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 | 國貿系 | |
dc.creator (作者) | 施文真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15-06 | |
dc.date.accessioned | 24-Feb-2016 17:21:35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4-Feb-2016 17:21:35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4-Feb-2016 17:21:35 (UTC+8) | -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1396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無論是九零年代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談判、或是二十一世紀後京都時期之國際氣候變化管制體系的談判,財務機制之設置與運作向來為最具爭議性的談判議題之一。面對龐大的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工作所需之財務資源,財務機制是否得以有效的自公、私部門募集足夠之資源,端視各界對於該財務機制得否公正公平的管理與監督資源的使用,換言之,一個被各界視為具正當性的財務機制,自能說服公、私部門投入足夠的資源,透過該財務機制協助各國政府進行氣候變遷之調適與減緩工作。由開發銀行的經驗觀察,申訴制度—例如世界銀行的調查工作小組(Inspection Panel)—的設置大幅提升了開發銀行之可課責性(accountability)與正當性。目前於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下,有三大廣義的財務機制:全球環境設施(GEF)、清潔發展機制(CDM)、以及新設立的綠色氣候基金(GCF),針對此三類財務機制,GEF 可使用世界銀行之調查工作小組作為其申訴制度、CDM 之申訴制度則為一爭議已久的談判項目、GCF 之設立決議則明文要求其必須設置申訴制度。因此,本文將以GEF 以及CDM 之申訴制度及相關爭議為主要研究對象,並據此提出GCF 之申訴制度未來在設計上可能遭遇的問題,以及就整體而言,國際氣候變化管制體系下多樣性的財務機制,對於申訴制度的需求以及設計,可能面臨哪些需要解決的課題。 | |
dc.format.extent | 378420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relation (關聯) | 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叢書(十六), 政大國際經貿法中心, pp.373-423 | |
dc.title (題名) | 論國際氣候變化管制體系之財務機制的申訴制度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book/chapte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