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蘇永欽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張長樹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張長樹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00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Apr-2016 17:08:04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Apr-2016 17:08:04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Apr-2016 17:08:04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A2002000329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3713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博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封面頁 證明書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1.1 後管制改革時代的競爭法問題 1.1.1 管制改革 1.1.2 私有化 1.1.3 促進競爭的改革基調 1.1.4 競爭政策的因應 1.1.5 網路結構之產業及科技創新 1.1.6 網路的一般經濟理論 1.2 競爭法與經濟管制的分野 1.2.1 垂直解構與設施開放使用 1.2.2 管制機關或競爭機關 1.2.3 競爭法與經濟管制 1.3 我國經濟自由化下的樞紐設施議題 1.3.1 我國的經濟自由化 1.3.2 自由化中出現的樞紐設施問題 1.3.3 論文的內容 1.3.4 樞紐設施的譯詞 第二章 樞紐設施原則之概觀 2.1 樞紐設施原則的意義及起源 2.1.1 美國 2.1.2 歐體 2.1.3 澳洲 2.2 競爭法對獨占濫用行為的控制 2.2.1 濫用行為概述 2.2.1.1 美國 2.2.1.2 歐體 2.2.1.3 澳洲 2.2.2 以拒絕交易之方式濫用市場力量 2.2.2.1 美國 2.2.2.2 歐體 2.2.2.3 澳洲 2.3 樞紐設施原則的內容 2.3.1 三種模式 2.3.2 促進競爭 2.3.3 樞紐設施的定義 2.3.4 樞紐設施是否限於有體物 2.3.5 合資成立之樞紐設施 2.3.6 樞紐設施所有人的主觀意圖 2.3.7 無法建置或取得替代設施 2.3.8 拒絕交易 2.3.9 樞紐設施的產量 2.3.10 正當的拒絕理由 2.3.11 產業經濟管制的影響 2.4 樞紐設施原則的批判 2.4.1 修正論 2.4.2 否定論 2.5 樞紐設施原則的經濟分析 2.5.1 靜態的經濟福祉效果 2.5.2 對私人投資誘因的影響 2.5.3 經濟管制的變數 2.5.4 降低經濟福祉的策略行為 第三章 樞紐設施原則在美國、歐體、澳洲競爭法上的面貌 3.1 美國反托拉斯法上的樞紐設施原則 3.1.1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例 3.1.1.1 Terminal Railroad 3.1.1.2 Associated Press 3.1.1.3 Otter Tail 3.1.1.4 Aspen 3.1.2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案例 3.1.2.1 MCI 3.1.2.2 City of Anaheim 3.1.2.3 Alaska Airlines 3.1.2.4 The Daily Herald 3.1.3 主要執行機關的案例 3.1.3.1 Microsoft 3.1.3.2 Re Ciba-Geigy 3.2 歐體競爭法上的樞紐設施原則 3.2.1 歐洲法院的案例 3.2.1.1 早期的案例 3.2.1.2 Mediaprint 3.2.2 歐體執委會的案例 3.2.2.1 Sea Containers 3.2.2.2 Port of Roedby 3.2.3 回顧與展望 3.2.3.1 蓬勃發展的樞紐設施案例 3.2.3.2 經濟結構的因素 3.2.3.3 Magill案的爭論 3.2.3.4 未來的展望 3.3 澳洲競爭法對實踐樞紐設施原則的創舉 3.3.1 Hilmer Report內的樞紐設施原則 3.3.1.1 Hilmer Report的背景說明 3.3.1.2 Hilmer Report內容大要 3.3.1.3 樞紐設施原則之政策討論 3.3.1.4 樞紐設施使用機制的一般規範 3.3.1.5 關於樞紐設施使用機制的政策建議 3.3.2 依據樞紐設施原則建立的`使用機制` 3.3.2.1 使用機制適用之客體 3.3.2.2 使用機制的執行機關 3.3.2.3 使用機制的運作程序 3.3.2.4 與各地方政府制定之使用機制的關係 3.3.3 澳洲使用機制的特色--- 新競爭政策的試驗 3.3.3.1 管制機關為主體的`競爭法`執行模式 3.3.3.2 集中模式的競爭政策執行機關 3.3.3.3 網路性產業競爭與管制改革的方向--- 代替或融合? 3.4 美國、歐體、澳洲經驗的啟發 第四章 公平交易法與樞紐設施原則 4.1 在公平交易法上建立樞紐設施原則 4.1.1 自由化環境下的競爭法與競爭機關 4.1.2 公平交易法上樞紐設施原則的立論點 4.1.3 個別競爭者的保護 4.1.4 樞紐設施的定義 4.1.5 合資成立之樞紐設施 4.1.6 主觀意圖或目的 4.1.7 合理價格 4.1.8 正當的拒絕 4.1.9 樞紐設施原則的執法機關 4.2 實務案例解析 4.2.1 中鋼公司拒售沈澱細焦碳及細焦碳屑案 4.2.2 中油液化石油氣深澳接氣站土地設備獨家租予北誼興業公司案 4.2.3 中油被檢舉深澳站液化石油氣供配原則違反公平法案 第五章 電信市場的樞紐設施問題 5.1 電信市場的自由化 5.1.1 產業生態的進化 5.1.2 資訊社會 5.1.3 自由化的經驗 5.1.4 產業結構 5.2 國外對電信產業樞紐設施的處理 5.2.1 美國1996年聯邦通訊法 5.2.1.1 市話網路業者的義務 5.2.1.2 新舊業者之協議與仲裁 5.2.1.3 BOCs的特別規定 5.2.1.4 評估 5.2.2 歐體競爭法對電信產業樞紐設施之處理 5.2.2.1 網路互連指令 5.2.2.2 網路使用協議之競爭法規範通告(Access Notice) 5.2.2.3 小結 5.2.3 澳洲競爭法對電信產業樞紐設施的處理 5.2.3.1 電信業的反競爭行為 5.2.3.2 針對電信業的樞紐設施開放使用規定 5.2.3.3 自行協議 5.2.3.4 業者自律 5.2.3.5 指定公告 5.2.3.6 勞務提供者之標準義務 5.2.3.7 使用勞務之價格及條款 5.2.3.8 設施共置及號碼可攜性 5.2.3.9 定價原則 5.3 我國電信自由化的樞紐設施問題 5.3.1 新電信法令有關樞紐設施之規定 5.3.1.1 民國88年新電信法 5.3.1.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5.3.1.3 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5.3.2 解析新電信法令的樞紐設施問題 5.3.2.1 新電信網路的競爭 5.3.2.2 有線電視參進電信網路 5.3.2.3 管制中立性 5.3.2.4 網路互連 5.3.2.5 反競爭行為 5.3.2.6 競爭機關與電信主管機關的分工 第六章 電力、石油及高科技產業的樞紐設施問題 6.1 電業市場的樞紐設施問題 6.1.1 美國Energy Policy Act 6.1.2 歐體電業指令 6.1.3 我國電業法修正 6.2 石油業的樞紐設施問題 6.3 新科技產業與樞紐設施原則 第七章 結論 7.1.1 新世紀與新競爭法 7.1.2 美國、歐體、澳洲的經驗 7.1.3 一個不成功的例子 7.1.4 公平交易法上的樞紐設施原則 7.1.5 促進競爭的管制 7.1.6 電信市場的樞紐設施問題 7.1.7 我國的電信自由化 7.1.8 電業的樞紐設施問題 7.1.9 石油業的樞紐設施問題 7.1.10 科技產業的新挑戰 7.1.11 傳統概念的解放 參考資料 |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封面頁 證明書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1.1 後管制改革時代的競爭法問題 1.1.1 管制改革 1.1.2 私有化 1.1.3 促進競爭的改革基調 1.1.4 競爭政策的因應 1.1.5 網路結構之產業及科技創新 1.1.6 網路的一般經濟理論 1.2 競爭法與經濟管制的分野 1.2.1 垂直解構與設施開放使用 1.2.2 管制機關或競爭機關 1.2.3 競爭法與經濟管制 1.3 我國經濟自由化下的樞紐設施議題 1.3.1 我國的經濟自由化 1.3.2 自由化中出現的樞紐設施問題 1.3.3 論文的內容 1.3.4 樞紐設施的譯詞 第二章 樞紐設施原則之概觀 2.1 樞紐設施原則的意義及起源 2.1.1 美國 2.1.2 歐體 2.1.3 澳洲 2.2 競爭法對獨占濫用行為的控制 2.2.1 濫用行為概述 2.2.1.1 美國 2.2.1.2 歐體 2.2.1.3 澳洲 2.2.2 以拒絕交易之方式濫用市場力量 2.2.2.1 美國 2.2.2.2 歐體 2.2.2.3 澳洲 2.3 樞紐設施原則的內容 2.3.1 三種模式 2.3.2 促進競爭 2.3.3 樞紐設施的定義 2.3.4 樞紐設施是否限於有體物 2.3.5 合資成立之樞紐設施 2.3.6 樞紐設施所有人的主觀意圖 2.3.7 無法建置或取得替代設施 2.3.8 拒絕交易 2.3.9 樞紐設施的產量 2.3.10 正當的拒絕理由 2.3.11 產業經濟管制的影響 2.4 樞紐設施原則的批判 2.4.1 修正論 2.4.2 否定論 2.5 樞紐設施原則的經濟分析 2.5.1 靜態的經濟福祉效果 2.5.2 對私人投資誘因的影響 2.5.3 經濟管制的變數 2.5.4 降低經濟福祉的策略行為 第三章 樞紐設施原則在美國、歐體、澳洲競爭法上的面貌 3.1 美國反托拉斯法上的樞紐設施原則 3.1.1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例 3.1.1.1 Terminal Railroad 3.1.1.2 Associated Press 3.1.1.3 Otter Tail 3.1.1.4 Aspen 3.1.2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案例 3.1.2.1 MCI 3.1.2.2 City of Anaheim 3.1.2.3 Alaska Airlines 3.1.2.4 The Daily Herald 3.1.3 主要執行機關的案例 3.1.3.1 Microsoft 3.1.3.2 Re Ciba-Geigy 3.2 歐體競爭法上的樞紐設施原則 3.2.1 歐洲法院的案例 3.2.1.1 早期的案例 3.2.1.2 Mediaprint 3.2.2 歐體執委會的案例 3.2.2.1 Sea Containers 3.2.2.2 Port of Roedby 3.2.3 回顧與展望 3.2.3.1 蓬勃發展的樞紐設施案例 3.2.3.2 經濟結構的因素 3.2.3.3 Magill案的爭論 3.2.3.4 未來的展望 3.3 澳洲競爭法對實踐樞紐設施原則的創舉 3.3.1 Hilmer Report內的樞紐設施原則 3.3.1.1 Hilmer Report的背景說明 3.3.1.2 Hilmer Report內容大要 3.3.1.3 樞紐設施原則之政策討論 3.3.1.4 樞紐設施使用機制的一般規範 3.3.1.5 關於樞紐設施使用機制的政策建議 3.3.2 依據樞紐設施原則建立的`使用機制` 3.3.2.1 使用機制適用之客體 3.3.2.2 使用機制的執行機關 3.3.2.3 使用機制的運作程序 3.3.2.4 與各地方政府制定之使用機制的關係 3.3.3 澳洲使用機制的特色--- 新競爭政策的試驗 3.3.3.1 管制機關為主體的`競爭法`執行模式 3.3.3.2 集中模式的競爭政策執行機關 3.3.3.3 網路性產業競爭與管制改革的方向--- 代替或融合? 3.4 美國、歐體、澳洲經驗的啟發 第四章 公平交易法與樞紐設施原則 4.1 在公平交易法上建立樞紐設施原則 4.1.1 自由化環境下的競爭法與競爭機關 4.1.2 公平交易法上樞紐設施原則的立論點 4.1.3 個別競爭者的保護 4.1.4 樞紐設施的定義 4.1.5 合資成立之樞紐設施 4.1.6 主觀意圖或目的 4.1.7 合理價格 4.1.8 正當的拒絕 4.1.9 樞紐設施原則的執法機關 4.2 實務案例解析 4.2.1 中鋼公司拒售沈澱細焦碳及細焦碳屑案 4.2.2 中油液化石油氣深澳接氣站土地設備獨家租予北誼興業公司案 4.2.3 中油被檢舉深澳站液化石油氣供配原則違反公平法案 第五章 電信市場的樞紐設施問題 5.1 電信市場的自由化 5.1.1 產業生態的進化 5.1.2 資訊社會 5.1.3 自由化的經驗 5.1.4 產業結構 5.2 國外對電信產業樞紐設施的處理 5.2.1 美國1996年聯邦通訊法 5.2.1.1 市話網路業者的義務 5.2.1.2 新舊業者之協議與仲裁 5.2.1.3 BOCs的特別規定 5.2.1.4 評估 5.2.2 歐體競爭法對電信產業樞紐設施之處理 5.2.2.1 網路互連指令 5.2.2.2 網路使用協議之競爭法規範通告(Access Notice) 5.2.2.3 小結 5.2.3 澳洲競爭法對電信產業樞紐設施的處理 5.2.3.1 電信業的反競爭行為 5.2.3.2 針對電信業的樞紐設施開放使用規定 5.2.3.3 自行協議 5.2.3.4 業者自律 5.2.3.5 指定公告 5.2.3.6 勞務提供者之標準義務 5.2.3.7 使用勞務之價格及條款 5.2.3.8 設施共置及號碼可攜性 5.2.3.9 定價原則 5.3 我國電信自由化的樞紐設施問題 5.3.1 新電信法令有關樞紐設施之規定 5.3.1.1 民國88年新電信法 5.3.1.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5.3.1.3 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5.3.2 解析新電信法令的樞紐設施問題 5.3.2.1 新電信網路的競爭 5.3.2.2 有線電視參進電信網路 5.3.2.3 管制中立性 5.3.2.4 網路互連 5.3.2.5 反競爭行為 5.3.2.6 競爭機關與電信主管機關的分工 第六章 電力、石油及高科技產業的樞紐設施問題 6.1 電業市場的樞紐設施問題 6.1.1 美國Energy Policy Act 6.1.2 歐體電業指令 6.1.3 我國電業法修正 6.2 石油業的樞紐設施問題 6.3 新科技產業與樞紐設施原則 第七章 結論 7.1.1 新世紀與新競爭法 7.1.2 美國、歐體、澳洲的經驗 7.1.3 一個不成功的例子 7.1.4 公平交易法上的樞紐設施原則 7.1.5 促進競爭的管制 7.1.6 電信市場的樞紐設施問題 7.1.7 我國的電信自由化 7.1.8 電業的樞紐設施問題 7.1.9 石油業的樞紐設施問題 7.1.10 科技產業的新挑戰 7.1.11 傳統概念的解放 參考資料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329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樞紐設施原則之研究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