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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北宋諫官制度之研究
作者 張復華
貢獻者 張治安<br>遲景德
張復華
日期 1986
上傳時間 1-Apr-2016 17:11:15 (UTC+8)
摘要 本論文除導論外,共有六章,其要旨分述如下:
     導論。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以及採用的史料與方法。
     第一章諫官的設置。唐代諫官分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與拾遺四種。宋初承唐制,但已是名存而實亡,自拾遺以上皆不任諫諍,而以差遺之方式從事其他工作。太宗改拾遺、補闕為正言、司諫,雖欲彼等舉職,卻不可得。蓋差遣不除,正言、司諫仍僅是「寓祿秩,敘位著」的標準。真宗罷諫官差遣,始有尃業諫官之出現。尃業諫官以論事為職,宰執既不便之,又加差遣而免其言職。仁宗先則倣先朝設置尃業諫官,次則設諫院為諫官之治所,從此諫官逐成為有宋常設之職官。神宗改革官制,廢除諫院,諫官分隸中書、門下二者。雖然北宋之諫官制度自此已趨完備,但是長久以來諫官人數不足的現象卻未獲重大改善,甚至有近一年的時間朝中獨缺諫諍之臣。這種諫官缺員的現象,一直延續到北宋末葉。
     第二章諫官的任用、升遷與罷免。北宋朝延十分重視諫官的人選,舉凡出身、品格、見識與履歷皆在考慮之列。為防止相互勾結,宰執所薦、親戚、門人概不得擔任諫官。由於諫官為君主之耳目,為免耳目閉塞,自以親擢為宜。因為君主不能盡識群臣,乃有授權近臣薦舉的慣例。宰執原不得薦舉諫官,但在君主之寵信下,往往擁有此項權力。到了哲宗朝,宰執更握有正言之任命權。宰執一旦參與諫官的選拔與任用,引用私人、諫官不敢言宰執之失等流弊從而發生。士人出任諫官者雖享有較優厚之待遇,卻不得久於其任,平均任期才一年左右。諫官在短暫的任期後,獾得升遷者多,遭受罷免者少。值得注意者,諫官之升遷不全以稱職與否為標準,而其罷免又每與言事無關。因為諫官升遷容易且快速,罷黜不久又居要職,其為仕宦之捷徑,誠非虛語。
     第三章制度與規定。諫官行使諫諍權應完全依據一己的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響。故如有所言,既不須報告長官,更不可與同屬言官之御史商議;雖知君主之旨意,亦不可據而言之。為了保障諫官之獨立性,朝廷更明令諫官不得與他官相往來,雖然以後禁止之笵圍日漸縮小,但是宰執一直在不得私相往來之列。透過給事中(以後改為六曹)就差除及更改事件的關報,本身向其他官司的查詢,諫官可以大體上瞭解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人事與施政。加之風聞言事、日赴內朝、隨駕等制度之配合,更使諫官耳目靈通。盡管轉對之制時廢時行,上殿奏事卻一直是諫官享有的特權。諫官上殿奏事手續簡便,除可作口頭補充外,更可備人主之顧問,為行使諫諍權的最重要制度之一。除上述各種制度與規定外,君主的種種優禮與獎勵,亦足以促成諫官勇於論事之現象,自不可輕加忽視。
     第四章職權及其運用。諫官職掌諫諍,其履行職權的方式有四:廷議、轉對、上封與上殿奏事,以後兩項最常使用亦最重要。上封與上殿奏事均有章疏,君主親覽之後,除少數涉及機密者必須留中外,概交付宰執進擬處理辦法。一方面宰執之進擬多為君主所採納,另一方面宰執甚而有不進擬的做法,從而可知諫官言事權受宰執態度影響甚大。就諫官諫諍之內容而言,幾乎無所不包,以仁宗朝為例,包括人事、彈劾、制度、賞罰、治道、邊事、皇室、盜賊、財政、軍事(以多少為序)等問題。由彈劾姦邪之佔第二位,已不難窺出北宋台諫不分之趨勢。由於諫官所論半數以上為君主所納,是則諫官確具限制君權尃斷之功。諫官除享有一無所限的言事權外,朝廷又常賦予一些其他任務,這些任務可大別為四類:參與議事、薦舉人才、兼領他職以及臨時性之差遣。即因為諫官權大任重,使得他們很難不捲入政爭的漩渦。北宋歷次黨爭諫官幾乎無役不與,即為明證。
     第五章諫官與君主以及有其他官司之關係。分別探討諫官與君主、宰執、給舍以及御史之各種關係。就諫官之地位言,宋制與唐制相較,已有了重大的改變。宋之諫官由唐代宰相僚屬與唇舌之身分,一變而為君主之耳目。於是論列宰執差失遂成為諫臣之常職,而宰執因此罷去者亦所在多有。為免遭諫官之論列,宰執不惜屈已接納諫官之諍言。由「宰相但奉行台諫風旨」之譏誚,不難看出諫官牽制相權的力量。宋制,詔敕之行,先有中書舍人之繳還詞頭,次有給事中之封駁詔敕,末則有臺諫之論列。由於種種原因,給舍常無法阻止不當之詔敕,於是台諫遂成為朝廷紀網之所繫。再者,北宋台諫不分之現象极為嚴重,台諫合流的結果,形成朝廷中唯一可與宰執抗衡的勢力。北宋黨爭多為宰執與台諫之爭,自非無因。
     第六章結論。綜合本文所論,吾人發現北宋諫官制度除具有名實不盡相符、台諫不分之特徵外,更具有牽制宰執、限制君權的功能。然而在君主尃制政治下,上述功能之發揮畢竟有其根本之限制。在君主寵信宰執、不納諍言的情況下,諫官又何能影響宰執與君主的行為?如果說台諫合一現象之加劇是唐宋以來諫官制度演變的第一個趨勢,宰執對諫官控制力之減弱而君主對諫官控制力之增強應為第二個趨勢。宋代君權擴張,相權衰退,其原因固非止於一端,然而由君主、宰執與諫官三者的關係上,已可尋覓出部分線索。
描述 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
政治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341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張治安<br>遲景德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張復華zh_TW
dc.creator (作者) 張復華zh_TW
dc.date (日期) 1986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Apr-2016 17:11:15 (UTC+8)-
dc.date.available 1-Apr-2016 17:11:1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Apr-2016 17:11:15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A2002000341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3794-
dc.description (描述) 博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政治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論文除導論外,共有六章,其要旨分述如下:
     導論。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以及採用的史料與方法。
     第一章諫官的設置。唐代諫官分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與拾遺四種。宋初承唐制,但已是名存而實亡,自拾遺以上皆不任諫諍,而以差遺之方式從事其他工作。太宗改拾遺、補闕為正言、司諫,雖欲彼等舉職,卻不可得。蓋差遣不除,正言、司諫仍僅是「寓祿秩,敘位著」的標準。真宗罷諫官差遣,始有尃業諫官之出現。尃業諫官以論事為職,宰執既不便之,又加差遣而免其言職。仁宗先則倣先朝設置尃業諫官,次則設諫院為諫官之治所,從此諫官逐成為有宋常設之職官。神宗改革官制,廢除諫院,諫官分隸中書、門下二者。雖然北宋之諫官制度自此已趨完備,但是長久以來諫官人數不足的現象卻未獲重大改善,甚至有近一年的時間朝中獨缺諫諍之臣。這種諫官缺員的現象,一直延續到北宋末葉。
     第二章諫官的任用、升遷與罷免。北宋朝延十分重視諫官的人選,舉凡出身、品格、見識與履歷皆在考慮之列。為防止相互勾結,宰執所薦、親戚、門人概不得擔任諫官。由於諫官為君主之耳目,為免耳目閉塞,自以親擢為宜。因為君主不能盡識群臣,乃有授權近臣薦舉的慣例。宰執原不得薦舉諫官,但在君主之寵信下,往往擁有此項權力。到了哲宗朝,宰執更握有正言之任命權。宰執一旦參與諫官的選拔與任用,引用私人、諫官不敢言宰執之失等流弊從而發生。士人出任諫官者雖享有較優厚之待遇,卻不得久於其任,平均任期才一年左右。諫官在短暫的任期後,獾得升遷者多,遭受罷免者少。值得注意者,諫官之升遷不全以稱職與否為標準,而其罷免又每與言事無關。因為諫官升遷容易且快速,罷黜不久又居要職,其為仕宦之捷徑,誠非虛語。
     第三章制度與規定。諫官行使諫諍權應完全依據一己的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響。故如有所言,既不須報告長官,更不可與同屬言官之御史商議;雖知君主之旨意,亦不可據而言之。為了保障諫官之獨立性,朝廷更明令諫官不得與他官相往來,雖然以後禁止之笵圍日漸縮小,但是宰執一直在不得私相往來之列。透過給事中(以後改為六曹)就差除及更改事件的關報,本身向其他官司的查詢,諫官可以大體上瞭解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人事與施政。加之風聞言事、日赴內朝、隨駕等制度之配合,更使諫官耳目靈通。盡管轉對之制時廢時行,上殿奏事卻一直是諫官享有的特權。諫官上殿奏事手續簡便,除可作口頭補充外,更可備人主之顧問,為行使諫諍權的最重要制度之一。除上述各種制度與規定外,君主的種種優禮與獎勵,亦足以促成諫官勇於論事之現象,自不可輕加忽視。
     第四章職權及其運用。諫官職掌諫諍,其履行職權的方式有四:廷議、轉對、上封與上殿奏事,以後兩項最常使用亦最重要。上封與上殿奏事均有章疏,君主親覽之後,除少數涉及機密者必須留中外,概交付宰執進擬處理辦法。一方面宰執之進擬多為君主所採納,另一方面宰執甚而有不進擬的做法,從而可知諫官言事權受宰執態度影響甚大。就諫官諫諍之內容而言,幾乎無所不包,以仁宗朝為例,包括人事、彈劾、制度、賞罰、治道、邊事、皇室、盜賊、財政、軍事(以多少為序)等問題。由彈劾姦邪之佔第二位,已不難窺出北宋台諫不分之趨勢。由於諫官所論半數以上為君主所納,是則諫官確具限制君權尃斷之功。諫官除享有一無所限的言事權外,朝廷又常賦予一些其他任務,這些任務可大別為四類:參與議事、薦舉人才、兼領他職以及臨時性之差遣。即因為諫官權大任重,使得他們很難不捲入政爭的漩渦。北宋歷次黨爭諫官幾乎無役不與,即為明證。
     第五章諫官與君主以及有其他官司之關係。分別探討諫官與君主、宰執、給舍以及御史之各種關係。就諫官之地位言,宋制與唐制相較,已有了重大的改變。宋之諫官由唐代宰相僚屬與唇舌之身分,一變而為君主之耳目。於是論列宰執差失遂成為諫臣之常職,而宰執因此罷去者亦所在多有。為免遭諫官之論列,宰執不惜屈已接納諫官之諍言。由「宰相但奉行台諫風旨」之譏誚,不難看出諫官牽制相權的力量。宋制,詔敕之行,先有中書舍人之繳還詞頭,次有給事中之封駁詔敕,末則有臺諫之論列。由於種種原因,給舍常無法阻止不當之詔敕,於是台諫遂成為朝廷紀網之所繫。再者,北宋台諫不分之現象极為嚴重,台諫合流的結果,形成朝廷中唯一可與宰執抗衡的勢力。北宋黨爭多為宰執與台諫之爭,自非無因。
     第六章結論。綜合本文所論,吾人發現北宋諫官制度除具有名實不盡相符、台諫不分之特徵外,更具有牽制宰執、限制君權的功能。然而在君主尃制政治下,上述功能之發揮畢竟有其根本之限制。在君主寵信宰執、不納諍言的情況下,諫官又何能影響宰執與君主的行為?如果說台諫合一現象之加劇是唐宋以來諫官制度演變的第一個趨勢,宰執對諫官控制力之減弱而君主對諫官控制力之增強應為第二個趨勢。宋代君權擴張,相權衰退,其原因固非止於一端,然而由君主、宰執與諫官三者的關係上,已可尋覓出部分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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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封面頁
     證明書
     謝詞
     序言
     論文摘要
     目錄
     圖表目錄
     導論
     一、研究動機
     二、史料與方法
     第一章 諫官的設置
     第一節 北宋諫官制度之淵源
     第二節 元豐改制以前諫官的設置
     第三節 元豐改制以後諫官的設置
     第二章 諫官的任用、升遷與罷免
     第一節 任用
     一、諫官的選拔
     二、諫官的任用
     第二節 升遷
     一、升遷的情況
     二、升遷的原因
     第三節 罷免
     一、罷免的原因
     二、罷免的其他問題
     結語
     第三章 制度與規定
     第一節 與職權有關的制度與規定
     一、獨立行使職權
     二、與他官往來之禁
     三、關報
     四、風聞言事
     五、轉對
     六、上殿奏事
     七、日赴內朝
     八、隨駕
     九、言事簿籍
     第二節 其他制度與規定
     一、班位
     二、番直(宿)
     三、從人
     四、館職
     五、賜章服
     六、賜遺留物
     七、贈言
     第四章 職權及其運用
     第一節 諫官的職權
     一、諫諍的方式
     二、朝廷處理諫諍的方法
     三、諫諍的內容
     四、諫諍權之檢討
     第二節 諫官的職外差遣
     一、議事
     二、薦舉
     三、兼職
     四、臨時差遣
     第三節 諫官與黨爭
     一、諫官參與黨爭之原因
     二、諫官參與黨爭之情況
     第五章 諫官與君主以及其他官司之關係
     第一節 諫官與君主
     第二節 諫官與宰執
     第三節 諫官與給、舍
     第四節 諫官與御史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北宋諫官制度之特徵
     第二節 對北宋諫官制度之評估
     參考書目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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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341en_US
dc.title (題名) 北宋諫官制度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