查 139
第三項 對司法官考試體格檢查限制之分析 139
第四項 小結 142
第三節 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之行政救濟案例檢討—以心理性向、身高、視力、及精神疾病體格檢查限制為例 144
第一項 「心理性向測驗」限制—以民航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複檢不合格事件為例 144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44
第二款 判決及理由 144
第三款 評釋 145
第二項 身高限制—以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體格檢查不合格事件為例 146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46
第二款 訴願決定及理由 147
第三款 評釋 148
第三項 視力限制—以特種考試警察人員體格檢查不合格事件為例 149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49
第二款 判決及理由 149
第三款 評釋 151
第四項 「患有精神疾病」限制—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體格複檢不合格事件為例 152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52
第二款 判決理由 155
第三款 評釋 157
第六章 結論 159
第一節 結論 159
第二節 建議 163
參 考 文 獻 169
附錄 181
§附錄一:各種就業權益保障規範 181
§附錄二: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指定機構 196
§附錄三:公務人員考試之體格檢查規範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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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29610131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體格檢查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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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itle (題名) 就業之體格檢查與基本權利保障zh_TW
dc.title (題名)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f Employment and Protection of Basic Rights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壹、 中文文獻(依作者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一、書籍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92年8月增訂8版。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自版,2004年6月第三版。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社,2004年9月,2版1刷。
李惠宗、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憲法生活的新思維。元照。
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三民書局,2003年10月,修訂5版1刷。
林子儀,當代公法新論(中),元照出版社,2002年7月,初版第1刷。
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第一冊,民國71年2月,修訂初版
林錫堯,論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制度,世一書局,73年7月初版。
林豐賓,勞工安全衛生法概念與實務,三民書局,75年2月15日初版。
林騰鷂,中華民國憲法,三民。
法治斌、董保城,中華民國憲法,國立空中大學,民國九十年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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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仲模,行政法之基楚理論,民國77年8月,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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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雄,憲法之基礎理論,稻禾出版社,199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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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慈陽,基本權核心理論之實證化及其難題,翰蘆圖書,1997 年。 
陳慈陽,憲法學基礎理論(一),基本權核心理論之實証化及其難題,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2月,一版三刷。
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臺北,作者自版,民國90年,修正四版。
陳新民,法治國家論,學林文化,2001年4月,一版。
陳新民,法治國家論,學林文化出版公司,2001年4月1版。
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下冊),元照出版社,2002年7月,五版第一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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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憲法理論與實踐(一)(二)(三),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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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宗,權利分立與基本權保障,韋伯文化事業出版社,1999年3月,初版一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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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儀,基因資訊與基因隱私權—從保障隱私權的觀點論基因資訊的利用與法的規制,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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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堯,論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制度,世一書局,73年7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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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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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隆,從社會正義看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相關法規之保障,輔仁大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90年。
李惠宗,從平等權拘束立法之原理論合理差別之基準李惠宗,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76年。
林孟玲,就業基因歧視防止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5年。
施貞夙,「我國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制度實施成效之研究」,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年。
洪毓良,求職過程中使用基因資訊之正當性—僱用差別待遇之防止,成功大學法律碩士論文,93年6月。
洪榮彬,資訊時代之資料處理與資料保護─以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中心,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81年。
盛子龍,比例原則作為規範違憲審查之準則,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民國76年6月。
郭泰宏,外籍勞工健康檢查項目管理之探討─以寄生蟲感染及肝炎為例,義守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0年。
陳宏達,個人資料保護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80年。
陳志忠,個人資訊自決權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88年。
楊政憲,社會基本權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95年。
葉俊榮,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臺大法研所碩士論文,74年。
葉淑芬,我國公務人員考選制度之研究-從行政法制公平原則角度之分,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88年
劉建宏,論人民職業自由之保障--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79年。
謝文明,從法律觀點論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限制與救濟,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6年1月。
四、期刊

王文忠,考試規則應考資格條件之檢討……以律師、司法官為例,考選月刊,1909463。
王泰升,高『台灣憲法故事』,從「舊日本」與「舊中國」蛻變而成「新台灣」,載於台大法學論叢,第32卷第1期,2003年1月,頁5。
王惠玲,社會基本權與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勞動學報第1期,頁77。
考選月刊編輯部,談國家考試全面取消體檢問題,考選月刊,1909633。
考選月刊編輯部,談國家考試全面取消體檢問題,考選周刊(93.05.06)
吳三靈、王崇斌,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導入核心能力之研究:以考選及培訓為導入
策略,國家菁英月刊,第2卷第4期,2006年12月,頁6.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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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論基本權利之程序功能與程序基本權---德國理論的借鑑與反思,《憲政時代》,29卷4期。
李惠宗,<論營業許可基準之司法審查-兼論我國憲法上營業自由之限制>,《經社法制論叢》,第5期,1990年1月,頁246-248。
李惠宗,<憲法工作權保障系譜之再探-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憲政時代》,第29卷第1期,2003年7月,頁13。
李惠宗,平等權之概念,憲政時代,第14卷第1期,民國77年7月,頁12至40。
李惠宗,肝炎帶原者止步—就業歧視條款的憲法問題,月旦法學教室,10期,2003/10,頁8-9。
李惠宗,都是離職證明書惹的禍?--道德義務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1期,2004/0/,頁137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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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宗,論營業許可基準之司法審查,經社法制論叢,第5期,1990/1,頁223
李惠宗,論營業許可基準之司法審查—兼論我國憲法上營業自由之限制,經社法制論叢,第5期,1990/1,頁227-264。
李惠宗,憲法工作權保障之系譜,收錄於劉孔中、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研院社科所專書〈44〉,民國87年6月,頁347-392。
李惠宗,憲法工作權保障之系譜之再探—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憲政時代第29卷第1期,2003/7,頁121-158。
李惠宗,憲法工作權保障體系之再探—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憲政時代,第29卷第1期,2003/7,頁12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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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論「程序基本權」之建構與落實—幾個行政程序法適用問題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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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論個人資料保護--以人體基因資訊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75期,2001年8月‧
李震山、基因資訊利用與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收於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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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維音,〈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憲政時代》第18 卷第1 期,頁36-48。
蔡維音,人類基因科技下之法益保護體系--「擬似權利主體」之提案與相關法制雛型,當代公法新論(中)。
鄭津津,論性別歧視—臺北地方法院77年度勞訴字第41號評釋,勞動法裁判選輯,頁234。
蕭宗宏,身心障礙者應考試與服公職權之研究,人事行政,146期。
蕭淑芬,自主決定之限制與司法審查----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月旦,109期。
蘇永欽,<釋釋違憲>,《台大法學論叢》,第24卷2期,1995年6月,頁9。
蘇永欽,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憲法原則。
蘇永欽,基本權的各種規範效力。
蘇永欽,部門憲法—憲法釋義學的新路徑?,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上〉,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
蘇永欽,憲政關係:釋憲與修憲。
蘇永欽,橫看成嶺側成峰—從個別社會部門整合憲法人權體系,月旦112期。

貳、翻譯文獻(依譯者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Christian starck 原著,李建良譯,憲法解釋,台大法學論叢,26卷4期,1997年7月233,259頁。
大須賀明[日]/著、林浩/譯:《生存權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蘆部信喜著/李鴻喜譯,憲法,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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