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江朝國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盧怡秀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盧怡秀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00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31-Mar-2016 16:37:39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31-Mar-2016 16:37:39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31-Mar-2016 16:37:39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A2002002036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3354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86358021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保險事業亦有重大之發展,尤其在加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趨使下,我國保險業實已進人名符其實之「戰國時代」。由此可知,未來保險業相互間之競爭勢所難免,因競爭所產生之自然淘汰,而發生保險業經營不善而破產之結果,乃市場競爭之自然原則。因此保險業發生失卻清償能力而導致破產之情形,將不再只是一個「可能」,而將成為一個人人談之色變的「事實」。是以,其間若因保險人經營不善而破產,如何有效保護保險關係人之權益,遂成為一重要課題。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封面頁證明書致謝詞論文摘要目錄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第二章 「破產」在相關法令上之規定及其影響第一節 「破產」在相關法令上之規定第一項 民法第二項 公司法第三項 保險法第四項 破產法第二節 「破產」對經濟層面之影響第一項 對個體經濟層面之影響第一款 保單所有人(Policyowners)第一目 人壽保險第二目 財產保險第二款 利害關係第三人第三款 一般債權人第四款 股東第二項 對總體經濟層面之影響第一款 從社會成本之角度而論第二款 從危險共同團體之角度而論第三項 對政府政策之制度之影響第四項 小結第三章 人壽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第一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已發生保險事故第一項 請求權之主體第一款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第一目 以自己之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投保第二目 以自己之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投保第三目 以他人之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投保第四目 以他人之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投保第五目 小結第二款 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第一目 甲說第二目 乙說第三目 管見一、末指定受益人二、已指定受益人第三款 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第一目 保險法上受益人之適用範圍一、廣義說二、狹義說三、評析第二目 受益權取得之性質第三目 受益人失權之事由第四目 小結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保險給付請求權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第一目 意義第二目 外國立法例一、美國法二、德國法第三目 保險給付請求權人之優先受償第三項 小結第二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尚未發生保險事故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第一款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第一目 已指定受益人一、要保人未拋棄處分權二、要保人已拋棄處分權第二目 未指定受益人第三目 小結第二款 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第一目 已指定受益人第二目 末指定受益人第三目 小結第三款 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第一目 外國立法例一、美國法二、德國法三、法國法第二目 我國之規定一、受益人地位是否已受法律之保護二、受益人地位有否賦予權利性質之必要第三目 管見第四款 小結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第一目 未滿期保險費第二目 責任準備金一、「各種責任準備金」與「責任準備金」(一)就文字意義而言(二)就實質意義而言(三)就立法意旨而言(四)管見二、責任準備金之構成三、責任準備金及其他相關概念之釐清(一)責任準備金(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三)現金價值四、小結第三目 保險金額第四目 管見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第三項 小結第三節 現行法之規定第一項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前段條文釋義第二項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前段分析檢討第一款 規範時點之分析第一目 甲說--保險事故尚未發生第二目 乙說--保險事故已發生第三目 評析第二款 規範目的之檢討第一目 甲說--受益人之保障第二目 乙說--被保險人投保利益喪失之補償第三目 丙說--要保人地位之保護第四目 評論一、甲說二、乙說三、丙說四、管見第三款 法律效果之檢討第一目 「保險責任準備金」之意義一、責任準備金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三、特別準備金四、賠款準備金五、小結第二目 「保險責任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算之」究何所指?一、甲說二、乙說三、丙說四、丁說五、管見第四款 小結第一目 關於規範時點第二目 關於規範目的第三目 關於法律效果第四節 小結第四章 財產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第一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已發生保險事故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第二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尚未發生保險事故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第一款 要保人第二款 被保險人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第一目 未滿期保險費第二目 責任準備金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第三節 現行法之規定第一項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條文釋義第二款 分析檢討第一目 規範目的之分析第二目 適用對象之檢討第三目 法律效果之檢討一、保險契約之終止二、未滿期保險費之返還第三款 小結第二項 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 「準用」之意義第二款 規範目的之分析第一目 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範目的第二目 準用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問題第三款 規範對象之檢討第一目 「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究何所指?一、短期性財產保險二、短期性財產保險長期化三、長期性財產保險四、小結第二目 準用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問題第五章 保險契約之強制移轉第一節 強制移轉之意義第二節 強制移轉之原因與適用之範圍第一項 適用之原因第一款 外國立法例第二款 我國保險法之規定第三款 管見第一目 理由第二目 破產程序第三目 清算程序第二項 適用之保險契約種類第三節 強制移轉之程序及效力第一項 強制移轉之程序及與任意移轉之比較第二項 移轉後之法律效果第一款 保證金、安定基金與準備金之歸屬第一目 保證金之歸屬一、保證金之意義二、保證金提存之目的三、保證金之歸屬第二目 安定基金之歸屬一、安定基金設置之目的與用途二、安定基金之歸屬第三目 準備金之歸屬一、準備金之意義(一)技術準備金(二)公積金二、準備金提存之目的三、準備金之歸屬(一)技術準備金之歸屬(二)公積金之歸屬第二款 保險契約之概括繼受第一目 概括繼受之意義--契約承擔第二目 概括繼受之內容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參考文獻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2036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於保險契約上利益之研究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