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余雪明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林繼恆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林繼恆 | zh_TW |
dc.date (日期) | 1994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Apr-2016 17:07:41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Apr-2016 17:07:41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Apr-2016 17:07:41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A2002000314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3701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博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銀行為重要的金融媒介機構,可提高資金分派的效率,加速資本累積而協助經濟發展。銀行一旦喪失償債能力,將使存戶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而對銀行喪失信心,以致使銀行無法繼續發揮其支付及金融中介功能,影響正常經濟活動。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即在於事前妥為監督以預防銀行倒閉,以及一旦發生銀行經營失敗時能迅速妥為處理,以減輕對存戶權益、經濟活動的影響。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Banks, through their role as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play a key rol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by allocating capital to the most economically productive uses, thereby contributing to the overall capital fromation of an economy. In the event of bank insolven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dividual, deposits are at risk and confidence in the banking system is affected. As a result, banks may be unable to fully execute their payment and intremediary roles, thereby affecting the entire economy.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to ensure their health and, in the event of insolvency, to take the necessary corrective actin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impact on both the financial system and the overall economy as well as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depositors. | en_US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封面頁 謝辭 序言 目錄 略語表 論文提要 作者簡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範圍 第五節 研究限制 第六節 研究用語說明 本章註釋 第二章 銀行經營失敗之認定及其影響 第一節 銀行之意義 第一款 銀行史之觀察 第二款 經濟學之觀點 第三款 法律學之觀點 一、規範銀行之目的 二、銀行定義之立法例 第四節 實質意義銀行之法律觀 第二節 銀行經營失敗之認定 第一款 銀行經營失敗之意義 一、問題銀行(problem banks)之認定 二、我國「問題銀行」之認定標準 第二款 喪失償債能力(insolvency)之銀行 一、喪失償債能力之認定標準 二、銀行倒閉與銀行喪失償債能力 三、我國法關於「喪失償債能力」之認定 第三節 銀行經營失敗之影響 第一款 對個別經濟行為之影響 第二款 對整體經濟面之影響 一、擠兌(bank run)之影響 二、個別銀行倒閉與金融恐慌 本章註釋 第三章 銀行經營失敗之原因及預防 第一節 銀行經營之風險 第一款 銀行體質脆弱(Fragility)之特質 一、自有資本偏低 二、資產不易變現 三、資金來源不穩定性 四、財務報表無法正確反應財務狀況 第二款 銀行經營之風險 一、金融性風險 二、服務能力風險 第二節 銀行經營失敗之原因 第一款 一般性原因 一、內部因素 二、外部因素 第二款 管理缺失 一、董事會未善盡監督之責 二、董事會或管理階層過份積極之業務開拓 三、其他監督管理上缺失 第三款 我國銀行經營失敗原因之分析 第三節 銀行經營失敗之預防 第一款 銀行管理之二階段 第二款 各國事前監督措施 一、加拿大 二、日本 三、英國 四、美國 五、歐體法 第三款 我國銀行監理法令之檢討 一、調查權 二、檢查權 三、資本適足性之規定 四、財務公開之規定 本章註釋 第四章 國外處理問題銀行之經驗及存款保障制度 第一節 加拿大對問題銀行之處理及存款保險制度 第一款 對問題銀行之處理對策 一、財政部之處分權 二、加拿大銀行之特別融通 三、CDIC之處理權限 第二款 處理問題銀行之經驗 第三款 加拿大商業銀行倒閉案 一、發生背景 二、處理方案 三、本案之檢討 第二節 日本金融機構之相互援助及存款保險制度 第一款 問題金融機構之保全及存款保障措施 一、財政部之處分權 二、日本銀行之融資功能 三、相互援助制度 四、存款保險制度 第二款 處理問題銀行之經驗 第三節 英國對問題銀行之處理及存款保障制度 第一款 英格蘭銀行對問題銀行之處理對策 第二款 存款保障制度 第三款 銀行經營失敗處理之案例 一、次級銀行業(Secondary Banking)危機 二、Johnson Matthey Bank倒閉事件 第四節 美國對問題銀行之處理及FDIC 第一款 對問題銀行之處理對策 一、通貨監理局(OCC) 二、聯邦準備(Federal Reserve) 第二款 FDIC之功能及美國存款保險制度 一、FDIC之存款保險功能及組織 二、FDIC之權限 第三款 FDIC過去處理問題銀行之對策 一、維持營運之援助(Open Bank Assistance) 二、理賠存款(Deposit Pay-off) 三、購買及承受交易(Purchase & Assumjption Transaction, P&A) 第四款 處理問題銀行之經驗 一、財務援助大陸銀行案 二、清算Penn Square Bank N.A.並理賠存款 三、以P&A交易處理Firsr Republic Bank 四、美國儲蓄機構之危機及援助方案 第五節 歐體法存款保證及相關制度 第一款 重整暨結束營業 第二款 存款保證計劃 本章註釋 第五章 我國過處理問題銀行之經驗及檢討 第一節 農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經營失敗之處理 第一款 農會信用部主管機關之處理權限 一、財政部 二、中央銀行 三、合作金庫 第二款 信用合作社主管機關處理權限 一、省財政廳 二、合作金庫 三、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 第三款 農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經營失敗之處理 一、農會信用部之處理 二、信用合作社之處理 第二節 三家信託投資公司及十信經營失敗之處理 第一款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案 一、經營失敗之原因 二、主管機關之處理措施 三、本案處理方案之檢討 第二款 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案 一、經營失敗之原因 二、主管機關之處理措施 三、本案處理方案之檢討 第三款 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案 一、經營失敗之原因 二、主管機關之處理措施 三、本案處理方案之檢討 第四款 華僑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案 一、經營失敗之原因 二、主管機關之處理措施 三、本案處理方案之檢討 第三節 其他問題銀行之處理 第一款 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 第二款 花蓮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 第四節 我國處理問題銀行對策之檢討 第一款 處理對策之歸納 一、農會信用部 二、信用合作社 三、信託投資公司 第二款 處理問題銀行對策之檢討 一、對大小型金融機構存款保障程度的差異 二、保障金融機構投資人損失之商榷 三、處理問題銀行時效之掌握 四、援助資金之來源及必要性 五、相關法令不完備 六、處理成本之檢討 本章註釋 第六章 我國銀行經營失敗之處理法規與存款保險制度之檢討 第一節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 第一款 中央存保公司設立及存款保險之性質 一、中央存保公司之設立 二、存款保險之性質 第二款 中央存保公司理賠存款之方式及其權限 一、理賠存款之方式 二、其他權限 第二節 現行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法令 第一款 信用合作社之處理 一、信用合作社法之規定 二、準用銀行法之強制分權 第二款 問題銀行之處理 一、財政部之處理權限 二、中央銀行之處理權限 三、其他措施 第三節 現行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法令之檢討 第一款 對問題信用合作社處理法令之檢討 一、信用合作社與其他種金融機構之合併 二、撤銷法定會議之商榷 三、其他法定程序之競合 第二款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之檢討 一、最高保額訂定之檢討 二、強制或任意保險之商榷 三、存款保險保費訂價方式之改進 四、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組織及功能之檢討 第三款 銀行法及相關法令之檢討 一、與清算程序、破產程序、重整程序之關連 二、清理程序之明確化 三、清理程序與監管、接管程序之替代性 四、監管、接管措施之可行性 第四節 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配合事項 第一款 制定關於金融機構合併及改制之法律 一、立法之必要性 二、合併及改制之主要內容 第二款 即早處理喪失償債能力之銀行 一、延緩處理之目的 二、延緩處理之影響 三、迅速處理總問題銀行 第三款 加強國際金融監理合作 一、跨國性銀行經營失敗處理之限制 二、國際性銀行業務監理之趨勢 三、我國金融監理標準之國際化 本章註釋 第七章 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一款 銀行經營失敗之處理 第二款 存款保障制度 第二節 建議 第一款 立法或修法建議 一、立法賦予主管機關及中央存保公司充公權限 二、銀行法中制定銀行清理之相關規定 三、制定「金融機構合併及改制法」 第二款 存款保險制度改革之建議 一、近程-建立強制投保原則,改進保費計算方式 二、長期-建立銀行業間相互保証存款債務之制度 參考資料 中文部份 英文部份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314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由經營失敗銀行之處理論存款保障制度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