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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於保險契約上利益之研究
作者 盧怡秀
貢獻者 江朝國
盧怡秀
日期 2000
上傳時間 31-Mar-2016 16:37:39 (UTC+8)
摘要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保險事業亦有重大之發展,尤其在加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趨使下,我國保險業實已進人名符其實之「戰國時代」。由此可知,未來保險業相互間之競爭勢所難免,因競爭所產生之自然淘汰,而發生保險業經營不善而破產之結果,乃市場競爭之自然原則。因此保險業發生失卻清償能力而導致破產之情形,將不再只是一個「可能」,而將成為一個人人談之色變的「事實」。是以,其間若因保險人經營不善而破產,如何有效保護保險關係人之權益,遂成為一重要課題。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86358021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2036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江朝國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盧怡秀zh_TW
dc.creator (作者) 盧怡秀zh_TW
dc.date (日期) 2000en_US
dc.date.accessioned 31-Mar-2016 16:37:39 (UTC+8)-
dc.date.available 31-Mar-2016 16:37:3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31-Mar-2016 16:37:39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A2002002036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3354-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86358021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保險事業亦有重大之發展,尤其在加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趨使下,我國保險業實已進人名符其實之「戰國時代」。由此可知,未來保險業相互間之競爭勢所難免,因競爭所產生之自然淘汰,而發生保險業經營不善而破產之結果,乃市場競爭之自然原則。因此保險業發生失卻清償能力而導致破產之情形,將不再只是一個「可能」,而將成為一個人人談之色變的「事實」。是以,其間若因保險人經營不善而破產,如何有效保護保險關係人之權益,遂成為一重要課題。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封面頁
證明書
致謝詞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
第二章 「破產」在相關法令上之規定及其影響
第一節 「破產」在相關法令上之規定
第一項 民法
第二項 公司法
第三項 保險法
第四項 破產法
第二節 「破產」對經濟層面之影響
第一項 對個體經濟層面之影響
第一款 保單所有人(Policyowners)
第一目 人壽保險
第二目 財產保險
第二款 利害關係第三人
第三款 一般債權人
第四款 股東
第二項 對總體經濟層面之影響
第一款 從社會成本之角度而論
第二款 從危險共同團體之角度而論
第三項 對政府政策之制度之影響
第四項 小結
第三章 人壽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
第一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已發生保險事故
第一項 請求權之主體
第一款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以自己之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投保
第二目 以自己之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投保
第三目 以他人之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投保
第四目 以他人之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投保
第五目 小結
第二款 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甲說
第二目 乙說
第三目 管見
一、末指定受益人
二、已指定受益人
第三款 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保險法上受益人之適用範圍
一、廣義說
二、狹義說
三、評析
第二目 受益權取得之性質
第三目 受益人失權之事由
第四目 小結
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
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保險給付請求權
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
第一目 意義
第二目 外國立法例
一、美國法
二、德國法
第三目 保險給付請求權人之優先受償
第三項 小結
第二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尚未發生保險事故
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
第一款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已指定受益人
一、要保人未拋棄處分權
二、要保人已拋棄處分權
第二目 未指定受益人
第三目 小結
第二款 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已指定受益人
第二目 末指定受益人
第三目 小結
第三款 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
第一目 外國立法例
一、美國法
二、德國法
三、法國法
第二目 我國之規定
一、受益人地位是否已受法律之保護
二、受益人地位有否賦予權利性質之必要
第三目 管見
第四款 小結
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
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
第一目 未滿期保險費
第二目 責任準備金
一、「各種責任準備金」與「責任準備金」
(一)就文字意義而言
(二)就實質意義而言
(三)就立法意旨而言
(四)管見
二、責任準備金之構成
三、責任準備金及其他相關概念之釐清
(一)責任準備金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現金價值
四、小結
第三目 保險金額
第四目 管見
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
第三項 小結
第三節 現行法之規定
第一項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前段條文釋義
第二項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前段分析檢討
第一款 規範時點之分析
第一目 甲說--保險事故尚未發生
第二目 乙說--保險事故已發生
第三目 評析
第二款 規範目的之檢討
第一目 甲說--受益人之保障
第二目 乙說--被保險人投保利益喪失之補償
第三目 丙說--要保人地位之保護
第四目 評論
一、甲說
二、乙說
三、丙說
四、管見
第三款 法律效果之檢討
第一目 「保險責任準備金」之意義
一、責任準備金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三、特別準備金
四、賠款準備金
五、小結
第二目 「保險責任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算之」究何所指?
一、甲說
二、乙說
三、丙說
四、丁說
五、管見
第四款 小結
第一目 關於規範時點
第二目 關於規範目的
第三目 關於法律效果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財產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
第一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已發生保險事故
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
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
第二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尚未發生保險事故
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
第一款 要保人
第二款 被保險人
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
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
第一目 未滿期保險費
第二目 責任準備金
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
第三節 現行法之規定
第一項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條文釋義
第二款 分析檢討
第一目 規範目的之分析
第二目 適用對象之檢討
第三目 法律效果之檢討
一、保險契約之終止
二、未滿期保險費之返還
第三款 小結
第二項 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第一款 「準用」之意義
第二款 規範目的之分析
第一目 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範目的
第二目 準用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問題
第三款 規範對象之檢討
第一目 「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究何所指?
一、短期性財產保險
二、短期性財產保險長期化
三、長期性財產保險
四、小結
第二目 準用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問題
第五章 保險契約之強制移轉
第一節 強制移轉之意義
第二節 強制移轉之原因與適用之範圍
第一項 適用之原因
第一款 外國立法例
第二款 我國保險法之規定
第三款 管見
第一目 理由
第二目 破產程序
第三目 清算程序
第二項 適用之保險契約種類
第三節 強制移轉之程序及效力
第一項 強制移轉之程序及與任意移轉之比較
第二項 移轉後之法律效果
第一款 保證金、安定基金與準備金之歸屬
第一目 保證金之歸屬
一、保證金之意義
二、保證金提存之目的
三、保證金之歸屬
第二目 安定基金之歸屬
一、安定基金設置之目的與用途
二、安定基金之歸屬
第三目 準備金之歸屬
一、準備金之意義
(一)技術準備金
(二)公積金
二、準備金提存之目的
三、準備金之歸屬
(一)技術準備金之歸屬
(二)公積金之歸屬
第二款 保險契約之概括繼受
第一目 概括繼受之意義--契約承擔
第二目 概括繼受之內容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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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2036en_US
dc.title (題名)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於保險契約上利益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